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保字第56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萬榮
上列
聲請人因
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
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林萬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案號:108年度
上訴字第797號),經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4年8月11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12180號函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廖 慧 娟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須
書記官 陳 縈 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