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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9 年度上訴字第 217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訴字第2171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淑姿 選任辯護人 詹漢山律師 選任辯護人 熊治璿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年度訴字第4111號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9362號字、98年度 偵字第10734、13102、21688號、98年度調偵字第457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有價證券、詐欺取財(陳原芬 、楊成福)部分,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何淑姿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含主刑及 從刑);又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偽造之「 加勤物流資材股份有限公司」、「徐秀滄」印章各壹顆、偽造附 表二編號1 至4 所示之支票肆張均沒收;又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 ,各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 年,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其餘被訴詐欺取財(陳原芬、楊成福)部分,無罪。 其餘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何淑姿與黃純敏為舊識,於民國78年起,何淑姿即因所服務 之公司須調借現金週轉而向黃純敏借款,其後於81年起,何 淑姿設立方大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方大公司),並自任負責 人,其因需短期資金週轉,且之前曾向黃純敏借款,遂於88 年10月起又向黃純敏借款,黃純敏並透過何淑姿對其他廠商 放款,藉此賺取每月1.2%或1.5%(即週年利率14.4 %或18% )之高額利息。詎何淑姿因需資金週轉,又恐黃純敏擔憂其 借款過多而遭拒,為達其借款之目的,乃以廠商需資金週轉 為由,何淑姿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未經「三益青果 行」負責人戴百達及「鴻彬膠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鴻彬公司)負責人張美雪之同意,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 式偽刻鴻彬公司、「三益青果行」之印章後,利用黃純敏長 期透過何淑姿對其他廠商放款,賺取利息之信任,分別為下 列犯行: ㈠於97年9 月間某日,在附表一編號1 所示其所簽發之支票上 ,指名受款人為「三益青果行」,並在支票背面蓋用偽刻之 「三益青果行」印章,而偽造表示對支票負背書人責任意思 之私文書,向黃純敏佯稱:該支票是「三益青果行」負責人 戴百達提供擔保,並由借款人「三益青果行」在其後背書, 委由伊代向黃純敏借貸週轉資金云云,黃純敏因而答應借款 ,何淑姿則將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支票交付黃純敏而行使 ,以掩飾實際借款人為何淑姿之事實,足以生損害於黃純敏 、三益青果行(即戴百達)。 ㈡於97年10月間某日,在附表一編號2 、3 所示其所簽發之支 票上,指名受款人為鴻彬公司,並同時在支票背面蓋用偽刻 之鴻彬公司印章,而偽造表示對支票負背書人責任意思之私 文書,向黃純敏佯稱:該支票是由鴻彬公司提供擔保,並由 借款人鴻彬公司在其後背書,委由伊代向黃純敏借貸週轉資 金云云,黃純敏因而答應借款,何淑姿則將如附表一編號2 、3 所示之支票交付黃純敏而行使,以掩飾實際借款人為何 淑姿之事實,足以生損害於黃純敏、鴻彬公司。嗣因上開支 票因屆期提示均遭退票,黃純敏向背書人三益青果行(即戴 百達)、鴻彬公司追索無著,始知悉上情。 二、何淑姿因與張瑞嘉之母親黃純敏為舊識,因而認識張瑞嘉。 張瑞嘉因而自96年間起透過何淑姿對其他廠商放款,藉此賺 取利息。何淑姿因需資金週轉,又恐張瑞嘉擔憂其借款過多 而遭拒,為達其借款之目的,乃以廠商需資金週轉為由,於 97年7 月21日至23日間某日,向張瑞嘉借款新臺幣(下同) 110 萬元,隔數日後,張瑞嘉向何淑姿索取借款廠商供擔保 之支票,何淑姿為隱瞞該借款係其本人借款之事實,竟基於 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不詳時、地,未經「鴻彬公司」 負責人張美雪之同意,簽發其所申辦之付款人為台中商業銀 行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票號PNA0000000、票面 金額117 萬5000元(其中7 萬5000元為利息,詳如附表一編 號4 所示)、發票日為97年11月19日之支票上,指名受款人 為鴻彬公司,並在支票背面蓋用偽刻之鴻彬公司印章,而偽 造表示對支票負背書人責任意思之私文書,持以交付張瑞嘉 而行使,以掩飾實際借款人為何淑姿之事實(該支票嗣經張 瑞嘉提示後兌現),足以生損害於鴻彬公司。嗣因何淑姿其 後之另筆借款未能償還(詳如無罪部分所述),而循線查知 上情。 三、何淑姿與王淑女有師生關係,王淑女曾任何淑姿之國小老師 。自83年間起,何淑姿因需短期資金週轉,遂長期向向王淑 女借款,並透過不斷換票之方式以繼續周轉現金,王淑女並 透過何淑姿對其他廠商放款,藉此賺取利息。詎何淑姿竟分 別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或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意,未經「加勤物流資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加勤物流公司)負責人徐秀滄、海衛企業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衛公司)負責人李秉豐、張連美(為 豐丞膠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裕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裕錩公司)負責人林隆盛等人之同意,於不詳時、地, 以不詳方式,偽刻加勤物流公司、徐秀滄、海衛公司、張連 美、裕錩公司之印章,及上開偽刻之鴻彬公司、「三益青果 行」之印章,利用王淑女長期貸與資金週轉及透過何淑姿對 其他廠商放款,賺取利息之信任,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於97年8 月間某日,於其所經營之方大公司申辦之付款人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五權分行、帳號0000000 號之如附表二所 示之支票上,同時擅自填載發票日、金額,並蓋用其所偽造 之加勤物流公司、徐秀滄之印章,接續偽造完成表彰係由加 勤物流公司所簽發,並負擔支票所示票據債務意旨之有價證 券支票4 紙後,而後向王淑女佯稱:該支票係廠商向其繼續 借款云云,將附表二編號1 、3所示支票交付予王淑女,供 擔保使用,如附表二編號2 、4 所示支票則做為支付利息之 用(附表二編號3 支票係附表二編號1 之利息,附表二編號 4 支票則係附表二編號2 之利息),使王淑女陷於錯誤,而 答應借予如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之資金。 ㈡於附表三各發票日之前約6 個月間某日,在不詳地點,在附 表三所示其所簽發之支票上,指名受款人為加勤物流公司等 公司,並同時在支票背面蓋用偽刻之加勤物流公司等公司印 章,而偽造表示對支票負背書人責任意思之私文書,向王淑 女佯稱:該支票是由加勤物流公司等公司行號提供擔保,並 由借款人加勤物流公司等公司行號在其後背書,委由伊代向 王淑女借貸週轉資金云云,王淑女因而答應借款,何淑姿則 將如附表三所示之支票交付王淑女而行使,以掩飾實際借款 人為何淑姿之事實,足以生損害於於王淑女、加勤物流公司 、海衛公司、張連美、裕錩公司、「三益青果行」(即戴百 達)、鴻彬公司等(偽造之背書詳如附表三所示)。嗣因上 開支票因屆期提示均遭退票,王淑女向背書人追索,始知上 情。 四、案經黃純敏、張瑞嘉、王淑女告訴及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 查站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上訴人即被告何淑姿(下稱被告)就本案犯罪事實所為不利 於己之自白,經核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出於強暴 、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方法 之情事,且調查結果亦與卷內其他證據資料所呈現之犯罪事 實相符,依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之規定,自得作為證 據。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 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 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查本案作為認定事 實所引用審判外之其餘相關供述證據,雖屬傳聞證據,惟公 訴人、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表示同意援引作 為證據(見本院卷一第148 頁),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 明異議,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 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 諸前開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三、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55 條第2 項規定:「無證據能力、未經 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在學理上,以嚴 謹證據法則稱之,係為保護被告正當法律程序權益而設,嚴 格限制作為判斷、認定基礎之依據,必須係適格之證據資料 ,並經由完足之證據提示、辨認、調查與辯論,始能為不利 於被告之有罪判決,至於對其有利之無罪判決,自不在此限 。學理上乃有所謂彈劾證據,與之相對照,作用在於削弱甚 或否定檢察官所舉不利被告證據之證明力,是此類彈劾證據 ,不以具有證據能力為必要,且毋庸於判決理由內,特別說 明其證據能力之有無(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4761號判 決參照)。又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 罪事實;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 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及第310 條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 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 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 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 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 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 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 ,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 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 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關於 無罪部分之判決,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 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 決參照) ,先予敘明。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對於偽造如附表二所示之有價證券之事實(即事實 欄三之㈠部分),坦承不諱;對於事實欄一、二、三之㈡部 分,固坦承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及附表三所示之支票背 書部分,確未經過各該背書人加勤物流公司、海衛公司、張 連美、三益青果行、裕錩公司、鴻彬公司等公司行號之同意 ,各該等印章及印文均係偽刻及偽造之事實,然矢口否認有 何行使偽造文書等犯行,辯稱略以:黃純敏是伊乾媽,她從 70幾年就開始透過伊在放款,她有資金會告訴伊,想要賺利 息,包括她女兒張瑞嘉也是想要賺利息,主動交錢給伊,不 是伊去騙,至於黃純敏、張瑞嘉所持有之如附表一之支票背 書章,不是伊蓋的。至於王淑女部分,依據伊與王淑女間之 借款模式,支票背面之加勤物流公司、海衛公司、張連美、 三益青果行、裕錩公司、鴻彬公司等人背書,無非僅為伊與 王淑女二人借款模式之一部,而作為規避稅捐之方式,而實 質上無足生損害於上開公司之虞,這些印章都是王淑女保管 使用云云。被告之辯護人則為被告辯稱:關於原審判決詐欺 有罪部分,從被告提出的上證五,可看出退票當日指定付款 給陳原芬,另外提出被告購買廢料的發票,證人徐秀滄在鈞 院也作證被告近十年來一直從事塑膠次級原料的買賣,從這 些證據可以顯示被告當時跟楊成福、陳原芬之間確實是借款 或是投資,都是要購買廢料,跳票當時,也確實當天指定轉 帳去陳原芬的戶頭,非如陳原芬他們所述的詐欺取財。原審 判決就犯罪事實五部分認定係犯詐欺取財罪有誤,請撤銷改 判無罪。第二,就原審認被告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 證券部分,本件王淑女主張這些盜蓋加勤物流印章作為發票 人的支票是分兩次交付,然而被告一直主張是一次交付,事 實究竟是一次或兩次交付,除了王淑女單一指訴是兩次交付 外,沒有其他補強證據。從利息的計算,被告有提出是如何 計算利息,而雙方也不爭執所開立的有本金支票及利息支票 ,從相關資料可看出應是被告所述的一次交付才對,而且支 票都是連號的。第三,就原審判決被告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 ,被告一直辯解這是雙方長期放款內部交易的做帳憑證,上 訴理由狀有附上王淑女所自行計算、簽名的對帳單,可以看 出這些支票都是由王淑女要求換票,當然被告也說他沒有強 有力的積極證據可以證明自己所述為真。王淑女來告拿出很 多退票,被告也提供被告開給王淑女的兌現票明細表,請鈞 院看這些兌現的票,後面也是指名三益青果行等,都是從方 大實業的戶頭去領,所以兩人的密切關係可以由此看出。而 被告提供他的家人帳戶給王淑女使用,王淑女不否認此事實 ,他們兩人確實以此方式對外放款,從兌現支票可以看出來 ,但在本案王淑女又否認,說被告騙他的錢,如果這樣怎麼 可能會是從被告的方大公司帳戶去兌領。被告一直說他的票 本來就是開給王淑女作為對帳憑證用,如果所述為真,被告 主觀上有無偽造文書的故意就有很大關係。另這些票為什麼 都是蓋禁止背書轉讓,有平行線被畫掉,上面原來是有蓋章 的,我們要查的是到底墨蓋泥,還是泥蓋墨?一個本來喪失 流通性的票,只能在這個人的戶頭兌現,無法以背書方式轉 讓,從銀行函覆可知,這是確認禁背文字記載是由發票人所 為,如果要塗銷的話,必須劃掉後再蓋章,確認塗銷是由何 人所為,影響到背書是否連續,影響直接抗辯有辦法延續的 問題。今天假如沒有劃掉禁背的行為,這張票根本不可能由 王淑女去提示兌票,因為已經指名給三益青果行等,所以被 告一直辯解,本來就是作為票面結帳用工具,章不是被告刻 的,票在王淑女的手上,根本不需要去劃掉,如果要這麼做 只要不指名就可以了,流通性存在,這張票王淑女隨時可以 去兌領,一定很安全,但是這張票指名加上禁背,誰有這個 動機劃掉禁背再蓋背後的章?