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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度聲再字第 8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再字第83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謝神男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傷害案件,對於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07號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16號;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72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神男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繕本或釋明請求本院調取之正當理由。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謝神男(下稱聲請人)對於本院
  110年度訴字第307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聲請人並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亦未釋明無法提出而請求本院調取之正當理由,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請求本院調取之正當理由,逾期如未補正,即依法駁回再審之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黃小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