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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度重附民上字第 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重附民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坴賦佳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0璿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耐超鋼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江0田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即原告聲明:廢棄原判決,並賜判決如起訴之聲明。若獲勝訴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即被告等聲明: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等被訴違反公平交易法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自字第11號諭知均無罪判決,上訴人不服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14年度上易字第781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附帶民事訴訟,核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上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葉明松
                  法 官 許月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冠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