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36號
聲 請 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列各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
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
所載;又所犯附表編號3、4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3、4
所載,應執行
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又所犯附表編號6之罪,減刑
詳如附表編號6所載,與附表編號5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等罪,經分
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
所犯附表所列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
日以前,除附表編號5外,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
,並聲請就附表編號3、4之罪;及就附表編號6之罪與附表
編號5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本
院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
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
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
。故數罪之
宣告,得依刑法第51條、第53條規定定其應執行
刑者,以所犯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者為限,若一罪判決確
定後,另犯他罪者,即應合併執行,不得併合定其應執行之
刑。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4所列之罪符合上開規定
,應併合處罰,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所犯附表編號5、6所列
之罪符合上開規定,應併合處罰,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受
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所列之罪與上開犯罪,不合於刑法第
50條
數罪併罰之要件,不得併合定其應執行刑,併此敘明。
三、受刑人行為後,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已自95年7
月1日起生效施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
法律有
變更者,
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
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
定應執行
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
同(即亦應為
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
刑事庭會議決議
可資參照。查受刑人如附表所示犯罪,其犯
罪時間均在95年7月1日修正刑法施行之前,依據修正前刑法
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
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
年」;依據修正後即現行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宣告
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
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上開新、舊法律之規定
經比較結果,現行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受
刑人,則依據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仍應依修正
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刑。又按
沒收、
追徵
、追繳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司法院院字第
2787號(五)解釋參照),併此敘明。
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
、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
1項前段、第50條、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李 平 勳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許 哲 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4 │
├──────┼──────┼──────┼──────┼──────┤
│ │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安)│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安)│
│罪 名│ │施用 │施用 │施用 │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年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 │80.7.30 │82.5月中旬 │83.3.27前3日│83.3.27前3日│
│ │ │ │內某日 │內某日 │
├──────┼──────┼──────┼──────┼──────┤
│
偵查 (自訴) │彰化地檢80年│彰化地檢82年│彰化地檢83年│彰化地檢83年│
│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3347號│偵字第6601號│偵字第3197號│偵字第3197號│
│ │ │ │ │ │
├─┬────┼──────┼──────┼──────┼──────┤
│最│法 院│彰化地院 │台中高分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後├────┼──────┼──────┼──────┼──────┤
│事│案 號│80年訴字第 │82年上易字第│83年訴字第 │83年訴字第 │
│實│ │473號 │2540號 │882號 │882號 │
│審├────┼──────┼──────┼──────┼──────┤
│ │判決日期│80.11.30 │83.3.17 │83.6.9 │83.6.9 │
├─┼────┼──────┼──────┼──────┼──────┤
│ │法 院│彰化地院 │台中高分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確├────┼──────┼──────┼──────┼──────┤
│定│案 號│80年訴字第 │82年上易字第│83年訴字第 │83年訴字第 │
│判│ │473號 │2540號 │882號 │882號 │
│決├────┼──────┼──────┼──────┼──────┤
│ │判決確定│80.12.29 │83.3.17 │83.7.3 │83.7.3 │
│ │日期 │ │ │ │ │
├─┴────┼──────┼──────┼──────┼──────┤
│ │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
│所犯法條 │第10條第1項 │條例第13條之│第9條第1項 │條例第13條之│
│ │ │1第2項第4款 │ │1第2項第4款 │
├──────┼──────┼──────┼──────┼──────┤
│合於96年罪犯│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
│減刑條例 │3款 │3款 │3款 │3款 │
│ │ │ │ │ │
├──────┼──────┼──────┼──────┼──────┤
│減刑後徒刑、│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月 │
│
拘役或
罰金金│ │ │6月 │又15日 │
│額或
褫奪公權│ │ │ │ │
│
期間 │ │ │ │ │
├──────┼──────┼──────┼──────┼──────┤
│備註 │本件不合數罪│本件不合數罪│編號3、4數罪│編號3、4數罪│
│ │併罰 │併罰 │併罰 │併罰 │
└──────┴──────┴──────┴──────┴──────┘
┌──────┬──────┬──────┬──────┬──────┐
│編 號│ 5 │ 6 │ │ │
├──────┼──────┼──────┼──────┼──────┤
│ │肅清煙毒條例│肅清煙毒條例│ │ │
│罪 名│販賣毒品 │施用毒品 │ │ │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年6│有期徒刑3年4│ │ │
│ │月 │月 │ │ │
├──────┼──────┼──────┼──────┼──────┤
│犯 罪 日 期 │83年8、9月間│83.6月間某日│ │ │
│ │某日 │起至83.7月間│ │ │
│ │ │止 │ │ │
├──────┼──────┼──────┼──────┼──────┤
│偵查 (自訴) │彰化地檢83年│彰化地檢83年│ │ │
│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8948號│偵字第8948號│ │ │
│ │ │ │ │ │
├─┬────┼──────┼──────┼──────┼──────┤
│最│法 院│台中高分院 │台中高分院 │ │ │
│後├────┼──────┼──────┼──────┼──────┤
│事│案 號│85年
上訴字第│85年上訴字第│ │ │
│實│ │891號 │891號 │ │ │
│審├────┼──────┼──────┼──────┼──────┤
│ │判決日期│85.6.5 │85.6.5 │ │ │
├─┼────┼──────┼──────┼──────┼──────┤
│ │法 院│台中高分院 │台中高分院 │ │ │
│確├────┼──────┼──────┼──────┼──────┤
│定│案 號│85年上訴字第│85年上訴字第│ │ │
│判│ │891號 │891號 │ │ │
│決├────┼──────┼──────┼──────┼──────┤
│ │判決確定│85.6.5 │85.6.5 │ │ │
│ │日期 │ │ │ │ │
├─┴────┼──────┼──────┼──────┼──────┤
│ │肅清煙毒條例│肅清煙毒條例│ │ │
│所犯法條 │第5條第1項 │第9條第1項 │ │ │
│ │ │ │ │ │
├──────┼──────┼──────┼──────┼──────┤
│合於96年罪犯│不合 │第2條第1項第│ │ │
│減刑條例 │ │3款 │ │ │
│ │ │ │ │ │
├──────┼──────┼──────┼──────┼──────┤
│減刑後徒刑、│ │有期徒刑1年8│ │ │
│拘役或罰金金│不減 │月 │ │ │
│額或褫奪公權│ │ │ │ │
│期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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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編號5、6數罪│編號5、6數罪│ │ │
│ │併罰 │併罰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