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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度侵上訴字第 12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侵上訴字第127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居所均詳卷,現於法

選任辯護人  盧永盛律師
            劉思顯律師
            張捷安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罪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侵訴字第45號中華民國114年8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9653號、114年度偵字第1094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其附表編號8至10「罪刑」欄所示宣告刑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劉○○處如附表編號8至10「本院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其他上訴駁回(即原判決如其附表編號1至7「罪刑」欄所示宣告刑)。
上開撤銷改判與上訴駁回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本案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下稱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檢察官上訴書及公訴人於本院審理時均明白表示僅對於原審有罪量刑部分提起上訴(本院卷第19至22、203頁);另上訴人即被告劉○○(下稱被告)不服原審判決,經確認僅對於原審量刑部分提起上訴(本院卷第203至204頁),並撤回量刑以外部分之上訴,有撤回上訴聲請書在卷可憑(本院卷第219頁)。故本案上訴範圍不及於原審所認定有罪之犯罪事實、證據、論罪法條、沒收及原審知無罪部分,本院僅就原判決有罪之量刑部分為審理,並以原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論斷之罪名,作為審認量刑是否妥之判斷基礎。
二、檢察官及被告之上訴意旨:  
 ㈠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原審雖於量刑理由中說明犯罪之動機、與被害人之關係、犯罪之手段、犯罪所生之危害或損害、犯罪後之態度、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品行及智識程度等要素,然被告僅與告訴人即代號ABOOO-A113234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成立調解,而尚未與告訴人即代號AB000-A000000-00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03女)、代號AB000-A000000-00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04女)、代號AB000-A000000-00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09女)成立調解,然原審卻未敘明被告所犯附表編號8至10之罪刑僅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或3年5月,而低於附表編號1至7之罪刑之理由,實難認法院已盡充分之說理義務。另被告所犯本案共48罪,縱以附表所示刑罰加總之最長刑度為168年11月,原審判決僅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此等刑度與總宣告刑之刑度相差甚鉅,顯然過輕,無異使本案中總共犯48罪之被告,獲致幾乎等同於僅犯2至3罪之利益,實難謂罰當其罪,而符合罪刑相當原則,況被告所為犯行長達15年之久,且對附表所示之被害人係造成一輩子無法抹滅之傷痛,是原審所定之應執行刑明顯量刑不當,亦未正確適用「限制加重原則」之量刑原理,過度給予被告刑罰優惠,未考量比例原則、衡平原則而難認妥適,無以收警惕之效,因而違背量刑之內部性界限綜上所述,原判決尚嫌未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第361條第1項、第2項提起上訴,請將原判決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等語。
 ㈡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對於犯罪事實於偵審中均坦承及認罪,足見被告犯後態度良好,被告確實有真心悔悟,且被告更無前科,被告雖尚未與告訴人A03、A04、A09和解,原因是告訴人等分別提出新臺幣(下同)600萬(A03)、800萬(A04)、1,000萬(A09),告訴人等提出之調解金額實屬過高,且被告尚被羈押中而未成立和解,但被告確實有與告訴人等和解意願,且被告於原審調解時分別提出對A03以100萬、A04以100萬、A09以200萬之具體調解方案,也符合一般相類似民事判決所判金額,原判決量刑實屬過重,請審酌本案告訴人等雖意思自由受到壓制而與被告發生性行為,然告訴人等學歷、經驗及發生地點均在汽車旅館而非佛堂,其等意思自由雖受到壓制,但原判決亦認因此「配合」被告而為性交行為,非全然無意思決定之自由等情,為量刑之參酌,請撤銷原判決,並從輕量刑,給予被告自新機會等語。
三、上訴駁回部分(即原判決附表編號1至7「罪刑」欄所示宣告刑部分):
