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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度聲保字第 11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祐漵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祐漵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祐漵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885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050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周 淡 怡
                法 官 黃 齡 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洪 玉 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