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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度金上更一字第 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上更一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韋庭




選任辯護人  陳衍仲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36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3994、45549、53291、53311號、112年度偵字第1622、1661、7836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423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360、18680號),提起上訴,並經檢察官移送本院併案審理(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0130、53380、53381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060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001、6528號),經本院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酉○○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酉○○依其智識程度與社會生活經驗,可知悉金融帳戶為個人信用、財產之重要表徵,而國內社會上層出不窮之犯罪人士為掩飾不法行徑,避免執法人員之追究及處罰,經常利用他人之金融帳戶掩人耳目,可預見將其金融帳戶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資料,提供予不詳之人使用,常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極有可能遭詐欺犯罪者利用作為人頭帳戶,便利詐欺犯罪者用以向他人詐騙款項,而幫助詐欺犯罪者從事財產犯罪,且受詐騙人匯入款項遭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洗錢效果,仍基於縱有人以其交付之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幫助一般洗錢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4月下旬某日,透過友人王00介紹,在臺中市某處,將其申辦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給專為收購人頭帳戶供詐騙人士使用之黃00(綽號雄哥),並以通訊軟體Telegram告知黃00本案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以此方式容任詐騙人士(無證據證明有未滿18歲之人或有3人以上)使用本案帳戶遂行財產犯罪。該詐欺人士取得本案帳戶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時間」欄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一「詐騙方式」欄所示之方式,使如附表一「犯罪被害人」欄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匯款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一「匯款金額」欄所示之款項,匯至本案帳戶內,遭人轉帳或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嗣經前開被害人等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u○○訴由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午○○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J○○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I○○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o○○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地○○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i○○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甲乙○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甲庚○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O○○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報告、如附表一編號11至86所示之丁○○等人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仁愛分局、法務部調查局北部機動工作站、如附表一編號87、88所示之d○○等人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辛○○訴由桃園市政府龜山分局報告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u○○、黃○○、甲○○、H○○、q○○、甲癸○、甲丙○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一、程序部分:
 ㈠刑事訴訟法第267條有關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之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之規定,是為學說所稱之起訴(或公訴)不可分原則。而實質上一罪裁判上一罪,在訴訟法上係一個訴訟客體,無從割裂,故其一部分犯罪事實,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後,檢察官再就全部犯罪事實提起公訴或移送併辦。經法院審理結果,認曾經不起訴處分部分與其他部分均屬有罪,且二罪間確具有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時,依上開起訴不可分原則,其起訴之效力自及於曾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部分,法院應就全部犯罪事實予以審判。而檢察官前所為之不起訴處分應認具有無效之原因,不生效力,無確定力之可言。
 ㈡上訴人即被告酉○○(下稱被告)因附表一編號3、19、37、45、50、56、64、70所示被害人之幫助詐欺取財、洗錢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4月22日以111年度偵字第3052535708號、112年度偵字第11380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本院上訴審卷一第17至19、55頁)。然就關於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幫助詐欺、洗錢部分,於上開不起訴處分前,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2月17日提起公訴,於112年3月20日繫屬於原審,有本案起訴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3月20日中檢永莊(慎)111偵43994字第1129027662號函附卷可參(原審卷第3至13頁),並非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再行起訴之情形,此部分自不受前揭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效力所拘束;如附表一編號19、37、45、50、56、64、70所示被害人部分,則係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338053881號移送本院併辦,而本院審理後,認為如附表一編號19、37、45、50、56、64、70所示部分,與檢察官本件起訴之犯罪事實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詳後述),從而依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及說明,依審判不可分原則,上開不起訴處分屬無效之不起訴處分,是附表一編號3、19、37、45、50、56、64、70部分,均不受該不起訴處分效力之拘束。檢察官本件起訴之效力及於附表一編號19、37、45、50、56、64、70所示之被害人部分,本院自應併予審理並為實體判決,先予敘明。
二、證據能力部分:
 ㈠本案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被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更一審卷第174、175頁),本院審酌相關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㈡本案以下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檢察官、被告、辯護人皆不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更一審卷第174、175頁),且無證據證明有何偽造變造或公務員違法取得之情事,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自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固坦承,其申辦本案帳戶後,經由友人王00之介紹,於申設本案帳戶後約5、6日,在臺中市某處,將本案帳戶之提款卡交予證人黃00,並以通訊軟體Telegram將其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告知證人黃00,且依證人黃00之指示將本案帳戶設定8組約定轉帳帳戶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犯行,辯稱:我透過朋友王00介紹,為了借款才將本案帳戶資料交給黃00,黃00說可以借我新臺幣(下同)3萬元,我不知道黃00會把我的帳戶拿去做詐騙使用,我沒有犯罪故意云云。然查:
 1如附表一「犯罪被害人」欄所示之u○○等被害人於附表一「詐騙時間」欄所示之時間,遭詐欺集團成員分別施以如附表一「詐騙方式」欄所示之詐術,使該等被害人均陷於錯誤,各自於如附表一「匯款時間」欄所示之時間,依指示匯款如附表一「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之款項至被告所申辦之本案帳戶,並遭人轉帳或提領一空等情,有如附表二「證據出處」欄所示證據在卷可佐,是被告所申辦之本案帳戶確遭詐欺人士用以作為詐騙如附表一「犯罪被害人」欄所示被害人之匯款工具;又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自承,其係經友人王00介紹,而將本案帳戶提款卡、網路銀行帳戶及密碼提供予證人黃00等情,核與證人王00、黃00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相符(偵3060卷第19至27、47至51頁、原審卷第124頁、本院上訴審卷一第219至237頁),則此部分之事實首認定。
 2被告雖執前詞置辯。惟查:
 ⑴被告係於111年4月14日申辦本案帳戶,存入現金1000元,於申辦當日辦理提款卡、網路銀行業務,並開通網路銀行功能,經彰化商業銀行於同年月19日核發提款卡,被告於同年月21日啟用提款卡,且變更提款卡密碼,本案帳戶於同年月14日轉帳100元,於同年月21日以提款卡提領900元,該帳戶即完全無存款(即餘額為0元);又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功能在被告提領900元前,於同年4月14、15、18日均有上網登入使用之情形;該帳戶於同年月27日有不詳人士轉入100元後,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等遭詐欺人士詐騙,而自同年4月28日起至同年5月12日止,陸續匯款至本案帳戶,該等款項匯入後,即均遭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轉出,於同年5月13日後則改以提款卡之方式提領,而將該帳戶內款項轉出、提領一空,於同年5月16日遭列為警示帳戶等情,有彰化商業銀行大雅分行111年6月17日彰大雅字第1113000015號函既所檢附之本案帳戶顧客印鑑卡、身分證影本、掛失紀錄、交易明細查詢表、網路登入IP資料、111年6月17日彰大雅字第1113000016號函既所檢附之本案帳戶顧客印鑑卡、身分證影本、個人網路銀行權限表、存摺存款止扣明細查詢、金融卡狀態查詢、存摺存款交易明細等、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1年8月11日彰作管字第11120010555號函暨所附具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等資料附卷可證(偵字第53291號卷第79至138頁、偵字第18680卷第65至110頁、中市警二偵字0000000000號警卷第91至130頁)。被告雖陳稱,其於申辦本案帳戶後約5、6日後,將本案帳戶提款卡當面交予證人黃00,且將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告知證人黃00,其不記得是否有提供提款卡密碼給他等語(本院上訴審卷二第294、295頁),則被告於111年4月21日啟用提款卡,提領帳戶餘額900元,變更提款卡密碼後,將已提領一空之本案帳戶提款卡面交予證人黃00,參以本案帳戶之交易明細資料,詐騙人士使用本案帳戶時,先係以網路銀行功能約定轉帳之方式,將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轉出,於同年5月13日後,則改以提款卡提款之方式,將被害人匯入之款項提領一空,顯見被告斯時亦有提供提款卡密碼予證人黃00。