王淑女一直指稱,這是被告以 客票的形式來向她騙錢。既然是假客票,被告怎麼可能交給 王淑女時,上面是指名又禁背然後又劃掉,背書人又是受款 人的章?應該是加勤物流拿出來才會變成客票,怎麼會是被 告交出來的票是指名、禁背,後面又有這個章?這與社會經 驗法則不符。這張票客觀上既然指名給三益青果、加勤公司 等,無論發票人是否因為是篆文而看不出來,這不重要。重 要的是,假設是指名支票,持票人就是三益青果行、加勤公 司等,他們如果要來借錢,怎麼會是由被告拿出來,又指名 加勤公司?又把錢花掉?這部分我們一直請求調查,既然無 法鑑定,請鈞院斟酌檢察官就此部分無法證明。誰有需要去 兌現這些支票,誰就有需要去做這個動作,所以我們認為如 被告所述,這些印章都是王淑女自行去蓋在票上,並非被告 所為。依事證不明利歸被告,刻章、蓋章既然無法證明係何 人所為,請就此部分諭知被告無罪。偽造有價證券部分,被 告一開始就認罪,陳原芬他們也已經獲得賠償,請鈞院斟酌 這些事實,給予從輕量刑等語。惟查: 一、就事實欄一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部分: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黃純敏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證述甚 詳(見98年度偵字第13102 號卷第3 至4 頁、第13至15頁、 原審卷一第86-1至89頁背面、原審卷二第145 頁背面),並 有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之支票3 紙附卷可稽(見98年度 偵字第13120 號卷第8 至10頁),而被告亦坦承係因向黃純 敏借款而交付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之支票(見原審卷一 第88頁背面至第89頁、原審卷二第145 頁背面)。又蓋用於 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支票上背書之鴻彬公司、三益青果 行印章、印文,確係未經鴻彬公司、三益青果行同意,而屬 偽刻、偽造之印章、印文之事實,亦經證人即鴻彬公司負責 人張美雪、證人即三益青果行負責人戴百達於偵查中證述甚 詳(見98年度偵字第13102 號卷第15頁、第32頁)。故被告 因借款而交付有偽造背書之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支票予 黃純敏,以供擔保之事實,即堪認定。 ㈡又被告與黃純敏為舊識,何淑姿長期向黃純敏調借現金週轉 ,黃純敏並透過何淑姿對其他廠商放款,藉此賺取利息,黃 純敏因此長期借貸關係而信任被告,而未發現被告所交付之 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支票之發票人為何淑姿本人,誤信 被告所言,該筆借款為其他廠商之借款等情,亦據證人黃純 敏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證述在卷(見98年度偵字第13102 號 卷第3 至4 頁、第13至15頁、原審卷一第86-1至89頁背面、 原審卷二第145 頁背面)。另徵之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 支票所蓋用之「何淑姿」印文,並非一般人較易辨識之楷書 、隸書,而係較難辨識之篆體字,亦經本院勘驗在卷,有勘 驗筆錄附卷足憑(見本院卷六第192 頁)。再加以如附表一 編號1 至3 所示支票上均有指明受款人,背面復有指明受款 人之背書,衡情與一般客票之外觀相同,而被告與黃純敏間 又有長期資金往來之信任關係存在,故證人黃純敏證稱:誤 信被告稱該筆借款為其他廠商之借款等語,核與常情相符, 應堪採信。 ㈢另被告亦長期向黃純敏借貸週轉之事實,復據被告供承在卷 (見原審卷一第70頁、第88頁背面至第89頁、第309 頁), 核與證人黃純敏證述相符,足認被告此部分之自白與事實相 符,應堪採信。被告既得以自己之名義,向黃純敏借貸,卻 捨此不為,反而向黃純敏佯稱:該支票是借款人提供擔保, 並由借款人在其後背書,委由伊代向黃純敏借貸週轉資金云 云,並交付外觀頗似客票之有偽造背書之如附表一編號1 至 3 所示支票予黃純敏,以供擔保,其顯然係因需資金週轉, 又恐黃純敏擔憂其借款過多而遭拒,為達其借款之目的,乃 以廠商需資金週轉為由,而為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 ㈣被告於偵查時已供稱:附表一編號2 、3 之支票,應該是在 97年10月份左右開的,附表一編號1 之支票,應該是在97年 8 月或9 月之間所開的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13102 號卷第 17頁),核與證人黃純敏於偵查中所陳:附表一編號1 至3 這幾張支票都是在票期前的3 個月所借的等語(見98年度偵 字第13102 號卷第4 頁)大致相符。參以附表一編號2 及3 之支票發票日期,雖間隔約2 個月,而證人黃純敏於原審審 理時雖稱:附表一部分支票交付的時間,編號3 為97年10月 18日,編號2 為97年11月25日,編號1 為97年9 月24日云云 (見原審卷二第145 頁背面),惟證人黃純敏於偵查時已稱 :被告向我借錢的詳細日期已忘記了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 13102 號卷第3 頁),足證附表一編號2 、3 之交付日期, 證人黃純敏顯亦無法確定,且附表一編號2 、3 部分支票既 係同一受款人,故本院依罪疑有利被告之原則,認附表一編 號2 、3 之簽發交付時間應為97年10月,附表一編號1 之簽 發交付時間應為97年9 月。 二、就事實欄二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部分: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張瑞嘉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證述甚 詳(見98年度偵字第523 號卷第8 至10頁、第92至93頁、第 127 頁、原審卷一第307 至309 頁),並有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之支票1 紙附卷可稽(見98年度偵字第523 號卷第117 頁),而被告亦坦承係因向張瑞嘉借款而交付如附表一編號 4 所示之支票(見98年度偵字第523 號卷第127 頁、原審卷 一第309 頁、原審卷二第145 頁背面)。又蓋用於如附表一 編號4 所示支票上背書之鴻彬公司印章、印文,確係未經鴻 彬公司同意,而屬偽刻、偽造之印章、印文之事實,亦經證 人即鴻彬公司負責人張美雪於偵查中證述甚詳(見98年度偵 字第13102 號卷第15頁)。故被告因借款而交付有偽造背書 之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支票予張瑞嘉,以供擔保之事實,即 堪認定。 ㈡又被告與張瑞嘉為舊識,何淑姿長期向張瑞嘉調借現金週轉 ,張瑞嘉並透過何淑姿對其他廠商放款,藉此賺取利息,張 瑞嘉因此長期借貸關係而信任被告,而未發現被告所交付之 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支票之發票人為何淑姿本人,誤信被告 所言,該筆借款為其他廠商之借款等情,亦據證人張瑞嘉於 偵查及原審審理時證述在卷(見98年度偵字第523 號卷第8 至10頁、第92至93頁、第127 頁、原審卷一第307 至309 頁 )。另徵之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支票所蓋用之「何淑姿」印 文,並非一般人較易辨識之楷書、隸書,而係較難辨識之篆 體字,亦經本院勘驗在卷,有勘驗筆錄附卷足憑(見本院卷 六第192 頁)。再加以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支票上均有指明 受款人,背面復有指明受款人之背書,衡情與一般客票之外 觀相同,而被告與張瑞嘉間又有長期資金往來之信任關係存 在,故證人張瑞嘉證稱:誤信被告稱該筆借款為其他廠商之 借款等語,核與常情相符,應堪採信。 三、就事實欄三之㈠所示之偽造有價證券、詐欺取財等犯行部分 :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原審坦承在卷(見原審卷一第86 -1 頁、原審卷二第145 頁背面),並據證人王淑女於偵查 及原審審理時(見98年度偵字第10734 號卷第92至93頁、原 審卷一第89至92頁、原審卷二第145 頁背面)證述甚詳,且 有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4 紙附卷可稽(見98年度偵字第1073 4 號卷第9 至11頁)。又蓋用於如附表二所示支票上發票人 欄之加勤物流公司、徐秀滄之印章、印文,確係未經加勤物 流公司、徐秀滄同意,而屬偽刻、偽造之印章、印文之事實 ,亦經證人即加勤物流公司負責人徐秀滄於偵查中證述甚詳 (見98年度偵字第13102 號卷第28至29頁),足認被告此部 分不利於己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故被告因借款而 偽造並交付偽造之如附表二編號1 、3所示支票予王淑女, 供擔保使用,如附表二編號2 、4 所示支票則做為支付利息 之用(附表二編號3 支票係附表二編號1 之利息,附表二編 號4 支票則係附表二編號2 之利息)之事實,即堪認定。 ㈡又告訴人王淑女於原審雖陳稱:「(附表二的支票是何時交 付?)附表二部分四張票是分二次交付,編號一、三先交給 我,是在九十七年七月,後再交付編號二、四的支票,是九 十七年八月交付,都是在被告公司交付的。」、「被告是分 二次交付給我的。」云云(見原審卷二第145 頁背面)。惟 被告堅稱:「(提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五權分行8686帳號 方大公司帳戶支票影本4 張,票號分別為:UW0000000 、UW 0000000 、UW0000000 、UW0000000 面額共1,447 萬7,000 元,支票發票日分別為97.11.30、98.01.31及98.02.28)請 問這4 張支票是否是你交付給王淑女抵押調現?何時調現的 ?)(經檢視後回答)這4 張支票是我於97年9 月間我開立 這4 張支票交付給王淑女換票抵押,其中票號UW0000000 、 UW0000000 之支票係之前之借款到期換票,UW0000000 、UW 0000000 係該借款所需支付之利息,我與王淑女金錢往來的 模式都是以現金往來,王淑女不會將我所開立當抵押的支票 存入銀行兌領,而是票期到期後,我拿現金將該抵押之支票 換回作廢,若繼續借款則再換票。」等語(見警卷第248 頁 ),而證人王淑女於原審亦證稱:「(附表二的支票借款與 票面金額是否相符?)本金部分就是編號一、二支票,編號 三、四的都是利息。」、「(借款日距離票載發票日有多久 ?)半年的期票。」、「附表二編號一的金額是六百七十五 萬元,你方才說一手交錢一手交票,票期是半年?)這是換 票,最原始的票應該是九十年間。」、「(你的意思就是票 大概已經換了十六次?)被告就是半年換一次票,利息是月 息百分之一點二,利息沒有算入本金開票,利息都是另開票 。」等語(見原審卷一第89頁背面、第90頁、第90頁背面至 91頁)。觀諸上開被告供述與證人王淑女證述情節,足徵如 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支票係被告長期向王淑女借貸之2 筆 本金,其2 人間之借貸結算期間約半年,利率為每月百分之 1.2 等事實,已堪認定。是本金675 萬元,利率每月百分之 1.2 ,半年之利息即為48萬6000元(計算式:0000000 元 1.2%月息6 月=486000元);日息則為2700元(計算式: 0000000 元1.2%月息30天=700 元),故如附表二編號 4 所示利息支票,為6 月整之利息,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支 票,則係6 月又2 日之利息。復觀之如附表二編號1 、2 所 示支票之發票日均為98年2 月28日,以被告與王淑女間約半 年結算一次之借貸方式,及利息計算之結果觀之,2 筆借款 於同一日結算,即與事證相符。且以利息計算之結果觀之, 足證告訴人王淑女於原審陳稱:附表二部分4 張票是分2 次 交付云云,顯與事證不符,不足採信。更何況以附表二編號 1 至4 所示之支票號碼觀之,倘證人王淑女所述:附表二編 號1 、3 所示之支票是97年7 月間交付,附表二編號2 、4 所示之支票是97年8 月間交付云云屬實,豈有附表二編號1 、3 所示之支票號碼不連號(分別為UW0000000 、00000000 0 號),附表二編號2 、4 所示之支票號碼亦不連號(分別 為UW0000000 、UW0000000 號),在附表二編號1 、3 所示 之本金與利息支票間,穿插一次本金支票(即UW0000000 號 支票),在附表二編號2 、4 所示之本金與利息支票間,穿 插一次利息支票(即UW0000000 號支票)之理?故依據上開 支票號碼開立之情形觀之,被告辯稱:因半年結算一次,同 時開立4 張支票等語,核與事證相符,應堪採信。故附表二 編號1 至4 所示之支票為被告同時開立之事實,足堪認定。 四、就事實欄三之㈡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部分: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王淑女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證述甚 詳(見98年度偵字第10734 號卷第119 頁、原審卷一第89至 92頁、原審卷二第145 頁背面至第146 頁),並有如附表三 所示之支票57紙附卷可稽(見98年度偵字第10734 號卷第14 至66頁),而被告亦坦承係因向王淑女借款而交付如附表三 所示之支票(見警卷第246 至258 頁、98年度偵字第10734 號卷第89至92頁、原審卷二第145 至146 頁)。又蓋用於如 附表三所示支票上背書之印章、印文,確係未經加勤物流公 司、徐秀滄、海衛公司、張連美、裕錩公司、「三益青果行 」、鴻彬公司等同意,而屬偽刻、偽造之印章、印文之事實 ,亦經證人即加勤物流公司負責人徐秀滄、證人即海衛公司 負責人李秉豐、證人即豐丞公司負責人張連美、證人即裕錩 公司負責人林隆盛、證人即「三益青果行」負責人戴百達、 證人即鴻彬公司負責人張美雪等人於偵查中證述甚詳(見98 年度偵字第13102 號卷第15頁、第26至35頁)。故被告因借 款而交付有偽造背書之如附表三所示支票予王淑女,以供擔 保之事實,即堪認定。 ㈡又被告與王淑女為舊識,被告長期向王淑女調借現金週轉, 王淑女並透過被告姿對其他廠商放款,藉此賺取利息,王淑 女因此長期借貸關係而信任被告,而未發現被告所交付之如 附表三所示支票之發票人為何淑姿本人或其經營之方大公司 ,誤信被告所言,該筆借款為其他廠商之借款等情,亦據證 人王淑女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證述在卷(見98年度偵字第10 734 號卷第119 頁、原審卷一第89至92頁、原審卷二第145 頁背面至第146 頁)。另徵如附表三所示支票所蓋用之「何 淑姿」、「方大實業有限公司」印文,並非一般人較易辨識 之楷書、隸書,而係較難辨識之篆體字,亦經本院勘驗在卷 ,有勘驗筆錄附卷足憑(見本院卷六第192 頁)。再加以如 附表三所示支票上均有指明受款人,背面復有指明受款人之 背書,衡情與一般客票之外觀相同,而被告與王淑女間又有 長期資金往來之信任關係存在,故證人王淑女證稱誤信被告 稱該筆借款為其他廠商之借款等語,核與常情相符,應堪採 信。 ㈢另被告亦長期向王淑女借貸週轉之事實,復據被告供承在卷 (見98年度偵字第10734 號卷第89至90頁、原審卷一第70頁 ),核與證人王淑女證述相符,足認被告此部分之自白與事 實相符,應堪採信。被告既得以自己之名義,向王淑女借貸 ,卻捨此不為,反而向王淑女佯稱:該支票是借款人提供擔 保,並由借款人在其後背書,委由伊代向王淑女借貸週轉資 金云云,並交付外觀頗似客票之有偽造背書之如附表三所示 支票予王淑女,以供擔保,其顯然係因需資金週轉,又恐王 淑女擔憂其借款過多而遭拒,為達其借款之目的,乃以廠商 需資金週轉為由,而為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 ㈣再被告於警詢中供稱:「(提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臺中分 行支存71737 帳號何淑姿帳戶支票影本7 張,票號分別為: EN0000000 、EN0000000 、EN0000000 、EN0000000 、EN00 00000 、EN0000000 、EN0000000 ,支票發票日分別為97.1 2.27、98.01.31、98.02.28、98.03.10、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臺中分行支存25018 帳號方大公司支票影本1 張,票號EN00 00000 支票發票日為98.01.17及永豐銀行西屯分行支存0000 000000帳號方大公司帳戶支票影本1 張,票號AA0000000 , 支票發票日為98.03.05,9 張支票面額共4,342 萬3,000 元 ,請問這9 張支票是否是你交付給王淑女抵押調現?