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附民上字第8號
即 原 告 連嘉惠
許鴻志
被 告 江慧君
被 上訴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被上訴人因被告被訴
詐欺等案件,上訴人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不服同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180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上訴聲明及理由如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聲明上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上訴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
按刑事訴訟
諭知
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
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江慧君被訴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易字第2104號判決
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上易字第54號判決上訴
駁回在案。則依前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之
附帶民事訴訟,原審
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
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上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業務
侵占罪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移送該院民事庭)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蘇品樺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捷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