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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度聲保字第 57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福星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福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福星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各法院分別判處徒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7月、恐嚇罪有期徒刑1年2月、恐嚇罪有期徒刑8月、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有期徒刑7年、妨害自由有期徒刑2年、殺人未遂有期徒刑5年10月),並經本院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8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3654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600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周 淡 怡
                法 官 黃 齡 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洪 玉 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