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易字第62號
上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劉榮滄
律師
上列
上訴人因被告
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
第331號,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南
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404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並無不當,應予維持,
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意旨略以被告乙
○○曾要求員工申請補助之金額計二筆,惟支出金額約新台
幣 100萬元,其中差額並未在臺灣省加油站商業同業公會聯
合會之帳戶內,原審判決就此部分並未細究,實有不當云云
,然本件經冠恆會計師事務所張進德會計師查核臺灣省加油
站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於86年4月l日及88年2月9日接受行政
院環境保護署之補助款4,800,000元及2,400,000元存入聯合
會之㈠復華銀行(原名為亞太商業銀行),帳號:0000-00-
00 0000-0,㈡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
,㈢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後,
至被告乙○○卸任理事長(92年6月18日)
期間是否有流向
不明之款項,查核結果發現環保署86年度補助款確於86 年4
月l日存入聯合會台灣中小企銀000-00-00000-0帳號
,88年度補助款確於88年2月9日存入聯合會復華銀行(原名
為亞太商銀)0000-00-000000-0帳號,並未發現有未列入聯
合會之明細分類帳或未編製記帳憑證
傳票或未取具相關憑證
之情形,有冠恆會計師事務所函在卷
可參,本件既無其餘不
利被告之事證,檢察官上訴尚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王 國 棟
法 官 姚 勳 昌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 宗 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