 ⑵按金融帳戶事關存戶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屬個人理財之工具,金融帳戶之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僅係供使用人作為存款、提款、匯款或轉帳之工具,一般人在正常情況下,皆可以存入最低開戶金額之方式自行向銀行自由申請開立存款帳戶,僅需依銀行指示填寫相關資料並提供身分證件即可,極為方便簡單、不需繁瑣程序,而領取帳戶提款卡使用,並無任何特定身分之限制,且得同時在不同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存款帳戶使用,此眾所週知之事實,苟非意在將該存款帳戶作為犯罪之不法目的,本可自行向金融行庫開戶使用,實無蒐集他人存款帳戶提款卡、網路銀行資料之必要,足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開戶,反以其他方式向不特定人蒐集、收購或租借金融機構帳戶使用,衡情應能懷疑蒐集、收購或租借帳戶之人,其目的係在藉帳戶取得不法犯罪所得,再加以提領之用。又金融帳戶若與存戶之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結合,專屬性、私密性更形提高,除非本人或與本人具密切親誼關係者,難認有何正當理由可自由流通使用提款卡、網路銀行資料,稍具通常社會歷練之一般人應具備妥為保管該等物品,縱有特殊情況,致須將該等物品交付予自己不具密切親誼之人時,亦必深入瞭解該他人之可靠性與用途,以防止遭他人違反自己意願使用或不法使用之常識。再者,近來以電話通知中獎、個人資料外洩、刊登虛偽販賣之商品、假冒親友身份借款等各類不實詐欺取財手法之犯罪類型層出不窮,該等犯罪,多數均係利用他人帳戶作為詐欺所得財物之出入帳戶,業經媒體廣為披載,金融機關亦一再提醒勿將帳戶資料提供他人使用之重要性。是依一般人通常之知識、智能及經驗,應可知悉將帳戶資料交付陌生之他人,極可能使取得帳戶資料者藉帳戶取得不法犯罪所得,且隱匿帳戶內資金之實際取得人之身分,以逃避追查。換言之,依當前社會一般人之智識程度與生活經驗,對於非依正常程序要求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或密碼者,應可預見極可能係為取得人頭帳戶供作犯罪工具使用或隱匿金流追查。被告於本件案發時為成年人,於原審審理時自陳,教育程度為專科肄業,從16歲就在餐飲業工作,工作經歷達10年,從事過餐飲業等職業等語(原審卷第49、228頁),則依其學識、經歷及就業背景觀察,顯有相當智識程度,尚非毫無社會歷練之人,對上情自難諉為不知。況被告於偵查中曾自承,其知道現在有在廣為宣導說,不要任意交付帳戶給陌生人,避免遭受詐騙集團做為人頭帳戶使用等語(偵45549卷第178頁);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均自承,其於提供本案帳戶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後,就應證人黃00之指示去辦理約定轉帳帳戶,一開始他要其綁定13組,之後取消另外綁定8組,所以其去銀行辦理2次約定轉帳帳戶設定等語(偵18600卷第35頁、本院上訴審卷二第295、296頁),是被告對於具有一身專屬性之金融機構帳戶不得任意提供他人使用,以免遭到冒名使用充作匯款帳戶,應有預見上之可能,竟僅因友人即證人王00之介紹,欲向證人黃00借款,即任意將本案帳戶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予先前素未謀面之證人黃00,甚且依證人黃00之指示,將本案帳戶辦理其所指定之約定轉帳帳戶高達8組之多,不僅未質疑為何借款需提供銀行帳戶,甚且需綁定如此多組之約定轉帳帳戶,即逕將本案帳戶資料交出,實與常情有違。
 ⑶刑法上之故意,分直接故意(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刑法第13條定有明文。又確定故意與不確定故意,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有「明知」或「預見」之區分,但僅係認識程度之差別,前者須對構成要件結果實現可能性有「相當把握」之預測;後者則對構成要件結果出現之估算,要有一般普遍之「可能性」為已足,其涵攝範圍較前者為廣,認識之程度則較前者薄弱,是不確定故意於構成犯罪事實之認識無缺,與確定故意並無不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546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雖辯稱,其係為向證人黃00借錢,始依指示交付本案帳戶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其沒有詐騙之意云云。然查:
 ①證人黃00於另案警詢時稱:我是詐欺集團的收簿手,1本金融帳戶約以8萬到15萬元的代價收取,我不認識酉○○,王00是我的朋友,我有在臺中收購酉○○的彰化銀行帳戶,我跟王00說我缺洗信用貸款的業績,需要收購金融帳戶使用,所以王00就幫我收購酉○○的金融帳戶。我的工作就是收購金融帳戶,我會登入帳戶檢查約定轉帳綁定的狀況及有沒有扣錢等語(原審卷第124、125頁、偵3060卷第48頁);於本院上訴審審理時結證稱:我不認識酉○○,但有在臺中見過她,她有給我她的銀行帳戶資料,當時我或王00有跟她說,我收購帳戶是在洗信用,之後如果她要辦貸款會比較好過。我跟酉○○不認識,我們之間沒有聯絡,我的工作是專門收購銀行帳戶,每本帳戶是3至8萬元,我沒有做民間借貸,我向酉○○收購完帳戶之後,跟她之間沒有LINE對話。我跟王00是好朋友,王00曾跟我說酉○○的帳戶變成警示帳戶的事,我沒有跟酉○○討論過該如何處理,我是透過王00知道酉○○的帳戶被列警示帳戶的事,我是請她們該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我不曾在「生門便利民間借貸」任職,我沒有傳送「生門便利民間借貸」的LINE給酉○○,也沒有給酉○○LINE資料,卷內的這些「生門便利民間借貸」的LINE對話紀錄不是我給的,我的工作就是收帳戶,不干涉其他的事,我當時跟王00說,我是幫忙洗信用,方便她們以後貸款等語(本院上訴審卷一第230至237頁)。證人黃00上揭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均一致證稱,其未從事放貸工作,當時係經由證人王00之介紹而「收購」被告之本案帳戶,收購理由為提高其洗信用之業績,收購被告本案帳戶之後,未曾與被告有任何聯繫,亦未與被告討論過本案帳戶成為警示帳戶之原因及應如何處理。
 ②證人王00於本院上訴審審理時結證稱:我之前跟酉○○是同事,於111年時,我曾跟酉○○說我有朋友在做小額貸款。那時我跟酉○○工作的那家公司,因為疫情的關係,我們的薪水很大幅度減少,我們要租房及有其他開銷,那時我要去貸款,但是我信用不好,所以沒有辦法辦理銀行貸款,我找朋友黃00詢問,他說他幫我送看看,但因為我的信用很差,可能連他們那邊送審也不會過,他給我一個提議是我幫他看有沒有人想要貸款,介紹給他,幫他衝個業績,他再以朋友自己私人的名義借款給我。我就跟酉○○說我有朋友在辦小額借款,看她要不要送件看看,她就說送看看,之後我有轉達給黃00,他請酉○○提供送件的資料。酉○○跟黃00不認識,我沒有介紹酉○○跟黃00本人認識,酉○○把帳戶資料給我,我再轉交給黃00。我自己也有因為提供帳戶給黃00,我的帳戶被警示而被檢警傳喚。我有問黃00我的帳戶被警示的原因,他說他把我的帳戶拿去做不法使用,但做什麼不法使用他沒有細講。酉○○跟我說她的帳戶發生問題時,我有問黃00為何我們辦貸款的帳戶都出現問題,他說他拿去做違法的事,所以我請酉○○去報警。我為黃00轉貼資料給酉○○,當時黃00傳一些要送審的資料給我,請我轉貼給酉○○,我沒有細看酉○○要貸多少錢、分多少期等語(本院上訴審卷一第219至228頁);於警詢時則證稱:我當時先跟黃00詢問小額貸款的事情,他說他幫我問問看,後來他跟我說我的條件公司沒有過,不能貸款,但他的工作有需求使用金融帳戶,問我有沒有空餘的金融帳戶給他使用,他可以以個人名義借錢給我,我問他說他這樣使用我的金融帳戶會不會出事,他說不會,也沒有跟我表明要做何使用。我於111年4月份,在臺中市○區○○○路000號2樓之2的樓下,詳細時間我忘記了,我上黃00駕駛的黑色自小客車,車上除了黃00外尚有一男子,我將我名下申請的電信預付卡、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給黃00,因為我需要借錢,一本金融帳戶我跟黃00借到6、7萬元。黃00還跟我說,可不可以幫他詢問還有沒有人要「借」他金融帳戶,我有幫他詢問我當時任職的公司員工要不要借金融帳戶,我記得有酉○○等人,如果他們有意願我就轉介給黃00等語;我有於111年4月間,跟酉○○收提款卡、存摺,沒有收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我向酉○○收取提款卡、存摺後,就轉交給黃00等語(原審卷第163至168頁、偵3060卷第21頁)。依證人王00於警詢中所述,其係幫證人黃00詢問同事即被告有無意願「出借」金融帳戶,被告同意出借予證人黃00後,其向被告收取本案帳戶存摺、提款卡;然於本院審理時改稱,其為了自己能向證人黃00借款,為幫證人黃00衝貸款業績,因而介紹被告向證人黃00借款,由其向被告收取本案帳戶資料後,再交予證人黃00,則證人王00究係以出借金融帳戶,或貸款為由向被告收取本案帳戶資料,所述已前後不一,是否可信,實有疑義;再其於本院審理時所稱,係以被告向證人黃00貸款之理由而收取本案帳戶,與證人黃00前揭證稱,未從事放貸工作,當時係經由證人王00之介紹而收購被告之本案帳戶乙節亦不相符,是證人王00於本院審理時所證述,被告當時是為了向證人黃00借款,而提供本案帳戶等情,難認屬實,自無從據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③被告曾於警詢時提供不詳人士偽造之借貸對話紀錄給警方,訛稱係其向暱稱「生門便利民間借貸」借貸而提供對方本案帳戶資料乙節,有被告提出之與暱稱「生門便利民間借貸」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附卷可佐(偵43994號卷第125至141頁)。被告雖陳稱,該份對話內容係證人黃00提供云云。然證人黃00於本院審理時明確證稱,其向被告收取本案帳戶資料之後,即未曾與被告為任何聯繫,已詳如前述,則被告究係自何處取得前開借貸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已有疑義。倘被告與證人黃00間係正當、合法之借貸,衡情被告在警方通知到案說明時,大可告知警方其係經由友人王00之介紹,向證人王00之友人黃00借貸,以利檢警通知證人王00、黃00到案釐清,然被告不僅捨此不為,反而提供來路不明之虛假借貸對話內容予檢警,誤導檢警偵辦方向。被告其後又稱,其係因擔心遭證人黃00報復,所以才依證人黃00指示提供前揭虛假對話內容予檢警,然證人黃00並未陪同被告前往警局說明,或要求被告一定要提供該份對話內容予警方,否則將對被告不利,被告自得決定是否將該不實之虛假對話內容交予檢警,且證人黃00縱有提供該份對話內容予被告,惟其無從得知或查證被告究有無或提供任何資料予檢警,惟被告仍執意將該份虛假對話內容提出,甚且全然未曾提及介紹其提供帳戶予證人黃00之證人王00,以利檢警查證,在在與常情有悖。
 ④實務上販售或提供帳戶與詐欺集團使用者,不乏有為脫免罪責而與詐欺集團成員合意製作或由詐欺集團成員提供內容不實對話紀錄之舉,可知該虛假對話內容顯係不詳人士提供予被告,以利被告為檢警查獲時推卸責任之用,被告依其智識程度,當可察知此必定涉及不法情事,然卻於111年6月20日、7月16日、8月5日、9月14日、10月25日、11月3日到案說明時,依上開對話紀錄內容,向警方謊稱其係向「生門便利民間借貸」借錢而提供本案帳戶資料,未向警方說明事實或提及證人黃00、王00。被告倘若真係受證人黃00所騙而交付本案帳戶,理當急於向檢警告知黃00、王00等人及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之前因後果,以求檢警將黃00、王00緝捕歸案,將其交付之帳戶資料索回,卻遲至檢警另案將證人黃00所屬詐欺集團偵破後,被告始於112年1月10日警方傳喚到案說明時,見其說詞與檢警掌握之事證不符,始提及黃00、王00,被告所為,實與一般遭詐騙帳戶之被害人處理方式炯然不同。被告就此情固然供稱,其覺得黃00很可怕,不敢報警云云,惟被告於本件為警查獲之初,均未供出實情,俾利警方可循線查獲犯嫌,且有多次向檢警求助或揭露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行為之機會,惟被告並未為之,反而手寫內容不實交付本案帳戶過程之陳述書給警方,有被告111年12月28日陳述書乙份附卷可參(偵8423號卷第62至63頁),均足徵被告對於交付本案帳戶可能供刑事犯罪相關使用一節實有預見。
 ⑤綜上諸情,被告最終仍做出交付本案帳戶資料之判斷,顯然係為獲得每帳戶可得3萬元之報酬,甘願承擔本案帳戶有被作為不法使用之風險,其主觀上應已預見對方收集其金融帳戶資料,將可能供詐欺等財產犯罪使用,且將有款項自該帳戶出入,竟仍抱持僥倖心態交付,以致本案帳戶為詐欺人士掌控使用,被告主觀上應有容任他人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自行或轉交他人持以實施詐欺財產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甚明,此與毫無犯罪認識、純粹因正常求職、借貸等因素受騙而陷於錯誤交付帳戶之情實屬有別。是被告前開所辯,洵無足採認。
 ⑷如提供金融帳戶之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錢之實行,應論以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101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交付本案帳戶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且依指示辦理約定轉帳帳戶設定,其主觀上應有將該帳戶交由他人匯入、領款使用之認知。被告交出帳戶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後,除非將帳戶提款卡辦理掛失、解除網路銀行或更改密碼,否則其已喪失實際控制權,無從追索帳戶內資金去向,其主觀上對帳戶後續資金流向,有無法追索之可能性,且匯入帳戶內資金如經持有之人提領後,無從查得去向,形成金流斷點,將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應有預見之可能。是被告就其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之行為,對詐欺人士利用該帳戶資料存、匯入詐欺所得款項,進而加以提領、轉帳,而形成資金追查斷點之洗錢行為提供助力,既已有預見之可能,仍毫不在意而提供並容任該帳戶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供對方使用,則其有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亦堪認定。  
