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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度聲保字第 11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立倫



上列受刑人重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立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立倫(下稱受刑人)前因重傷害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022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周 淡 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美 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