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 解 筆 錄
原告 李佳樺
被告 蔡旻諺
上列
當事人間113年度金
上訴字第82號(113年度附民字第55號)因加重
詐欺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22法庭
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
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紀文勝
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賴妙雲
書記官 黃湘玲
通 譯 張靖敏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李佳樺
被 告 蔡旻諺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萬元,給付方法如下
:
1.於民國113年3月15日前給付40萬元。
2.於民國113年4月15日前給付40萬元。
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李佳樺
被 告 蔡旻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書記官 黃湘玲
審判長法官 紀文勝
書記官 黃湘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