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度聲保字第 62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62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凱勛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5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凱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楊凱勛前犯強盜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刑並定應執行刑確定,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9年9月,並移送執行。聲請人以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5年7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52700號函核准假釋,而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原上訴字第5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鄭 永 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繕本)。
                 書記官  陳 秀 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