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9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修正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
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2、3、4、5、6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
號1、2、3、4、5、6
所載,應執行
有期徒刑貳年伍月;又所犯附
表編號7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7所載,與附表編號8所列不應
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又所犯附表編號
9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9所載,如
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
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修正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
,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
,均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編號1、6
之罪,
宣告刑在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下,與所犯附表編號2、
3、4、5、7、9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並
就附表編號1、2、3、4、5、6所犯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行,另就附表編號7所犯之罪,聲請與附表編號8所犯不應減
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二、
按行為後
法律有變更者,
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中華民國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
,於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而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
條第5款已修正
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
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
刑期。但不得逾30年。」,與舊法規定之數罪併罰定其應執
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
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之規定相
較,自以舊法規定之
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20年對行為人較為
有利,此為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是受刑人行為後法
律已有所變更,經比較新舊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應依
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舊法,
而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結,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
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另關於
沒
收、追繳、
追徵等
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
行(
參照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五〉解釋)。又受刑人所犯
附表編號1、2、3、4、5、6所列之罪、附表編號7、8所列之
罪、
暨附表編號9所列之罪,三者均不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
罰之要件,毋庸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胡 文 傑
法 官 何 志 通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高 麗 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6 日
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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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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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持有改造手槍 │ 施用毒品 │ 吸用麻醉藥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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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3年2月 │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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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82年8月21日起至82年9月│82年間某日起至83年7月 │82年間某日起至83年7月 │
│ │6日止 │16日止 │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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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及案號 │ 82年偵字第15890號 │ 83年偵字第12400號 │83年度偵字第124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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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事│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實 審│案 號│83年度重訴緝字第711號 │ 83年度訴字第3435號 │ 83年度訴字第3435號 │
│ ├────┼───────────┼───────────┼───────────┤
│ │判決日期│ 83年9月13日 │ 83年11月16日 │ 83年1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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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判 決├────┼───────────┼───────────┼───────────┤
│ │案 號│83年度重訴緝字第711號 │ 83年度訴字第3435號 │ 83年度訴字第3435號 │
│ ├────┼───────────┼───────────┼───────────┤
│ │確定日期│ 83年10月28日 │ 83年12月15日 │ 83年12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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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犯法條 │86年11月24日修正前槍砲│修正前肅清煙毒條例第9 │修正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 │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0條│條第1項 │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 │
│ │第3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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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中華民國96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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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刑期或褫奪公│ 有期徒刑3月又15日 │ 有期徒刑1年7月 │ 有期徒刑2月 │
│權
期間或罰金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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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註 │ 編號1、2、3、4、5、6 │ │ │
│ │ 數罪併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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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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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持有彈藥 │
變造特種文書 │ 持有空氣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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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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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 83年4月間 │ 83年4月初 │81年5月間某日起至83年 │
│ │ │ │10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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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及案號 │83年偵字第15001號 │ 83年偵字第10856號 │83年度偵字第1884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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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事│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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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 審│案 號│83年度易字第6505號 │83年度重訴字第3276號 │ 84年度上易字第79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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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83年11月24日 │ 84年3月10日 │ 84年6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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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判 決├────┼───────────┼───────────┼───────────┤
│ │案 號│83年度易字第6505號 │83年度重訴字第3276號 │ 84年度上易字第793號 │
│ ├────┼───────────┼───────────┼───────────┤
│ │確定日期│ 83年12月20日 │ 84年3月26日 │ 84年6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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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犯法條 │86年11月24日修正前槍炮│ 刑法第212條 │86年11月24日修正前槍砲│
│ │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1條│ │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 │
│ │第3項 │ │第3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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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中華民國96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
│減刑刑期或褫奪公│ 有期徒刑3月又15日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3月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
├────────┼───────────┼───────────┼───────────┤
│附 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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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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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吸用麻醉藥品 │ 販賣麻醉藥品 │ 收受
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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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5年1月 │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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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81年11月中旬某日起至82│81年11月中旬某日起至82│ 90年4月28日 │
│ │年1月17日止 │年1月17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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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及案號 │ 82年偵字第2344號 │ 82年偵字第2344號 │90年度偵字第809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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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事│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
│實 審│案 號│82年度
上訴字第1195號 │82年度上訴字第1195號 │90年度上易字第210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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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82年8月31日 │ 82年8月31日 │ 91年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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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判 決├────┼───────────┼───────────┼───────────┤
│ │案 號│82年度台上字第5963號 │82年度台上字第5963號 │90年度上易字第2107號 │
│ ├────┼───────────┼───────────┼───────────┤
│ │確定日期│ 82年8月31日 │ 82年11月5日 │ 91年1月29日 │
├───┴────┼───────────┼───────────┼───────────┤
│ 所犯法條 │修正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修正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刑法第349條第1項 │
│ │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 │第13條之1第2項第1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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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中華民國96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不合減刑條件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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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刑期或褫奪公│ 有期徒刑2月又15日 │ │ 有期徒刑2月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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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註 │ 編號7、8數罪併罰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