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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8 年度矚上重更(四)字第 1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6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矚上重更(四)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廖志堯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殺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 7月11日第一審判決 (民國94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起訴案號: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9131號),提起上訴,經判 決後,由最高法院第4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連續將已添加毒物之飲食物品,混雜於公開陳列販賣之飲 食物品,因而致人於死,累犯,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事 實 一、甲○○於民國八十二年間,曾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確定,在緩刑期間內之八 十三年五月十三日,又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確定,並經撤銷前案緩刑宣告 ,二案所處之刑接續執行,於八十七年八月十日,因縮短刑 期假釋保護管束出監,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一日縮刑期滿假 釋未經撤銷,視同執行完畢。不知警惕悔改,於九十 三年間,因覬覦國內知名飲料之生產公司營收豐厚,妄圖不 義之財,經閱讀日本「千面人」案件相關資訊,獲悉該案兇 嫌係利用在知名食品內攙入劇毒之氰化鉀,再混雜於商店公 開陳列販賣之飲料中,藉由媒體報導,使社會產生恐慌效應 為手段,而以停止下毒為條件,向該被下毒飲料之生產公司 勒索巨額金錢,起意效尤,決定以國內知名飲料公司作為 勒索目標。幾經篩選三洋(維士比)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三洋公司)、保力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保力達公司 )等國內知名飲料生產公司後,擇定保力達公司所生產之「 蠻牛」及「保力達B」飲料為下毒之對象,但(1)擬採取 聲東擊西之策略,不直接向保力達公司勒索,而以該下毒事 件為引例,向三洋公司恐嚇取財。故於九十四年一月間,以 三洋公司為對象,撰擬內容略為:「台灣的媒體,真的太好 操弄了:::相信葉董已注意到最近的【保力達】新聞了, 這個新聞只是一個oriented,只是一個聲東擊西」、「相信 你已注意到最近的【狗】新聞了,沒錯! 這個新聞只是一個 oriented,只是一個熱身」、「真正的好戲,現在開始,這 不是開玩笑,也不是臨時起意,更不是走投無路,被逼急的 亡命之徒行為,比較像是一樁狠心精緻設計的勒索買賣」、 「這一小瓶cyanide不曉得能賣你多少錢?:::」、「根 據實驗,這1小包cyanide的三分之一,可以殺死1隻兔子, 二分之一包可以殺死一條大型狗,一包解決一個人綽綽有餘 ,相信貴公司有自己的研發團隊,對Cyanide的威脅與化學 毒性相當清楚」、「到時候你們的毒產品絕對會以最血腥的 方式,上全台灣各大媒體頭條,幾十年來的公司名譽將毀於 一旦:::」、「:::處理不好,甚且會賠上公司,想想 看,幾十年來:::經營有成的集團事業,就這樣毀在你手 上:::你輸得起嗎?」、「:::不要低估我們的狠毒決 心,這是一次專業出手:::再強調一次,在交款過程中: ::我們會不斷反偵測,如有警察的影子或交款過程稍有差 錯,惡果自行負責,並準備召開『收屍記者會』:::」、 「到時候─你的忠誠消費者!!!絕對會死的比狗還難看!!! 」之恐嚇電子郵件(詳細內容如附表四所示),(2)而自 其申用之「jinn911@y ahoo.com.tw」電子郵件信箱,試行 傳送至另一亦為其本人申用之「p0000000@ yahoo.com.tw」 電子郵件信箱,果能順利傳送、接收;(3)並在電腦內研 擬各種犯案取款手法及反制破獲之策略,但尚未寄發其欲恐 嚇取財之如上述所擬之網路文件。於當年農曆過年後某日 (相當於九十四年二月中旬以後),經由某管道取得若干數 量之氰化鉀後,乃決定遠至與其無地緣關係之臺中市地區, 以頭戴安全帽喬裝成當地居民方式,著手實施於飲料下毒如 上之恐嚇取財計畫,且為誤導警方循地緣方向偵查,遂於九 十四年五月十三日搭乘「統聯客運」汽車南下臺中市區實地 探勘,以瞭解往來交通動線,並於當日,在臺中市區內某便 利商店購得十二瓶「蠻牛」飲料後,再行搭乘「國光客運」 汽車北上返家繼續籌備相關事宜。其返回臺北縣中和市○○ 街○○○巷○○弄○○號三樓租屋處後,復於附近商家購買 二瓶「保力達B」飲料,並利用自己之電腦與印表機,繕製 且列印其上有「我有毒POISON請勿喝」字樣,及毒性骷髏頭 圖樣之自黏貼紙數張。經張羅各犯案需用物件完妥後,遂於 九十四年五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許,攜帶所備置之十二瓶「 蠻牛」飲料、二瓶「保力達B」飲料、自黏貼紙、氰化鉀及 可供逐次至各商店放置攙毒飲料變換服飾打扮之不同款式、 顏色之衣褲、帽子、眼鏡、安全帽等衣服、飾品,而穿著灰 色七分短褲、涼鞋,從租處騎乘其所有之牌照號碼EFQ-三二 八號機車,至臺北縣中和市詠翔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以其 本人名義租得車牌號碼000000號喜美廠牌藍色自用小客 車,作為前往臺中市之交通工具。隨即趨車沿國道三號高速 公路轉入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南下,約於當日下午十五時許, 經由國道一號高速公路臺中市○○○路交流道駛抵臺中市區 內。