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度聲字第 133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3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國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8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A02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A02(下稱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並有各該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即恐嚇取財得利罪、營利姦淫猥褻罪),屬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3、5至9所示之罪(即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營利姦淫猥褻、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受刑人既已於民國115年7月14日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7頁),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爰審酌受刑人就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於上開調查表勾選表示無意見;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罪、編號5所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罪,係侵害兒童及少年之性自主決定權及身心健全發展,屬具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編號3、4、6至9所示之營利姦淫猥褻罪,則係侵害社會善良風俗之法益,與前揭兒少性交易、性剝削案件之犯罪脈絡具有密切關連;編號1所示之恐嚇取財得利罪,係侵害他人之財產法益及意思決定自由,與上開各罪所侵害之法益類型有所不同。整體觀之,編號2至9所示各罪均與性產業相關,犯罪脈絡具一定之關連性,惟其中編號2、5所侵害者為兒少性自主之個人法益,各自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較為獨立;編號1則與其餘各罪法益類型迥然有別。又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自103年5月31日起至104年4月間某日止,前後間隔約11月。本院綜合考量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各宣告刑中最長期為有期徒刑3年4月,合計為有期徒刑10年3月);並衡酌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44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附表編號5至9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5年度上訴字第29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合計為有期徒刑7年9月(即原定執行刑加計之總和),則形成法院裁量所定刑期上限之拘束。及各罪反映出之人格特質,為整體非難評價,復參諸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蓋倘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本於比例原則、責罰相當等原則,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雖另經宣告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但受刑人並無經宣告多數罰金刑之情形,此部分自無須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應與前述有期徒刑部分併予執行,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莊 深 淵 
                 法 官  王 靖 茹 
                 法 官  楊 文 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詹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恐嚇取財得利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營利姦淫猥褻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年4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4年2月18日
103年5月31日至103年6月16日
103年6月17日至103年8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4030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5321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5321號等
最後事實審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後事實審案號
104年度訴字第659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658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658號
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
104年10月12日
105年6月16日
105年6月16日
確定判決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確定判決案號
104年度訴字第659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1240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124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4年11月3日
106年4月20日
106年4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01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712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0121號


編號2、3定本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
編號1至3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98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編號1至3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98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編號1至4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144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編號
4
5
6
罪名
營利姦淫猥褻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營利姦淫猥褻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年2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4年2月15日
103年7月某日至104年3、4月間某日
103年7月間某日至103年9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5321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931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931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658號
115年度上訴字第297號
115年度上訴字第297號
判決日期
105年6月16日
115年5月6日
115年5月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1240號
115年度上訴字第297號
115年度上訴字第29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6年4月20日
115年6月8日
115年6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712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1041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7129號

編號1至4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144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編號5至9經本院115年度上訴字第29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
編號5至9經本院115年度上訴字第29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
編號
7
8
9
罪名
營利姦淫猥褻
營利姦淫猥褻
營利姦淫猥褻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3年7月13日至103年9月17日
104年1月初某日至104年2月間某日
104年1月初某日至104年2月間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931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931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931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5年度上訴字第297號
115年度上訴字第297號
115年度上訴字第297號
判決日期
115年5月6日
115年5月6日
115年5月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5年度上訴字第297號
115年度上訴字第297號
115年度上訴字第29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5年6月8日
115年6月8日
115年6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1041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1041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10415號
編號5至9經本院115年度上訴字第29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
編號5至9經本院115年度上訴字第29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
編號5至9經本院115年度上訴字第29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