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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度聲保字第 758 號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75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威愷
上列 受刑人因妨害秩序案件,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7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威愷前犯妨害秩序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9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637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95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邁 揚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鍾 貴 堯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林 德 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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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