這9 張 由你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臺中分行支存71737 帳號何淑姿帳戶 、25018 帳號方大公司帳戶及永豐銀行西屯分行支存000000 0000帳號方大公司帳戶等帳戶開立之支票,支票受款人均指 名加勤公司,這9 張支票支票背面均蓋有加勤公司之背書章 ,請問這9 張支票,是否均由加勤公司經手背書,再交回給 你持向王淑女抵押調現?何時調現的?)(經檢視後回答) 我與王淑女往來的模式均是持3 至6 個月票期的支票向王淑 女週轉換票,這9 張支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臺中分行支存 7173帳號等帳戶開立之支票,是我於97年9 月至97年11月問 交付給王淑女換票抵押無誤,這9 張支票受款人雖指名加勤 公司,但加勤公司並未收受過該9 張支票,且該9 張支票均 非由加勤公司經手背書,支票所蓋加勤公司背書章,是王淑 女所蓋的。」、「(提示:安泰商業銀行臺中分行支存0000 0000帳號方大公司帳戶支票影本1 張,票號AG0000000 ,支 票發票日為98.01.05、臺中商業銀行北屯分行支存5356帳號 何淑姿帳戶支票影本4 張,票號分別為:PNA0000000、PNA0 000000、PNA0000000、PNA0000000,支票發票日分別為97.1 2.31、98.01.31、98.02.28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美村分行支 存000000000 帳號何淑姿帳戶支票影本1 張,票號:HK0000 000 ,支票發票日為98.02.05,6 張支票面額共1,172 萬3, 320 元,請問這6 張支票是否是你交付給王淑女抵押調現? 何時調現的?)(經檢視後回答)這6 張支票是我於97年9 月至97年11月間交付給王淑女換票週轉當作抵押。」、「( 提示:彰化商業銀行水湳分行支存000000000 帳號方大公司 帳戶支票影本2 張,票號分別為:C00000000 、C00000000 ,支票發票日分別為97.11.30及97.12.08,面額共132 萬元 ,請問這2 張支票是否是你交付給王淑女抵押調現?何時調 現的?)(經檢視後回答)這2 張支票是我於97年7 、8 月 間交付給王淑女換票抵押。」、「(提示:安泰商業銀行台 中分行支存000000000 帳號何淑姿帳戶支票影本2 張,票號 分別為:AG0000000 、AG0000000 ,支票發票日分別為97.1 1.30及97.12.31,面額共146 萬元,請問這2 張支票是否是 你交付給王淑女抵押調現?何時調現的?)(經檢視後回答 )這2 張支票是我於97年8 月間交付給王淑女換票抵押的。 」、「(提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臺中分行支存00000000帳 號何淑姿帳戶支票影本1 張,票號:EN0000000 ,支票發票 日為98.02.28、臺中商業銀行北屯分行支存5356帳號何淑姿 帳戶支票影本2 張,票號分別為PNA0000000、PNA0000000, 支票發票日分別為97.12.02及98.01.03、第一銀行北臺中分 行支存000000000 帳號方大公司帳戶支票影本8 張,票號分 別為:YA0000000 、YA0000000 、YA0000000 、000000000 、YA0000000 、YA0000000 、YA0000000 、YA0000000 支票 發票日分別為97.11.30、97.12.31、98.01.10、98.01.31, 11張支票面額共3,453 萬110 元,請問這11張支票是否是你 交付給王淑女抵押調現?何時調現的?)(經檢視後回答) 這11張支票是我於97年8 、9 月間交付給王淑女換票抵押的 ,但是其中第一銀行北臺中分行支票票號YA0000000 及0000 00000 等2 張面額共1169萬2600元指名受款人為裕錩司之支 票,是我寄放在王淑女處,該支票需要退還給我,該2 張支 票並非供借款抵押的。」、「(提示:永豐銀行西屯分行支 存000000000 帳號方大公司帳戶支票影本2 張,票號分別為 :AA0000000 、AA0000000 ,支票發票日分別為97.11.30及 98.01.0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臺中分行支存000000000 帳號 何淑姿帳戶支票影本2 張,票號分別為:EN0000000 、EN00 00000 ,支票發票日分別為97.12.05及97.1206 、合作金庫 商業銀行美村分行支存37280 帳號何淑姿帳戶支票影本6 張 ,票號分別為:HK0000000 、HK0000000 、HK0000000 、00 0000000 、HK0000000 、HK0000000 ,支票發票日分別為97 .11.29、97.12.06、97.12.26、98.01.05、98.01.10、98.0 2.05、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竹分行支存132787帳號方大公司 帳戶支票影本2 張,票號分別為:DI0000000 、000000000 ,支票發票日分別為97.12.31及98.01.15、安泰商業銀行臺 中分行支存000000000 帳號方大公司帳戶支票影本7 張,票 號分別為:AG0000000 、AG0000000 、AG0000000 、AG0000 000 、AG0000000 、AG0000000 、AG0000000 ,支票發票日 分別為97.11.25、97.11.30、97.12.17、97.12.27、98.01. 05、98.01.17、98.02.05、臺中商業銀行北屯分行支存5356 帳號何淑姿帳戶支票影本8 張,票號分別為:PNA0000000、 PNA0000000、PNA0000000、PNA0000000、PNA0000000、PNA0 000000、PNA0000000、PNA0000000,支票發票日分別為97.1 2.20、97.12.27、98.01.10、98.01.17、98.01.20、98.01. 27、98.01.28、98.02.27,27張支票面額共3,689 萬8,690 元,請問這27張支票是否是你交付給王淑女抵押調現?何時 調現的?)(經檢視後回答)這27張支票是我於97年7 月至 97年11月間交付給王淑女換票抵押的。」等語(見警卷第25 0 至257 頁),核與證人王淑女證稱:「何淑姿每次都是開 票給我,每隔半年再換一次票給我…」等語(見98年度偵字 第10734 號卷第93頁)大致相符。再徵之附表三所示支票之 發票日期可知,就同一受款人部分,不僅有不同日期所開, 亦有同一日簽發多張支票之情形,足證各該支票顯均係對帳 之後依時間所開立,故本院認其交付之時間,應認係以發票 日前6 個月交付,且就相同發票日部分,依罪疑有利被告原 則,本院認係同一日同時交付之情,較為可採。至被告於原 審雖再辯稱:支票都是發票日前3 個月所簽發,附表三部分 開的時間也跟附表二開的是同一個時間點云云,惟依附表三 所示支票之發票日期,最晚為如附表三編號57所示之98年3 月10日,則其回溯3個月前即為97年12月10日,而被告早於 97年12月1日起即全面跳票,則王淑女自不可能再接受被告 所交付已退票之支票,故被告上開所辯,顯不可採。 ㈤至於附表三編號2 、3 所示之支票係為擔保附表三編號1 所 示之借款(本金為450 萬元、利息25萬元),而同時簽發予 王淑女一情,業經證人王淑女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見本 院卷七第22頁背面至23頁),並有本院100 年度上字第434 號民事判決、該案準備程序筆錄附卷足憑(見本院卷四第11 至22頁),核與被告所辯相符,足堪採信。故附表三編號1 至3 所示之支票背書應認係同時偽造而後行使。 五、被告於原審時雖辯稱:如附表一至附表三所示之印章均係王 淑女所盜刻、保管,也是王淑女蓋章的,如附表二所示之支 票是伊聽王淑女而蓋章的,如附表三所示之背書部分,則係 王淑女自行蓋章云云(見原審卷一第70頁、原審卷二第150 頁背面),然查: ㈠證人王淑女發現其持有之如附表二、三所示之支票,廠商之 印章均為偽造之情事後,被告曾以行動電話傳送簡訊予王淑 女一情,業據證人王淑女於警詢中證稱:「(前述妳發現何 淑姿以偽造之支票向妳詐騙後,何淑姿如何處置?)97年12 月何淑姿交付給我的支票陸續跳票後,何淑姿即避不見面, 她曾於97年12月2 日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 號手機,發了 一則簡訊給我,內容是『當所有一切都是cheap (虛偽的) 的時候,我知道老師您所承受的打擊…到最後所有的支票是 假的、所有的借款人都是假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只有王淑女 和何淑姿』,向我自承其詐騙行為。」等語(見警卷第9 頁 ),並有該簡訊翻拍照片6 張足憑(見98年度偵字第10734 號卷第82至82-1頁),而被告亦坦承該簡訊為其所發送(見 原審卷一第147 頁),故關於被告發送上開簡訊之事實,堪 以認定。另關於上開簡訊,雖被告於原審另辯稱:「(你所 稱支票是假的係何意?)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我剛好有一筆 匯款壹仟萬沒有進來,所以週轉不靈,建佑、宜嵩公司十二 月一日跳票,他們對外說都是我借的票,事實上是他們借我 票,他們出事之後一直找黑道來找我,我因為心情受影響, 所以於十二月二日才發簡訊跟王淑女交代事情。」云云(見 原審卷二第147 頁背面),然於本院審理時則翻異前詞供稱 :「…簡訊內容是在爭執後失去理智之下所發出之的內容。 」云云(見本院卷六第83頁背面至84頁),其前後供述不一 ,已難採信。何況徵之該簡訊翻拍照片,該簡訊文末亦記載 :「…老師對不起真的對不起希望來生做牛做馬報答您!」 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10734 號卷第82-1頁),綜觀簡訊全 文,顯見被告是真心向王淑女認錯道歉。是被告於該簡訊所 為之自白,核與證人王淑女證稱:如附表二、三所示支票上 加勤物流公司等公司行號之印文均為被告所蓋用交付,伊不 知情等語相符,足認被告此部分於審判外之不利於己之自白 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㈡又倘鴻彬公司、「三益青果行」之印章係由證人王淑女保管 ,則其如何取得該印章,在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所示支票上 盜蓋鴻彬公司、「三益青果行」之印章,而後交付予黃純敏 、張瑞嘉供作擔保借款使用?此益足證被告上開所述不實。 ㈢另關於證人王淑女有何理由要在如附表三所示支票上偽造加 勤物流公司等公司行號之背書一事,被告供稱:「(起訴書 附表三的支票正面受款人欄受款人何人填寫的?)我填寫的 。」、「(你為何要在附表三支票正面受款人欄指定受款人 ?)我是不要讓國稅局查覺這些支票是借貸賺利息。」、「 (支票受款人欄若寫其他廠商,為何會避免國稅局查稅?) 是王淑女一直教我這樣,我們的觀念是這樣。」、「(這些 附表三所示支票根據你之前於調查局、偵查中說法,原則上 不會軋入銀行?)是。」、「(這種不會軋入銀行的票,在 私人之間根本不會流通,國稅局如何查知?)我們之間就是 這種無厘頭的東西,有時可能覺得很奇怪,但我們之間就是 這樣的關係。」云云(見原審卷二第147 頁背面至148 頁) ,顯見被告亦無法合理解釋證人王淑女有何必要在如附表三 所示支票上偽造背書。參以與被告有業務往來之廠商,既以 被告最為知悉,則證人王淑女如何得知廠商名稱後加以偽刻 印章並盜蓋?且如附表三所示支票關於海衛公司背書部分, 海衛公司於早已於94年間停止營業,並於95年間解散,海衛 公司負責人李秉豐並不認識王淑女等情,亦據證人即海衛公 司負責人李秉豐證述甚詳(見98年度偵字第10734 號卷第11 0 、111 頁),此更足以證明被告上開所辯,顯係卸責之詞 。末參以該印章如係證人王淑女所盜刻及盜蓋,以證人王淑 女明知各該廠商並未簽發於發票人或背書欄位上,依法自無 庸負責,則證人王淑女仍執意盜蓋印文於各該支票上,顯無 任何實益,衡情證人王淑女何須徒勞此無益之事?準此,足 認被告為取信於王淑女如附表二、三所示支票,係廠商委託 其週轉資金而交付之支票,始偽造上開加勤物流公司等公司 行號之印章,並盜蓋上開廠商印文於發票人欄或背書人欄位 處。 ㈣再證人毛宏壯於本院審理時雖證稱:伊有欠被告款項未還等 語(見本院卷二第6 至7 頁);證人即加勤物流公司負責人 徐秀滄於本院審理時雖證稱:伊有透過被告向其老師借錢, 但不知道其老師之姓名等語(見本院卷二第8 至10頁);證 人蕭文源於本院審理時雖證稱:伊有向被告借過錢,但不知 道被告資金來源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1至12頁);證人蕭志 潔於本院審理時雖證稱:伊有透過被告向其老師借錢,但不 知道其老師之姓名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3頁背面至15頁)。 然上開證人之證述,僅足以證明證人毛宏壯等人曾向被告借 貸或經由被告向與告訴人王淑女借貸,並不足以證明被告無 上開犯行,是自難以證人毛宏壯等人之證述而為被告有利之 認定。 ㈤被告再提出其所經營之方大公司申辦之付款人為國泰世華商 業銀行五權分行、帳號0000000 號、發票日為90年4 月25日 之支票上,發票人欄蓋用偽造之加勤物流公司、徐秀滄之印 章,背書欄則蓋用偽造之海衛公司印章,而後為方便證人王 淑女領取,乃將該支票發票人欄改為方大公司,用以證明告 訴人王淑女確有自行蓋用背書章之習慣云云(見本院卷二第 23、121 頁)。然該支票既為被告交付予告訴人王淑女,且 經兌現,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五權分行100 年11月5 日國世 五權字第0000000000號函足憑(見本院卷三第118 頁),則 該支票上之發票人欄蓋用偽造之加勤物流公司、徐秀滄之印 章,應係被告於交付支票前,發現有誤,而主動更改,否則 王淑女何能提示兌現?況如果上開支票之記載情形是被告與 王淑女間之借貸方式,則以被告與王淑女間有多年借貸往來 ,被告應能提出更多類此之支票以證明,豈有僅提此1 張支 票之理?故亦難以此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㈥證人王淑女有使用被告所提供如附表五所示之帳戶,雖據證 人王淑女證稱:「(被告為何要提供這三個戶頭給你使用? )被告說她有些客戶的客票要入的時候,要入她的方大公司 ,或是與她有關係的人才可以。」、「(這三個戶頭為何交 給你使用?)不是交給我使用,而是被告為了用錢方便。被 告的客戶的票開給我以後,我要存才方便存,因為那個票有 背書,要存就要存與被告有生意往來的,這是被告跟我講的 。被告告訴我那是她的客戶需要錢,來向我調錢,後來才發 現這些根本不是客票。這三個帳戶是被告提供給我沒錯,是 為了存被告開給我的票,要存方便,要領也方便,錢領去其 實都是被告在用。」、「(戶頭交給你使用是指何意?)有 時候被告公司的財務蔡小姐也會跟我去,原則上錢都是我在 存、我在領,但事實上戶頭裡的錢大部分都是又跑到被告的 方大公司,或是匯去被告指定的廠商的名,但其實現在看來 那都是假的,是事後才知道。」等語(見本院卷七第23頁) 。故證人王淑女雖有使用被告所提供之如附表五所示之帳戶 ,然此僅能證明被告與證人王淑女資金往來密切,與被告是 否偽造如附表三所示之支票無關,亦難憑此而為被告有利之 認定。 ㈦被告另辯稱:證人王淑女以附表六所示之帳戶,用來提示兌 現伊所簽發予王淑女之如附表七所示之借款支票,該支票背 面即有加勤公司等之背書,可證明加勤物流公司印章是王淑 女保管使用云云。然關於使用之帳戶部分,證人王淑女於本 院審理時證稱:「編號16(指附表六,下同)的陳劉阿滿我 不認識,我沒有用。編號17-21 也都不是,這幾個戶頭我都 沒有用過。至於編號1-15,編號1-4 都有,編號5 我沒有印 象,如果有,也是少數。編號6 應該有,也是少數。編號7 沒有,編號8 也沒有,編號9 有,也是少數。編號10、11, 如果有,也是被告向洪肇鴻借款。編號12沒有,是支存,完 全與存票沒有關係。編號13沒有,這是我兒子私人的帳戶, 我不會去用它,而且在台北。編號14我兒子個人的存款,也 是被告向洪焌翎調款時存的。編號15有,但是已經蠻久了。 」等語(見本院卷七第23頁背面至25頁),是關於證人王淑 女使用帳戶之情形,除證人王淑女承認之部分外,被告亦未 提出其他有關證人王淑女曾使用該帳戶之事證,故應以證人 王淑女為可採。另關於證人王淑女是否曾提示兌現附表七所 示之支票一情,則據證人王淑女證稱:「這已經是97年的事 情,而且被告跟我來往的金額那麼大,反正到後來跳票就是 那麼多,至於中間有無兌現應與本案無關。有無兌現應該向 銀行一查就知道,我覺得被告一直從細節上耍把戲。從97年 12月1 日以後被告給我的票全部跳票,之前的有領是沒有錯 ,至於是哪一張,因為實在太多了,我沒有辦法一一去記, 有無兌現從銀行查就知道。」、「(請看編號86,這張票為 何在徐秀滄的戶頭裡面提示兌現?)我不記得有沒有收到這 張票,但我確定我沒有徐秀滄的戶頭。」、「(方大公司與 你有何關係?)完全沒有關係,我完全是信任被告,我也沒 有投資。這些戶頭都是被告提供的,因為要開公司的戶頭, 一定要有公司營業登記、大小章之類的,所以如果沒有被告 的同意,我是沒有辦法開的,當初被告的居心我是不曉得, 事情爆發之後,我才知道被告居心叵測,她是整個計畫好的 。」