先將汽車停靠於臺中市○○○路○段路旁,再將其在途 中服用剩餘之九瓶「蠻牛」及二瓶「保力達B」飲料之瓶蓋 旋開,持鐵製杓子舀取各三至五瓢氰化鉀添加入各瓶飲料內 ,復再將各瓶蓋栓緊,其添加後各瓶「蠻牛」、「保力達B 」飲料所含之氰化鉀濃度及含量詳如附表一、二所示,甲○ ○自忖有①其製作「我有毒POISON請勿喝」及骷髏頭圖案字 條黏貼於所有添加毒物飲料瓶身明顯處,提醒消費者,消費 者應不會飲用。②飲料瓶蓋已打開,破壞閉鎖裝置,依消費 者通常習慣,對於已開封飲料,礙於食品安全與身體健康顧 慮,不會取用購買。③其已先嚐聞瓶口,散發化學異味,縱 然是外國人,不識字或盲人亦能分辨而不飲用。④其選定放 置添加毒物之飲料之超商、藥局、商店均須經櫃檯結帳人員 使用條碼機結帳,於結帳時定會發覺飲料有問題。⑤其置放 添加毒物飲料於陳列架時,刻意把「貼警語飲料」與「正常 飲料」併排,以利消費者區別,消費者應不會選購「貼警語 飲料」等五項「預防誤飲」之措施,消費者應不會誤飲,乃 將其添加氰化鉀之飲料包括九瓶「蠻牛」及二瓶「保力達B 」,自九十四年五月十七日下午十五時三十分起至該日二十 時五十三分許止,基於概括犯意,先後十一次,均將汽車駛 至距附表三所示各該商店附近約二百至五百公尺處停放,再 逐次更換不同穿著打扮之服飾,各夾藏已添加氰化鉀之「蠻 牛」或「保力達B」飲料一瓶,進入各該商店內佯裝購物, 而連續將各該瓶飲料混雜於全成藥局等十一家商店公開陳列 、販賣之飲料中(詳如附表三所示)。其於下放全部飲料完 畢後,即行駕駛原來之汽車循國道1號高速公路臺中市○○ 路○○道,駛入國道一號高速公路返回臺北縣;途中再經省 道轉入苗栗縣、新竹縣內,將其犯案所穿戴之各套衣褲、帽 子、眼鏡及用以添加毒物之鐵製杓子、剩餘之氰化鉀等物隨 意丟棄於不詳處所,復駛入高速公路返回臺北縣租處。隨於 翌日傍晚,將其所有,原用以繕打有關本案犯罪計畫等資料 之手提電腦(華碩型號L4000L)一台,攜至臺北縣永和市○ ○路○○巷○○弄○○○號十樓處,交其女友徐淑貞保管, 再經徐淑貞帶至臺北市○○路○○號徐淑貞母親住處放置。 二、其後,㈠隻身前來臺中市謀生之水電工周乙桂,於九十四年 五月十七日晚上二十一時二十五分許,至臺中市市○路○○ 號「全家」便利商店,購取甲○○所混雜之該瓶添加氰化鉀 「蠻牛」飲料飲用後,感覺味道有異,而向店員丙○○詢問 原委,經丙○○沾嚐後,發覺有異味,迅即吐出;而周乙桂 步出店外旋即不支倒地,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臺中醫院(下稱 臺中醫院)轉送臺中榮民總醫院急救,延至翌日即九十四年 五月十八日晚上二十三時三十二分許,終因氰化物中毒合併 心肺衰竭而死亡。㈡戊○○於九十四年五月十七日晚上二十 二時三分許,至臺中市○○路○○○號「OK」便利商店, 戊○○購取甲○○所混雜之該瓶添加氰化鉀「蠻牛」飲料, 經戊○○上車飲用一口,隨即陷入無意識狀態;同行之乙○ ○為探究竟亦淺嚐一口,感覺口腔發麻,迅即吐出,而將已 昏迷之戊○○送至澄清醫院急救,再轉至臺中榮民總醫院醫 治。戊○○雖瀕臨死亡,為醫院發出「病危通知單」,但經 搶救後,倖脫險存活,且未成重傷。㈢丁○○於九十四年五 月十八日凌晨三時二十分許至臺中市○○路○○○號「7-11 」便利商店,購取甲○○所混雜之該瓶添加氰化鉀「蠻牛」 飲料,經喝入後,迅即感到四肢無力,頭暈目眩,頸部以上 均感發麻,迅即蹌跌搭乘計程車至澄清醫院急救;再轉送臺 中榮民總醫院醫治,亦有致命危險,經搶救始倖免於死亡或 重傷。 三、甲○○經由媒體報導,知悉臺中市區已發生多人服用「蠻牛 」飲料中毒事件,且周乙桂業於九十四年五月十九日因救治 無效死亡;並警方已針對犯嫌穿著背心手臂無刺青等形貌特 徵著手偵查,因始料未及有人誤飲,且為暫避鋒頭,迅即於 當日搭乘飛機前往香港。於九十四年五月二十日,在香港銅 鑼灣區以港幣一千元,在其右上臂刺青;並梳理新髮型,以 逃避警方追緝,而於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返國。經警方 多方查證,發覺甲○○係涉案犯嫌,乃於九十四年五月二十 六日下午二時許,在臺北縣中和市○○街○○○巷口將其拘 提到案;並帶同至臺北縣中和市○○街○○○巷○○弄○○ 號三樓其住處搜索,扣得甲○○用以列印「我有毒POISON請 勿喝」字樣及毒性骷髏頭圖樣之列表機兩台(K10241 LCANO N、K10208)等物。並據其供述,由警方會同徐淑貞至台北 市○○路○○號處,起獲甲○○用以繕打犯罪計劃之手提電 腦(華碩型號L400 0L)一台,經警攜回該電腦,且運用解 碼技巧,使回復已刪除之存檔犯罪計劃資料,全案乃告偵破 。 四、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中市警察局、臺 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電信警察 隊第二中隊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 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 九條之一至之四等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 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 項之同意,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定有明文。本件以下所 引用之證人於警詢、偵查中所為陳述,以及本案以下所引用 之書面證據,固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惟上開證 據業經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且各經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表示意見。當事人已知上述證據乃傳 聞證據,且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是應認已同意作為證 據,且經本院審酌後,無取得證據違法、欠缺供述之任意性 或證據證明力顯然偏低等不適當之情形,認均有證據能力, 合先敘明。 二、查本案係警方依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之供述, 會同被告女友徐淑貞至臺北市○○路○○○號處,由徐淑貞 主動將被告交其保管之華碩型號L4000L手提電腦1台取交予 員警,並非經警至臺北縣中和市○○街○○○巷○○弄○○ 號三樓被告住處搜索扣案等情業據證人徐淑貞於原審審理 結證在卷(見原審卷㈡第三五至三八頁)。