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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度聲保字第 622 號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62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顏年宏
上列 受刑人因 詐欺等案件,經 聲請人聲請在 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6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顏年宏前犯詐欺等案件, 經法院判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5年7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61980號函核准假釋,而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45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鄭 永 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須 書記官 陳 秀 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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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