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上易字第81號
即 被 告 劉良輝
上列
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
辯論終結在案;玆因被告原居住戶籍地址經遷移至頭份戶政事務所,現所在不明,被告於本案114年2月10日審判
期日亦未到庭,本案自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又被告戶籍地址既因經遷移至戶政事務所,所在尚有未明,應行
送達之文書即無從送達;據上,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291條、第59條第1款規定,再開本案辯論程序並就相關文書對被告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黃 齡 玉
法 官 周 淡 怡
書記官 洪 郁 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