從而,由警方自 該手提電腦內運用解碼技巧使回復之已遭被告刪除之文件資 料,核無違法搜索扣押取證之問題,且被告與選任辯護人亦 不爭執此部分之證據能力,則自該手提電腦(華碩型號L400 0L)內所取得之本案相關證據資料,當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被告甲○○對於上開事實在原審偵審中、前審及本院審理時 均供認不諱。經查: ㈠被告自九十四年五月十七日下午十五時三十分起,迄於該日 二十時五三分許止,先後十一次各夾藏添加氰化鉀之「蠻牛 」或「保力達B」飲料一瓶,依序進入附表三所示十一家商 店內,將各該瓶飲料混雜於全成藥局等商店公開陳列、販賣 之飲料中,除據被告自白外,並有被告實施之際,為監視器 所拍攝之照片數幀在卷可憑(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九一三一 號偵查卷㈠第四五、六四、八九、一七二至一七五頁;同案 卷㈡第三一頁;九十四年度他字第一九九五號偵查卷第五六 頁、第一八四至二0五頁),復有該十一瓶攙有氰化鉀之「 蠻牛」及「保力達B」飲料扣案可證。參之被告供稱,其係 向詠翔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承租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 客車,駕駛至臺中市犯案等情,亦經監視器於九十四年五月 十七日十七時三十三分許,在臺中市○○路○○○號前所攝 錄,有翻拍照片在卷可證(見九十四年度他字第一九九五號 卷第二二七頁),復據證人即該公司負責人陳志宏於原審結 證屬實(見原審卷㈡第四三至四五頁),並有卷附上開小客 車借用約定書及租賃汽車切結書附卷可憑,又自該借用約定 書及租賃汽車切結書上所採取之指紋,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鑑驗結果,亦認借用約定書上之指紋,確與被告指 紋卡之中指指紋相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四年 五月二十七日刑紋字第0九四00八二九五八號鑑驗書附卷 可憑(見原審卷㈠第五二至五三頁)。又經警自各該商店查 扣如附表一所示之各瓶飲料,其所含之氰化鉀濃度情形,亦 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詳如附表一所示,有內政 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四年六月三日刑鑑字第0九四00 八五八七六號、九十四年六月十三日刑鑑字第0九日000 0000號鑑定書附卷可稽(見原審卷㈠第三二至三四頁、 一0二頁)。 ㈡按氰化鉀(KCN)經人口服而急性致死之含量,其數據依不 同文獻,雖或認在一五0毫克至二五0毫克,或認在二百至 三百毫克之間;若以一五0至二五0毫克之數據為準,以體 重評估氰酸之致死量為每公斤零點七至三點五毫克,若依體 重六十公斤之成人換算,其致死量為四十二至二百一十毫克 ,而被告所下毒之飲料,除二瓶「保力達B」飲料,因氰根 會形成氫氰酸氣體而散逸,致無從檢測外,其他之九瓶蠻牛 飲料之毒物含量,各如附表二所示,其含量介於三百六十至 一千二百十三毫克之間,不論依何文獻所採之數據,均達到 足以致人於死之程度等情,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 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北總內字第0九四 00三五0二0號函,及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九十 四年六月十五日藥檢肆字第0九四九四一六八三0號函附卷 可憑(見原審卷㈠第一四四至一四五頁、第一四七至一四九 頁)。 ㈢被害人周乙桂於九十四年五月十七日晚上二十一時二十五分 許,至臺中市市○路○○號全家便利商店購取被告下毒之「 蠻牛」飲料1瓶,經當場喝下一口後,即在店外不支倒地, 經送臺中醫院轉送臺中榮民總醫院急救無效,於翌日晚間二 十三時三十二分許,因氰化物中毒合併心肺衰竭而死亡等情 ,已據證人即上揭全家便利商店店員丙○○,於九十四年七 月七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陳稱:被害人周乙桂於當晚二十一 時二十五分許,確實有前來購買「蠻牛」飲料一瓶,步出店 外,即刻打開飲用,喝了一口後,即折返店內向其反應,味 道怪怪的,經伊倒些許在杯蓋以舌尖嚐試,也覺得有一點怪 異的臭味道,且舌頭發麻,立刻吐出,並沒有吞下,並對死 者表示換一瓶,欲換取別瓶給被害人,惟被害人稱不必,並 將該瓶「蠻牛」及瓶蓋置於櫃台,即走出店外,隨後就被發 現倒在店外,伊迅即打電話叫救護車等語在卷(見原審卷㈡ 第四七至四九頁)。又被害人周乙桂因飲用氰酸毒液之蠻牛 飲料致氰酸中毒,最後引起中毒性休克而死亡,死亡方式為 「他殺」之事實,亦有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九十四年醫鑑字第 0八九三號鑑定書附卷可稽(見原審卷㈠第六八至七一頁) 。 ㈣被害人戊○○於九十四年五月十七日晚上二十二時三分許, 至臺中市○○路○○○號「OK」便利商店購取被告下毒之 「蠻牛」飲料,經飲用一口即陷入無意識狀態,瀕臨死亡, 已為醫院發病危通知單,經緊急救治後,始脫險存活之事實 ,已據證人即被害人戊○○於九十四年七月七日原審審理時 具結證稱:當時伊打開蠻牛飲料之瓶蓋時,並沒有發現任何 異狀,伊打開後直接就喝了一大口,並沒有看瓶身,之後就 什麼都不知道了,隔了好幾天等伊醒來,才知道躺在醫院內 等語(見原審卷㈡第六五至六八頁),而證人亦為被害人即 偕同戊○○前往之乙○○,於原審同期日審理時亦具結證稱 :伊於九十四年五月十七日晚上二十二點多,開車至OK便 利商店,由戊○○下車去買兩罐蠻牛飲料,伊與戊○○都有 打開來喝,戊○○說,他那瓶怪怪的,伊就跟她拿過來,喝 了一小口含在嘴裡,感覺嘴巴麻麻的,且類似清潔劑的化學 物品味道,伊馬上吐掉,然後伊看到戊○○神情抽搐,很痛 苦,後來又口吐白沫,伊就趕快送她到澄清醫院就醫等語( 見原審卷㈡第五七頁、第六0頁)。 ㈤被害人丁○○於九十四年五月十八日凌晨三時二十分許,至 臺中市○○路○○○號「7-11」便利商店,購取被告所下毒 之「蠻牛」飲料,經喝入後,迅即感到四肢無力,頭暈目眩 ,頸部以上均感發麻,迅即蹌跌搭乘計程車就醫,經醫治後 ,始倖免於死亡等情,亦據證人即被害人丁○○於九十四年 七月七日原審具結證稱:伊於九十四年五月十八日凌晨三時 二十分許,在臺中市○○路○○○號7-11便利商店,購得「 蠻牛」飲料一瓶,伊打開瓶蓋後,馬上喝了一大口,有吞了 一些進去,因感覺不對,馬上就吐掉,而且感覺到頭皮、嘴 巴發麻,手發抖,伊那時看了一下瓶身,才發現貼有「我有 毒請勿喝」的字樣,伊喝飲料時,習慣拿在瓶身的中間,蓋 子打開就直接喝,伊是喝下去才聞到有怪味道,拿的時候並 沒有聞到任何農藥或化學味道等語(見原審卷㈡第七十至七 六頁)。 ㈥參以被害人周乙桂、戊○○及丁○○送醫急救後,均經醫院 發出「病危通知單」,其中被害人周乙桂、戊○○、丁○○ 之血液,在施打解毒劑之前,血液中的Cyanide濃度分別為 七.七UG/ML、七.四UG/ML、一.六UG/ML,各有其等之行 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病歷資料( 見外放證物袋)可稽。又經證人即臺中榮民總醫院急診部主 任洪東榮於原審審理時亦陳稱:一般人血液一cc中只要有一 UG/ML就可能致死,被害人周乙桂、戊○○、丁○○如當時 沒有施打解毒劑,渠三人都會死亡的可能性相當大等語(見 原審卷㈡第八七頁)。再佐以上揭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 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北總內字第0 九四00三五0二0號函及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九 十四年六月十五日藥檢肆字第0九四九四一六八三0號函載 ,足見除周乙桂已死亡外,被害人戊○○、丁○○二人所攝 入之氰化鉀劑量,若未緊急救治,亦足以喪命。雖證人洪東 榮於原審作證時陳稱:被害人周乙桂、戊○○、丁○○誤飲 氰化物的黃金治療時期,依表現來看,只有五至十分鐘等語 ,而各該被害人就醫時間均超出五至十分鐘,而僅發生周乙 桂死亡之事實,姑不問證人洪東榮所述之急救黃金時間所據 為何,本案依之上開證據資料,認被害人戊○○、丁○○ 飲入飲料內之氰化鉀含量,皆足以致死,要屬無疑。 ㈦綜上所述,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添加毒物於飲料混雜 於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之犯行罪證明確。 二、被告將添加毒物之飲料,混雜於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 核係犯刑法第191條之1第2項之罪,其先後11次犯行,時間 相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連續犯,應 以1罪論處,其因而致人於死,係犯同條第3項之罪。公訴人 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云云。按刑法上之故 意,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分為直接故意(或 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或不確定故意)。前者指行為人對 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使之發生(實現)該事實之決 意,進而實施該犯罪決意之行為;後者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 罪之事實,預見其有發生(實現)之可能,因該犯罪事實之 發生(實現)不違背其本意,乃予容認,任其發生(實現) 之情形而言。從而故意之行為,並不以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 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限,即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 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亦以故意 論。但不論其為「明知」或「預見」,皆為故意犯主觀上之 認識,只是程度強弱有別,行為人有此認識進而有「使其發 生」或「任其發生」之意,則形成犯意,前者為確定故意、 直接故意,後者為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經查被告將氰化 鉀毒物添加於飲料,飲食者足以致死固屬事實,惟查被告將 氰化鉀毒物添加於飲料,混雜於陳列販賣飲食物品時,有提 供事實欄所載五項「預防誤食」之措施,被告主觀上並無使 消費者發生死亡或任其發生死亡之意思,觀之被告於知悉有 人誤飲死亡後,即未從事恐嚇取財犯行,更足證被告自始並 無殺人之意思,起訴法條應予變更,被告前犯竊盜案件及盜 匪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在案,二案接續執行 ,於八十七年八月十日因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於 九十二年十月十一日縮刑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同執行完畢 之事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受有期徒 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 犯,除法定本刑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外,其餘部分 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按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於九 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且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 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 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 乃與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 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 據法,是刑法第二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二條既屬適用 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 判時之現行刑法第二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 敘明。