 ㈠按量刑係法院就繫屬個案犯罪之整體評價,為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故判斷量刑當否之準據,應就判決為整體觀察及綜合考量,不可摭拾其中片段予以評斷,苟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17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審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⒈犯罪之動機與被害人之關係:被告為逞一己之淫慾,利用宗教名義及信徒對自己之信任,趁信徒遭逢人生重大危難之際,對A女施加心理壓力,致A女之理性思考空間遭受壓抑,以遂行強制性交犯行,足見被告嚴重欠缺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性自主決定權之觀念;⒉犯罪之手段:被告無視A女多次表達抗拒之意願,要求A女模仿成人影片內容與被告性交等情,有錄音譯文在卷可參(他不公開卷一第139、175頁),被告擔憂本案犯行遭發覺,命A女簽立性愛同意書,顯見被告犯罪手段十分惡劣;⒊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A女於原審審理時陳稱:被告對我無止境勒索,我稍有不慎就會遭被告羞辱、言語霸凌,我活在恐懼、羞辱和絕望中,我經常覺得只有死亡才是唯一解脫等語(原審卷一第426至427頁),顯見本案犯行已對A女產生無法抹滅之重大創傷;⒋犯罪後之態度:被告於原審審理時雖坦承本案全部犯行,然被告又多次供稱:是信徒主動找我,我跟她們說希望和我發生關係會有所幫助,我有讓她們回去想,是她們自願來找我的等語(原審卷一第357、420、421、423至424頁),是被告將本案犯行之部分責任推卸到被害人身上,難認被告內心已真摯悔悟,另被告已與A女調解成立,有原審法院調解筆錄在卷可參(原審卷一第469至470頁);⒌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品行及智識程度:被告於原審審理時自陳專科畢業,遭羈押前從事房地產投資以獲取生活費,無未成年子女須扶養(原審卷一第425頁),被告除本案外,尚無經法院認定有罪之前案紀錄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綜合考量上述情狀,以及原審公訴檢察官、告訴代理人當庭請求從重量刑之意旨(原審卷一第429至430頁)及其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如原判決附表編號1至7「罪刑」欄所示之刑。原審就此部分顯已具體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情形,就所為量刑之刑度,核未逾越或濫用法律賦予法院得自由裁量刑罰輕重之權限,且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其量刑核無不當或違法,且無輕重失衡之情事,難認有濫用其裁量權限之違法情形。
 ㈡綜上所述,原審就此部分之量刑核無不當或違法,且就檢察官、被告上訴所指之情狀均業據原審於量刑時予以審酌,是原判決此部分之量刑基礎並未改變,檢察官就此部分上訴認原審量刑過輕,被告就此部分上訴請求從輕量刑,均係對原審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檢察官、被告此部分上訴均為無理由,其等此部分上訴均應予駁回。
四、撤銷改判部分(即原判決附表編號8至10「罪刑」欄所示宣告刑部分):
 ㈠原審認被告此部分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按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正義,故法院對於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4159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國家之刑罰權,對於犯罪行為之評價,自應罪刑相稱,罰當其罪,即合乎罪刑相當原則,過度評價或評價不足,均為所禁(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37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被告為逞一己之淫慾,利用宗教名義及信徒對自己之信任,趁信徒遭逢人生重大危難之際,對A03女、A04女及A09女施加心理壓力,致A03女、A04女及A09女之理性思考空間遭受壓抑,而對其等遂行本案強制性交之犯行,足見被告嚴重欠缺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性自主決定權之觀念,且擔憂本案犯行遭發覺甚命A03女、A04女簽立性愛同意書,另本案被告對A03女、A04女及A09女所為強制性交之犯行分別長達將近2年(10次)、2年6個月(21次)及2年(10次)之久,被告本案犯行已對A03女、A04女及A09女造成無法抹滅之重大創傷,且今仍未能與A03女、A04女及A09女達成調解或和解,賠償A03女、A04女及A09女所受之損害,顯見被告除犯罪手段十分惡劣外,其犯罪對A03女、A04女及A09女所生之損害均重大。而原審就被告以同樣模式對A女為強制性交,犯行達8個月之久,且犯後已與A女達成調解,就7次對A女為強制性交部分均量處被告有期徒刑4年,惟原審未充分考量被告同樣對A03女、A04女及A09女造成無法抹滅之重大創傷,對A03女、A04女及A09女所為強制性交犯行之期間及次數亦較對A女所為強制性交犯行之期間為久及次數為多,復未與A03女、A04女及A09女達成調解或和解,原審對被告強制性交A03女、A04女及A09女之科刑部分卻均量處比被告強制性交A女所量處之有期徒刑4年還低之有期徒刑3年6月、3年5月、3年5月,依前揭說明,原審此部分量刑顯屬過輕,而有評價不足,難謂妥適。從而,被告此部分上訴請求從輕量刑,雖無理由,惟檢察官此部分上訴意旨,以此指摘原判決就此部分量刑不當,則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其附表編號8至10「罪刑」欄所示宣告刑部分予以撤銷改判,原判決對其所定應執行刑因此失所依附,應一併予以撤銷。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無犯罪之前科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素行尚稱良好,被告為逞一己之淫慾,利用宗教名義及信徒對自己之信任,趁信徒遭逢人生重大危難之際,對A03女、A04女及A09女施加心理壓力,致A03女、A04女及A09女之理性思考空間遭受壓抑,而對其等遂行本案強制性交之犯行,足見被告嚴重欠缺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性自主決定權之觀念,且擔憂本案犯行遭發覺而命A03女、A04女簽立性愛同意書,另本案被告對A03女、A04女及A09女所為強制性交之犯行分別長達將近2年(10次)、2年6個月(21次)及2年(10次)之久,被告本案犯行已對A03女、A04女及A09女造成無法抹滅之重大創傷,被告犯罪之情節非輕,且迄今仍未能與A03女、A04女及A09女達成調解或和解,賠償A03女、A04女及A09女所受之損害,另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A03、A04、A09女親自撰寫之陳述意見狀(原審不公開資料袋),檢察官、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於本院審理時就科刑之意見(本院卷第210至217頁),及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經濟及家庭生活狀況(本院卷第210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8至10「本院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㈢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規範執行刑之法定範圍,為其定刑之外部界限。