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保字第7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組俐
上列
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7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組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及
定應執行刑確定,合併刑期為
有期徒刑8年10月,已移送執行。茲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9月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7039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
上訴字第2207號),爰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邁 揚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廖 素 琪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賴 玉 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