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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度聲保字第 729 號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7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國豪
上列 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7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國豪前因傷害等罪,分別經法院判處3年2月及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9月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6684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等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69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林 源 森 法 官 廖 健 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須 書記官 羅 羽 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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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