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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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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度聲保字第 76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7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組俐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7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組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組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及定應執行刑確定,合併刑期為有期徒刑8年10月,已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9月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7039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20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邁 揚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廖 素 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賴 玉 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