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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度金上訴字第 110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1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建華


選任辯護人  麥玉煒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建華羈押期間,自民國114年9月3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建華前經本院認為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4年6月3日執行羈押,至114年9月2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4年9月3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陳 淑 芳
               法 官 邱 顯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繕本)。
               書記官 江 秋 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