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65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65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國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壹、貳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壹、貳 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 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編號參、肆、伍、陸、柒、捌 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參、肆、伍、陸、柒、捌所載;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 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 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 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 減刑。 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 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 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第41 條業於民國(下同)94年2月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 7月1日施行,分述如下: ㈠刑法第51條第5 款已修正為:「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 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 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與舊法該條款規定: 「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 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 20年」相較,自以舊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20年對受 刑人較為有利,此為影響受刑人刑罰之法律效果,是受刑人 行為後法律已有所變更,經比較新舊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 定,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受刑人行為時之 舊法,而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 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 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 有困難者,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又 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2、7 所列之罪時其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前段(現已刪除)規 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則本件受刑人犯附 表編號1、2、7 所列之罪時其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 300元折算1 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00元折算 為1日。惟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 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 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 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 ,較有利於受刑人,則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適用修正 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定其折算標準。 ㈢另就刑法第41條第2項部分而言,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 已明文規定其適用新舊法之標準為:「於94年1月7日刑法修 正施行前犯併合處罰數罪中之一罪,且該數罪均符合第41條 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者,適用90年1月5日修正之刑法第4 1條第2項規定」。按本件受刑人犯附表編號7 所列之罪,係 於刑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且附表編號3、4、5、6、7、8所列 之罪均符合第41條第1 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故本件定應執 行之刑雖逾6月,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知 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 日作為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㈣另關於沒收追徵、追繳等諭知,不在減刑之列,應照原判 決執行(參酌法院辦理96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2條、 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㈤解釋)。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 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 2項、第1項、第12條、第9條,刑法第2條第1 項前段、第41 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2項(修正前)、第51條第5 款 (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修正前),現 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鄭 永 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附表編號1、7之罪部分得抗告 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 子 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4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普通竊盜 │ 普通竊盜 │ │ │一級毒品施用 │二級毒品施用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 犯罪日期 │94年1月15日至94 │94年1月15日至94 │95年8月30日 │95年8月30日 │ │ │年5月26日 │年5月26日 │ │ │ ├────────┼────────┼────────┼────────┼─────────┤ │ 偵查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 年度及案號 │檢察署94年度毒偵│檢察署94年度毒偵│檢察署95年度偵字│察署95年度偵字第21│ │ │字第2484號 │字第2484號 │第21188號 │188號 │ ├───┬────┼────────┼────────┼────────┼─────────┤ │最後事│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實 審│案 號│94年度訴字第1780│94年度訴字第1780│95年度易字第3633│95年度易字第3633號│ │ │ │號 │號 │號 │ │ │ ├────┼────────┼────────┼────────┼─────────┤ │ │判決日期│95年1月13日 │95年1月13日 │95年12月29日 │95年12月29日 │ ├───┼────┼────────┼────────┼────────┼─────────┤ │確 定│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 │ │ │ │ │判 決├────┼────────┼────────┼────────┼─────────┤ │ │案 號│94年度訴字第1780│94年度訴字第1780│95年度易字第3633│95年度易字第3633號│ │ │ │號 │號 │號 │ │ │ ├────┼────────┼────────┼────────┼─────────┤ │ │確定日期│95年2月8日 │95年2月8日 │96年1月29日 │96年1月29日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 │ │ │第10條第1項 │第10條第2項 │ │ │ ├────────┼────────┼────────┼────────┼─────────┤ │合於中華民國96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 ├────────┼────────┼────────┼────────┼─────────┤ │減刑刑期或褫奪公│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又15 │有期徒刑1月又15 │有期徒刑1月又15日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日 │日 │ │ ├────────┼────────┼────────┼────────┼─────────┤ │附 註 │編號1、2號2罪係 │編號1、2號2罪係 │編號3、4、5、6 │編號3、4、5、6 、7│ │ │數罪併罰 │數罪併罰 │、7、8號6罪係數 │、8號6罪係數罪併罰│ │ │ │ │罪併罰 │ │ └────────┴────────┴────────┴────────┴─────────┘ ┌────────┬───────┬───────┬───────┬───────┐ │ 編 號 │ 5 │ 6 │ 7 │ 8 │ ├────────┼───────┼───────┼───────┼───────┤ │ 罪 名 │ 普通竊盜 │ 詐欺未遂 │毒品危害防制條│ 詐欺 │ │ │ │ │例一級毒品施用│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3月 │ ├────────┼───────┼───────┼───────┼───────┤ │ 犯罪日期 │95年9月3日 │95年9月14日 │95年4月16日至 │95年8月28日 │ │ │ │ │95年6月30日 │ │ ├────────┼───────┼───────┼───────┼───────┤ │ 偵查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臺灣臺中地方法│臺灣臺中地方法│臺灣臺中地方法│ │ 年度及案號 │院檢察署95年度│院檢察署95年度│院檢察署95年度│院檢察署95年度│ │ │偵字第21188 號│偵字第21188 號│毒偵字第2766號│偵字第24754號 │ ├───┬────┼───────┼───────┼───────┼───────┤ │最後事│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臺灣臺中地方法│臺灣高等法院臺│臺灣臺中地方法│ │ │ │院 │院 │中分院 │院 │ │ ├────┼───────┼───────┼───────┼───────┤ │實 審│案 號│95年度易字第 │95年度易字第 │95年度上訴字第│96年度易字第 │ │ │ │3633號 │3633號 │2908號 │192號 │ │ ├────┼───────┼───────┼───────┼───────┤ │ │判決日期│95年12月29日 │95年12月29日 │96年2月14日 │96年1月31日 │ ├───┼────┼───────┼───────┼───────┼───────┤ │確 定│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臺灣臺中地方法│臺灣高等法院臺│臺灣臺中地方法│ │ │ │院 │院 │中分院 │院 │ │判 決├────┼───────┼───────┼───────┼───────┤ │ │案 號│95年度易字第 │95年度易字第 │95年度上訴字第│96年度易字第 │ │ │ │3633號 │3633號 │2908號 │192號 │ │ ├────┼───────┼───────┼───────┼───────┤ │ │確定日期│96年1月29日 │96年1月29日 │96年3月16日 │96年3月8日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刑法第339條第3│毒品危害防制條│刑法第339條第1│ │ │項 │項、第2項 │例第10條第1項 │項 │ ├────────┼───────┼───────┼───────┼───────┤ │合於中華民國96 │第2條第1項第3 │第2條第1項第3 │第2條第1項第3 │第2條第1項第3 │ │年罪犯減刑條例 │款 │款 │款 │款 │ ├────────┼───────┼───────┼───────┼───────┤ │減刑刑期或褫奪公│有期徒刑1月 │有期徒刑1月又 │有期徒刑5月又 │有期徒刑1月又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15 日 │15日 │15日 │ ├────────┼───────┼───────┼───────┼───────┤ │附 註 │編號3、4、5、6│編號3、4、5、6│編號3、4、5、6│編號3、4、5、6│ │ │、7、8號6 罪係│、7 、8號6罪係│、7、8號6 罪係│、7、8號6 罪係│ │ │數罪併罰 │數罪併罰 │數罪併罰 │數罪併罰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