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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3 年度附民上字第 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連嘉惠
            許鴻志
上訴人
被      告  江慧君
被  上訴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被上訴人因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上訴人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不服同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180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上訴聲明及理由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聲明上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上訴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江慧君被訴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易字第2104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上易字第54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前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上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業務侵占罪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移送該院民事庭)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蘇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捷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