等語(見本院卷六第25頁背面至36頁)。雖附表七所示 之部分支票,確係在附表六證人王淑女所使用之帳戶內提示 兌現(詳見附表七證據出處欄所示)。然另被告因長期向王 淑女借貸週轉,其顯然係因需資金週轉,又恐王淑女擔憂其 借款過多而遭拒,為達其借款之目的,乃以廠商需資金週轉 為由,而為在背書欄蓋用偽造之加勤物流公司等印章之事實 ,詳如前述,此益足證證人王淑女證稱:伊誤以為是廠商透 過何淑姿來借款等語,應屬事實,否則何以附表七所示由證 人王淑女提示兌現之支票,何須由證人王淑女自行在支票背 面蓋用偽造之加勤物流公司等印章?是被告所提上開證據, 均不足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㈧辯護人另辯稱:本案依據王淑女多年來透過被告對外放款之 慣例,借款支票原則上不提示兌現,而均係由被告於票載發 票日前以現金換回,如王淑女需用資金而欲提示上開支票, 亦均由王淑女蓋用背書印章後,存入被告開設而交由王淑女 使用之方大實業有限公司之支票存款帳戶內或被告提供親人 名義開設,供王淑女使用之支票存款帳戶提示兌現,王淑女 於一審交互詰問時亦證稱確有使用上訴人開設之方大實業有 限公司之支票存款帳戶,故而,就被告交付予王淑女之支票 ,均記載禁止背書轉讓,而上開禁止背書轉讓之塗銷確係由 王淑女所自為,致王淑女自行塗銷後而加以背書存入,故本 案確有鑑定系爭支票上所載禁止背書轉讓遭塗銷,該塗銷之 印章係於發票人之印章之前或發票人印章之後;如係於發票 人之印章之後遭塗銷,因該支票已交付予王淑女,自係王淑 女所塗銷,則其後之背書,自係王淑女所自為,被告自無就 此部分有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可言。並請求本院鑑定關於 31張有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上所載禁止背書轉讓遭塗銷,該 塗銷之「劃線」係於發票人之印章之前或發票人印章之後云 云(見本院卷四第9 、52至53頁)。然查,上開31張支票經 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待鑑支票31紙,其中7 紙之『 禁止背書轉讓』欄上因無劃線或劃線部分與印文未相交,無 法鑑定;其餘24紙,經實體顯微鏡放大檢視,其欄上劃線與 印文間,因兩者相交處過小或印尼與筆墨互溶,致重疊處之 顯微鏡特徵不明,故欠難鑑定。」等語。有該局102 年7 月 5 日調科貳字第00000000000 號鑑定書1 份附卷可稽(見本 院卷五第237 至242 頁)。再經本院將該31張支票送內政部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一、經檢視支票號碼EN0000 000 、YA0000000 、YA0000000 、YA0000000 、000000000 、YA0000000 、PNA0000000號支票上『禁止背書轉讓』字樣 處,研判為先蓋章、後書寫塗銷劃線(如鑑定說明一至七所 示)。二、其餘支票上『禁止背書轉讓』字樣處,其塗銷劃 線及蓋章之先後,因特徵不顯或塗銷劃線與印文未交疊,故 無法認定。」等語,亦有該局102 年10月3 日刑鑑字第0000 000000號鑑定書1 份附卷足稽(見本院卷六第17至21頁)。 故依上開鑑定結果,僅能證明被告交付予告訴人王淑女之支 票曾有塗銷禁止背書轉讓之情事,而告訴人王淑女固曾使用 被告所提供之帳戶一情,詳如前述,則告訴人將上開31張支 票提示時,被告自須將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塗銷,否則告訴 人何能兌現該支票?更何況倘若辯護人辯稱「就被告交付予 王淑女之支票,均記載禁止背書轉讓」云云屬實,以被告與 王淑女間十餘年間資金往來,則衡情豈有此31張支票是有禁 止背書轉讓而後塗銷之情形?是以,凡此均不足以證明上開 偽造之鴻彬公司等印章係由告訴人保管、使用,辯護人所辯 不足採信。 ㈨至於被告所提出之與告訴人黃純敏、張瑞嘉、王淑女間歷年 往來之借貸之支票、收據、利息支付、王淑女使用被告提供 之帳戶等資料,僅足以證明被告與告訴人黃純敏、張瑞嘉、 王淑女間有長期借貸關係,或告訴人王淑女有使用被告提供 之帳戶等情,並不足以證明被告無上開犯行,是自難為被告 有利之認定,附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 信。被告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等犯行, 足堪認定。 參、論罪科刑及撤銷原審判決之說明: 一、有罪部分論罪科刑: ㈠按支票背書,在票據法上係表示對支票負擔保責任之意思, 為法律規定之文書。在支票背面偽造署押為背書,應成立偽 造私文書罪,偽造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 ,又偽造背書之支票已交付執票人,達於行使階段,其偽造 之低度行為,為高度之行使行為所吸收,應論以行使偽造私 文書罪(最高法院59年台上字第2588號、70年台上字第2162 號判例、69年度台上字第657 號判決意旨參照)。另刑法處 罰偽造文書罪之主旨,所以保護文書之實質的真正,雖尚以 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要件之一,亦衹以有損害之虞為已 足,有無實受損害,在所不問,且此所謂損害,亦不以經濟 價值為限(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1111號判例參照)。被告 為向黃純敏、張瑞嘉、王淑女等人借款,而在附表一、三所 示之支票背書欄偽造三益青果行、鴻彬公司、加勤物流公司 、徐秀滄、海衛公司、張連美、裕錩公司之印文之背書,並 分別持以交付黃純敏、張瑞嘉、王淑女,核其上開所為,係 犯刑法第210 條、216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於不詳 時、地,以不詳方式,偽刻三益青果行、鴻彬公司、加勤物 流公司、徐秀滄、海衛公司、張連美、裕錩公司之印章,及 在附表一、三所示支票背面之偽造三益青果行、鴻彬公司、 加勤物流公司、徐秀滄、海衛公司、張連美、裕錩公司之印 文,均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又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 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次按銀行支票,係以券面載明金額而欲實行其金額之權利, 必須占有該支票,且該支票得自由轉讓,具有流通之性質, 自係有價證券之一種,其以他人空白支票偽填內容而資行使 者,即屬偽造有價證券。又按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以使人交付 財物,如果所交付者即該證券本身之價值,則其詐欺取財, 仍屬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行為,固不另成立詐欺罪。但如以 偽造之有價證券供作擔保或作為新債清償而借款,則其借款 之行為,為行使有價證券以外之另一行為,應併論以詐欺取 財罪(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903、4515號、97年度台上 字第4805號、100 年度台上字第679 號判決意旨參照)。故 核被告就附表二所為,係犯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偽造有價 證券、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等罪。被告於附表二 所示之支票偽造加勤物流公司、徐秀滄印章、印文之行為, 為偽造支票之部分行為,已為偽造有價證券之犯行所吸收, 不另論罪;又被告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後,再持 以行使,其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低度行為亦為意圖供行使之 用而偽造有價證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再按刑 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 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其所謂「同一行為」係 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而言。因此刑法修正刪 除牽連犯之規定後,於修正前原認屬於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 之不同犯罪,其間果有實行之行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情形, 應得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494號判 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偽造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之目的係向 被害人黃純敏借款,被告所為行使偽造有價證券與詐欺取財 間具有局部同一之情形,揆諸前揭說明,其所犯偽造有價證 券及詐欺取財等2 罪,應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論以偽 造有價證券罪處斷。起訴書雖未敘及被告詐欺取財之犯行, 惟此部分事實與被告所犯偽造有價證券之事實,具有想像競 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且經本院諭知所犯 法條予以被告防禦之機會(見本院卷七第20頁背面),本院 自應一併加以審理。 ㈢再按同時偽造同一被害人之多件同類文書或同一被害人之多 張支票時,其被害法益仍僅一個,不能以其偽造之文書件數 或支票張數,計算其法益。此與同時偽造不同被害人之文書 或支票時,因有侵害數個人法益,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者迴 異(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3629號判例參照)。查就附表三 各次交付支票時間,既係在發票日前6 個月為之,就其同一 日交付支票時間,且就偽造背書人為相同受害人部分,既係 侵害同一法益,應認同時行使偽造私文書。故被告就附表一 編號2 、3 ;附表二1 至4 ;附表三編號2 至3 、5 至7 、 8 至9 、12至13、22至23、25至26、28至29、33至34、36至 37、41至42、44至46、50至51、55至56均係同時偽造同一被 害人之多件同類文書或同一被害人之多張支票時,其被害法 益仍僅一個,為單純一罪。就附表三編號1 與2 、3 與4 、 5 部分,同時行使偽造加勤物流公司、裕錩公司、鴻彬公司 背書部分;就附表三編號8 、9 與10與11與12、13部分,同 時行使偽造鴻彬公司、張連美、「三益青果行」、裕錩公司 背書部分;就附表三編號22與23與24、25與26、27部分,同 時行使偽造鴻彬公司、「三益青果行」、裕錩公司、海衛公 司背書部分;就附表三編號29與30部分,同時行使偽造海衛 公司、鴻彬公司背書部分;就附表三編號36、37與38部分, 同時行使偽造鴻彬公司、加勤物流公司背書部分;就附表三 編號42、43、44與45與46、47部分,同時行使偽造加勤物流 公司、海衛公司、裕錩公司背書部分;就附表三編號48與49 、50部分,同時行使偽造海衛公司、鴻彬公司背書部分;就 附表三編號52、53與54與55部分,同時行使偽造加勤物流公 司、海衛公司、裕錩公司背書部分均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 應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二、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略以: ⒈被告自97年8 、9 月間起,明知自己已陷於無資力之狀況 ,仍向其告訴人黃純敏訛稱其商場上之友人急需短期資金 週轉,每月利息1.5%(年利率18% ),致使黃純敏陷於錯 誤,而將借款陸續交付何淑姿,並由何淑姿開立如附表一 編號1 至3 所示之支票。被告為取信於黃純敏,竟基於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未經鴻彬公司負責人張美雪及 三益青果行負責人戴百達之同意,自行偽刻鴻彬公司、「 三益青果行」之印章,在附表一編號2 、3 所示支票上, 指名受款人為「鴻彬公司」,並在支票背面蓋用偽刻之「 鴻彬公司」印章;另在附表一編號1 所示支票上,指名受 款人為「三益青果行」,並在支票背面蓋用偽刻之「三益 青果行」印章後,再持以交付黃純敏,謊稱係廠商以客票 委由被告代為週轉資金,致使黃純敏信以為真,而交付如 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之借款予被告,惟屆期提示均遭退 票,始知受騙。故認被告此部分另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之詐欺取財罪嫌。 ⒉被告另於97年7 月21日,以廠商急需資金週轉為由,向告 訴人張瑞嘉借款新臺幣110 萬元,並未經「鴻彬公司」負 責人張美雪之同意,開立指名受款人為「鴻彬公司」,支 票號碼PNA0000000,票面金額117 萬5000元,發票日為97 年11月19日之支票1 張,並在支票背面蓋用偽刻之「鴻彬 公司」印章,偽稱係客票,而交付予張瑞嘉,用以清償上 開借款,並於上開支票屆期提示兌現後,復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於97年11月20日,又向張瑞嘉謊稱其友人賴煌 程(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急需短期資金週轉,需借 款115 萬元。張瑞嘉基於被告與其母親黃純敏係舊識,且 先前所交付之支票已如期兌現,乃允諾借款,並依被告之 指示,於97年11月20日,匯款115 萬元至賴煌程所申請開 立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西臺中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 00000 號)。嗣張瑞嘉表示有急用,向被告催討上開款項 時,被告僅於97年12月1 日,先行匯款15萬元至張瑞嘉所 申請開立之臺中市○○路郵局帳戶,返還部分借款,餘款 100 萬元,經張瑞嘉多次催討,被告均避不見面,且拒絕 償還。張瑞嘉乃轉向賴煌程催討債務,方才得知賴煌程並 未透過何淑姿對外借款,其所申請之上開帳戶平日均供何 淑姿使用,張瑞嘉自此始知受騙。故認被告此部分另犯刑 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⒊被告利用其經營「方大實業有限公司」,與上、下游廠商 有資金流通週轉之需要,自83年間起,多次向其國小老師 王淑女借款。王淑女因現有資金充裕,亦透過被告對外放 款予廠商,以收取利息。詎被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自95年2 月間起,向王淑女表示要購買次級原料,而陸 續向王淑女借款;並於95年10月間,向王淑女表示其友人 之父親從事會計師工作,為客戶作帳時,需要存款證明, 可以透過短期借貸之方式賺取高額利息,致使王淑女信以 為真,而將大筆資金交予被告放貸;其後於96年9 月間, 被告又向王淑女表示南部的李先生從事啤酒箱再製的標售 生意,利潤很好,邀王淑女投資千萬元,致王淑女陷於錯 誤,再次挹注資金。被告為取信王淑女,除開立支票外, 每隔半年即支付利息予王淑女,並不斷透過換票之方式, 謊稱係廠商因資金週轉之需要,而延長借貸期間,要求王 淑女不要提示支票。另基於偽造私文書復持以行使之犯意 ,未經加勤物流公司負責人徐秀滄、海衛公司及萬連家業 公司負責人李秉豐、豐丞公司負責人張連美、三益青果行 負責人戴百達、裕錩公司負責人林隆盛、鴻彬公司負責人 張美雪等人之同意,於附表三所示支票上,開立指名受款 人為加勤物流公司、海衛公司、萬連家業公司、張連美、 裕錩公司、鴻彬公司,並在支票背面蓋用偽刻之加勤物流 公司、海衛公司、萬連家業公司、裕錩公司、鴻彬公司等 公司章及張連美之私章,足以致生損害於上開公司及張連 美之債信,再持以交付王淑女,謊稱係廠商以客票委由被 告代為週轉資金,致使王淑女信以為真,而交付如附表一 所示之借款予被告,惟屆期提示均遭退票,始知受騙。故 認被告以上均另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 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 第86號判例可資參照。