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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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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度聲保字第 76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7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信綜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7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信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信綜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9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665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80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刑後尚須執行易服勞役20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邁 揚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鍾 貴 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德 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