 ㈡綜上所述,被告前揭所辯,委無可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實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部分:
 ㈠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為刑法第2條第1項所明定。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與罪刑有關之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影響法定刑處斷刑範圍之一切情形,依具體個案綜其檢驗結果比較後,整體適用法律。本件上訴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於民國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除修正後第6條、第11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外,其餘條文均於同年0月0日生效(下稱新法),而關於修正前洗錢防制法(下稱舊法)第14條第3項所定「(一般洗錢行為)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之科刑限制,因本件前置特定不法行為係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取財罪,而舊法關於一般洗錢罪(下稱舊一般洗錢罪)之法定本刑雖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其宣告刑上限受不得逾普通詐欺取財罪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拘束,形式上固與典型變動原法定本刑界限之「處斷刑」概念暨其形成過程未盡相同,然此等對於法院刑罰裁量權所為之限制,已實質影響舊一般洗錢罪之量刑框架,自應納為新舊法比較事項之列。再者,一般洗錢罪於舊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為「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新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則規定為「(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下稱新一般洗錢罪),新法並刪除舊法第14條第3項之科刑上限規定;至於犯一般洗錢罪之減刑規定,舊法第16條第2項及新法第23條第3項之規定,同以被告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犯罪為前提,修正後之規定並增列「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等限制要件。則就上開修正前所為之洗錢行為,即應詳予區辨修正前後之洗錢防制法規定,為新舊法之整體綜合比較適用,而不得任意割裂,倘逕適用修正後規定,其適用法則即有違誤。被告如事實欄所載幫助洗錢犯行,僅得適用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無修正前後洗錢防制法自白減刑規定適用,揆諸前揭加減原因與加減例之說明,若適用舊法論以舊一般洗錢罪,其量刑範圍(類處斷刑)為有期徒刑2月至5年;倘適用新法論以新一般洗錢罪,其處斷刑框架則為有期徒刑6月至5年,經綜合觀察全部罪刑比較之結果,應認舊法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較有利之舊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本案被告雖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供他人犯詐欺取財與一般洗錢犯罪使用,然被告單純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供他人使用之行為,不等同於實施詐術或一般洗錢之行為,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實施詐欺取財或一般洗錢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是被告提供本案帳戶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之行為,僅係對於他人共同為詐欺取財與一般洗錢犯罪之實行有所助益,而屬參與詐欺取財與一般洗錢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自應論以幫助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以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113年7月31日修正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基於幫助詐欺、洗錢之正犯遂行詐欺、洗錢之不確定故意,而為詐欺及洗錢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所為較正犯犯罪情節輕微,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㈣被告以提供本案帳戶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之一行為,幫助詐欺人士為本件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且被告之行為幫助侵害數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㈤就案由欄所載分別移送原審及本院併案審理部分,核與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五、撤銷改判之理由:
 ㈠原審經審理結果,認為被告幫助一般洗錢等犯行明確而予論科,固非無見。惟查:
 1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23條第3項已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原判決未及比較新舊法。  
 2原審於112年10月31日判決後,檢察官始就附表一編號11至89所示之告訴人丁○○等人受騙匯款情節,移請本院併予審理,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2月17日中檢介宿112偵53380字第1139017337號函、113年3月7日中檢介宙(則)112偵50130字第1139026895號函、113年6月26日中檢介宙(則)113偵28703字第1139077635號函、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5月30日投檢冠法113偵3060字第1139011420號函、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8月2日雲檢亮宇113偵6001字第1139022668號函及所檢附之併辦意旨書在卷可憑(本院上訴審卷一第65至88、119至123、269至273頁、卷二第177至182頁),此與被告業經原審判決之幫助一般洗錢等犯行,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已如前述。則原審未及斟酌此部分之犯罪情節而併予審理,所為事實認定及量刑均難認妥洽。
 3原審判決後,被告已與告訴人丁○○成立和解,同意給付丁○○1千元,並已給付完畢,有本院民事庭通知、民事陳報狀、滙款單據等可按(最高法院卷第137、139、141頁)及與告訴人戌○○成立民事調解,同意給付戌○○3萬元,於調解成立時已當場給付1萬元,另於113年3月19日及113年4月10日各再給付1萬元,有調解筆錄、滙款單據在卷可參(本院更一審卷第115、230、231頁),原審量刑時未及審酌,尚非適當。 
 4被告上訴意旨仍執前詞否認犯罪,固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瑕疵,即屬無法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不僅使詐欺犯罪之正犯得以從容詐取如附表一「犯罪被害人」欄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之財物,而毋庸顧慮遭人查知其真實身分,更因而幫助製造金流斷點,徒增追查詐欺贓款移動軌跡之難度,間接影響金融秩序而助長犯罪猖獗;且被告除原審判決所認定之被害金額(共357萬元)以外,尚有於本院審理期間所併案之犯罪事實,此部分犯罪被害金額甚鉅(共780萬9000元),足徵被告犯罪所生危害實非輕微;另考量被告自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期間均一再否認犯行,己與告訴人丁○○、戌○○成立和解及調解,並給付大部分賠償金,今未能與如附表一「犯罪被害人」欄所示其餘之告訴人、被害人和解,以徵得其等諒解之犯後態度;並參以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如附表一「犯罪被害人」欄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所受財產損失之多寡,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本判決主文欄第2項所示之刑,並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又本案雖僅被告提出上訴,但因原審未及審酌檢察官移送併辦後所擴張之犯罪事實,致事實認定欠當,實質上蘊含刑罰輕重之程度,已有不同,依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但書規定,並無同條項前段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之適用,併此敘明。 
 ㈢沒收部分:
 1依卷內證據資料,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已因本案犯行獲得報酬
  ,即無從依刑法第38條之1宣告沒收或追徵其犯罪所得。
 2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有關沒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規定,業經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為同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自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次按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如附表一「匯款金額」欄所示受騙匯入被告之本案帳戶之詐欺贓款,固為被告幫助犯本案一般洗錢罪洗錢之財物,然被告並非實際實行洗錢行為之人,且該等洗錢行為標的之財產並未查獲扣案,非屬於被告具有管理、處分權限之範圍,倘對被告宣告沒收並追徵該等未扣案之財產,容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蕭擁溱提起公訴,檢察官蕭擁溱、鄭宇軒、張桂芳、陳宜君、林孟賢、黃薇潔移送併辦,檢察官U○○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周 瑞 芬
                法 官 林 清 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 馨 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犯罪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1
u○○
(有提告)
111年4月27日起
自稱「利曉慧」之人透過微信交友平臺認識u○○,並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對方向其佯稱:可以透過「METATRADER5」平臺從事外匯投資以獲利云云,致u○○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111年5月3日11時15分許
3萬元
2
午○○
(有提告)
111年3月間
先傳送投資簡訊予午○○,午○○即依簡訊內容加入通訊軟體LINE自稱「陳雅琪」之人為好友,對方向其佯稱:可以透過「拓樸」平臺從事外匯投資以獲利云云,致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①111年5月5日13時11分許
②111年5月5日13時14分許
③111年5月5日13時21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③3萬5000元
3
J○○
(有提告)
111年5月9日12時52分前某時
先傳送免費股票教學簡訊予J○○,J○○即依簡訊內容加入通訊軟體LINE自稱「阮曉怡」之人為好友,對方向其佯稱:可以透過「合眾」平臺從事股票投資以獲利云云,致J○○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111年5月9日12時52分許
305萬元
4
I○○
(有提告)
111年3月初
先傳送股票投資簡訊予I○○,I○○即依簡訊內容加入通訊軟體LINE自稱「蘇盈盈」之人為好友,對方向其佯稱:可以透過「華熙公司」平臺從事股票投資以獲利云云,致I○○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111年5月5日13時03分許
2萬元
5
o○○
(有提告)
111年2月23日起
先傳送簡訊予o○○,o○○即依簡訊內容加入通訊軟體LINE自稱「雯雯」之人為好友,對方向其佯稱:可以透過「拓璞」平臺從事股票投資以獲利云云,致o○○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①111年5月5日13時00分許
②111年5月5日13時02分許
①10萬元
②2萬元
6
地○○
(有提告)
111年3月31日起
通訊軟體LINE自稱「林紫萱」之人於網路上結識地○○後,對方向其佯稱:可提供飆股資料以獲利云云,致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111年5月9日18時40分許
5000元
7
i○○
(有提告)