另依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之規 定,檢察官就起訴之被告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 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 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 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再現行刑事 訴訟法並無禁止被害人於公訴程序為證人之規定,自應認被 害人在公訴程序中具有證人適格(即證人能力),然被害人 與一般證人不同,其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其陳述之 目的,在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內容未必完全真實,證明 力自較一般證人之陳述薄弱。故被害人縱立於證人地位而為 指證及陳述,且其指證、陳述無瑕疵可指,仍不得作為有罪 判決之唯一依據,應調查其他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亦即仍須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之真實性,始得採 為斷罪之依據(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33、26號判決參照) 。末按刑法上詐欺罪之成立,要以加害者有不法取得財物之 意思而實施詐欺行為,被害者因此行為,致表意有所錯誤而 為財產上處分,受有損害,且加害者所用行為,堪認為詐術 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699號、46年台上字第 260 號判例意旨參照),從而行為人如非自始基於不法所有 之意圖,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或交付財物者並無損害,或 者所受損害,非由欺罔行為陷於錯誤所致,均不得遽以詐欺 罪相繩;至於債務人未依債務本旨履行其債務或提出給付等 情形,若非出於自始無意履行債務之詐欺犯意所致者,尚與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罪構成要件有間;查詐欺罪之規範 意旨,固在於禁止行為人於私經濟領域中使用欺罔之手段損 人利己,然私經濟行為本有不確定性及交易風險,於私法自 治及市場經濟等原則下,欲建立私人間財產上權義關係者, 亦應參酌自身主、客觀條件、對方之資格、能力、信用,及 可能損益,並評估其間風險等而為決定,除有該當於前開詐 欺罪構成要件之具體情事得被證明屬實外,自不能以債務人 不履行其債務而致債權人蒙受損失,即遽謂該債務人詐欺, 否則詐欺之刑事責任與民事債務不履行責任將失其分際。復 按一般債權債務關係,不論起因於借貸、買賣、出租、合夥 、投資、參加互助會、承攬工程、提供勞務或其他法律行為 ,性質上均屬私法行為;而任何與金錢有關之交易或營利活 動,都有正常風險,高利潤之投資活動或高利息之借貸行為 ,尤其具有極高之風險;事前選擇交易、借貸或投資對象, 預防或避免可能之交易損失,是每一個從事交易之現代人應 具備之常識;如發生財務糾紛,當事人間無法就問題之解決 達成協議,正當之處理方式應係透過民事程序,向法院民事 庭提起訴訟或依非訟程序保全債權,或請求鄉、鎮、市公所 進行調解。除債務人之行為確已符合詐欺、侵占、背信、偽 造文書等罪名之構成要件外,原則上與刑事犯罪行為無關。 ㈢經查: ⒈證人黃純敏於99年6 月25日向原審具狀稱:被告於78年間 ,即聲稱其上班之公司老闆須調借現金週轉,故向伊借款 ,直至87年左右才還清,被告於88年8 月時,請伊提供資 金供其作票貼,伊猶豫很久,才在當年10月以後,又與被 告有開始金錢往來,起先被告言明以月息1.5%計算,直到 93年1 月開始才以整筆較大款項,利息改為1.2%計算至今 ,伊完全信任她等語(見原審卷二第94至96頁),核與其 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被告為何要給你票據?)被 告說他的客戶要借錢,所以拜託被告,透過被告拿票給我 ,我的認知是我的錢要借給被告的客戶,被告拿給我的5 張票我都以為是他客戶的客票…(問:之前的借款,還款 是否正常?)有,之前的都有借有還…(問:你最早與被 告金錢往來的時間?)78年左右。(問:被告一開始向你 借款的金額每月平均多少?)太久了,每月平均借款都有 累積到一、二百萬元。」等語(見原審卷一第86頁背面至 87頁)大致相符,足證證人黃純敏確已透過被告放款,且 獲取甚高之利息無誤。又被告雖有偽造支票背面背書人之 印文,業如前述,惟證人黃純敏既從78年起即透過被告對 外放款,並收取較一般行情高額之利息,且既係信任被告 始同意由被告放款,自係認被告有能力及情誼應予償還所 借款項,難以認定被告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致使證人黃純敏 陷於錯誤而給付金錢。況被告確係約97年12月間始全面跳 票,除據被告供述明確外,並據被告及其公司之票據交易 往來資料,有第一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等相關函文在卷可 憑(見原審卷一第99至201 頁、原審卷二第75至93頁), 難認被告於交付票據時即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 自難以詐欺取財罪相繩。 ⒉被告雖交付犯罪事實二所偽造背書之支票予證人張瑞嘉收 受,惟該支票確有兌現,業據證人張瑞嘉陳述明確(見原 審卷一第307 頁背面),難認該支票與其後張瑞嘉於97年 11月20日所匯115 萬元有關。又證人張瑞嘉於98年4 月21 日偵訊時已證稱,確曾分別於97年9 月2 日、97年9 月11 日、97年10月3 日、97年10月24日及97年11月19日提示被 告所開立之支票,並證稱:「(問:何淑姿先前為何交付 那麼多支票給你兌現?)她說她朋友要借,但是她朋友我 都不認識,我是將錢借給她,她都說她朋友有急用,將來 她朋友會將錢還給她,所以她都開她的支票給我。」等語 (見98年度偵字第523 號卷第92至93頁),於97年12月23 日亦陳稱:「在97年11月20日何淑姿跟我說賴煌程要跟我 借115 萬,叫我匯款去給賴煌程的帳戶,我不認識賴煌程 ,我是因為何淑姿的關係才借給賴煌程的。」等語(見98 年度偵字第523 號卷第3 頁),足證證人張瑞嘉顯係因其 母黃純敏與被告之關係,且因先前已借款多次予被告,故 信任被告始借予本次之款項,難認被告向證人表示係賴煌 程要借款等語有何使證人張瑞嘉陷於錯誤而交付115 萬, 參以證人張瑞嘉亦表示被告已還款15萬元,足證被告與證 人張瑞嘉間之借款,顯係單純之民事糾紛而已。 ⒊證人王淑女於原審審理時已證稱:「(問:附表三的支票 你如何取得?)被告給我的,也是被告告訴我他有很多廠 商需要資金週轉,跟我要錢,從95年間,被告是說她在沙 鹿斗頂里,有一個廠商姓黃的是作次級原料,需要資金。 被告說附表三的票都是廠商的客票,被告有明確的說是廠 商要借錢…(問:附表三所示借款,利息是否都相同?) 如是以借貸關係,月息一點五或一點二…(問:被告從何 時開始向你借錢?)83年開始。(問:被告平均一個月大 概借款多少?)一開始比較少,大概幾十萬,後來過2 、 3 年之後大約是87年開始是從2 、3 百萬元,慢慢增加, 到95年、96、97年開始增加到幾千萬元。(問:期間利息 如何算?)利息一直都是加到下一筆的借款本金額裡面, 我拿的最高利息是多少因時間太久我不記得。(問:附表 二編號1 的金額是675 萬元,你方才說一手交錢一手交票 ,票期是半年?)這是換票,最原始的票應該是九十年間 。(問:你的意思就是票大概已經換了16次?)被告就是 半年換一次票,利息是月息百分之1.2 ,利息沒有算入本 金開票,利息都是另開票。」等語(見原審卷一第90至91 頁),足證證人王淑女確係透過被告向外放款,並獲取較 一般市場行情高額之利息無誤。又被告雖有於附表三偽造 支票背面背書人之印文,業如前述,惟證人王淑女既從83 年起即透過被告對外放款,並收取較一般行情高額之利息 ,且既與被告之交情非比尋常,顯係信任被告始同意由被 告放款,自係認被告有能力及情誼應予償還所借款項,難 以認定被告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致使證人王淑女陷於錯誤而 給付金錢。況被告確係於97年12月左右始全面跳票,除據 被告供述明確外,並據被告及其公司之票據交易往來資料 ,有第一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等相關函文在卷可憑(見原 審卷一第99至201 頁、原審卷二第75至93頁),難認被告 於起訴書所提於95年2 月間起,即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犯意。故被告與王淑女間之借款,顯係單純之民事糾紛 而已,核與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不符,亦難以詐欺取財 罪論處。 ㈣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確有詐欺取 財之犯行,被告所辯應可採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確切證據 足資證明被告有該犯行,此部分被訴犯罪即屬不能證明,然 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揭有罪之行使偽造私文書,係屬裁判上 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三、有罪部分撤銷原審判決仍改判有罪部分: ㈠原審判決就被告被訴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有價證券等犯行 ,認罪證明確而予科刑,固非無見。惟查㈠就附表一編號4 部分,原判決於事實及理由欄均未敘明係在「台中商業銀行 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支票背書欄偽造背書, 容有未洽。㈡就附表二部分,被告係同時偽造4 張支票,原 判決誤認係分2 次偽造支票,並論以2 罪,且未論詐欺取財 部分犯行,亦有未合。㈢就附表三編號2 、3 部分,係與附 表三編號1 之支票同時交付予告訴人王淑女,原判決誤認係 分別交付而予論罪科刑,自有未合。㈣量刑之輕重,固屬事 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惟仍應受比例原則及公 平原則之限制,否則其判決即非適法。蓋刑事審判旨在實現 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之被告科刑,應符合上 開罪刑相當之原則,使罰當其罪,以契合人民之法律感情。 此項原則於刑事訴訟法第370 條所定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 例外情形,亦有其適用(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595號判 決參照)。本件被告就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部分,被告雖無 詐欺取財之犯意,然告訴人黃純敏、張瑞嘉、王淑女等人均 係因被告提出偽造背書之支票,而相信是廠商透過被告借款 ,始貸與鉅額金錢,如均係由被告以自己名義借款,告訴人 必然考量同一人鉅額借貸之風險,而另有其他處置,而此行 使偽造私文書犯行,顯與一般偽造私文書之犯行所造成之危 害較大,原判決未予審酌,而科以有期徒刑3 至6 月之刑, 其量刑顯然違反刑法第57條之規定,而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 法。被告上訴否認犯罪,檢察官上訴認原審判決不另為無罪 諭知部分不當,雖均無理由,然原判決就上開可議之處,依 法自應由本院就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有價證券等部分予以 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前無不法犯罪前科紀錄,素行尚佳,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僅因為利自己 資金周轉方便,竟偽造有價證券,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偽 造造支票背書之數量甚多,嚴重影響社會之正常交易秩序, 並造成告訴人黃純敏、張瑞嘉、王淑女等人鉅額損失,所為 實不足取,犯後雖坦承偽造有價證券之部分犯行,惟對其餘 犯罪事實均避重就輕,且除與告訴人黃純敏、張瑞嘉達成和 解外,告訴人王淑女部分迄今未達成和解之態度;再分別考 量其手段及被告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 別量處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刑。附表一及附表三所示支票之 背書人處,遭被告偽造之印文及所偽刻之印章,及附表二所 偽刻之印章,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於各該宣告刑項下宣告 沒收。又附表二所示之支票既係偽造之有價證券,應依刑法 第205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又此部分既已沒收,爰不再就 其上所偽造印文部分重覆沒收(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2770 號判例意旨參照),併此敘明。 ㈡按數罪併罰,應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 ,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 關於應執行刑之量定,係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法院所為 有期徒刑之酌定,如未逾越上開規定之外部界限及定應執行 刑之恤刑目的,無悖於量刑之合理性,合乎責任原則,即不 得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5426號判決意旨參 照)。而刑法修正將連續犯、常業犯規定悉予刪除,考其立 法目的,係基於刑罰公平原則考量,杜絕僥倖犯罪心理,並 避免鼓勵犯罪之誤解,乃改採一行為一罪一罰。是定其刑期 時,除仍應就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 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與被告前科之 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 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 社會對特定犯罪例如一再殺人或販毒行為處罰之期待等,為 綜合判斷外,尤須參酌上開實現刑罰公平性,以杜絕僥倖、 減少犯罪之立法意旨,為妥適之裁量(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 上字第534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 ,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 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 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 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 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 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 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採限 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 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 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 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 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 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 刑罰衡平原則。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 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 形,否則縱屬犯罪類型雷同,仍不得將不同案件裁量之行使 比附援引為本案之量刑輕重比較,以視為判斷法官本於依法 獨立審判之授權所為之量情裁奪有否裁量濫用之情事。