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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度聲保字第 28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
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沈崧珉
上列
受刑人
因違反兒童及少年
性剝削
防制條例案件,
聲請
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崧珉
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並於
保護管束
期間
內,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對
兒童及少年
實施特定
不法侵害
之行為。二、完成
加害人處遇計畫
。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
沈崧珉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
3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
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4月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0930號函核准假釋;又依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在監行狀,並
參照
受刑人就確定判決對未成年人之犯案情節,認仍有遵守
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2款之必要,爰檢附法務部○○○○○○○○○個案觀護等資料,聲請裁定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並命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
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款「禁止對
兒童及少年
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及第2款「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等所定事項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2項第1、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柯 志 民
以上
正本
證明與
原本
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
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
書狀 (須
附
繕本
)。
書記官 劉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