因一律將宣告刑累計執行,刑責恐將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而有必要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否則有悖於公平正義,即有裁量權行使不當之違失(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006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行為人所犯數罪倘屬相同之犯罪類型(如複數竊盜、複數詐欺犯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複數殺人、複數妨害性自主犯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低,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應酌定更低之應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之犯罪類型,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最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本案本諸罪責相當原則之要求,於法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綜合斟酌被告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48罪(包括上訴駁回及撤銷改判之宣告刑)之犯行,共有4位被害人,本案被告對A女、A03女、A04女及A09女所為強制性交之犯行分別長達8個月(7次)、將近2年(10次)、2年6個月(21次)及2年(10次)之久,被告侵害告訴人等之期間及次數均長久及眾多,對告訴人等均造成嚴重且不可抹滅及回復之心理傷害,惟被告犯罪手段及情節相類,其犯罪行為態樣、動機及犯罪同質性甚高,罪責重複程度較高,且已與A女達成調解,再審酌各罪之不法與責任程度,侵害法益之綜合效果,以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兼衡刑罰矯正惡性及社會防衛功能等因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規範執行刑之法定範圍,為其定刑之外部界限,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違反罪責原則,刑責恐將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衡量定應執行刑時,所生刑罰邊際效應遞減及合併刑罰痛苦程度遞增,及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4項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翁嘉隆提起公訴,檢察官趙維琦提起上訴,檢察官A03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陳 玉 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 姁 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時間
地點
  原判決宣告刑
  本院宣告刑
1
A女
109年11月1日,共1次。
倍蒂雅汽車旅館(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劉○○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上訴駁回。
2
A女
109年11月8日,共1次。
倍蒂雅汽車旅館
劉○○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上訴駁回。
3
A女
109年12月19日,共1次。
倍蒂雅汽車旅館
劉○○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上訴駁回。
4
A女
110年1月16日,共1次。
倍蒂雅汽車旅館
劉○○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上訴駁回。
5
A女
110年7月2日,共1次。
倍蒂雅汽車旅館
劉○○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上訴駁回。
6
A女
110年7月14日,共1次。
倍蒂雅汽車旅館
劉○○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上訴駁回。
7
A女
110年7月19日,共1次。
倍蒂雅汽車旅館
劉○○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上訴駁回。
8
A03女
自106年3月間起到108年2月間止,共10次。
崧湯汽車旅館(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
劉○○犯強制性交罪,共10罪,均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劉○○所犯強制性交罪,共10罪,均處有期徒刑肆年參月。
9
A04女
自110年4月28日起到113年11月間止,共21次。
崧湯汽車旅館、海頓汽車旅館(址設臺中市○○區○○○街0號)或倍蒂雅汽車旅館
劉○○犯強制性交罪,共21罪,均處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劉○○所犯強制性交罪,共21罪,均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10
A09女
98年8月起至100年夏天止,共10次。
沐夏汽車旅館(址設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華登商務旅館(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甘肅路不詳地址之佛堂
劉○○犯強制性交罪,共10罪,均處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劉○○所犯強制性交罪,共10罪,均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