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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度聲字第 82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8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杜品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5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杜品宏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杜品宏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亦即基於有利被告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定執行刑,原定執行刑有拘束新定執行刑上限之效果,法院裁量所定之刑期上限,自不得較重於「原定執行刑加計新宣告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1年台抗字第52號、110年台抗字第1861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本院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合法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相近、侵害法益及罪質相同、犯罪時間間隔非短、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曾定執行刑所形成之內部界限,以及本院函知受刑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然受刑人現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發布通緝在案,致本院無從詢問其定刑意見,此有法院通緝記錄表在卷,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之界限,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3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柯 志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
繕本)。
               書記官 劉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附表:受刑人杜品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與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
與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
與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07/12/28
108/01/25
108/04/3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
偵字第28687號等
臺中地檢108年度
偵字第28687號等
臺中地檢108年度
偵字第28687號等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
第1347號
110年度上訴字
第1347號
110年度上訴字
第1347號
判決日 期
111/12/06
111/12/06
111/12/06
確定
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台上字
第799號
112年度台上字
第799號
112年度台上字
第799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3/08/14
113/08/14
113/08/1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072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072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072號
(續上頁)
編號
4
5
6
罪名
與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
與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
與公務員共同犯對於職務上行為要求賄賂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08/05/25
108/09/12
108/06/1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
偵字第28687號等
臺中地檢108年度
偵字第28687號等
臺中地檢108年度
偵字第28687號等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
第1347號
110年度上訴字
第1347號
110年度上訴字
第1347號
判決日 期
111/12/06
111/12/06
111/12/06
確定
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台上字
第799號
112年度台上字
第799號
112年度台上字
第799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3/08/14
113/08/14
113/08/1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072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072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072號
(續上頁)
編號
7
8
9
罪名
與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
與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
與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2年2月
犯罪日期
108/05/19~108/05/28
108/02/22
108/06/2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
偵字第28687號等
臺中地檢108年度
偵字第28687號等
臺中地檢108年度
偵字第28687號等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
第1347號
113年度原重上更一
字第1號
113年度原重上更一
字第1號
判決日 期
111/12/06
114/10/22
114/10/22
確定
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2年度台上字
第799號
113年度原重上更一
字第1號
113年度原重上更一
字第1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3/08/14
114/11/30
114/11/3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072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072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072號
(續上頁)
編號
10
11
12
罪名
與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
與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
與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08/02/21
108/07/26後某日
108/07/31後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
偵字第28687號等
臺中地檢108年度
偵字第28687號等
臺中地檢108年度
偵字第28687號等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3年度原重上更一
字第1號
113年度原重上更一
字第1號
113年度原重上更一
字第1號
判決日 期
114/10/22
114/10/22
114/10/22
確定
判決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3年度原重上更一
字第1號
113年度原重上更一
字第1號
113年度原重上更一
字第1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4/11/30
114/11/30
114/11/3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072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072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072號
(續上頁)
編號
13
以下空白

罪名
與公務員共同犯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8/02/21後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
偵字第28687號等


法 院
本院


案 號
113年度原重上更一
字第1號


判決日 期
114/10/22


確定
判決
法 院
本院


案 號
113年度原重上更一
字第1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4/11/3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07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