111年4月間
通訊軟體LINE自稱「陳國華」之人傳送股票投資標的訊息與i○○,i○○並依對方指示加入「LINE翻倉計畫群組」,自稱「陳國華」之人提供網址www.bitcokeb.top及要求其下載「BITCOKE」平臺,網站客服自稱「BITCOKE陳智華」之人向其佯稱:依指示操作外匯投資以獲利云云,致i○○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111年5月7日9時08分許
10萬元
8
甲乙○
(有提告)
111年3月間
通訊軟體LINE自稱「林紫萱」之人傳送股票投資標的訊息與甲乙○,甲乙○並依對方指示加入自稱「張瑞豐」之人為好友及「BlackRock貝萊德」、「財富倍增VIP666」等群組,對方向其佯稱:依指示操作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甲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111年5月12日11時23分許
5000元
9
甲庚○
(有提告)
111年1月25日16時許起
通訊軟體LINE自稱「怡婷」之人傳送股票投資標的訊息與甲庚○,甲庚○並依對方指示加入自稱「客戶經理杜啟正」之人為好友,對方要求其下載「Meta Trader5」APP,佯稱提供黃金投資云云,致甲庚○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111年5月6日14時45分許
10萬元
10
O○○
(未提告)

111年4月8日起
通訊軟體LINE自稱「林紫萱」、「郭誌斌」之人介紹Ginkgo、貝萊德投資平臺傳送黃金、股票投資標的訊息與O○○,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O○○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111年5月5日11時56分許
5000元
11
丁○○
(有提告)
111年5月9日
丁○○在LINE上接獲不實投資訊息,致陷於錯誤,因而加入投資群組,並依指示匯款,惟匯款後詐欺集團成員卻未替丁○○代投資。
111年5月9日10時11分許
5000元
12
K○○
(有提告)
111年5月12日
K○○在LINE上接獲不實投資訊息,致陷於錯誤,因而加入投資群組,並依指示匯款,惟K○○要提領獲利出金時卻無法出金。
111年5月12日21時38分許
5000元
13
k○○
(有提告)
111年4月1日起
k○○在LINE上接獲不實投資訊息,致陷於錯誤,因而加入投資群組,並依指示匯款,惟匯款後詐欺集團成員卻未替k○○代投資。
111年5月11日10時10分許
5000元
14
h○○
(有提告)
111年5月11日起
h○○在LINE上接獲不實投資訊息,致陷於錯誤,因而加入投資群組,並依指示匯款,惟h○○要提領獲利出金時卻無法出金。
①111年5月12日12時16分許
②111年5月12日12時17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15
乙○○
(未提告)
111年2月間
乙○○在LINE上接獲不實投資訊息,致陷於錯誤,因而加入投資群組,並依指示匯款,惟乙○○匯款後收到玉山銀行專員通知戶頭有異。
111年5月5日22時30分許
5000元
16
s○○
(未提告)
111年4月間
s○○在網路上接獲不實投資訊息,致陷於錯誤,因而註冊投資平台,並依指示匯款,惟s○○於匯款時行員驚覺有異。
111年5月12日14時00分許
5000元
17
w○○
(有提告)
111年3月間
w○○在LINE上接獲不實投資訊息,致陷於錯誤,因而加入投資群組,並依指示匯款,惟w○○要提領獲利出金時卻無法出金。
111年5月5日17時31分許
5000元
18
B○○
(有提告)
111年3月間
B○○在LINE上接獲不實投資訊息,致陷於錯誤,因而加入投資群組,並依指示匯款,惟B○○要提領獲利出金時卻無法出金。
111年5月11日13時35分許
5000元
19
申○○
(有提告)
111年3月間
申○○在LINE上接獲不實投資訊息,致陷於錯誤,因而加入投資群組,並依指示匯款,惟申○○於匯款時行員驚覺有異。
111年5月9日10時33分許
5000元
20
甲丁○
(有提告)
111年3月間
甲丁○在LINE上接獲不實投資訊息,致陷於錯誤,因而加入投資群組,並依指示匯款,惟甲丁○要提領獲利出金時卻無法出金。
①111年5月6日14時39分許
②111年5月12日12時34分許
③111年5月12日12時35分許
①5000元
②3萬元
③3萬元
21
黃○○
(有提告)
111年3月間
黃○○在LINE上接獲不實投資訊息,致陷於錯誤,因而加入投資群組,並依指示匯款,惟黃○○因匯款金額龐大擔心帳戶受警示而上網搜尋。
①111年5月3日11時55分許
②111年5月4日9時59分許
③111年5月11日11時10分許
④111年5月11日11時40分許
①2萬元
②3萬元
③5萬元
④3萬元
22
v○○
(有提告)
111年4月間
v○○在LINE上接獲不實投資訊息,致陷於錯誤,因而加入投資群組,並依指示匯款,惟v○○於朋友群組發覺相似詐騙手法。
111年5月12日9時32分許
4萬元
23
甲○○
(有提告)
111年2月間
甲○○在LINE上接獲不實投資訊息,致陷於錯誤,因而加入投資群組,並依指示匯款,惟甲○○要提領獲利出金時卻無法出金。
111年5月10日14時52分許
5000元
(中檢112偵53380、53381號併辦意旨書誤繕為5萬元)
24
亥○○
(有提告)
111年5月間
亥○○在LINE上接獲不實投資訊息,致陷於錯誤,因而加入投資群組,並依指示匯款,惟亥○○要提領獲利出金時卻無法出金。
111年5月5日13時44分許
5000元
25
G○○
(未提告)
111年4月間
G○○在LINE上接獲不實投資訊息,致陷於錯誤,因而加入投資群組,並依指示匯款,惟G○○要提領獲利出金時卻無法出金。
111年5月12日10時52分許
20萬元
26
S○○
(有提告)
111年5月間
S○○在LINE上接獲不實投資訊息,致陷於錯誤,因而加入投資群組,並依指示匯款,惟S○○要提領獲利出金時卻無法出金。
①111年5月4日23時10分許
②111年5月11日13時36分許
①5000元
②5000元
27
甲丑○
(未提告)
111年5月間
甲丑○在LINE上接獲不實投資訊息,致陷於錯誤,因而加入投資群組,並依指示匯款,惟甲丑○事後被要求匯更多金額而覺有異。
111年5月10日11時26分許
5000元
28
g○○
(有提告)
111年4月間
g○○在LINE上接獲不實投資訊息,致陷於錯誤,因而加入投資群組,並依指示匯款,惟g○○要提領獲利出金時卻無法出金。
①111年5月5日11時04分許
②111年5月12日20時46分許
③111年5月12日20時48分許
①5000元
②5萬元
③5萬元
29
Q○○
(未提告)
111年2月間
Q○○在LINE上接獲不實投資訊息,致陷於錯誤,因而加入投資群組,並依指示匯款,惟Q○○於匯款時行員驚覺有異。
111年5月10日9時13分許
5000元
30
甲丙○
(有提告)
111年5月間
甲丙○在LINE上接獲不實投資訊息,致陷於錯誤,因而加入投資群組,並依指示匯款,惟甲丙○要提領獲利出金時卻無法出金。
111年5月10日21時41分許
5000元
31
甲甲○
(有提告)
111年5月間
甲甲○在LINE上接獲不實投資訊息,致陷於錯誤,因而加入投資群組,並依指示匯款,惟甲甲○要提領獲利出金時卻無法出金。
111年5月5日13時25分許
5000元
32
X○○
(有提告)
111年3月間
X○○在LINE上接獲不實投資訊息,致陷於錯誤,因而加入投資群組,並依指示匯款,惟X○○要提領獲利出金時卻無法出金。
111年5月10日9時45分許
5000元
33
F○○
(有提告)
111年3月間
F○○在LINE上接獲不實投資訊息,致陷於錯誤,因而加入投資群組,並依指示匯款,惟F○○要提領獲利出金時卻無法出金。
111年5月4日9時51分許
50萬元
34
甲子○
(有提告)
111年4月間
甲子○在LINE上接獲不實投資訊息,致陷於錯誤,因而加入投資群組,並依指示匯款,惟甲子○要提領獲利出金時卻無法出金。
111年5月5日21時23分許
5000元
35
辰○○
(有提告)
111年5月間
辰○○在LINE上接獲不實投資訊息,致陷於錯誤,因而加入投資群組,並依指示匯款,惟辰○○要提領獲利出金時卻無法出金。
111年5月5日23時01分許
5000元
36
M○○
(有提告)
111年5月間
M○○在LINE上接獲不實投資訊息,致陷於錯誤,因而加入投資群組,並依指示匯款,惟M○○要提領獲利出金時卻無法出金。
111年5月5日13時24分許
5000元
37
甲辛○
(有提告)
111年5月間
甲辛○在LINE上接獲不實投資訊息,致陷於錯誤,因而加入投資群組,並依指示匯款,惟甲辛○要提領獲利出金時卻無法出金。
111年5月9日12時29分許
5000元
38
甲壬○
(有提告)
111年4月間
甲壬○在網路上接獲不實投資訊息,致陷於錯誤,因而加入網路飆股社團會員,並依指示匯款,惟甲壬○要提領獲利出金時卻無法出金。
111年4月28日15時30分許
500萬元
39
寅○
(有提告)
111年5月間
寅○在LINE上接獲不實投資訊息,致陷於錯誤,因而加入投資群組,並依指示匯款,惟寅○要提領獲利出金時卻無法出金。
111年5月4日13時10分許
20萬元
40
V○○
(未提告)
111年3月間
V○○在LINE上接獲不實投資訊息,致陷於錯誤,因而加入投資群組,並依指示匯款,惟V○○要提領獲利出金時卻無法出金。
111年5月6日16時44分許
5000元
41
甲戊○
(有提告)
111年5月間
甲戊○在LINE上接獲不實投資訊息,致陷於錯誤,因而加入投資群組,並依指示匯款,惟甲戊○要提領獲利出金時卻無法出金。
111年5月11日14時51分許(中檢112偵53380、53381號併辦意旨書誤繕為111年5月11日11時25分許)
5000元
42
e○○
(有提告)
111年4月間
e○○在LINE上接獲不實投資訊息,致陷於錯誤,因而加入股票投資平台,並依指示匯款,惟e○○要提領獲利出金時卻無法出金。
111年5月11日14時56分許
5000元
43
r○○
(有提告)
111年4月間
r○○在LINE上接獲不實投資訊息,致陷於錯誤,因而加入投資群組,並依指示匯款,惟r○○於匯款時經行員告知為警示帳戶。
111年5月4日21時53分許
5000元
44
j○○
(有提告)
111年3月間
j○○在LINE上接獲不實投資訊息,致陷於錯誤,因而加入投資群組,並依指示匯款,惟j○○於網路得知他人於相同網站遭詐騙之訊息。
111年5月9日18時00分許
5000元
45
戌○○
(有提告)
111年5月間
戌○○在LINE上接獲不實投資股票訊息,致陷於錯誤,因而註冊平台帳號,並依指示匯款,惟戌○○要提領獲利出金時卻無法出金。
①111年5月9日13時10分許
②111年5月12日11時34分許
①5000元
②5萬元
46
l○○
(有提告)
111年5月間
l○○在LINE上接獲不實投資股票訊息,致陷於錯誤,因而註冊平台帳號,並依指示匯款,惟l○○要提領獲利出金時卻無法出金。
111年5月5日13時12分許
5000元
47
f○○
(有提告)
111年3月間
f○○在LINE上接獲不實投資訊息,致陷於錯誤,因而加入投資群組,並依指示匯款,惟f○○要提領獲利出金時卻無法出金。
111年5月11日14時35分許
5000元
48
x○○
(有提告)
111年4月間
x○○在LINE上接獲不實投資訊息,致陷於錯誤,因而加入投資群組,並依指示匯款,惟x○○要提領獲利出金時卻無法出金。
111年5月6日10時41分許
5000元
49
C○○
(有提告)
111年4月間
C○○在LINE上接獲不實投資訊息,致陷於錯誤,因而加入投資群組,並依指示匯款,惟C○○要提領獲利出金時卻無法出金。
111年5月6日12時11分許
5000元
50
壬○○
(有提告)
111年3月間
壬○○在LINE上接獲不實投資訊息,致陷於錯誤,因而加入投資群組,並依指示匯款,惟壬○○要提領獲利出金時卻無法出金。
111年5月9日11時27分許
5000元
51
W○○
(有提告)
111年4月間
W○○在LINE上接獲不實投資訊息,致陷於錯誤,因而加入投資群組,並依指示匯款,惟W○○要提領獲利出金時卻無法出金。
111年5月5日21時42分許
5000元
52
E○○
(有提告)
111年5月間
E○○在LINE上接獲不實投資訊息,致陷於錯誤,因而加入投資群組,並依指示匯款,惟E○○要提領獲利出金時卻無法出金。
111年5月5日13時09分許
5000元
53
T○○
(有提告)
111年2月間
