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附民字第291號
原 告 AB000-A113910(真實姓名年籍及住居所均詳卷)
被 告 伍竣凱
上列被告因115年度原侵
上訴字第3號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整,及自本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繕本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聲明: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罪一案,業經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根據
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許月馨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得上訴部分,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書狀,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
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冠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