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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度抗字第 18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80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江庭愷



上列抗告人因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52號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聲請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江庭愷(下稱抗告人)於附
  表所示之犯罪態樣有諸多相近之處,犯罪類型較不嚴重,犯
  罪時間亦十分接近,而目前實務上如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罪
  質相同,均會審以受刑人各該犯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
  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
  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並考量其復歸社會之可能性
  ,而為整體之客觀評價。請再予審酌抗告人於附表所示之刑
  期,於備註欄所示全部合計之刑期僅為50個月(即4年2月)
  ,亦即本案定執行刑應可介於「9月以上、4年2月以下」,
  但原審卻仍定應執行刑高達3年8月(只減了6個月而已),
  顯然過重。爰請求參酌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及刑法應富
  含教化之功能,撤銷原裁定予以抗告人能再從輕定有期徒
  刑2年之執行刑,以勵自新云云。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其目的在將各罪及其宣告刑合併斟酌,予以度評價,而決定所犯數罪最終具體實現之刑罰,透過重新裁量之刑罰填補受到侵害的社會規範秩序,而非絕對執行累計宣告刑,以免處罰過苛,俾符罪責相當之要求,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對犯罪行為人人格及所犯各罪間的整體關係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且應審酌回復社會規範秩序之要求,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情形,否則縱屬犯罪類型雷同,仍不得將不同案件裁量之行使比附援引,與本案之量刑輕重比較,視為判斷法官本於依法獨立審判之授權所為之量刑裁奪有否濫用情事。此與所謂相同事務應為相同處理,始符合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之概念,迥然有別(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11號、100年度台上字第21號、105年台抗字第927號裁判意旨參照)。故關於刑之量定,既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法院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刑時,如已審酌被告所犯各罪中,曾定執行刑者所定刑度,在數罪各刑之宣告刑或執行刑合併刑期範圍內重定執行刑,而未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
三、經查:
 ㈠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決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法院經審核卷證結果,復書面通知抗告人於期限內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表示意見,有原審陳述意見表附於原審卷可參,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而以附表各罪宣告有期徒刑中之最長期即有期徒刑9月以上,附表所示各罪合併之刑期上限有期徒刑5年9月以下,並考量附表編號1、2部分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再加計附表編號6至13部分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再加計附表編號14、15部分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4年2月;另以附表宣告罰金刑中之最多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附表編號3、14、15所示各罪合併之罰金刑上限7萬元以下,並考量附表編號14、15部分曾定應執行罰金1萬5千元,合計罰金刑為6萬5千元等情,在上開範圍內考量抗告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酌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8月、罰金6萬元,並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之標準。經核並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之界限,合於法律規定之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業已注意上開各罪中適度寬減其應受執行之刑,以免累加宣告刑而對抗告人過於苛酷,基於保障抗告人此部分之期待利益,並未量處超過各該單獨宣告刑之加總,亦無明顯過重而違背比例原則或公平正義之情形,復無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從形式上觀察,要屬事實審法院職權之合法行使,經核並無違誤。
 ㈡抗告人對原審就罰金刑所定之執行刑並未具體敘明抗告理由,於法原有未合。至其對原審就有期徒刑所定之執行刑認為抗告人所犯數罪之犯罪態樣有諸多相近之處,犯罪類型較不嚴重,犯罪時間亦十分接近等節,而指摘原審所定之執行刑過重云云。惟原審已審酌受刑人之犯罪案由、情節、罪質之同異各情,及考量受刑人之犯罪期間介於112年5月至7月之期間相近、刑期總和與刑罰邊際效能及受刑人請求定刑2年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8月,亦屬事實審法院職權之合法行使,經核並無違誤。
 ㈢綜上所述,原審所定之應執行刑,並未逾越法定範圍,且其裁量權之行使亦無濫用權力情事,符合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規範目的,而未違反內部性界限及外部性界限。抗告人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源希
                   法  官 楊文廣  
                   法  官 楊陵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繕本)。 
                   書記官 凃瑞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犯 罪 日 期
112/07/04
112/07/09
112/05/16~112/05/1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204號、112年度偵字第15187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204號、112年度偵字第15187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8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144號
113年度簡字第144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64號
判決日期
113/01/31
113/01/31
113/02/23
確定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144號
113年度簡字第144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6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3/08
113/03/08
113/04/0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
得社勞
備      註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45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985號
編號1至2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2/07/02
112/07/06
112/07/0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018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7907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790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南投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埔簡字第19號
113年度訴字第108號
113年度訴字第108號
判決日期
113/03/22
113/04/19
113/04/19
確定判決
法  院
南投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埔簡字第19號
113年度訴字第108號
113年度訴字第10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4/24
113/05/22
113/05/2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      註
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14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886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887號
編號6至13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2/07/06
112/07/06
112/07/0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7907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7907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790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108號
113年度訴字第108號
113年度訴字第108號
判決日期
113/04/19
113/04/19
113/04/19
確定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108號
113年度訴字第108號
113年度訴字第10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5/22
113/05/22
113/05/2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      註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887號
編號6至13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2/07/06
112/07/06
112/07/0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7907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7907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790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108號
113年度訴字第108號
113年度訴字第108號
判決日期
113/04/19
113/04/19
113/04/19
確定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108號
113年度訴字第108號
113年度訴字第10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5/22
113/05/22
113/05/2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      註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887號
編號6至13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詐欺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有期徒刑4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犯 罪 日 期
112/07/06
112/05/19前某日
112/06/09前某日
~112/06/1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7907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623、4601、7496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623、4601、749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108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169、188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169、188號
判決日期
113/04/19
113/05/31
113/05/31
確定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108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169、188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169、18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5/22
113/07/11
113/07/1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得社勞
備      註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887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310號
編號6至13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編號14至15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
編     號
16
17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2/07/08
112/07/0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716、2088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716、208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410號
113年度訴字第410號

判決日期
113/10/04
113/10/04

確定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410號
113年度訴字第41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11/12
113/11/1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
得社勞

備      註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490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49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