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保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祐漵
上列
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祐漵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6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885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10年度
上訴字第1050號),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周 淡 怡
法 官 黃 齡 玉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
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須附
書記官 洪 玉 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