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附民字第278號
原 告 鍾美雲
被 告 莫東仁
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
上訴字第594號違反森林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
起訴後第二審
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
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115年度上訴字594號案件審理,業於民國115年7月15日辯論終結,此有審判筆錄存卷
可按。
迺原告於
刑事案件本院辯論終結後之同年月21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所蓋之本院收狀章戳
可稽,
參照首揭規定,本件起訴為不合法,且無法補正,自應予駁回
;又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已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三、另本件係因刑事程序終結而駁回原告之訴,並無
既判力,原告尚可另提民事訴訟或以其他方法尋求救濟,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胡宜如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詹于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