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字第149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瑞明
上列
聲請人因
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9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瑞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受刑人王瑞明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
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為正當,並考量受刑人分犯公共危險罪、商業會計法等罪,共25罪,其中24罪罪質相同,兼衡罪責相當、受刑人現年62歲,
特別預防刑罰目的、刑罰邊際效應及受刑人就本案表示現患病、無工作,且已認罪並有悔悟之心,希望從輕量處之意見,定其應執行刑,並
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3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田 德 煙
法 官 簡 婉 倫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須
書記官 許 家 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附表:受刑人王瑞明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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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 | 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24次 |
| | | 有期徒刑5月4次 有期徒刑4月3次 有期徒刑3月17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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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591號 (已執畢,檢察官於執行時應扣除) |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2955號 (此2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