T○○在LINE上接獲不實投資訊息,致陷於錯誤,因而加入投資群組,並依指示匯款,惟T○○要提領獲利出金時卻無法出金。
111年5月4日22時56分許
5000元
54
t○○
(有提告)
111年3月間
t○○在LINE上接獲不實投資訊息,致陷於錯誤,因而加入投資群組,並依指示匯款,惟嗣後其他投資成員告知t○○為詐騙。
111年5月7日10時40分許
5000元
55
R○○
(有提告)
111年3月間
R○○在LINE上接獲不實投資訊息,致陷於錯誤,因而加入投資群組,並依指示匯款,惟R○○要提領獲利出金時卻無法出金。
①111年5月5日14時05分許
②111年5月11日11時48分許
③111年5月12日10時32分許
①5000元
②3萬元
③3萬元
56
P○○
(有提告)
111年3月間
P○○在LINE上接獲不實投資訊息,致陷於錯誤,因而加入投資群組,並依指示匯款,惟P○○要提領獲利出金時卻無法出金。
111年5月9日10時57分許
5000元
57
宙○○
(有提告)
111年5月間
宙○○在LINE上接獲不實投資股票訊息,致陷於錯誤,因而註冊平台帳號,並依指示匯款,惟宙○○之妹代其匯款時行員驚覺有異。
111年5月6日13時19分許
5000元
58
n○○
(有提告)
111年3月間
n○○在LINE上接獲不實投資股票訊息,致陷於錯誤,因而註冊平台帳號,並依指示匯款,惟n○○要提領獲利出金時卻無法出金。
111年5月5日14時02分許
5000元
59
天○○○(有提告)
111年5月間
天○○○在LINE上接獲不實投資訊息,致陷於錯誤,因而加入投資群組,並依指示匯款,惟天○○○要提領獲利出金時卻無法出金。
111年5月10日10時52分許
5000元
60
y○○
(有提告)
111年5月間
y○○在LINE上接獲不實投資訊息,致陷於錯誤,因而加入投資群組,並依指示匯款,惟y○○要提領獲利出金時卻無法出金。
111年5月5日18時45分許
5000元
61
癸○○
(有提告)
111年5月間
癸○○在LINE上接獲不實投資股票訊息,致陷於錯誤,因而註冊平台帳號,並依指示匯款,惟癸○○要提領獲利出金時卻無法出金。
111年5月9日21時31分許
5000元
62
N○○
(有提告)
111年5月間
N○○在LINE上接獲不實投資訊息,致陷於錯誤,因而加入投資群組,並依指示匯款,惟嗣後收到要求其再匯款之訊息而覺有異。
111年5月5日13時14分許
5000元
63
戊○○
(未提告)
111年4月間
戊○○在LINE上接獲不實投資訊息,致陷於錯誤,因而加入投資群組,並依指示匯款,惟戊○○要提領獲利出金時卻無法出金。
111年5月6日12時30分許
5000元
64
c○○
(有提告)
111年4月間
c○○在LINE上接獲不實投資訊息,致陷於錯誤,因而加入投資群組,並依指示匯款,惟c○○要提領獲利出金時卻無法出金。
111年5月9日10時18分許
5000元
65
L○○
(有提告)
111年3月間
L○○在LINE上接獲不實投資股票訊息,致陷於錯誤,因而註冊平台帳號,並依指示匯款,惟L○○要提領獲利出金時卻無法出金。
111年5月7日17時41分許
5000元
66
巳○○
(有提告)
111年3月間
巳○○在LINE上接獲不實投資訊息,致陷於錯誤,因而加入投資群組,並依指示匯款,惟巳○○要提領獲利出金時卻無法出金。
111年5月10日9時34分許
5000元
67
玄○○
(有提告)
111年5月間
玄○○在LINE上接獲不實投資訊息,致陷於錯誤,因而加入投資群組,並依指示匯款,惟玄○○事後頻受催收資金驚覺有異。
111年5月5日17時48分許
5000元
68
未○○
(有提告)
111年4月間
未○○在LINE上接獲不實投資訊息,致陷於錯誤,因而加入投資群組,並依指示匯款,惟未○○要提領獲利出金時卻無法出金。
111年5月6日13時23分許
5000元
69
庚○○
(有提告)
111年5月間
庚○○在LINE上接獲不實投資訊息,致陷於錯誤,因而加入投資群組,並依指示匯款,惟庚○○要提領獲利出金時卻無法出金。
111年5月11日12時12分許
5000元
70
甲己○
(有提告)
111年5月間
甲己○在LINE上接獲不實投資訊息,致陷於錯誤,因而加入投資群組,並依指示匯款,惟甲己○要提領獲利出金時卻無法出金。
111年5月9日10時05分許
5000元
71
b○○
(有提告)
111年4月間
b○○在LINE上接獲不實投資訊息,致陷於錯誤,因而加入投資群組,並依指示匯款,惟b○○要提領獲利出金時卻無法出金。
111年5月5日11時03分許
5000元
72
丙○○
(有提告)
111年4月間
丙○○在LINE上接獲不實投資訊息,致陷於錯誤,因而加入投資群組,並依指示匯款,惟丙○○要提領獲利出金時卻無法出金。
111年5月10日12時39分許
5000元
73
H○○
(有提告)
111年3月間
H○○在LINE上接獲不實投資訊息,致陷於錯誤,因而加入投資群組,並依指示匯款,惟H○○事後受要求匯入保證金始覺有異。
111年5月10日15時20分許
5000元
74
a○○
(有提告)
111年5月間
a○○在LINE上接獲不實投資股票訊息,致陷於錯誤,因而註冊平台帳號,並依指示匯款,惟a○○要提領獲利出金時卻無法出金。
111年5月10日20時30分許
5000元
75
己○○
(有提告)
111年2月間
己○○在LINE上接獲不實投資訊息,致陷於錯誤,因而加入投資群組,並依指示匯款,惟己○○匯款時經行員告知為警示帳戶。
111年5月10日13時36分許
5000元
76
丑○○
(有提告)
111年5月間
丑○○在LINE上接獲不實投資股票訊息,致陷於錯誤,因而註冊平台帳號,並依指示匯款,惟丑○○要提領獲利出金時卻無法出金。
111年5月5日10時06分許
5000元
77
宇○○
(未提告)
111年5月間
宇○○在LINE上接獲不實投資股票訊息,致陷於錯誤,因而註冊平台帳號,並依指示匯款,惟宇○○要提領獲利出金時卻無法出金。
111年5月11日14時05分許
5000元
78
卯○○
(有提告)
111年4月間
卯○○在LINE上接獲不實投資訊息,致陷於錯誤,因而加入投資群組,並依指示匯款,惟卯○○要提領獲利出金時卻無法出金。
111年5月6日11時42分許
5000元
79
Y○○○(未提告)
111年3月間
Y○○○在LINE上接獲不實投資訊息,致陷於錯誤,因而加入投資群組,並依指示匯款,惟Y○○○發覺對方退出群組始覺有異。
111年5月11日11時13分許
5000元
80
D○○
(有提告)
111年4月間
D○○在LINE上接獲不實投資股票訊息,致陷於錯誤,因而註冊平台帳號,並依指示匯款,惟D○○匯款時受通知為警示帳戶始覺有異。
111年5月11日10時00分許
5000元
81
子○○
(有提告)
111年4月間
子○○在LINE上接獲不實投資訊息,致陷於錯誤,因而加入投資群組,並依指示匯款,惟子○○要提領獲利出金時卻無法出金。
111年5月11日15時48分許
5000元
82
z○○
(有提告)
111年5月間
z○○在LINE上接獲不實投資股票訊息,致陷於錯誤,因而註冊平台帳號,並依指示匯款,惟z○○於網路上瀏覽發覺該平台為詐騙。
111年5月5日11時07分許
5000元
83
p○○
(原名q○○,有提告)
111年5月間
p○○在LINE上接獲不實投資訊息,致陷於錯誤,因而加入投資群組,並依指示匯款,惟p○○要提領獲利出金時卻無法出金。
①111年5月10日17時38分許
②111年5月12日9時32分許
①5000元
②5000元
84
甲癸○
(有提告)
111年5月間
甲癸○在FACEBOOK上接獲不實投資股票訊息,致陷於錯誤,因而註冊平台帳號,並依指示匯款,惟甲癸○要提領獲利出金時卻無法出金。
①111年5月4日9時07分許
②111年5月11日10時30分許
①10萬元
②29萬元
85
A○○
(有提告)
111年4月間
A○○在LINE上接獲不實投資訊息,致陷於錯誤,因而加入投資群組,並依指示匯款,惟A○○於網路上瀏覽時察覺為詐騙平台。
111年5月12日10時52分許
2萬9000元
86
m○○
(未提告)
111年4月間
m○○加入LINE社群「投資理財小學堂」,群組內自稱「紫萱」之人並向m○○佯稱:「張瑞豐」是「貝萊德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之專業分析師,依該「張瑞豐」指示在投資平台上操作購買股票穩賺不賠云云,致m○○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111年5月5日18時25分許
5000元
87
d○○
(有提告)
111年4月中旬                      
透過簡訊加LINE,並向d○○佯稱下載華鼎APP投資股票可獲利,致d○○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111年5月5日11時02分許                 
10萬元              
88
Z○○
(有提告)
111年5月4日10時14分前某時          
透過LINE向Z○○佯稱下載正盈APP投資股票可獲利,致Z○○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111年5月4日10時14分許            
20萬元 
89
辛○○
(有提告)
111年3月間
透過LINE向辛○○佯稱可助其投資股票買賣以獲利,致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①111年5月4日15時24分許(投檢113偵3060號併辦意旨書誤繕為112年5月4日15時24分許)
②111年5月11日10時57分許(投檢113偵3060號併辦意旨書誤繕為112年5月11日10時57分許)
①30萬元
【附表二】 
編號
犯罪
被害人
證據出處
備註
1
u○○
(有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u○○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43994號卷第61至63頁)
2、告訴人u○○報案資料【111偵43994號卷】:
 (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新甲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89、91、107頁)
 (2)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第114頁)
 (3)u○○之彰化銀行存摺影本(第119頁)
 (4)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第121至123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中檢)111年度偵字第43994、45549、53291、53311號、112年度偵字第1622、1661、7836號起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檢)113年度偵字第6001、6528號本院併辦
2
午○○
(有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午○○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45549號卷第55至58頁)
2、告訴人午○○報案資料【111偵45549號卷】:
 (1)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67至68頁)
 (2)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興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85、115、117頁)
 (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87頁)
 (4)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第101至102頁)
 (5)午○○與暱稱「Top txn拓樸」、「陳雅琪」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投資平臺資料(第103至113頁)
中檢111年度偵字第43994、45549、53291、53311號、112年度偵字第1622、1661、7836號起訴

