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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3 年度附民字第 32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21號
原 告 許芳卿
被 告 楊健鴻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3年度金
上訴
字第107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游 秀 雯
法 官 林 源 森
以上
正本
證明與
原本
無異。
不得
抗告
。
書記官 江 玉 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