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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度聲字第 6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9號
聲請人即  
告訴代理人  陳銘釗律師
上列聲請人告訴代理人因被告張明達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19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拷貝交付如附表編號8至10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並禁止再行複製、轉拷,且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以下參本院卷附「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聲請狀」、「刑事陳明狀」):本件於偵查中、第一審及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訴訟各方之陳述,於筆錄(包括轉譯部分)並未為全數陳述之記載,為保全各方完整無誤之陳述,俾為訴訟上之主張及維護權益,爰聲請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及第4項亦有明文。又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3授權訂定之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第1點規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所定之法庭錄音、錄影,係指法院內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警詢、偵查、調解程序或其他非關法庭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均不屬之。
三、復按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9條規定「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2年,始得除去。法庭錄音、錄影內容儲於數位媒體者,案件終結後由各法院資訊室保管;儲於錄音、錄影帶及其他錄音、錄影媒體者,案(事)件終結後由各法院檔案室自行列冊保管」,而其所指法院當指保管錄音內容之法院,此觀上開辦法第9條、第10條、第11條規定「保管錄音內容法院」對於錄音內容之保存、除去、調取等自明。又「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案(事)件,應由錄音、錄影之法院裁定之」,注意事項第3點亦定有明文。基此,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聲請案件,除另有必要者外,應由錄音之法院裁定之。  
四、經查:
 ㈠聲請人為具有律師資格之告訴代理人,有告訴人出具之委任狀在卷(本院113上訴1198卷第153頁)可憑,依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33條第1項之規定,係屬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聲請交付如附表編號8至10所示之本院法庭錄音光碟,已敘明理由如上,且係於法定期限內為之,所為聲請亦查無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2項、第3項所定得不予許可或加以限制之情形,自應予准許。爰裁定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拷貝交付如附表編號8至10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但鑒於上揭當事人以外之人之基本資料,為個人資料及隱私,本院交付之光碟將隱匿該等當事人以外之人除姓名外之基本資料。又上開影像光碟,係作為聲請人訴訟目的使用,並命聲請人取得上開資料後,不得複製、轉拷、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㈡至於附表編號1至6所示人等於偵查中所為之錄音,並非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所定之法庭錄音、錄影,聲請人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等規定聲請交付各該當事人以外之人於偵查中之錄影光碟,核非有據,無從准許交付;另附表編號7所示原審法院審理時之錄音光碟部分,現由原審法院保管中,不在本院本案卷證內,依前開規定及辦法,聲請人自行向原審法院提出聲請並無何困難,故其此部分之聲請,本院自無從准許交付。是以,聲請人聲請交付附表編號1至7所示偵查錄音光碟、原審審理法庭錄音光碟部分,均不予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陳 茂 榮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繕本)。
               書記官 賴 玉 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附表:
編號
錄音光碟
1.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111年度交查字第315號案件於民國111年9月2日詢問程序【證人郭文鏗】之偵查錄音光碟。
2.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交查字第315號案件於111年9月30日詢問程序【證人江冠錄及楊宗棋】之偵查錄音光碟。
3.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交查字第315號案件於111年12月2日詢問程序【證人李鈞祥】之偵查錄音光碟。
4.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交查字第315號案件於112年4月21日詢問程序【證人江冠錄(一、二次)及郭文鏗】之偵查錄音光碟。
5.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交查字第315號案件於112年6月30日詢問程序【證人郭文鏗】之偵查錄音光碟。
6.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交查字第315號案件於112年9月15日詢問程序【證人陳敦德】之偵查錄音光碟。
7.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065號案件於113年4月26日審理程序【證人江冠錄】之法庭錄音光碟。
8.
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198號案件於113年11月11日準備程序【被告張明達及證人江冠錄】之法庭錄音光碟。
9.
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198號案件於113年12月19日審理程序【證人郭文鏗】之法庭錄音光碟。
10.
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198號案件於113年12月26日審理程序【被告張明達及證人陳敦德】之法庭錄音光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