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字第88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榮惟
上列
聲請人因
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5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榮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張榮惟(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
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
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
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
科刑時應
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
執行刑之宣告,
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
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
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
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
比例原則、平等原則、
責罰相當原則、
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 號裁定意旨
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
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
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
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定其
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
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
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法院
前案紀錄表附卷
可稽,本院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合法正當,應予准許。又本院依法以書面通知受刑人於期限內表示意見,而其具狀表示「無意見」,有本院115中分堂刑霖115聲888字第5452號函、
送達證書、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
可憑。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
態樣(分別為販賣
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3罪、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罪、結夥三人以上
攜帶兇器侵入住宅強盜罪)、時間間隔(販賣毒品
犯行於民國111年8月至10月間所犯,強盜犯行於112年3月26日所犯)、侵害
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前經定應
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有前揭刑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暨考量前述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之界限,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李 雅 俐
法 官 劉 麗 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須
書記官 陳 俞 豪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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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㈠111年8月16日 ㈡111年8月19日 ㈢111年8月22日 ㈣111年10月1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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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更字第2600號(原緩刑5年之宣告,業經臺中地院以114年度撤緩字第131號裁定撤銷,於114年7月25日確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