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再字第83號
即受判決人 謝神男
上列再審
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傷害案件,對於本院110年度
上訴字第307號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16號;
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72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神男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伍日內,
補正原判決之
繕本或釋明請求本院調取之正當理由。
理 由
一、
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
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
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謝神男(下稱聲請人)對於本院
110年度訴字第307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聲請人並未附具
原判決之繕本,亦未釋明無法提出而請求本院調取之正當理由,其聲請再審之程式
顯有不備,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請求本院調取之正當理由,逾期如未補正,即依法駁回再審之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黃小琴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