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保字第5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福星
上列
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福星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各法院分別判處徒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7月、恐嚇罪有期徒刑1年2月、恐嚇罪有期徒刑8月、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有期徒刑7年、妨害自由有期徒刑2年、
殺人未遂有期徒刑5年10月),並經本院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8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3654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1年度
上訴字第1600號),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周 淡 怡
法 官 黃 齡 玉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
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須附
書記官 洪 玉 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