3
J○○
(有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J○○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53291號卷第13至19頁)
2、告訴人J○○報案資料【111偵53291號卷】:
 (1)J○○之臺灣銀行存摺影本(第53至55頁)
 (2)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第65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合作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75頁)
中檢111年度偵字第43994、45549、53291、53311號、112年度偵字第1622、1661、7836號起訴

4
I○○
(有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I○○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53311號卷第15至17頁)
2、告訴人I○○報案資料【111偵53311號卷】:
 (1)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9至20頁)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草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33頁)
 (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55頁)
 (4)I○○與暱稱「蘇盈/第二期/華熙」、「蘇珍/富貴/正泰」、「雯雯」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第57至67頁)
 (5)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第75頁)
中檢111年度偵字第43994、45549、53291、53311號、112年度偵字第1622、1661、7836號起訴


5
o○○
(有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o○○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偵1622號卷第15至19頁)
2、告訴人o○○報案資料【112偵1622號卷】:
 (1)詐騙簡訊、暱稱「雯雯」之個人頁面(第95至96頁)
 (2)o○○與暱稱「Top txn拓璞」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第97至103頁)
 (3)證券投資顧問委任契約(第111至117頁)
 (4)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礁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143、163、165頁)
 (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145頁)
 (6)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61至162頁)
中檢111年度偵字第43994、45549、53291、53311號、112年度偵字第1622、1661、7836號起訴

6
地○○
(有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地○○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偵1661號卷第47至49頁)
2、告訴人地○○報案資料【112偵1661號卷】:
 (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新市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53、57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55至56頁)
 (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61頁)
 (4)地○○與暱稱「林紫萱」、「Simon彭瑞宏」、「股海淘金VIP」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第67至71頁)
 (5)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第73頁)
中檢111年度偵字第43994、45549、53291、53311號、112年度偵字第1622、1661、7836號起訴

7
i○○
(有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i○○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偵7836號卷第49至54頁)
2、告訴人i○○報案資料【112偵7836號卷】:
 (1)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05至106頁)
 (2)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香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109、185、187、189頁)
 (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133頁)
 (4)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第193頁)
 (5)i○○與暱稱「陳國華」、「BITC0KE陳智華」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第199至207頁)
中檢111年度偵字第43994、45549、53291、53311號、112年度偵字第1622、1661、7836號起訴

8
甲乙○
(有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甲乙○於警詢時之證述(高雄市岡山分局警卷第5至8頁)
2、告訴人甲乙○報案資料【高雄市岡山分局警卷】:
 (1)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55至56頁)
 (2)轉帳明細(第57頁)
 (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65頁)
 (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77、101、103頁)
 (5)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第81頁)
 (6)甲乙○與暱稱「林紫萱」、「BlackRock貝萊德」、「財富倍增VIP666」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投資網頁截圖(第83至98頁)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下稱投檢)111年度偵字第8423號原審併辦
9
甲庚○
(有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甲庚○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偵18680號卷第117至124頁)
2、告訴人甲庚○報案資料【112偵18680號卷】:
 (1)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竹山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115、128、141、147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31頁)
 (3)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第135頁)
 (4)甲庚○與暱稱「怡婷」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第146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18680號原審併辦
10
O○○
(未提告)
1、證人即被害人O○○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偵6360號卷第265至268頁)
2、被害人O○○報案資料【112偵6360號卷】:
 (1)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269至270頁)
 (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麻豆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321、271至273、323、325頁)
 (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279頁)
 (4)O○○與「Ginkgo客服」之對話紀錄截圖(第307至311頁)
 (5)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第315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6360號原審併辦
11
丁○○
(有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丁○○於警詢時之證述(南投縣警卷一第4至13、15至17頁)
2、告訴人丁○○報案資料【南投縣警卷一】: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文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第19至59、105至109頁)
(2)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第69頁)
(3)丁○○與暱稱「貝萊德證券客服」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第97至99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3380、53381號本院併辦
12
K○○
(有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K○○於警詢時之證述(南投縣警卷一第115至116頁)
2、告訴人K○○報案資料【南投縣警卷一】: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117至125、129至131頁)
(2)K○○與暱稱「紫萱」之LINE對話紀錄、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第126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3380、53381號本院併辦

13
k○○
(有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k○○於警詢時之證述(南投縣警卷一第137至138頁)
2、告訴人k○○報案資料【南投縣警卷一】: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景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139至151頁)
 (2)k○○與暱稱「紫萱」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彰化銀行存款憑條影本(第153至181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3380、53381號本院併辦

14
h○○
(有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h○○於警詢時之證述(南投縣警卷一第185至188頁)
2、告訴人h○○報案資料【南投縣警卷一】: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香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189至198、209至211頁)
 (2)h○○與暱稱「李欣瑩」、「貝萊德客服帳號」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
  第199至207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3380、53381號本院併辦

15
乙○○
(未提告)
1、證人即被害人乙○○於警詢時之證述(南投縣警卷一第217至219頁) 
2、被害人乙○○報案資料【南投縣警卷一】: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221至241、259至261頁)
 (2)乙○○與暱稱「BlackRock-No1088」、「林紫萱」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第243至257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3380、53381號本院併辦

16
s○○
(未提告)
1、證人即被害人s○○於警詢時之證述(南投縣警卷一第265至267頁)
2、被害人s○○報案資料【南投縣警卷一】: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第269至279、283至287頁)
 (2)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第281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3380、53381號本院併辦

17
w○○
(有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w○○於警詢時之證述(南投縣警卷一第291至293頁)
2、告訴人w○○報案資料【南投縣警卷一】: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虎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295至317、337至339頁)
 (2)w○○與暱稱「BlackRock-No1088」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第321至335、341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3380、53381號本院併辦

18
B○○
(有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張凱菁(B○○之妻)於警詢時之證述(南投縣警卷一第349至353頁)
2、告訴人B○○報案資料【南投縣警卷一】: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莒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355至374、383至387頁)
 (2)B○○在「瑞豐飆股資訊」群組、與暱稱「BlackRock貝萊德客服」之LINE對話紀錄、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第377至382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3380、53381號本院併辦

19
申○○
(有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申○○於警詢時之證述(南投縣警卷一第393至395頁)
2、告訴人申○○報案資料【南投縣警卷一】: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後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397至417、423至425頁)
 (2)申○○與暱稱「紫萱B2股票投資」之LINE對話紀錄、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第419至421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3380、53381號本院併辦

20
甲丁○
(有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甲丁○於警詢時之證述(南投縣警卷一第432至434頁)
2、告訴人甲丁○報案資料【南投縣警卷一】: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435至459、493至495頁)
 (2)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照片、甲丁○與暱稱「張瑞豐」、「林紫萱」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第461至492、499至503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3380、53381號本院併辦

21
黃○○
(有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黃○○於警詢時之證述(南投縣警卷一第507至508頁,同臺北地檢112他4387影卷第35至37頁、臺北地檢112偵32445影卷一第297至299頁,南投縣警卷一第545至547頁)
2、告訴人黃○○報案資料【南投縣警卷一】: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瑞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509至527、537至541頁,同臺北地檢112偵32445影卷一第301至315頁)
 (2)黃○○在投資群組之LINE對話紀錄、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第529至533頁,同臺北地檢112偵32445影卷一第319至323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3380、53381號、雲檢113年度偵字第6001、6528號本院併辦
22
v○○
(有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v○○於警詢時之證述(南投縣警卷一第551至554、559至560頁)
2、告訴人v○○報案資料【南投縣警卷一】: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安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561至573、625至629頁)
 (2)v○○與暱稱「一拳熊助理李欣瑩」、「貝萊德官方客服帳號」之LINE對話紀錄、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第575至624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3380、53381號本院併辦

23
甲○○
(有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時之證述(南投縣警卷二第5至11頁,同臺北地檢112他4387影卷第43至46頁,同臺北地檢112偵32445影卷二第452至455頁)
2、告訴人甲○○報案資料【南投縣警卷二】: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玉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13至37、99至103頁,同臺北地檢112偵32445影卷二第447至451、456至463頁)
 (2)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甲○○在投資群組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第41、49至91頁,臺北地檢112偵32445影卷二第464至467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3380、53381號、雲檢113年度偵字第6001、6528號本院併辦
24
亥○○
(有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亥○○於警詢時之證述(南投縣警卷二第107至109頁)
2、告訴人亥○○報案資料【南投縣警卷二】: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111至173頁)
 (2)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照片、亥○○與暱稱「BlackRock-No1088」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第181、187至198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3380、53381號本院併辦

