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度聲字第 66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6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月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4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月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受刑人邱月華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情形,然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足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為正當,並考量受刑人就附表編號1、2係共同犯一般洗錢、一般洗錢未遂罪,罪質相仿,犯行時間間隔約1個月,受刑人目前67歲,自述目前正在化療過程,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刑罰目的、刑罰邊際效應及受刑人就本案所表示意見等情定其應執行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3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7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柯 志 民  
                 法 官  簡 婉 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繕本)。
                 書記官  許 家 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附表:受刑人邱月華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共同犯一般洗錢罪
共同犯一般洗錢未遂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
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9萬元
犯  罪  日  期
112年4月20日
112年3月20至21日
偵 查(自訴)機 關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319、320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319、32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1130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266號
判 決 日  期
114年4月9日
114年8月1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1130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6249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4年5月10日
115年1月7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均否
備       註
彰化地檢115年度執字第947號
彰化地檢115年度執字第94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