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更一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金葵
上列
聲請人因
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124號),前經本院裁定後(115年度聲字第237號),經最高法院發回,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林金葵(下稱受刑人)因
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
定應執行刑,爰依法聲請裁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
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
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
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
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 ,而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 ,除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
適用併合處罰之規定,賦予受刑人選擇權,以符合其實際受刑利益。換言之受刑人就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有權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合併定應執行刑;至於請求後得否撤回其請求及撤回之期限為何,
法無明文,然該規定係賦予受刑人選擇權以維其受刑利益,並非科以選擇之義務,在其行使該
請求權後,自無不許撤回之理。惟為避免受刑人於裁定結果不符其期望時任意撤回請求,而濫用請求權,影響法院定執行刑裁定之安定性及具體妥當性,其撤回請求之時期自應有合理之限制,除請求之意思表示有瑕疵或不自由情事,經證明屬實之情形者外,應認
管轄法院若已裁定生效,終結其
訴訟關係,受刑人即應受其拘束,無許再行撤回之理,俾免因訴訟程序反覆難以確定,致影響
國家刑罰權之具體實現,並間接敦促受刑人妥慎行使其請求權,以免影響法之安定性。反之,倘受刑人於管轄法院裁定生效前,已撤回其請求,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即不得對其併合處罰,俾符保障受刑人充分行使上述選擇權之立法本旨,並兼顧罪責之均衡(最高法院115年度台抗字第593號刑事裁定意旨
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符合數罪併罰定
應執行刑規定,此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參,是
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
事實審判決之法院,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固非無據。然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4、5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如附表編號3、6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而受刑人前雖曾於民國115年1月16日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請求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
可證(見聲237卷第135頁),然受刑人於115年5月19日改稱「我要聲請撤回,不定刑」等語,有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分署115年5月21日中分檢錦禮115執聲124字第1159012614號函文及所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5月19日執行筆錄、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
可憑(見聲更一卷第41至48頁)。則受刑人既明確表示不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應
執行刑,變更意向而撤回其先前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依照前開說明,本件檢察官之聲請既尚未裁定定其應執行刑並生效,自應許受刑人撤回其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以符合受刑人選擇權及其受刑利益。
綜上所述,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案件聲請定應執行刑,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鄭 永 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須
書記官 陳 秀 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附表:受刑人林金葵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 | |
| | | | |
| | | | ①有期徒刑1年8月 ②有期徒刑1年7月 ③有期徒刑1年6月(共2罪) ④有期徒刑1年5月(共3罪)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①有期徒刑10月 ②有期徒刑8月 (共2罪) ③有期徒刑11月 ④有期徒刑9月 (共2罪) ⑤有期徒刑1年 (共3罪) ⑥有期徒刑1年1月 (共2罪) |
| | | ①110年12月17日至110年12月28日 ②110年12月24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