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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度聲保字第 3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登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登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詹登富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281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12年度上訴字第63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陳 淑 芳
               法 官 邱 顯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繕本)。
               書記官 江 秋 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