又以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 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 累犯加重、自首減輕其他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 形,綜齊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 二十三日著有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經 查: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五十六條關於連續犯之規定,業已刪除 ,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 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 ,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比較新、舊法適用結果,數行 為依新法規定原則上應予併罰,惟依舊法連續犯規定,係以 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是以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 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關於連續犯之規定。 ㈡被告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於五年內之故意再犯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無論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七條或修正後第四十七 條第一項之規定均構成累犯,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即應 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四、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原無不合,惟查被告 係犯刑法第191條之1第3項之罪,原判決誤認被告係犯刑法 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尚有未當,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 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 前有竊盜、強盜前科紀錄,素行不佳,其妄圖不勞而獲,一 夕致富,竟狠心將攙有足以致人於死之氰化鉀飲料十一瓶, 分處散置於一般消費者輕易可購取之不同處所,以便後續向 企業廠商逞能勒索,案件爆發後,經媒體廣泛報導,已造成 舉國驚慌,餘悸未已,揆被告居心至為狠毒,所為下毒飲品 之行徑可能造成十一人喪失生命,倖未至此,但由其電腦資 料顯示處心積慮籌謀多時,實已泯滅人性,行徑令人髮指, 又考其前犯竊盜案件,經寬貸施予緩刑宣告,未及緩刑期滿 ,旋即再犯強盜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且獲縮短刑期 假釋出監,猶不思自力更生,越年即謀慮本案重罪犯行,顯 見其毫無悛悔向善之心等一切情狀,從重量處以無期徒刑並 依法宣告褫奪公權終身。至被告所有之列表機二台(K102 41LCANON、K10208)、手提電腦(華碩型號L4000L)一台, 及經警在臺北縣中和市○○街○○○巷○○弄○○號三樓被 告住處查扣之其他物品,其中雖有屬被告所有之物,但與在 流通食物下毒犯行無涉,均與法律所規定之「供犯罪所用之 物」之要件不符,爰均不予宣告沒收。至扣案之「蠻牛」飲 料九瓶、「保力達B」二瓶,雖均係供被告犯本案之罪所用 之物,但經被告置放在各該商店時,即認其已拋棄各該飲料 之所有權,而非屬被告所有之物,亦非屬違禁物,自無從併 予宣告沒收。另被告所有,供被告本案犯罪所用之衣褲、帽 子、眼鏡等物,因被告已於犯案後,丟棄於不詳處所,無從 尋獲,已據被告陳述在卷,既未扣案,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 足以證明現仍存在,為免日後執行之困難,爰亦不予宣告沒 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1第2 項、第3項、第47條、第37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6條前段,判 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蕭 錦 鍾                 法 官 胡 森 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 禎 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附表一: ┌──┬────────┬──────────────────────────┬───────┐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定結果 │查扣地點 │ ├──┼────────┼──────────────────────────┼───────┤ │1 │蠻牛飲料1瓶 │㈠約100毫升,取10毫升鑑定,餘約90毫升。 │臺中市市○路63│ │ │ │㈡PH值約為13,呈強鹼性反應。 │號 (全家便利商│ │ │ │㈢呈氰化物陽性(positive)反應。 │店) │ │ │ │㈣檢出氰化物(CN)成分(濃度約為7581ppm)。 │ │ │ │ │㈤檢出高濃度鉀元素成素。 │ │ │ │ │㈥綜合以上各項結果研判,認其含氰化鉀(KCN)成分。 │ │ ├──┼────────┼──────────────────────────┼───────┤ │2 │蠻牛飲料1瓶 │㈠約70毫升,取10毫升鑑定,餘約60毫升。 │臺中市○○路12│ │ │ │㈡PH值約為13,呈強鹼性反應。 │5號 (OK便利商 │ │ │ │㈢呈氰化物陽性(positive)反應。 │店) │ │ │ │㈣檢出氰化物(CN)成分(濃度約為6875ppm)。 │ │ │ │ │㈤檢出高濃度鉀元素成素。 │ │ │ │ │㈥綜合以上各項結果研判,認其含氰化鉀(KCN)成分。 │ │ ├──┼────────┼──────────────────────────┼───────┤ │3 │蠻牛飲料1瓶 │㈠約15毫升,取10毫升鑑定,餘約5毫升。 │臺中市○○路18│ │ │ │㈡PH值約為13,呈強鹼性反應。 │9號 (全家便利 │ │ │ │㈢呈氰化物陽性(positive)反應。 │商店) │ │ │ │㈣檢出氰化物(CN)成分(濃度約為6620ppm)。 │ │ │ │ │㈤檢出高濃度鉀元素成素。 │ │ │ │ │㈥綜合以上各項結果研判,認其含氰化鉀(KCN)成分。 │ │ ├──┼────────┼──────────────────────────┼───────┤ │4 │蠻牛飲料1瓶 │㈠約160毫升,取10毫升鑑定,餘約150毫升。 │臺中市○○路20│ │ │ │㈡PH值約為13,呈強鹼性反應。 │2號 (7-11便利 │ │ │ │㈢呈氰化物陽性(positive)反應。 │商店) │ │ │ │㈣檢出氰化物(CN)成分(濃度約為5841ppm)。 │ │ │ │ │㈤檢出高濃度鉀元素成素。 │ │ │ │ │㈥綜合以上各項結果研判,認其含氰化鉀(KCN)成分。 │ │ ├──┼────────┼──────────────────────────┼───────┤ │5 │蠻牛飲料1瓶 │㈠約160毫升,取10毫升鑑定,餘約150毫升。 │臺中市○○路9 │ │ │ │㈡PH值約為13,呈強鹼性反應。 │號(7-11便利商 │ │ │ │㈢呈氰化物陽性(positive)反應。 │店) │ │ │ │㈣檢出氰化物(CN)成分(濃度約為5829ppm)。 │ │ │ │ │㈤檢出高濃度鉀元素成素。 │ │ │ │ │㈥綜合以上各項結果研判,認其含氰化鉀(KCN)成分。 │ │ ├──┼────────┼──────────────────────────┼───────┤ │6 │蠻牛飲料1瓶 │㈠約160毫升,取10毫升鑑定,餘約150毫升。 │臺中市○○路2 │ │ │ │㈡PH值約為13,呈強鹼性反應。 │段44號 (義美餅│ │ │ │㈢呈氰化物陽性(positive)反應。 │店) │ │ │ │㈣檢出氰化物(CN)成分(濃度約為5423ppm)。 │ │ │ │ │㈤檢出高濃度鉀元素成素。 │ │ │ │ │㈥綜合以上各項結果研判,認其含氰化鉀(KCN)成分。 │ │ ├──┼────────┼──────────────────────────┼───────┤ │7 │蠻牛飲料1瓶 │㈠約160毫升,取10毫升鑑定,餘約150毫升。 │臺中市○○路2 │ │ │ │㈡PH值約為13,呈強鹼性反應。 │段496號 (全聯 │ │ │ │㈢呈氰化物陽性(positive)反應。 │社) │ │ │ │㈣檢出氰化物(CN)成分(濃度約為7446ppm)。 │ │ │ │ │㈤檢出高濃度鉀元素成素。 │ │ │ │ │㈥綜合以上各項結果研判,認其含氰化鉀(KCN)成分。 │ │ ├──┼────────┼──────────────────────────┼───────┤ │8 │蠻牛飲料1瓶 │㈠約160毫升,取10毫升鑑定,餘約150毫升。 │臺中市○○路15│ │ │ │㈡PH值約為13,呈強鹼性反應。 │0號 (裕毛屋超 │ │ │ │㈢呈氰化物陽性(positive)反應。 │級市場) │ │ │ │㈣檢出氰化物(CN)成分(濃度約為7122ppm)。 │ │ │ │ │㈤檢出高濃度鉀元素成素。 │ │ │ │ │㈥綜合以上各項結果研判,認其含氰化鉀(KCN)成分。 │ │ ├──┼────────┼──────────────────────────┼───────┤ │9 │保力達B飲料1瓶 │㈠約600毫升,取50毫升鑑定,餘約550毫升。 │臺中市○○路2 │ │ │ │㈡PH值約為10,呈鹼性反應。 │段98號 (康是美│ │ │ │㈢呈氰化物陰性(negative)反應。 │藥局) │ │ │ │㈣檢出酒精成分(此飲料原即含有酒精成分)。 │ │ │ │ │㈤檢出高濃度鉀元素成素。 │ │ │ │ │㈥因在PH值低於12之水溶液中,氰根 (CN-)會形成氫氰酸(H│ │ │ │ │ CN)氣體而逸散,未便研判是否含有氰化鉀(KCN)成分。 │ │ ├──┼────────┼──────────────────────────┼───────┤ │10 │蠻牛飲料1瓶 │㈠約100毫升,取10毫升鑑定,餘約90毫升。 │臺中市○○路2 │ │ │ │㈡PH值約為13,呈強鹼性反應。 │段172號 (丸久 │ │ │ │㈢呈氰化物陽性(positive)反應。 │生鮮超級市場) │ │ │ │㈣檢出氰化物(CN)成分(濃度約為7581ppm)。 │ │ │ │ │㈤檢出高濃度鉀元素成素。 │ │ │ │ │㈥綜合以上各項結果研判,認其含氰化鉀(KCN)成分。 │ │ ├──┼────────┼──────────────────────────┼───────┤ │11 │保力達B飲料1瓶 │㈠約600毫升,取50毫升鑑定,餘約550毫升。 │臺中市○村路1 │ │ │ │㈡PH值約為10,呈鹼性反應。 │段686號 (全成 │ │ │ │㈢呈氰化物陰性(negative)反應。 │藥局) │ │ │ │㈣檢出酒精成分(此飲料原即含有酒精成分)。 │ │ │ │ │㈤檢出高濃度鉀元素成素。 │ │ │ │ │㈥因在PH值低於12之水溶液中,氰根 (CN-)會形成氫氰酸(H│ │ │ │ │ CN)氣體而逸散,未便研判是否含有氰化鉀(KCN)成分。 │ │ └──┴────────┴──────────────────────────┴───────┘ 附表二: ┌──┬─────────┬──────────┬─────────┐ │編號│原扣案送鑑定之編號│毒物總含量 (毫克) │估計攝入量 (毫克) │ ├──┼─────────┼──────────┼─────────┤ │1 │1 │1212.96 │454.86 │ ├──┼─────────┼──────────┼─────────┤ │2 │2 │1100 │648.75 │ ├──┼─────────┼──────────┼─────────┤ │3 │3 │995.6 │902 │ ├──┼─────────┼──────────┼─────────┤ │4 │4 │934.56 │ │ ├──┼─────────┼──────────┼─────────┤ │5 │5 │932.64 │ │ ├──┼─────────┼──────────┼─────────┤ │6 │6 │867.68 │ │ ├──┼─────────┼──────────┼─────────┤ │7 │7 │1191.36 │ │ ├──┼─────────┼──────────┼─────────┤ │8 │8 │1139.52 │ │ ├──┼─────────┼──────────┼─────────┤ │9 │10 │365.12 │ │ └──┴─────────┴──────────┴─────────┘ 附表三: ┌──┬─────────────────────┬─────────────┐ │編號│混雜毒物飲料之商店所在及商號 │混雜之毒品飲料名稱及數量 │ ├──┼─────────────────────┼─────────────┤ │1 │臺中市○村路○段○○○號「全成」藥局 │「保力達B」飲料1瓶。 │ ├──┼─────────────────────┼─────────────┤ │2 │臺中市○○路○○○號「裕毛屋」超級市場 │「蠻牛」飲料1瓶。 │ ├──┼─────────────────────┼─────────────┤ │3 │臺中市○○路○段○○號「康是美」藥局 │「保力達B」飲料1瓶。 │ ├──┼─────────────────────┼─────────────┤ │4 │臺中市○○路○段○○○號「丸久」生鮮超級市場 │「蠻牛」飲料1瓶。 │ ├──┼─────────────────────┼─────────────┤ │5 │臺中市○○路○段○○○巷○○號「全聯社」超級市場│「蠻牛」飲料1瓶。 │ ├──┼─────────────────────┼─────────────┤ │6 │臺中市○○路○段○○號「義美」餅店 │「蠻牛」飲料1瓶。 │ ├──┼─────────────────────┼─────────────┤ │7 │臺中市○○路○○○號「7—11」便利商店 │「蠻牛」飲料1瓶。 │ ├──┼─────────────────────┼─────────────┤ │8 │臺中市○○路○○○號「OK」便利商店 │「蠻牛」飲料1瓶。 │ ├──┼─────────────────────┼─────────────┤ │9 │臺中市市○路○○號「全家」便利商店 │「蠻牛」飲料1瓶。 │ ├──┼─────────────────────┼─────────────┤ │10 │臺中市○○路○○○號「全家」便利商店 │「蠻牛」飲料1瓶。 │ ├──┼─────────────────────┼─────────────┤ │11 │臺中市○○路○號「7—11」便利商店 │「蠻牛」飲料1瓶。 │ └──┴─────────────────────┴─────────────┘ 附件四: ┌──┬────────────────────────────┬──────┐ │編號│電子郵件內容全文 │備 註 │ ├──┼────────────────────────────┼──────┤ │1 │葉董事長: │見原審卷㈡第│ │ │臺灣的媒體,真是太好操弄了,也不過丟幾瓶【毒飲料】……本│139頁 │ │ │來想綁架你勒索一億元,但近距離觀察葉董及周遭環境後,發現│ │ │ │不容易得手,你的年輕有為跟事業經營讓人尊崇,但之前廣告裏│ │ │ │的《汪笨湖》…讓人很感冒 │ │ │ │相信葉董已注意到最近的【保力達】新聞了,這個新聞只是一個│ │ │ │Oriented只是一個“聲東擊西”真正的好戲,現在才開始,不是│ │ │ │開玩笑,也不是臨時起意,這是一樁狠心設計的勒索買賣,根據│ │ │ │實驗…這一小盒無味、毒性猛烈、可溶於水的Cyanide.1/6.可 │ │ │ │以殺死1隻兔子.1/3 可以殺死1條大型狗.1 盒解決1個人綽綽有 │ │ │ │餘,貴公司有自己的生產研發團隊Cyanide的威脅和化學毒性你 │ │ │ │們相當清楚,這一小盒Cyanide不曉能賣葉董你多少錢?一個公 │ │ │ │司?一個經營者的良心?幾條人命?或是對消費者(受害者)無│ │ │ │止盡的愧疚?對於貴公司《集團股東結構較單純》且《年營業額│ │ │ │》及《廣告預算》都很高【附註1】的南部家族大金主來說,這 │ │ │ │一小盒Cyanide會賣給葉董很合理的價格勿報警,一切按照我的 │ │ │ │指示行事。除非葉董想玩大一點,奉陪到底,盡量報警,我們一│ │ │ │定幫忙把貴公司【毒產品】散播在各大傳媒,臺灣是《媒體治國│ │ │ │》就是要腥羶味【附註2】太好利用了,到時候貴公司【毒產品 │ │ │ │】絕對會以最大條,最血腥的方式,上全臺灣各大媒體頭條,爆│ │ │ │炸威力絕對比【保力達】的新聞,更勝千倍萬倍,幾十年來的公│ │ │ │司名譽形象將毀於一旦,那時候貴公司的損失可能是好幾個資本│ │ │ │額,處理不好甚且會賠上公司,想想看幾十年來葉清山董事長辛│ │ │ │苦經營有成的集團事業,就這樣毀在你手上→葉董,你輸得起嗎│ │ │ │? │ │ │ │《青島啤酒含甲醛和禁播》及《藥酒檳榔攤禁賣》事件,雖沒有│ │ │ │把貴公司打敗,但企業經營的真正挑戰在危機處理,希望葉董能│ │ │ │好好想清楚,你是生意人也是經營者,利弊得失,應有盤算,如│ │ │ │葉董付款乾脆,保證不再找貴公司麻煩,也不會讓葉董白白花這│ │ │ │一筆錢,不要忘了【保力達】的損失,就是【維士比】業績的提│ │ │ │升,在商言商(商場厚黑),我們一拿到錢,只要葉董你點個頭│ │ │ │,會幫你悄悄再毒【保力達】,跟我們做這筆生意,非但沒有損│ │ │ │失,今年【維士比】周邊飲料產品業績再增加30~40%決不是問│ │ │ │題,我們求的對貴公司來說只是小財,但如果葉董執意不付款,│ │ │ │導致這件事《爆》到無法收拾,到時候10個葉董事長也無法危機│ │ │ │處理,如果我們沒有拿到錢對我們來說沒什麼改變,但【維士比│ │ │ │】的命運就大不同了,是要付錢消災又能提升產品業績?