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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度聲字第 94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94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榮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6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A02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A02(下稱受刑人)因強制猥褻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甚明。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並有各該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7、8所示之罪(即竊盜、妨害自由罪),屬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即強制猥褻、竊盜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受刑人既已於115年5月7日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1頁),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爰審酌受刑人就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於上開調查表勾選表示無意見(本院卷第11頁);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強制猥褻罪,係侵害他人之性自主決定權,屬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編號4至7所示之竊盜罪,係侵害他人之財產法益;編號8所示之妨害自由罪,係侵害他人之行動自由,亦屬具不可替代性之個人法益。以上各種侵害之法益類型迥然有別,分屬不同犯罪類型,其行為態樣、手段及動機均不相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低,各自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較為獨立。惟其中編號1至3所示之強制猥褻3罪,犯罪時間密接(均在111年1月間),犯罪類型相同,此關連性較高;編號4至7所示之竊盜4罪,亦屬同一犯罪類型。又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自111年1月19日起至同年6月14日止,前後間隔未足半年。本院綜合考量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即附表各罪之宣告刑合計為有期徒刑16年8月),及各罪反映出之人格特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衡酌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編號4至6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編號7、8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合計為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即原定執行刑加計之總和),則形成法院裁量所定刑期內部性上限之拘束。復參諸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蓋倘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本於比例原則、責罰相當等原則,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莊 深 淵 
               法 官 王 靖 茹
               法 官 楊 文 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翁 淑 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強制猥褻
強制猥褻
強制猥褻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4年4月
有期徒刑4年
 犯 罪 日 期
111年1月19日
111年1月21日
111年1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974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974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97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侵上訴字第64號
112年度侵上訴字第64號
112年度侵上訴字第64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31日
112年8月31日
112年8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4529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4529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452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11月15日
112年11月15日
112年11月15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否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950號
(編號1至3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3月31日
111年4月3日
111年6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621號等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621號等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621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483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483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483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27日
112年9月27日
112年9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483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483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48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9月27日
112年9月27日
112年9月27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否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他字第1379號
(中高分檢112年執他字第59號、編號4至6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     號
7
8

 罪     名
竊盜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4月14日
111年4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621號等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621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483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483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27日
112年9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483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48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9月27日
112年9月27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否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569號
(編號7至8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