25
G○○
(未提告)
1、證人即被害人G○○於警詢時之證述(南投縣警卷二第199至200頁) 
2、被害人G○○報案資料【南投縣警卷二】: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201至215、223至225頁)
 (2)臺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第217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3380、53381號本院併辦

26
S○○
(有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S○○於警詢時之證述(南投縣警卷二第231至234頁) 
2、告訴人S○○報案資料【南投縣警卷二】: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康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235至269頁)
 (2)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第277至287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3380、53381號本院併辦

27
甲丑○
(未提告)
1、證人即被害人甲丑○於警詢時之證述(南投縣警卷二第293至295頁) 
2、被害人甲丑○報案資料【南投縣警卷二】: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外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297至329、341至343頁)
 (2)臺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第331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3380、53381號本院併辦

28
g○○
(有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g○○於警詢時之證述(南投縣警卷二第347至349頁) 
2、告訴人g○○報案資料【南投縣警卷二】: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玉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第351至362、375至381頁)
 (2)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g○○在投資群組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第365至371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3380、53381號本院併辦

29
Q○○
(未提告)
1、證人即被害人Q○○於警詢時之證述(南投縣警卷二第421至422頁) 
2、被害人Q○○報案資料【南投縣警卷二】: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423至435、445至449頁)
 (2)「貝萊德專業版」APP交易明細頁面截圖、彰化銀行存款憑條(第437至443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3380、53381號本院併辦

30
甲丙○
(有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甲丙○於警詢時之證述(南投縣警卷二第453至456頁,同臺北地檢112他4387影卷第57至60頁,同臺北地檢112偵32445影卷二第381至384頁) 
2、告訴人甲丙○報案資料【南投縣警卷二】: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457至471、481至483頁,同臺北地檢112偵32445影卷二第377至379、389至397頁)
 (2)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第473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3380、53381號、雲檢113年度偵字第6001、6528號本院併辦
31
甲甲○
(有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甲甲○於警詢時之證述(南投縣警卷二第487至488頁) 
2、告訴人甲甲○報案資料【南投縣警卷二】: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頂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489至521、543至547頁)
 (2)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甲甲○與暱稱「林紫萱」、「BlackRock-No1006」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第523至541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3380、53381號本院併辦

32
X○○
(有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X○○於警詢時之證述(南投縣警卷二第551至554頁) 
2、告訴人X○○報案資料【南投縣警卷二】: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555至569、589至591頁)
 (2)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X○○與暱稱「林紫萱」、「Simon彭瑞宏」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第579至587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3380、53381號本院併辦

33
F○○
(有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F○○於警詢時之證述(南投縣警卷二第595至598頁) 
2、告訴人F○○報案資料【南投縣警卷二】: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指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599至621、627至629頁)
 (2)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F○○與暱稱「陳育涵」、「正盈-客服」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第623至626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3380、53381號本院併辦 
34
甲子○
(有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甲子○於警詢時之證述(南投縣警卷三第5至6頁)
2、告訴人甲子○報案資料【南投縣警卷三】: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清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7至113、161至165頁)
 (2)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甲子○與暱稱「BlackRock-No1088」、「林紫萱」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第121至160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3380、53381號本院併辦 
35
辰○○
(有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辰○○於警詢時之證述(南投縣警卷三第169至171頁)
2、告訴人辰○○報案資料【南投縣警卷三】: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啟文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173至223、323至325頁)
 (2)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辰○○與暱稱「官方客服No5163」、「林紫萱」之LINE對話紀錄譯文(第225、245至317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3380、53381號本院併辦 
36
M○○
(有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M○○於警詢時之證述(南投縣警卷三第479至483頁)
2、告訴人M○○報案資料【南投縣警卷三】: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485至541、577至581頁)
 (2)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M○○與暱稱「江語柔」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第543、565至569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3380、53381號本院併辦 
37
甲辛○
(有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甲辛○於警詢時之證述(南投縣警卷三第587至589頁)
2、告訴人甲辛○報案資料【南投縣警卷三】: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591至617、635至637 頁)
 (2)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甲辛○與暱稱「林紫萱」、「黃敬文」、「客服」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第621、629至633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3380、53381號本院併辦 
38
甲壬○
(有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甲壬○於警詢時之證述(南投縣警卷三第641至647、649至651頁)
2、告訴人甲壬○報案資料【南投縣警卷三】: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東區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653至665、675至679頁)
 (2)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第667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3380、53381號本院併辦 
39
寅○
(有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寅○於警詢時之證述(南投縣警卷四第5至9頁)
2、告訴人寅○報案資料【南投縣警卷四】: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龍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第11至24、59至63頁)
 (2)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寅○與暱稱「正盈-客服」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第25、41至57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3380、53381號本院併辦 
40
V○○
(未提告)
1、證人即被害人V○○於警詢時之證述(南投縣警卷四第125至128頁) 
2、被害人V○○報案資料【南投縣警卷四】: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第129至155、173至177頁)
 (2)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第160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3380、53381號本院併辦 
41
甲戊○
(有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甲戊○於警詢時之證述(南投縣警卷四第215至220頁)
2、告訴人甲戊○報案資料【南投縣警卷四】: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第221至233、241至245頁)
 (2)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第235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3380、53381號本院併辦 
42
e○○
(有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e○○於警詢時之證述(南投縣警卷四第249至251頁)
2、告訴人e○○報案資料【南投縣警卷四】: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社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253至295、327至353頁)
 (2)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第297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3380、53381號本院併辦 
43
r○○
(有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r○○於警詢時之證述(南投縣警卷四第357至359頁)
2、告訴人r○○報案資料【南投縣警卷四】: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碇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361至425、481至483頁)
 (2)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r○○與暱稱「官方客服No6182」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及譯文(第439、461至480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3380、53381號本院併辦 
44
j○○
(有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j○○於警詢時之證述(南投縣警卷四第487至488頁)
2、告訴人j○○報案資料【南投縣警卷四】: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五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第489至498、509至514頁)
 (2)集保資金帳戶證明照片【酉○○】、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第499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3380、53381號本院併辦 
45
戌○○
(有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戌○○於警詢時之證述(南投縣警卷四第517至518頁) 
2、告訴人戌○○報案資料【南投縣警卷四】: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五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519至559、581至583頁)
 (2)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第563至565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3380、53381號本院併辦 
46
l○○
(有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l○○於警詢時之證述(南投縣警卷四第587至591頁)
2、告訴人l○○報案資料【南投縣警卷四】: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內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593至663、727至729頁)
 (2)l○○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款交易明細(第665至669頁)
 (3)集保資金帳戶證明照片【酉○○】、l○○與暱稱「BlackRock貝萊德」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第707至725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3380、53381號本院併辦 
47
f○○
(有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f○○於警詢時之證述(南投縣警卷五第5至7頁)
2、告訴人f○○報案資料【南投縣警卷五】: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善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9至25、65至67頁)
 (2)f○○與暱稱「林紫萱」、「Simon彭瑞宏」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彰化銀行存款憑條(第27至41、61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3380、53381號本院併辦 
48
x○○
(有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x○○於警詢時之證述(南投縣警卷五第71至73頁)
2、告訴人x○○報案資料【南投縣警卷五】: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西螺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75至113、135至137頁)
 (2)x○○與暱稱「BlackRock貝萊德客服」之LINE對話紀錄、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第119至133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3380、53381號本院併辦 
49
C○○
(有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C○○於警詢時之證述(南投縣警卷五第141至143頁)
2、告訴人C○○報案資料【南投縣警卷五】: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警察局新湖分局新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145至207、229至231頁)
 (2)C○○與暱稱「BlackRock」、「嘉琪」之LINE對話紀錄、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第209至228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3380、53381號本院併辦 
50
壬○○
(有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壬○○於警詢時之證述(南投縣警卷五第243至247頁)
2、告訴人壬○○報案資料【南投縣警卷五】: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五隊十五分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249至289、301至307頁)
 (2)壬○○之臺灣銀行交易明細表(第291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3380、53381號本院併辦 
51
W○○
(有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W○○於警詢時之證述(南投縣警卷五第311至315頁)
2、告訴人W○○報案資料【南投縣警卷五】: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317至347、409至411頁)
 (2)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W○○與暱稱「BlackRock貝萊德」、「林紫萱」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及譯文(第349至407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3380、53381號本院併辦 
52
E○○
(有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E○○於警詢時之證述(南投縣警卷五第415至416頁)
2、告訴人E○○報案資料【南投縣警卷五】: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學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417至467、491至493頁)
 (2)E○○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E○○與暱稱「BlackRock貝萊德」、「林紫萱」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第471至489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3380、53381號本院併辦 
53
T○○
(有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T○○於警詢時之證述(南投縣警卷五第497至501頁)
2、告訴人T○○報案資料【南投縣警卷五】: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成功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503至535、539至541頁)
 (2)T○○與暱稱「官方客服No5168」、「紫萱」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第537、543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3380、53381號本院併辦 
54
t○○
(有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t○○於警詢時之證述(南投縣警卷五第549至551頁)
2、告訴人t○○報案資料【南投縣警卷五】: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553至587、597至601頁)
 (2)t○○與暱稱「BlackRock貝萊德」、「林紫萱」之LINE對話紀錄、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第591至595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3380、53381號本院併辦 
55
R○○
(有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R○○於警詢時之證述(南投縣警卷五第607至609頁)
2、告訴人R○○報案資料【南投縣警卷五】: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翁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611至679、713至717頁)
 (2)t○○與暱稱「林紫萱」、「林依依」之LINE對話紀錄、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第681至703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3380、53381號本院併辦 
56
P○○
(有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P○○於警詢時之證述(南投縣警卷六第5至10頁)
2、告訴人P○○報案資料【南投縣警卷六】: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11至53、75至77頁)
 (2)P○○手寫匯款交易明細、P○○與暱稱「林紫萱」、「BlackRock-No1088」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第55至67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3380、53381號本院併辦 
57
宙○○
(有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宙○○於警詢時之證述(南投縣警卷六第81至84、85至89頁)
2、告訴人宙○○報案資料【南投縣警卷六】: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二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91至191、255至258頁)
 (2)宙○○之中華郵政存摺影本、宙○○與暱稱「林紫萱」之LINE對話紀錄、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第197至253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3380、53381號本院併辦 
58
n○○
(有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n○○於警詢時之證述(南投縣警卷六第261至262頁)
2、告訴人n○○報案資料【南投縣警卷六】: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263至301、311頁)
 (2)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照片、n○○與暱稱「紫萱」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第303至311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3380、53381號本院併辦 
59
天○○○(有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天○○○、證人王藝珍(天○○○之友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南投縣警卷六第315至318、319至321頁) 
2、告訴人天○○○報案資料【南投縣警卷六】: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大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323至347、365至367頁)
 (2)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天○○○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款交易明細(第351至363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3380、53381號本院併辦 
60
y○○
(有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y○○於警詢時之證述(南投縣警卷六第371至376頁)
2、告訴人y○○報案資料【南投縣警卷六】: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德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377至404、439至443頁)
 (2)y○○之永豐銀行帳戶往來明細、y○○與暱稱「貝萊德客服」、「策略交易員-陳維豪」、「紫萱」、「張瑞豐」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第407至437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3380、53381號本院併辦 
61
癸○○
(有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癸○○於警詢時之證述(南投縣警卷六第447至450頁)
2、告訴人癸○○報案資料【南投縣警卷六】: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港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第451至471、483至487頁)
 (2)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第473至479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3380、53381號本院併辦 
62
N○○
(有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N○○於警詢時之證述(南投縣警卷六第491至495頁)
2、告訴人N○○報案資料【南投縣警卷六】: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內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497至569、581至583頁)
 (2)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合作金庫銀行交易明細(第571至573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3380、53381號本院併辦 
63
戊○○
(未提告)
1、證人即被害人戊○○於警詢時之證述(南投縣警卷六第587至588頁)
2、被害人戊○○報案資料【南投縣警卷六】: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永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589至673、683至685頁)
 (2)戊○○與暱稱「貝萊德BlackRock」之LINE對話紀錄、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第675至681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3380、53381號本院併辦 
64
c○○
(有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c○○於警詢時之證述(南投縣警卷六第689至693頁)
2、告訴人c○○報案資料【南投縣警卷六】: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695至753頁)
 (2)台新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第755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3380、53381號本院併辦 
65
L○○
(有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L○○於警詢時之證述(南投縣警卷六第765至767頁)
2、告訴人L○○報案資料【南投縣警卷六】: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769至808、827至831頁)
 (2)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L○○與暱稱「林紫萱」、「BlackRock-No1012」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第811至826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3380、53381號本院併辦
66
巳○○
(有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巳○○於警詢時之證述(南投縣警卷七第5至8頁)
2、告訴人巳○○【南投縣警卷七】: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新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9至29、61至65頁)
 (2)巳○○與暱稱「BlackRock-0018客服」、「林紫萱」之LINE對話紀錄、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第31至57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3380、53381號本院併辦 
67
玄○○
(有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玄○○於警詢時之證述(南投縣警卷七第69至71頁)
2、告訴人玄○○【南投縣警卷七】: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圳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73至96、109至111頁)
 (2)貝萊德APP頁面、玄○○與暱稱「紫萱」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玄○○之第一銀行存款交易明細(第97至107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3380、53381號本院併辦

