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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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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6 年度上易字第 6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易字第62號 上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劉榮滄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 第331號,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 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404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並無不當,應予維持, 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乙 ○○曾要求員工申請補助之金額計二筆,惟支出金額約新台 幣 100萬元,其中差額並未在臺灣省加油站商業同業公會聯 合會之帳戶內,原審判決就此部分並未細究,實有不當云云 ,然本件經冠恆會計師事務所張進德會計師查核臺灣省加油 站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於86年4月l日及88年2月9日接受行政 院環境保護署之補助款4,800,000元及2,400,000元存入聯合 會之㈠復華銀行(原名為亞太商業銀行),帳號:0000-00- 00 0000-0,㈡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 ,㈢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後, 至被告乙○○卸任理事長(92年6月18日)期間是否有流向 不明之款項,查核結果發現環保署86年度補助款確於86 年4 月l日存入聯合會台灣中小企銀000-00-00000-0帳號  ,88年度補助款確於88年2月9日存入聯合會復華銀行(原名 為亞太商銀)0000-00-000000-0帳號,並未發現有未列入聯 合會之明細分類帳或未編製記帳憑證傳票或未取具相關憑證 之情形,有冠恆會計師事務所函在卷可參,本件既無其餘不 利被告之事證,檢察官上訴尚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王 國 棟 法 官 姚 勳 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 宗 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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