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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度聲保字第 51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1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佳慧



上列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佳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佳慧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7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0984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明松
                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冠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