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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度抗字第 9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94號
抗  告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錢建仲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46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檢察官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受刑人錢建仲(下稱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業經法院判處如原裁定附表(下稱:113年度聲字第3460號附表,編號1至4共6次罪名)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檢察官以原審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經審核認為聲請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等規定,定其應執行罰金刑為新臺幣(下同)12萬8千元,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所犯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460號附表(編號1至4共6次罪名)所示各罪所處之罰金刑,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113年10月23日以113年度聲字第3693號裁定中「編號1至6共6次罪名」相同,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693號附表另包含「113年度審簡字第778號判決6件罰金刑」,合併應執行罰金15萬元確定。基於一事不再理之原則,本案自不得再次裁定等語。
三、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重複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自有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違法;又定應執行刑實體裁判,於確定後即發生實質之確定力,而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用;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情形,致原裁定判定刑之基礎已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不得就該確定裁定已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其全部或部分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否則即有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121號、107年度台抗字第658號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9月25日聲請,就受刑人所犯「臺北地院113年度簡字第2號(竊盜罰金1萬元)、橋頭地院113年度簡字第38號(竊盜罰金3萬5千元、4萬元)、橋頭地院113年度簡字第219號(竊盜罰金3萬元)、臺中地院113年度中簡字第608號(竊盜罰金6千元、5萬元)、新北地院113年度簡字第778號(竊盜罰金2千元、2千元、4千元、6千元、2千元、2千元)」等5個判決共12罪,定應執行刑,業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13年10月23日以113年度聲字第3693號裁定應執行刑罰金15萬元,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一日,113年11月19日確定,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693號裁定列印結果、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按
 ㈡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又於113年10月15日向原審聲請裁定應執行刑,聲請標的為「臺北地院113年度簡字第2號(竊盜罰金1萬元)、橋頭地院113年度簡字第38號(竊盜罰金3萬5千元、4萬元)、橋頭地院113年度簡字第219號(竊盜罰金3萬元)、臺中地院113年度中簡字第608號(竊盜罰金6千元、5萬元)」等4個判決共6罪,此6罪全部都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上述裁定附表內,原審未察,於113年12月6日裁定應執行罰金12萬8千元,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一日,檢察官於法定期限內提起抗告。  
 ㈢既然受刑人所犯前揭6罪,全部都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前裁定範圍內,前案113年11月19日已經確定發生確定力。既然沒有增加新的定執行刑案件,臺中地檢署檢察官自不得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12罪中挑選出6罪又重複聲請定執行刑。原審未予詳查,113年12月6日竟仍依檢察官之聲請,重複裁定定其應執行罰金為12萬8千元,自屬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抗告意旨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並駁回原審檢察官之聲請,以臻適法。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原裁定附表:受刑人錢建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10,000元
罰金新臺幣35,000元
罰金新臺幣40,000元
罰金新臺幣30,000元
犯 罪 日 期
112年10月27日
112年7月22日
112年8月8日
112年7月21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44443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20328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2211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2號
113年度簡字第38號
113年度簡字第219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4日
113年2月16日
113年3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2號
113年度簡字第38號
113年度簡字第21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月30日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3/01/04)
113年3月22日
113年4月19日
是否為得易服勞役之案件
備  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罰執字第212號
(編號1至3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90,000元)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罰執字第112號
(編號1至3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90,000元)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罰執字第135號
(編號1至3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90,000元)
編  號
4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6,000元
罰金新臺幣50,000元


犯 罪 日 期
112年10月6日
112年10月8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328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608號


判決日期
113年6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60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7月31日


是否為得易服勞役之案件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罰執字第766號
(編號4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5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