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保字第51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佳慧
上列
受刑人因
詐欺案件,
聲請人聲請
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佳慧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
徒刑,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7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0984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3年度金
上訴字第18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明松
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黃玉齡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林冠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