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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度聲保字第 86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育霖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8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育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蔡育霖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15030號函核准假釋(刑後尚須執行槍砲罪易服勞役40日及50日),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19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周 瑞 芬
                 法 官 林 清 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張 馨 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