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7-6/28每日上午6時至中午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度聲保字第 58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8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金順



上列受刑人因對未成年人性交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一、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二、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對未成年人性交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8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57030號函核准假釋;而依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在監行狀,並參照受刑人就確定判決對未成年人之犯案情節,認仍有為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款、第2款之必要。爰檢附法務部○○○○○○○個案觀護等資料,聲請並命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款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及第2款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等所定事項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因犯妨害性自主案件而接受強制治療後,經綜合評估結果為:暴力危險評估為「低危險」、再犯可能性評估為「低危險」、量表Static-99程度為「低」、量表MnSOST-R程度為「低」,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8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57031號函所附該署彰化監獄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等在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2項第1款、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鏗普
                法 官 黃齡玉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郁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