113年度附民字第18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秉謙
陳美如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
上訴字第620號
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查,前開
刑事案件部分,因被告陳秉謙於民國113年7月9日當庭
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廖 慧 娟
書記官 陳 慈 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