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度附民字第 27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278號   
原      告  鍾美雲

被      告  莫東仁

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上訴字第594號違反森林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115年度上訴字594號案件審理,業於民國115年7月15日辯論終結,此有審判筆錄存卷可按原告於刑事案件本院辯論終結後之同年月21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所蓋之本院收狀章戳可稽參照首揭規定,本件起訴為不合法,且無法補正,自應予駁回;又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已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另本件係因刑事程序終結而駁回原告之訴,並無既判力,原告尚可另提民事訴訟或以其他方法尋求救濟,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胡宜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詹于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