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保字第86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沿翔
上列
受刑人因
重傷害案件,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8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沿翔因
重傷害案件,經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2205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
上訴字第40號),爰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周 瑞 芬
法 官 林 清 鈞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書記官 張 馨 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