或可能│ │ │ │賠上公司加幾條人命?相信答案已經很清楚了 │ │ │ │不要低估我們的狠毒決心,這是一次【專業】出手,你的周圍及│ │ │ │整棟大樓都有我們的眼線,再強調一次,...,勿自作聰明,│ │ │ │一切按照我們的指示行事,在交款過程中…我們會不斷的反偵測│ │ │ │,如有警察的影子或交款過程稍有差錯,惡果自行負責,並準備│ │ │ │召開【收屍記者會】有錢不是最大,不要錢的才可怕,我們寧可│ │ │ │不要錢,也要把這件《刑案事件》搞成臺灣重大《社會事件》,│ │ │ │讓臺灣人民永遠永遠無法原諒三洋維士比集團!直到貴公司倒閉│ │ │ │!講了那麼多,狠話說盡,葉董還會報警嗎? │ │ │ │沒關係,我們在規劃這件案子時,就是以你會報警為出發點去思│ │ │ │考與沙盤推演,如果葉董不信邪又鐵齒,而我們的【6級管制藥 │ │ │ │品】庫存又夠多,看來這場【唯死必】毒死戰,將無法避免,你│ │ │ │要選擇危機?還是轉機? │ │ │ │葉董,關鍵在此>付款!勿報警! │ │ │ │葉董:準備25萬美金(現鈔),這次勒索交易是不二價!依貴公│ │ │ │司財力要個幾仟萬幾億,也不是問題,但有3點原因定出這個價 │ │ │ │位:⑴我們不是走投無路的亡命之徒,不求大富大貴,總不能讓│ │ │ │兄弟們做白工⑵最近【保力達】的企業形象和業績損失,絕對超│ │ │ │過25萬美金,相對的貴公司周邊飲料產品業績比往常《加倍》持│ │ │ │續增加中……所以這25萬美金你們很快又可賺回來…⑶我們不喜│ │ │ │歡《討價還價》那是警方慣用的技倆,警方插花《監聽》《鎖定│ │ │ │》《拖延戰術》…等等各種偵緝步驟,只會讓我們的交易拖泥帶│ │ │ │水,所以開出這個不算高的價位,就是希望葉董審慎思考,報警│ │ │ │真的可以幫助貴公司嗎?盜亦有道,如葉董付款乾脆,保證不再│ │ │ │找麻煩 │ │ │ │→這次勒索交易的【交款者】我們指定貴公司企劃部門:胡翊暄│ │ │ │小姐來執行,準備好25萬美金(現鈔)並叫胡小姐的行動電話開│ │ │ │機,等候我們進一步指示交款,胡小姐的手機號碼及胡小姐的 │ │ │ │yahoo奇摩電子信箱e-mail帳號刊登在【蘋果日報】高雄版的《 │ │ │ │小啟》連續3天,內容刊登如範例【附註3】 │ │ │ │如果3天內沒有看到刊登,貴公司【毒飲料】就會悄悄流入市面 │ │ │ │,消費者就等著中毒,不信邪!就試試看! │ │ │ │中國情義聯盟臺灣分會 何秘書 │ │ ├──┼────────────────────────────┼──────┤ │2 │葉董事長: │見94年度偵字│ │ │你的年輕有為跟事業經營讓人尊崇,但之前廣告裏的《汪笨湖》│第第9131號偵│ │ │讓人很感冒… │查卷第205頁 │ │ │相信你已注意到最近的【狗】新聞了,沒錯!這個新聞只是一個│ │ │ │Oriented只是一個熱身 │ │ │ │真正的好戲,現在開始,這不是開玩笑,也不是臨時起意,更不│ │ │ │是走投無路,被逼急的亡命之徒行為,比較像是一樁狠心,精緻│ │ │ │設計的勒索買賣,這一小瓶Cyanide不曉得能賣你多少錢?一個 │ │ │ │公司?一個經營者的良心?幾條人命?或是對消費者(受害者)│ │ │ │無止盡的愧疚?對年營業額及廣告預算都很高【附註1】的貴公 │ │ │ │司來說,這一小瓶Cyanide的價格會很合理的 │ │ │ │根據實驗……這一小包的Cyanide1/3.可以殺死1隻兔子.1/2包. │ │ │ │可以殺死1條大型狗.1 包解決1個人綽綽有餘,相信貴公司有自 │ │ │ │己的研發團隊Cyanide的威脅和化學毒性你們相當清楚 │ │ │ │. 切勿報警●勿耍花樣●一切按照我們的指示行事。除非你想玩│ │ │ │大一點,我們奉陪到底,盡量報警,我們一定幫忙把毒訊息散播│ │ │ │在網路及各大電子,平面傳媒,臺灣的媒體很嗜血【附註2】就 │ │ │ │條大頭蒼繩,哪裡有大便就往哪裏鑽Power很夠,太好利用了, │ │ │ │到時候你們的毒產品絕對會以最血腥的方式上全臺灣各大媒體頭│ │ │ │條!!幾十年來的公司名譽將毀於一旦!!那時候貴公司的損失│ │ │ │絕對是好幾個資本額,甚且會賠上公司,想想看幾十年來葉清山│ │ │ │董事長辛苦經營有成的集團事業就這樣毀在你手上→你,輸得起│ │ │ │嗎? │ │ │ │你們有錢不是最大,不要錢的我們才是最大,如果我們沒有拿到│ │ │ │錢對我們來說沒什麼改變,但貴公司的命運就大不同了,是要付│ │ │ │錢消災??或賠上公司加幾條人命??相信答案已經很清楚了 │ │ │ │我們還沒有決定,這1小瓶Cyanide要賣你多少錢?葉董事長:你│ │ │ │放心!我們也不會獅子亂開口! │ │ │ │先把這次的《買賣交款管道》建立起來,企劃部:胡翊暄小姐就│ │ │ │是以後這件買賣的《交款者》,叫胡小姐的行動電話開機,等候│ │ │ │我們進一步指示行事,胡小姐的手機號碼及胡小姐的yahoo. │ │ │ │e-mail帳號刊登在蘋果日報高雄版的《小啟》連續3天,如【附 │ │ │ │註3】如果2天內沒有刊登,客人就等著中毒,不信邪!!!就試│ │ │ │試看!!! │ │ │ │《甲醛》及《檳榔攤禁賣》事件,雖沒有把你們打敗,但企業經│ │ │ │營的真正挑戰在危機處理,希望葉董事長你能好好想清楚,你是│ │ │ │生意人,利弊得失,我們求的對你來說只是小財,但如果這件事│ │ │ │爆的無法收拾,10個葉董事長也無法危機處理,不要低估我們的│ │ │ │狠毒專業,沒有通盤計劃,我們是不會魯莽跟你勒索的,再強調│ │ │ │一次,勿報警,勿耍花樣,勿自作聰明,一切按照我們的指示行│ │ │ │事,我們這種人的心靈雖充滿邪惡黑暗,但心思卻敏銳犀利,在│ │ │ │交款過程中,如有警察的影子或稍有差錯,惡果自行負責並準備│ │ │ │召開【收屍記者會】到時候-你的忠誠消費者!!絕對會死得比│ │ │ │狗還難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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