此與 所謂相同事務應為相同處理,始符合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之 概念,迥然有別(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1號判決參照 )。從而,數罪併罰在定其應執行之刑之際,自應再為應執 行之刑的決定,亦屬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其考量結果,並 非單純表示一種數罪刑度的總和而已,而是再次對於同一行 為人責任的檢視。相較刑法第57條定有科刑時應審酌的事項 ,此項規定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而言。而合併刑之宣告 ,則屬一種對犯罪人本身及所犯之各種犯罪的綜合判斷。申 言之,定執行之刑的宣告,並非在法定範圍之內自由裁定, 應注意行為人從其犯數罪所反映的人格特性,及考量刑法目 的相關刑事政策,妥為宣告。而刑法的功能中,除一般預防 及特別預防之外,更重要的是,行為人再社會化及具體的社 會保護作用,否則加諸過度之刑罰於被告,徒僅造成責任報 應,去實現一個未知、抽象的正義。因此,是否為被告長期 性監禁宣告的同時,應一併考量被告犯案情節對社會之衝擊 ,並注意此舉是否造成被告更生絕望的心理影響,使得被告 的人格遭受完全性地抹滅。換言之,必須考量刑罰手段的相 當性,儘量選擇能使受刑人復歸社會生活之刑罰方法。法官 無法以所謂「治亂世用重典」之理由,加重刑罰以圖遏止歪 風,不能過度強調所謂一般預防的刑罰目的。實則,就人性 尊嚴及人權的思想而言,任何一個人均非他人的工具,以加 重被告的刑罰作為達到阻嚇其他人犯罪的手段,被告已淪為 教化社會大眾的工具,喪失了作為一個人主體性,這均與我 國刑事政策之立法有違。凡此即構成最高法院所揭示「內部 界限」之意義。本案被告為現年52歲,若定以過重之應執行 刑,其效用可能隨著長期刑之執行,等比例地大幅下跌,效 用甚低,對被告教化效果亦不佳,尚且加重國家財政無益負 擔,亦有害被告回歸社會。且被告本案所犯者乃行使偽造私 文書、偽造有價證券之罪名,其實際被害之對象僅告訴人黃 純敏、張瑞嘉、王淑女共3 人,且此告訴人3 人以往亦經由 被告放款而獲得利息,且被告已與告訴人黃純敏、張瑞嘉達 成和解,是依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爰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6 年,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四、有罪部分撤銷原審判決改判無罪部分: 原審判決就被告被訴詐欺取財(陳原芬、楊成福部分)犯行 ,認罪證明確而予科刑,固非無見。惟查此部分被告詐欺取 財罪犯嫌不足,應為無罪諭知(理由詳見肆、一之㈠、二之 ㈡所述),爰撤銷原判決,改諭知被告無罪。 肆、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 ㈠被告自97年8 、9 月間起,明知自己已陷於無資力之狀況, 仍向告訴人黃純敏訛稱其商場上之友人急需短期資金週轉, 每月利息1.5%(年利率18% ),致使黃純敏陷於錯誤,而將 借款陸續交付被告,並由被告開立如附表八所示之支票,再 持以交付黃純敏,謊稱係廠商以客票委由被告代為週轉資金 ,致使黃純敏信以為真,而交付如附表八所示之借款予何被 告,惟屆期提示均遭退票,始知受騙。因認被告另犯刑法第 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㈡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7年7 月間,因業務往來, 認識告訴人陳原芬、楊成福,遂向陳原芬、楊成福提議合資 購買次級原料,再直接賣給加工廠,保證獲利,而且原料是 透過特殊管道向菸酒公賣局購買啤酒箱廢料,一定要用現金 購買,投資本金週轉期間僅需1 月,可立即回收,因其自有 資金不足,所以邀約陳原芬、楊成福一起投資,同時提出台 塑當時之廢料報價1 公斤60多元,惟被告表示可以1 公斤36 元之代價購買,再以1 公斤40元之代價,出售給下游廠商, 扣除1 元之處理費,還有3 元之利潤,可分配予陳原芬及楊 成福,並攜帶陳原芬、楊成福參觀鴻彬公司之代工廠,強調 其下游代工廠之規模及用量都很大,不用擔心銷路,保證沒 有風險,致使陳原芬、楊成福陷於錯誤,於97年7 月15日, 分別匯款200 萬元、100 萬元至被告所申請開立之世華商業 銀行西台中分行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作為投 資款項。被告為取信陳原芬、楊成福,乃開立到期日為97年 7 月25日、97年8 月6 日,票面金額各為100 萬元之支票2 張,交予陳原芬;同時開立到期日為97年7 月30日、票面金 額100 萬元之支票1 紙,交予楊成福,作為還本支票,並開 立票面金額8 萬3333元之支票1 紙,作為該次投資之利潤, 由陳原芬分得三分之二,楊成福分得三分之一。其後被告復 承前詐欺取財之犯意,不斷以購買新的啤酒廢料為由,要求 陳原芬、楊成福加碼投資,並將已到期之支票兌現後,充作 本金繼續投資購買次級原料。陳原芬、楊成福因被告先前所 交付之支票有如期兌現,誤信其從事次級原料買賣獲利可期 ,陳原芬至97年11月底乃陸續投入共約540 萬元、楊成福至 97年11月底則陸續投入共約650 萬元之資金,由被告開立如 附表四所示之還本支票及利潤支票,交予陳原芬、楊成福收 執,惟屆期提示均遭退票,嗣經陳原芬、楊成福多次催討, 何淑姿均置之不理,始知受騙。因認被告另犯刑法第339 條 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二、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犯詐欺取財罪,無非係以被告坦承向告 訴人黃純敏借貸,邀請告訴人陳原芬、楊成福投資之供述, 告訴人黃純敏、陳原芬、楊成福之證述及如附表八、四所示 支票為其憑據。訊之被告堅詞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經查 : ㈠關於告訴人黃純敏部分: 證人黃純敏於99年6 月25日向原審具狀稱:被告於78年間, 即聲稱其上班之公司老闆須調借現金週轉,故向伊借款,直 至87年左右才還清,被告於88年8 月時,請伊提資金供其作 票貼,伊猶豫很久,才在當年10月以後,又與被告有開始金 錢往來,起先被告言明以月息1.5%計算,直到93年1 月開始 才以整筆較大款項,利息改為1.2%計算至今,伊完全信任她 等語(見原審卷二第94至96頁),核與其於原審99年4 月28 日審理時所證:「(問:被告為何要給你票據?)被告說他 的客戶要借錢,所以拜託被告,透過被告拿票給我,我的認 知是我的錢要借給被告的客戶,被告拿給我的5 張票我都以 為是他客戶的客票…(問:之前的借款,還款是否正常?) 有,之前的都有借有還…(問:你最早與被告金錢往來的時 間?)78年左右。(問:被告一開始向你借款的金額每月平 均多少?)太久了,每月平均借款都有累積到一、二百萬元 。」等語(見原審卷一第86頁背面至87頁)大致相符,足證 證人黃純敏確已透過被告放款,且獲取甚高之利息無誤。又 證人黃純敏既從78年起即透過被告對外放款,並收取較一般 行情高額之利息,且既係信任被告始同意由被告放款,自係 認被告有能力及情誼應予償還所借款項,難以認定被告有何 致使證人黃純敏陷於錯誤而給付金錢之行為。況被告確係約 97年12月間始全面跳票,除據被告供述明確外,並據本院查 詢被告及其公司之票據交易往來資料,有第一商業銀行北台 中分行等相關函文在卷可憑(見原審卷一第99至201 頁、原 審卷二第75至93頁),難認被告於交付票據向告訴人黃純敏 借貸時,即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 ㈡關於告訴人陳原芬、楊成福部分 本件係被告邀集告訴人陳原芬、楊成福投資,先前之投資獲 利均有兌現一情,業據證人陳原芬、楊成福、徐秀滄證述在 卷,分述如下: ⒈證人楊成福於偵查中證稱:「(為何認識被告?)一開始 是何淑姿跟陳原芬提到要不要投資塑膠回收料的生意,保 證會賺錢,後來陳原芬找我一起去何淑姿的方大實業有限 公司,我當場和何淑姿談,何淑姿表示廢料的量很大,她 資金不足,希望我投資,讓她可以下單和廠商訂購整批塑 膠回收料再轉賣給下游廠商,而且原料是透過特殊管道和 菸酒公賣局購買啤酒箱的廢料,所以一定要用現金購買, 如果這批沒有購買,下次就不會賣給你,如果這次不買, 下次就有更多競爭對手,她表示臺塑的報表中廢料1 公斤 60多元,她可以買到36元,賣給下游廠商可以賣40元,扣 除1 元處理費,利潤有3 元,就根據投資比例來分配,而 且她1 次要購買1 千噸,當時正值7 月份,國際原油價格 飛漲,次級原料大家搶著要,只要買的到保證獲利,塑膠 回收料將來等到石油下跌,利潤就沒有那麼高,一再強調 ,不能洩漏商業機密,否則競爭對手會變很多,我有詢問 何淑姿,如果代工廠不買怎麼辦,她強調完全沒有風險, 因為她自己也要出貨,不用擔心次級料找不到銷路,後來 何淑姿也帶我及陳原芬去參觀她的代工廠,看到規模及用 量很大,而且她老東家哈林塑膠的使用量很大,除了可以 賣給下游的代工廠以外,她的老東家哈林塑膠旗下的代工 廠用量都很大,我們當天參觀鴻彬塑膠工廠。」、「(她 請你投資多少金額?)一開始她要我投資100 萬元,她開 1 個月的支票給我,因為她說回收期限很短,在支票尚未 到期前,何淑姿又謊稱有1 批回收料要出售,要求我繼續 投資,把原本要到期的資金、本票及利潤繼續投資,到今 年11月份為止,何淑姿以這種方式,要求我繼續投資,總 共投入本金650 萬元,前後換過好幾次票,後來全部都退 票。」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29362 號卷一第14至22頁) ;並證稱:「(你交付650 萬元給何淑姿是作為投資還是 借款?)是投資。」、「(何淑姿開立的第1 張支票8 萬 3333元有無兌現?)這張支票是交給陳原芬,支票有兌現 ,我有分到l /3 的金額2 萬7777元……」」、「(是否 投資100 萬元,10天內就獲得將近2 萬7777元的報酬?) 是。」、「(你們雙方有無訂立契約?)沒有,只有口頭 約定,如果是借款就會有借據。」、「(你為何會同意投 資如此大筆金額?)因為當時原物料價格漲的很高,而且 當時何淑姿表示可以用一半的價格標得公賣局的原物料, 另外何淑姿本身從事塑膠廢料回收,她表示向公賣局購得 的原物料是最好的,幾乎沒有什麼風險。」、「(你有無 去過何淑姿的工廠看過?)有,她有帶我去她的代工廠看 過。」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29362 號卷一第140 至147 頁)。並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被告開給你的本金票中 ,哪些有實際兌現,哪些是單純換票再投資?)九十七年 七月十五日、七月二十一日這二筆投資有回收,利潤支票 也有兌現,第三筆投資開始,到期要回收的本金款,被告 就建議我們用換票的方式縮短票據交換的時間,至於利潤 款的部分,被告所開的支票都有兌現。直到最後九十七年 十一月五日之後的利潤款,也開始沒有兌現。」等語(見 原審卷卷二第105 頁)。 ⒉證人陳原芬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你投資的金額與匯款 方式為何?)應該是以我之前在九十八年二月九日偵查中 提出的追加告訴狀的說明為準。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匯 入二百萬元至被告國泰世華銀行西臺中分行的帳戶(第一 筆的投資有全數回本)。第二筆於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九日 匯入壹佰萬元至被告上開帳戶,第三筆於九十七年八月五 日匯入五十萬元至被告上開帳戶(另還有一筆五十萬元是 借款),第四筆於九十七年八月七日匯入壹佰萬元至被告 上開帳戶,第五筆於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匯入六十五萬 元,九十七年十一月六日匯入四十萬元、九十七年十一月 十九日匯入二十萬元、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匯入二十 萬元至被告上開帳戶,總投資金額為五百四十萬元。」、 「(你認為你是在投資,當初為何參與本件投資案?)就 如楊成福剛才所述,被告帶我和楊成福到代工廠去看,工 廠方面有人出來與我們說明,表示以次級原料充正級品有 利可圖,所以才會投資,而且被告說向公賣局購買的啤酒 箱廢料次級品品質很好,且生產出來的東西不會影響品質 。」等語(見原審卷一第310 頁、原審卷二第108 頁背面 )。 ⒊又被告確實從事廢塑膠料買賣,亦據證人即加勤物流公司 負責人徐秀滄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是經營塑料包裝容 器行業。」、「(你在96、97年間是否也有跟何淑姿做塑 膠廢料的買賣?)我公司有跟她買次級料。」、「(這些 次級料的來源一般是怎麼樣,你知道否?)我是從事裝像 水果、啤酒的箱子,因為那個可以回收,有的人就是收集 那些容器然後退掉,那我們在96、97年間有跟她買。」、 「(跟她買廢料也是以公司的名義跟她所經營的公司開發 票、正式往來?)對,都正式往來,都有發票。」、「( 你怎會知道何淑姿在96、97年間有這些原料可賣?)因為 普通來講,我是屬研發,我有研發,她是買賣業,她們公 司來跟我們公司買東西,因為她們賣的東西價格都比較低 ,所以當然都透過她們去跟別人收買一些廢料來讓我加工 ,我再賣給她們。」、「(所以,一方面跟她買廢料是因 她做買賣業有比較多的管道?對。」、「(據你瞭解,你 知道何淑姿從事這個次級料買賣有多久時間?)應該有10 年。」等語(見本院卷二第8 至9 頁),足認被告邀集陳 原芬、楊成福投資廢塑料買賣亦非虛構。 ⒋綜上,綜觀證人陳原芬、楊成福、徐秀滄之證述,可見被 告確實從事廢塑料買賣,每有一次投資機會,被告才會邀 集陳原芬、楊成福,詢問其是否願意投資?而在陳原芬、 楊成福投資前,陳原芬、楊成福已先參觀過加工廠,並瞭 解投資之風險及利潤,且先前幾次投資,陳原芬、楊成福 均已獲利,始繼續參與被告邀集之投資,故實難認被告邀 集陳原芬、楊成福投資時,即有不法所有之意圖。而被告 因經營不善,資金周轉困難,致未能依約履行之事實,詳 如前述,自難以被告最後未能履行投資之清償債務,遽認 被告有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意圖及行為。故被告與陳原芬 、楊成福間顯係單純之民事糾紛而已,核與詐欺取財罪之 構成要件不符,自難以詐欺取財罪相繩。 三、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此部分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 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並無法說服 本院形成被告被訴此部分有罪之心證。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 證據足資被告有上開詐欺取財犯行,檢察官在本院亦無其他 積極舉證,是經本院詳細審酌本案卷內之全部證據後,認為 仍無從為此有罪之確信,參諸前開規定與判例意旨,即難以 上開罪責相繩。乃原審就被告被訴對於陳原芬、楊成福詐欺 取財部分未予詳查,遽對被告論罪科刑,尚有未合,被告上 訴堅決否認此部分犯罪,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 分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另為被告此部分無罪之諭知。 而原審就被告其餘被訴詐欺取財犯行部分(即附表八部分) ,認為公訴人所舉之證據及指出之證明方法,無從為有罪之 確信,而諭知被告無罪,公訴人在本院復無其他積極舉證, 是公訴人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8 條、第 364 條、第301 條第1 項,刑法第201 條第1 項、第216 條、第 210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9 款、第 205 條、第219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 本案經檢察官陳德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楊 文 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詐欺取財部分不得上訴。 