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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度抗字第 75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757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林明寬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10月27日駁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31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林明寬(下稱被告)因傳票被家人簽收,未被家人告知,且因上班手機無法帶入,開啟勿擾模式故未接通電話,並非故意未到;而警局來住處拘提時,被告在上班,警局也未在晚上打電話通知被告;被告在00派出所是投案而非逮捕,00派出所警員王0哲是被告的學長,被告在知道通緝後先連絡張0勻書記官了解狀況,再與警員王0哲聯絡,皆有相關對話紀錄可提供,亦可請警員王0哲作證,被告並無失聯及地緣關係薄弱之逃亡之虞。法院僅因被告本件開庭疏忽未到,就以偏概全認定其他案件有逃亡之虞,可調查被告其他案件開庭狀況即知,被告並無逃亡之虞,請讓被告交保等語。
二、停止羈押,係指受羈押之被告仍有羈押之原因,但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而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之處分,代替羈押處分而停止羈押之執行。被告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事實審法院本得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形而為認定,故受羈押之被告除確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情形之一,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者外,如以其他原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其應否准許,事實審法院自有認定裁量之權。苟其裁量判斷,無背於經驗或論理法則,又於裁定書內敍明其判斷之心證理由者,即不得任意指摘其為違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975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本件被告因涉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嫌重大,且經原審訊問後認被告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虞,及反覆實施同一詐欺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自民國114年9月29日羈押3月在案。被告向原審法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原審認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甚至拒接電話,其未住於戶籍地(同另案限制住居地),家人竟無從陳報被告其他聯絡方式或居所,形同失聯,行蹤不明,其為警逮捕之地點在臺南市○區○○路000號前(即00便利商店000門市前),亦和其戶籍地有相當距離,地緣關係薄弱,皆足徵有逃亡之虞;且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陸續經各地檢察署偵結起訴、在各地法院審理中,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據,更不乏單一被害人損失金額達新臺幣500萬元者(詳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5760號起訴書,見114年度訴字第1005號卷第27至30頁),情節重大,可預期將來罪刑甚重,逃亡風險更增,其於短時間內密集犯案,地點廣布,亦認有反覆實施同一加重詐欺犯罪之虞等情,駁回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已敘明其判斷之理由,經核並無不當。
三、被告雖以前詞提出抗告,惟原審於114年8月12日準備程序時當庭撥打被告行動電話門號,電話有接通,響一陣子後被切斷,總共3次等情,有原審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證(見114年度訴字第1005號卷第12頁),此切斷來電之情形,與手機設定勿擾模式下,來電不會被切斷,而是呈現靜音狀態的情形不同,況被告當時已有訴訟案件繫屬在法院,可輕易查知那3通未接來電是法院的來電通知。又被告是在臺南市○區○○路000號前經警查獲並逮捕,經警帶返00派出所等情,有被告警詢筆錄、臺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通緝案件移送書、解送犯人報告書、執行逮捕、拘禁告知本人通知書在卷可證(見114年度訴字第1005號卷第97至99、103、108頁),顯然被告並非主動到00派出所投案。至本案雖經原審於114年10月27日宣判,判處被告罪刑,惟尚未確定,尚有後續審判及執行程序尚待進行,被告前確有未遵期須經通緝到案之情,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高,且非透過羈押之手段,亦難以阻絕被告再犯加重詐欺犯行可能,仍應有羈押之必要性,無從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替代處分代替。本件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之各款情形,抗告意旨所憑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自屬無據。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林宜民
                 法 官  鄭永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林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