68
未○○
(有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未○○於警詢時之證述(南投縣警卷七第115至117頁)
2、告訴人未○○【南投縣警卷七】: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羅斯福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119至139、151至155頁)
 (2)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未○○在群組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第141至148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3380、53381號本院併辦 
69
庚○○
(有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庚○○於警詢時之證述(南投縣警卷七第159至162頁)
2、告訴人庚○○【南投縣警卷七】: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歸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163至225、271至291頁)
 (2)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L○○與暱稱「官方客服NO.5163」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第229至269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3380、53381號本院併辦 
70
甲己○
(有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甲己○於警詢時之證述(南投縣警卷七第295至297頁)
2、告訴人甲己○【南投縣警卷七】: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山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299至317、345至349、375至379頁)
 (2)甲己○之台新銀行存摺影本、帳戶交易明細及甲己○與暱稱「紫萱」、「策略交易員-陳維豪」、「官方客服NO.5273」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第325至340、351至373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3380、53381號本院併辦

71
b○○
(有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b○○於警詢時之證述(南投縣警卷七第383至384頁)
2、告訴人b○○【南投縣警卷七】: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後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385至459、527至529頁)
 (2)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b○○於飆股訓練社群組之LINE對話紀錄譯文及林紫萱工作證照片(第461、483至521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3380、53381號本院併辦

72
丙○○
(有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丙○○於警詢時之證述(南投縣警卷七第533至536頁)
2、告訴人丙○○【南投縣警卷七】: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冬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537至573、587至591頁)
 (2)丙○○與暱稱「林紫萱」、「貝萊德專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丙○○之臺灣銀行存摺影本(第575至585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3380、53381號本院併辦 
73
H○○
(有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H○○於警詢時之證述(南投縣警卷七第595至599頁,同臺北地檢112他4387影卷第47至51頁,同臺北地檢112偵32445影卷二第423至427頁)
2、告訴人H○○【南投縣警卷七】: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中華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603至633、639至641頁,同臺北地檢112偵32445影卷二第417至421、429至441頁)
 (2)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H○○與暱稱「官方客服NO.5163」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第635至638頁,同臺北地檢112偵32445影卷二第443至446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3380、53381號、雲檢113年度偵字第6001、6528號本院併辦
74
a○○
(有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a○○於警詢時之證述(南投縣警卷七第645至653頁)
2、告訴人a○○【南投縣警卷七】: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德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655至723、759至763頁)
 (2)a○○與暱稱「貝萊德客服」、「林紫萱」之LINE對話紀截圖、a○○之永豐銀行存摺內頁錄翻拍照片(第725至737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3380、53381號本院併辦 
75
己○○
(有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己○○於警詢時之證述(南投縣警卷八第3至5、7至9頁)
2、告訴人己○○【南投縣警卷八】: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中華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11至61、69、89頁)
 (2)己○○與暱稱「林紫萱」之LINE對話紀截圖、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跨行匯款回條聯(第71至83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3380、53381號本院併辦 
76
丑○○
(有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丑○○於警詢時之證述(南投縣警卷八第95至98頁)
2、告訴人丑○○【南投縣警卷八】: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四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99至137、175至177頁)
 (2)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丑○○與暱稱「集資-林紫萱」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集保資金帳戶證明照片【酉○○】(第139至171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3380、53381號本院併辦 
77
宇○○
(未提告)
1、證人即被害人宇○○於警詢時之證述(南投縣警卷八第181至182頁)
2、被害人宇○○【南投縣警卷八】: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蘭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183至201、223至225頁)
 (2)陽信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宇○○與暱稱「貝萊德客服」、「淡若清風」、「林紫萱」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第203、213至219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3380、53381號本院併辦 
78
卯○○
(有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卯○○於警詢時之證述(南投縣警卷八第229至233頁)
2、告訴人卯○○【南投縣警卷八】: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235至269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3380、53381號本院併辦 
79
Y○○○(未提告)
1、證人即被害人Y○○○於警詢時之證述(南投縣警卷八第273至275頁)
2、被害人Y○○○【南投縣警卷八】: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埤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第277至297、305至309頁)
 (2)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第301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3380、53381號本院併辦 
80
D○○
(有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D○○於警詢時之證述(南投縣警卷八第313至317、319至321頁)
2、告訴人D○○【南投縣警卷八】: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長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323至337、349至353頁)
 (2)D○○與暱稱「林紫萱」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兆豐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第339至341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3380、53381號本院併辦 
81
子○○
(有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子○○於警詢時之證述(南投縣警卷八第357至364頁)
2、告訴人子○○【南投縣警卷八】: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厚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371至417、427至431頁)
 (2)匯款回條聯、存提款交易憑證(第419至423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3380、53381號本院併辦 
82
z○○
(有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z○○於警詢時之證述(南投縣警卷八第435至439頁)
2、告訴人z○○【南投縣警卷八】: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443至465、473至475頁)
 (2)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第469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3380、53381號本院併辦 
83
p○○
(原名q○○,有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p○○於警詢時之證述(南投縣警卷八第479至481頁,同臺北地檢112他4387影卷第53至55頁,同臺北地檢112偵32445影卷二第406至408頁)
2、告訴人p○○(原名q○○)【南投縣警卷八】: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清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483至543、621至625頁,同臺北地檢112偵32445影卷二第403至405、409至416頁)
 (2)玉山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p○○與暱稱「Simon彭瑞宏」、「林紫萱」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第559、571至608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3380、53381號、雲檢113年度偵字第6001、6528號本院併辦
84
甲癸○
(有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甲癸○於警詢時之證述(南投縣警卷八第629至630頁,同臺北地檢112他4387影卷第61、111至113頁,同臺北地檢112偵32445影卷二第367頁)
2、告訴人甲癸○【南投縣警卷八】: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631至659頁,同112偵32445影卷二第365至366、368至376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3380、53381號、雲檢113年度偵字第6001、6528號本院併辦
85
A○○
(有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A○○、證人風秋霞(A○○之母)於警詢時之證述(南投縣警卷八第663至667、669至670頁)
2、告訴人A○○【南投縣警卷八】: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中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671至697、719至721頁)
 (2)A○○與暱稱「貝萊德客服帳號」之LINE對話紀錄、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集保資金帳戶證明照片【酉○○】(第699至712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3380、53381號本院併辦 
86
m○○
(未提告)
1、證人即被害人m○○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偵50354號卷第83至96頁)
2、被害人m○○報案資料【112年度偵字第50354號卷】:
 (1)m○○遭詐騙情形陳述書、貝萊德APP頁面截圖及說明(第97至107頁)
 (2)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m○○與暱稱「Amy」、「張瑞豐」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第109至161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3380、53381號本院併辦 
87
d○○
(有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d○○於警詢時之證述(臺中市第二分局警卷第287至288頁)
2、告訴人d○○報案資料【中市警二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289至291、313至315頁)
 (2)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d○○在投資群組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第295、307至311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0130號本院併辦
88
Z○○
(有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Z○○於警詢時之證述(臺中市第二分局警卷第429至431頁)
2、告訴人Z○○報案資料【中市警二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
 (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433、439至457頁)
 (2)Z○○在投資群組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國泰世華銀行匯款憑證照片(第435至437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0130號本院併辦
89
辛○○
(有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辛○○於警詢時之證述(113偵3060號卷第137至141頁)
2、告訴人辛○○報案資料【113年度偵字第3060號卷】:
 (1)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第143至14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153至155、161至167頁) 
投檢113年度偵字第3060號本院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