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保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登富
上列
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聲請人聲請
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詹登富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281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12年度
上訴字第63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陳 淑 芳
法 官 邱 顯 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須
書記官 江 秋 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