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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度聲字第 17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歐書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歐書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歐書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
三、經查,受刑人歐書僑所犯如附表所示公共危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然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9頁),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程序合法。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酒駕),係侵害交通往來之公共安全法益;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則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係侵害國民身心健康並危及社會治安之法益。上開二罪保護法益不同,行為態樣亦異,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低,併參酌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規定及其規範要旨,各次犯行之犯罪時間間隔、法益侵害及危害程度等節,及考量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反映之人格特質,於合併處刑時之責任非難之程度,並參諸附表所示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各刑宣告刑總和上限(外部界限,即2年),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依聲請書所載雖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然附表所示各罪既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仍應就附表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至於前揭業經執行之刑部分,僅係檢察官就所定應執行刑執行時,應如何折抵之指揮執行事宜,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莊 深 淵
                 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楊 文 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繕本)。
                 書記官  翁 淑 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7月14日
112年5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速偵字第946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999、676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交簡字第1365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897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3日
113年11月7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交簡字第1365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89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9月12日
114年2月14日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備     註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197號,已易科罰金執畢
南投地檢114年度執字第98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