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保字第7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力永
上列
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7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謝力永前犯運輸
第二級毒品罪,經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9月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638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貴院(112年度
上訴字第23號),爰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胡 宜 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趙 郁 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