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文雄
上列
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審訴字第143號中華民國115年5月8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毒偵字第260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
原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刑事訴訟法
第367條亦有明文規定。查上訴人即被告吳文雄(以下稱被告)不服原判決,具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出刑事
上訴狀,惟上訴狀內未敘述上訴理由,有上訴狀在卷
可稽,原審法院未命被告
補正,且其
迄今仍未補敘上訴具體理由。爰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之,倘逾期未予
補正,即
駁回上訴。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鍾 貴 堯
書記官 林 德 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