其餘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01條第1項: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 券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 附表一: ┌──┬────┬────┬────┬────┬────┬──────┬───────────┐ │編號│付款銀行│支票號碼│發票日期│金 額│發票人 │受款人 │ 被告所犯罪名及處刑 │ │ │ │ │ │ │ │ │ │ ├──┼────┼────┼────┼────┼────┼──────┼───────────┤ │1 │合作金庫│00000000│97年12月│51萬5000│何淑姿 │三益青果行(│何淑姿行使偽造之私文書│ │ │商業銀行│4號(起 │25日 │元 │ │偽造背書) │,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 │ │美村分行│訴書誤為│ │ │ │ │有期徒刑柒月。偽造之「│ │ │ │00000000│ │ │ │ │三益青果行」印章壹顆、│ │ │ │號) │ │ │ │ │印文壹枚均沒收。 │ │ │ │ │ │ │ │ │ │ │ │ │ │ │ │ │ │ │ ├──┼────┼────┼────┼────┼────┼──────┼───────────┤ │2 │臺中商業│00000000│98年1月2│81萬7500│何淑姿 │鴻彬膠業股份│何淑姿行使偽造之私文書│ │ │銀行北屯│40號 │日 │元 │ │有限公司(偽│,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 │ │分行 │ │ │ │ │造背書) │有期徒刑捌月。偽造之「│ ├──┼────┼────┼────┼────┼────┼──────┤鴻彬膠業股份有限公司」│ │3 │臺中商業│00000000│98年3月4│105萬元 │何淑姿 │鴻彬膠業股份│印章壹顆、印文貳枚均沒│ │ │銀行北屯│50號 │日 │ │ │有限公司(偽│收。 │ │ │分行 │ │ │ │ │造背書) │ │ ├──┼────┼────┼────┼────┼────┼──────┼───────────┤ │4 │臺中商業│00000000│97年11月│117萬 │何淑姿 │鴻彬膠業股份│何淑姿行使偽造之私文書│ │ │銀行北屯│04號 │19日 │5000元 │ │有限公司(偽│,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 │ │分行 │ │ │ │ │造背書) │有期徒刑捌月。偽造之「│ │ │ │ │ │ │ │ │鴻彬膠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印章壹顆、印文壹枚均沒│ │ │ │ │ │ │ │ │收。 │ │ │ │ │ │ │ │ │ │ └──┴────┴────┴────┴────┴────┴──────┴───────────┘ 附表二: ┌──┬────┬────┬────┬────┬────┬──────┐ │編號│付款銀行│支票號碼│發票日期│金 額│發票人 │支票名義人 │ ├──┼────┼────┼────┼────┼────┼──────┤ │1 │國泰世華│00000000│98年2月2│675萬元 │加勤物流│方大實業有限│ │ │商業銀行│0號 │8日 │ │公司、徐│公司何淑姿 │ │ │五權分行│ │ │ │秀滄 │ │ ├──┼────┼────┼────┼────┼────┼──────┤ │2 │國泰世華│00000000│98年2月2│675萬元 │加勤物流│方大實業有限│ │ │商業銀行│1號 │8日 │ │公司、徐│公司何淑姿 │ │ │五權分行│ │ │ │秀滄 │ │ ├──┼────┼────┼────┼────┼────┼──────┤ │3 │國泰世華│00000000│97年11月│49萬1400│加勤物流│方大實業有限│ │ │商業銀行│2號 │30日 │元 │公司、徐│公司何淑姿 │ │ │五權分行│ │ │ │秀滄 │ │ ├──┼────┼────┼────┼────┼────┼──────┤ │4 │國泰世華│00000000│98年1月 │48萬6000│加勤物流│方大實業有限│ │ │商業銀行│3號 │31日 │元 │公司、徐│公司何淑姿 │ │ │五權分行│ │ │ │秀滄 │ │ ├──┼────┴────┴────┴────┴────┴──────┤ │總計│1447萬7400元 │ └──┴───────────────────────────────┘ 附表三: ┌──┬────┬────┬────┬────┬────┬──────┬───────────┐ │編號│付款銀行│支票號碼│發票日期│金 額│發票人 │受款人及 │被告所犯罪名及處刑 │ │ │ │ │ │ │ │背書人 │ │ ├──┼────┼────┼────┼────┼────┼──────┼───────────┤ │1 │國泰世華│00000000│97年12月│475萬元 │何淑姿 │加勤物流公司│何淑姿行使偽造之私文書│ │ │商業銀行│7號 │27日 │ │ │(偽造背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 │ │台中分行│ │ │ │ │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偽造│ ├──┼────┼────┼────┼────┼────┼──────┤之「加勤物流資材股份有│ │2 │第一銀行│00000000│97年12月│217萬 │方大實業│裕錩公司(偽│限公司」印章壹顆、印文│ │ │北台中分│0號 │31日 │5000元 │有限公司│造背書) │壹枚、「裕錩工業股份有│ │ │行 │ │ │ │何淑姿 │ │限公司」印章壹顆、印文│ ├──┼────┼────┼────┼────┼────┼──────┤貳枚、「鴻彬膠業股份有│ │3 │第一銀行│00000000│98年1月 │257萬 │方大實業│裕錩公司(偽│限公司」印章壹顆、印文│ │ │北台中分│1號 │10日 │8310元 │有限公司│造背書) │貳枚均沒收。 │ │ │行 │ │ │ │何淑姿 │ │ │ ├──┼────┼────┼────┼────┼────┼──────┤ │ │4 │安泰商業│00000000│97年12月│77萬6000│方大實業│鴻彬公司(偽│ │ │ │銀行台中│8號 │27日 │元 │有限公司│造背書) │ │ │ │分行 │ │ │ │何淑姿 │ │ │ ├──┼────┼────┼────┼────┼────┼──────┤ │ │5 │臺中商業│00000000│97年12月│131萬 │何淑姿 │鴻彬公司(偽│ │ │ │銀行北屯│32號 │27日 │7000元 │ │造背書) │ │ │ │分行 │ │ │ │ │ │ │ ├──┼────┼────┼────┼────┼────┼──────┼───────────┤ │6 │安泰商業│00000000│97年11月│81萬5000│方大實業│鴻彬公司(偽│何淑姿行使偽造之私文書│ │ │銀行台中│9號 │25日 │元 │有限公司│造背書) │,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 │ │分行 │ │ │ │何淑姿 │ │有期徒刑柒月,偽造之「│ │ │ │ │ │ │ │ │鴻彬膠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印章壹顆、印文壹枚均沒│ │ │ │ │ │ │ │ │收。 │ ├──┼────┼────┼────┼────┼────┼──────┼───────────┤ │7 │合作金庫│00000000│97年11月│115萬 │何淑姿 │鴻彬公司(偽│何淑姿行使偽造之私文書│ │ │商業銀行│6號 │29日 │500元 │ │造背書) │,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 │ │美村分行│ │ │ │ │ │有期徒刑捌月,偽造之「│ │ │ │ │ │ │ │ │鴻彬膠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印章壹顆、印文壹枚均沒│ │ │ │ │ │ │ │ │收。 │ ├──┼────┼────┼────┼────┼────┼──────┼───────────┤ │8 │安泰商業│00000000│97年11月│75萬5500│方大實業│鴻彬公司(偽│何淑姿行使偽造之私文書│ │ │銀行台中│5號 │30日 │元 │有限公司│造背書) │,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 │ │分行 │ │ │ │何淑姿 │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偽造│ ├──┼────┼────┼────┼────┼────┼──────┤之「鴻彬膠業股份有限公│ │9 │永豐商業│00000000│97年11月│375萬元 │方大實業│鴻彬公司(偽│司」印章壹顆、印文貳枚│ │ │銀行西屯│1號 │30日 │ │有限公司│造背書) │、「張連美」印章壹顆、│ │ │分行 │ │ │ │何淑姿 │ │印文壹枚、「三益青果行│ ├──┼────┼────┼────┼────┼────┼──────┤」印章壹顆、印文壹枚、│ │10 │彰化商業│00000000│97年11月│69萬元 │何淑姿 │張連美(偽造│「裕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銀行水湳│4號 │30日 │ │ │背書) │」印章壹顆、印文貳枚均│ │ │分行 │ │ │ │ │ │沒收。 │ ├──┼────┼────┼────┼────┼────┼──────┤ │ │11 │安泰商業│00000000│97年11月│71萬元 │何淑姿 │三益青果行(│ │ │ │銀行台中│4號 │30日 │ │ │偽造背書) │ │ │ │分行 │ │ │ │ │ │ │ ├──┼────┼────┼────┼────┼────┼──────┤ │ │12 │第一銀行│00000000│97年11月│287萬 │方大實業│裕錩公司(偽│ │ │ │北台中分│3號 │30日 │7600元 │有限公司│造背書) │ │ │ │行 │ │ │ │何淑姿 │ │ │ ├──┼────┼────┼────┼────┼────┼──────┤ │ │13 │第一銀行│00000000│97年11月│291萬 │方大實業│裕錩公司(偽│ │ │ │北台中分│4號 │30日 │1600元 │有限公司│造背書) │ │ │ │行 │ │ │ │何淑姿 │ │ │ ├──┼────┼────┼────┼────┼────┼──────┼───────────┤ │14 │臺中商業│00000000│97年12月│137萬 │何淑姿 │裕錩公司(偽│何淑姿行使偽造之私文書│ │ │銀行北屯│18號 │2日 │5000元 │ │造背書) │,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 │ │分行 │ │ │ │ │ │有期徒刑捌月,偽造之「│ │ │ │ │ │ │ │ │裕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印章壹顆、印文壹枚均沒│ │ │ │ │ │ │ │ │收。 │ ├──┼────┼────┼────┼────┼────┼──────┼───────────┤ │15 │國泰世華│00000000│97年12月│155萬 │何淑姿 │鴻彬公司(偽│何淑姿行使偽造之私文書│ │ │商業銀行│2號 │5日 │700元 │ │造背書) │,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 │ │台中分行│ │ │ │ │ │有期徒刑玖月,偽造之「│ │ │ │ │ │ │ │ │鴻彬膠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印章壹顆、印文壹枚均沒│ │ │ │ │ │ │ │ │收。 │ ├──┼────┼────┼────┼────┼────┼──────┼───────────┤ │16 │國泰世華│00000000│97年12月│78萬5600│何淑姿 │鴻彬公司(偽│何淑姿行使偽造之私文書│ │ │商業銀行│7號 │6日 │元 │ │造背書) │,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 │ │台中分行│ │ │ │ │ │有期徒刑玖月,偽造之「│ ├──┼────┼────┼────┼────┼────┼──────┤鴻彬膠業股份有限公司」│ │17 │合作金庫│00000000│97年12月│105萬 │何淑姿 │鴻彬公司(偽│印章壹顆、印文貳枚均沒│ │ │商業銀行│7號 │6日 │7800元 │ │造背書) │收。 │ │ │美村分行│ │ │ │ │ │ │ ├──┼────┼────┼────┼────┼────┼──────┼───────────┤ │18 │彰化商業│00000000│97年12月│63萬元 │何淑姿 │張連美(偽造│何淑姿行使偽造之私文書│ │ │銀行水湳│2號 │8日 │ │ │背書) │,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 │ │分行 │ │ │ │ │ │有期徒刑柒月,偽造之「│ │ │ │ │ │ │ │ │張連美」印章壹顆、印文│ │ │ │ │ │ │ │ │壹枚均沒收。 │ ├──┼────┼────┼────┼────┼────┼──────┼───────────┤ │19 │安泰商業│00000000│97年12月│69萬8000│方大實業│鴻彬公司(偽│何淑姿行使偽造之私文書│ │ │銀行台中│7號 │17日 │元 │有限公司│造背書) │,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 │ │分行 │ │ │ │何淑姿 │ │有期徒刑柒月,偽造之「│ │ │ │ │ │ │ │ │鴻彬膠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印章壹顆、印文壹枚均沒│ │ │ │ │ │ │ │ │收。 │ ├──┼────┼────┼────┼────┼────┼──────┼───────────┤ │20 │臺中商業│00000000│97年12月│127萬 │何淑姿 │鴻彬公司(偽│何淑姿行使偽造之私文書│ │ │銀行北屯│00號 │20日 │5000元 │ │造背書) │,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 │ │分行 │ │ │ │ │ │有期徒刑捌月,偽造之「│ │ │ │ │ │ │ │ │鴻彬膠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印章壹顆、印文壹枚均沒│ │ │ │ │ │ │ │ │收。 │ ├──┼────┼────┼────┼────┼────┼──────┼───────────┤ │21 │合作金庫│00000000│97年12月│101萬 │何淑姿 │鴻彬公司(偽│何淑姿行使偽造之私文書│ │ │商業銀行│5號 │26日 │7500元 │ │造背書) │,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 │ │美村分行│ │ │ │ │ │有期徒刑捌月,偽造之「│ │ │ │ │ │ │ │ │鴻彬膠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印章壹顆、印文壹枚均沒│ │ │ │ │ │ │ │ │收。 │ ├──┼────┼────┼────┼────┼────┼──────┼───────────┤ │22 │合作金庫│00000000│97年12月│138萬 │方大實業│鴻彬公司(偽│何淑姿行使偽造之私文書│ │ │商業銀行│8號(起 │31日 │5700元(│有限公司│造背書) │,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 │ │大竹分行│訴書誤為│ │起訴書誤│何淑姿 │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偽造│ │ │ │00000000│ │為138萬 │ │ │之「鴻彬膠業股份有限公│ │ │ │8號) │ │2700元)│ │ │司」印章壹顆、印文壹枚│ ├──┼────┼────┼────┼────┼────┼──────┤、「三益青果行」印章壹│ │23 │安泰商業│00000000│97年12月│75萬元 │何淑姿 │三益青果行(│顆、印文壹枚、「裕錩工│ │ │銀行台中│5號 │31日(起│ │ │偽造背書) │業股份有限公司」印章壹│ │ │分行 │ │訴書誤為│ │ │ │顆、印文貳枚、「海衛企│ │ │ │ │98年12月│ │ │ │業有限公司」印章壹顆、│ │ │ │ │31日) │ │ │ │印文貳枚均沒收。 │ ├──┼────┼────┼────┼────┼────┼──────┤ │ │24 │第一銀行│00000000│97年12月│357萬元 │方大實業│裕錩公司(偽│ │ │ │北台中分│5號 │31日 │ │有限公司│造背書) │ │ │ │行 │ │ │ │何淑姿 │ │ │ ├──┼────┼────┼────┼────┼────┼──────┤ │ │25 │第一銀行│00000000│97年12月│418萬元 │方大實業│裕錩公司(偽│ │ │ │北台中分│6號 │31日 │ │有限公司│造背書) │ │ │ │行 │ │ │ │何淑姿 │ │ │ ├──┼────┼────┼────┼────┼────┼──────┤ │ │26 │臺中商業│00000000│97年12月│217萬 │何淑姿 │萬連家業股份│ │ │ │銀行北屯│13號 │31日 │9800元 │ │有限公司(背│ │ │ │分行 │ │ │ │ │書部分偽造為│ │ │ │ │ │ │ │ │海衛公司) │ │ ├──┼────┼────┼────┼────┼────┼──────┤ │ │27 │臺中商業│00000000│97年12月│223萬 │何淑姿 │萬連家業股份│ │ │ │銀行北屯│14號 │31日 │1800元 │ │有限公司(背│ │ │ │分行 │ │ │ │ │書部分偽造為│ │ │ │ │ │ │ │ │海衛公司) │ │ ├──┼────┼────┼────┼────┼────┼──────┼───────────┤ │28 │臺中商業│00000000│98年1月3│137萬 │何淑姿 │裕錩公司(偽│何淑姿行使偽造之私文書│ │ │銀行北屯│19號 │日 │5000元 │ │造背書) │,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 │ │分行 │ │ │ │ │ │有期徒刑捌月,偽造之「│ │ │ │ │ │ │ │ │裕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印章壹顆、印文壹枚均沒│ │ │ │ │ │ │ │ │收。 │ ├──┼────┼────┼────┼────┼────┼──────┼───────────┤ │29 │安泰商業│00000000│98年1月5│76萬7500│方大實業│海衛公司(偽│何淑姿行使偽造之私文書│ │ │銀行台中│4號 │日 │元 │有限公司│造背書) │,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 │ │分行 │ │ │ │何淑姿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偽造│ ├──┼────┼────┼────┼────┼────┼──────┤之「海衛企業有限公司」│ │30 │永豐商業│00000000│98年1月5│257萬 │方大實業│鴻彬公司(偽│印章壹顆、印文壹枚、「│ │ │銀行西屯│3號 │日 │8900元 │有限公司│造背書) │鴻彬膠業股份有限公司」│ │ │分行 │ │ │ │何淑姿 │ │印章壹顆、印文參枚均沒│ ├──┼────┼────┼────┼────┼────┼──────┤收。 │ │31 │安泰商業│00000000│98年1月5│98萬5800│方大實業│鴻彬公司(偽│ │ │ │銀行台中│5號 │日 │元 │有限公司│造背書) │ │ │ │分行 │ │ │ │何淑姿 │ │ │ ├──┼────┼────┼────┼────┼────┼──────┤ │ │32 │合作金庫│00000000│98年1月5│120萬元 │何淑姿 │鴻彬公司(偽│ │ │ │商業銀行│7號 │日 │ │ │造背書) │ │ │ │美村分行│ │ │ │ │ │ │ ├──┼────┼────┼────┼────┼────┼──────┼───────────┤ │33 │合作金庫│00000000│98年1月 │73萬5000│何淑姿 │鴻彬公司(偽│何淑姿行使偽造之私文書│ │ │商業銀行│3號 │10日 │元 │ │造背書) │,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 │ │美村分行│ │ │ │ │ │有期徒刑拾月,偽造之「│ ├──┼────┼────┼────┼────┼────┼──────┤鴻彬膠業股份有限公司」│ │34 │臺中商業│00000000│98年1月 │175萬元 │何淑姿 │鴻彬公司(偽│印章壹顆、印文貳枚均沒│ │ │銀行北屯│43號 │10日 │ │ │造背書) │收。 │ │ │分行 │ │ │ │ │ │ │ ├──┼────┼────┼────┼────┼────┼──────┼───────────┤ │35 │合作金庫│00000000│98年1月 │178萬 │方大實業│鴻彬公司(偽│何淑姿行使偽造之私文書│ │ │商業銀行│9號(起 │15日(起│3910元 │有限公司│造背書) │,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 │ │大竹分行│訴書誤為│訴書誤為│ │何淑姿 │ │有期徒刑玖月,偽造之「│ │ │ │00000000│98年1月5│ │ │ │鴻彬膠業股份有限公司」│ │ │ │9號) │日) │ │ │ │印章壹顆、印文壹枚均沒│ │ │ │ │ │ │ │ │收。 │ ├──┼────┼────┼────┼────┼────┼──────┼───────────┤ │36 │安泰商業│00000000│98年1月 │87萬7000│方大實業│鴻彬公司(偽│何淑姿行使偽造之私文書│ │ │銀行台中│1號 │17日 │元 │有限公司│造背書) │,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 │ │分行 │ │ │ │何淑姿 │ │有期徒刑壹年,偽造之「│ ├──┼────┼────┼────┼────┼────┼──────┤鴻彬膠業股份有限公司」│ │37 │臺中商業│00000000│98年1月 │167萬 │何淑姿 │鴻彬公司(偽│印章壹顆、印文貳枚、「│ │ │銀行北屯│45號 │17日 │5000元 │ │造背書) │加勤物流資材股份有限公│ │ │分行 │ │ │ │ │ │司」印章壹顆、印文壹枚│ ├──┼────┼────┼────┼────┼────┼──────┤均沒收。 │ │38 │國泰世華│00000000│98年1月 │125萬 │何淑姿 │加勤物流公司│ │ │ │銀行臺中│2號 │17日 │ │ │(偽造背書)│ │ │ │分行 │ │ │ │ │ │ │ ├──┼────┼────┼────┼────┼────┼──────┼───────────┤ │39 │臺中商業│00000000│98年1月 │215萬 │何淑姿 │鴻彬公司(偽│何淑姿行使偽造之私文書│ │ │銀行北屯│48號 │20日 │780元 │ │造背書) │,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 │ │分行 │ │ │ │ │ │有期徒刑拾月,偽造之「│ │ │ │ │ │ │ │ │鴻彬膠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印章壹顆、印文壹枚均沒│ │ │ │ │ │ │ │ │收。 │ ├──┼────┼────┼────┼────┼────┼──────┼───────────┤ │40 │臺中商業│00000000│98年1月 │157萬 │何淑姿 │鴻彬公司(偽│何淑姿行使偽造之私文書│ │ │銀行北屯│33號 │27日 │5000元 │ │造背書) │,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 │ │分行 │ │ │ │ │ │有期徒刑玖月,偽造之「│ │ │ │ │ │ │ │ │鴻彬膠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印章壹顆、印文壹枚均沒│ │ │ │ │ │ │ │ │收。 │ ├──┼────┼────┼────┼────┼────┼──────┼───────────┤ │41 │臺中商業│00000000│98年1月 │157萬 │何淑姿 │鴻彬公司(偽│何淑姿行使偽造之私文書│ │ │銀行北屯│44號 │28日 │5000元 │ │造背書) │,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 │ │分行 │ │ │ │ │ │有期徒刑玖月,偽造之「│ │ │ │ │ │ │ │ │鴻彬膠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印章壹顆、印文壹枚均沒│ │ │ │ │ │ │ │ │收。 │ ├──┼────┼────┼────┼────┼────┼──────┼───────────┤ │42 │國泰世華│00000000│98年1月 │270萬元 │何淑姿 │加勤物流公司│何淑姿行使偽造之私文書│ │ │商業銀行│1號 │31日 │ │ │(偽造背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 │ │台中分行│ │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偽造│ ├──┼────┼────┼────┼────┼────┼──────┤之「加勤物流資材股份有│ │43 │國泰世華│EN169495│98年1月 │750萬元 │何淑姿 │加勤物流公司│限公司」印章壹顆、印文│ │ │商業銀行│7號 │31日 │ │ │(偽造背書)│參枚、「海衛企業有限公│ │ │台中分行│ │ │ │ │ │司」印章壹顆、印文壹枚│ ├──┼────┼────┼────┼────┼────┼──────┤、「裕錩工業股份有限公│ │44 │國泰世華│EN169495│98年1月 │750萬元 │何淑姿 │加勤物流公司│司」印章壹顆、印文貳枚│ │ │商業銀行│8號 │31日 │ │ │(偽造背書)│均沒收。 │ │ │台中分行│ │ │ │ │ │ │ ├──┼────┼────┼────┼────┼────┼──────┤ │ │45 │臺中商業│00000000│98年1月 │297萬 │何淑姿 │海衛公司(偽│ │ │ │銀行北屯│12號 │31日 │5310元 │ │造背書) │ │ │ │分行 │ │ │ │ │ │ │ ├──┼────┼────┼────┼────┼────┼──────┤ │ │46 │第一銀行│00000000│98年1月 │571萬 │方大實業│裕錩公司(偽│ │ │ │北台中分│0號 │31日 │5000元 │有限公司│造背書) │ │ │ │行 │ │ │ │何淑姿 │ │ │ ├──┼────┼────┼────┼────┼────┼──────┤ │ │47 │第一銀行│00000000│98年1月 │559萬 │方大實業│裕錩公司(偽│ │ │ │北台中分│1號 │31日 │7600元 │有限公司│造背書) │ │ │ │行 │ │ │ │何淑姿 │ │ │ ├──┼────┼────┼────┼────┼────┼──────┼───────────┤ │48 │合作金庫│00000000│98年2月5│83萬7000│何淑姿 │海衛公司(偽│何淑姿行使偽造之私文書│ │ │商業銀行│0號 │日 │元 │ │造背書) │,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 │ │美村分行│ │ │ │ │ │有期徒刑壹年,偽造之「│ ├──┼────┼────┼────┼────┼────┼──────┤海衛企業有限公司」印章│ │49 │安泰商業│00000000│98年2月5│112萬 │方大實業│鴻彬公司(偽│壹顆、印文壹枚、「鴻彬│ │ │銀行台中│6號 │日 │3000元 │有限公司│造背書) │膠業股份有限公司」印章│ │ │分行 │ │ │ │何淑姿 │ │壹顆、印文貳枚均沒收。│ ├──┼────┼────┼────┼────┼────┼──────┤ │ │50 │合作金庫│00000000│98年2月5│98萬元 │何淑姿 │鴻彬公司(偽│ │ │ │商業銀行│8號 │日 │ │ │造背書) │ │ │ │美村分行│ │ │ │ │ │ │ ├──┼────┼────┼────┼────┼────┼──────┼───────────┤ │51 │臺中商業│00000000│98年2月 │157萬 │何淑姿 │鴻彬公司(偽│何淑姿行使偽造之私文書│ │ │銀行北屯│34號 │27日 │5000元 │ │造背書) │,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 │ │分行 │ │ │ │ │ │有期徒刑玖月,偽造之「│ │ │ │ │ │ │ │ │鴻彬膠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印章壹顆、印文壹枚均沒│ │ │ │ │ │ │ │ │收。 │ ├──┼────┼────┼────┼────┼────┼──────┼───────────┤ │52 │國泰世華│EN169495│98年2月 │785萬元 │何淑姿 │加勤物流公司│何淑姿行使偽造之私文書│ │ │商業銀行│9號 │28日 │ │ │(偽造背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 │ │台中分行│ │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偽造│ ├──┼────┼────┼────┼────┼────┼──────┤之「加勤物流資材股份有│ │53 │國泰世華│00000000│98年2月 │785萬元 │何淑姿 │加勤物流公司│限公司」印章壹顆、印文│ │ │商業銀行│0號 │28日 │ │ │(偽造背書)│貳枚、「海衛企業有限公│ │ │台中分行│ │ │ │ │ │司」印章壹顆、印文壹枚│ ├──┼────┼────┼────┼────┼────┼──────┤、「裕錩工業股份有限公│ │54 │臺中商業│00000000│98年2月 │273萬 │何淑姿 │海衛公司(偽│司」印章壹顆、印文壹枚│ │ │銀行北屯│23號 │28日 │1910元 │ │造背書) │均沒收。 │ │ │分行 │ │ │ │ │ │ │ ├──┼────┼────┼────┼────┼────┼──────┤ │ │55 │國泰世華│EN169495│98年2月 │217萬 │何淑姿 │裕錩公司(偽│ │ │ │商業銀行│1號 │28日 │5000元 │ │造背書) │ │ │ │台中分行│ │ │ │ │ │ │ ├──┼────┼────┼────┼────┼────┼──────┼───────────┤ │56 │永豐商業│00000000│98年3月 │287萬 │何淑姿 │加勤物流公司│何淑姿行使偽造之私文書│ │ │銀行西屯│7號(起 │5日 │3000元 │ │(偽造背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 │ │分行 │訴書誤為│ │ │ │ │有期徒刑拾月,偽造之「│ │ │ │AA209179│ │ │ │ │加勤物流資材股份有限公│ │ │ │7號) │ │ │ │ │司」印章壹顆、印文壹枚│ │ │ │ │ │ │ │ │均沒收。 │ ├──┼────┼────┼────┼────┼────┼──────┼───────────┤ │57 │國泰世華│00000000│98年3月 │115萬元 │何淑姿 │加勤物流公司│何淑姿行使偽造之私文書│ │ │商業銀行│1號 │10日 │ │ │(偽造背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 │ │台中分行│ │ │ │ │ │有期徒刑捌月,偽造之「│ │ │ │ │ │ │ │ │加勤物流資材股份有限公│ │ │ │ │ │ │ │ │司」印章壹顆、印文壹枚│ │ │ │ │ │ │ │ │均沒收。 │ └──┴────┴────┴────┴────┴────┴──────┴───────────┘ 附表四: ┌──┬────┬────┬────┬────┬────┬──────┐ │編號│付款銀行│支票號碼│發票日期│金 額│發票人 │受款人 │ │ │ │ │ │ │ │ │ ├──┼────┼────┼────┼────┼────┼──────┤ │1 │玉山銀行│AA051278│97年11月│40萬元 │何淑姿 │陳原芬 │ │ │南屯分行│3號 │11日 │ │ │ │ ├──┼────┼────┼────┼────┼────┼──────┤ │2 │玉山銀行│AA051275│97年12月│300萬元 │何淑姿 │陳原芬 │ │ │南屯分行│0號 │5日 │ │ │ │ ├──┼────┼────┼────┼────┼────┼──────┤ │3 │玉山銀行│AA051285│97年12月│100萬元 │何淑姿 │陳原芬 │ │ │南屯分行│3號 │20日 │ │ │ │ ├──┼────┼────┼────┼────┼────┼──────┤ │4 │安泰商業│AG082805│97年12月│100萬元 │何淑姿 │陳原芬 │ │ │銀行台中│7號 │29日 │ │ │ │ │ │分行 │ │ │ │ │ │ ├──┼────┼────┼────┼────┼────┼──────┤ │5 │玉山銀行│AA051275│97年12月│28萬1250│何淑姿 │陳原芬 │ │ │南屯分行│2號 │6日 │元 │ │ │ ├──┼────┼────┼────┼────┼────┼──────┤ │6 │玉山銀行│AA051285│97年12月│8萬5938 │何淑姿 │陳原芬 │ │ │南屯分行│5號 │20日 │元 │ │ │ ├──┼────┼────┼────┼────┼────┼──────┤ │7 │玉山銀行│AA051285│97年12月│2萬5000 │何淑姿 │陳原芬 │ │ │南屯分行│0號 │18日 │元 │ │ │ ├──┼────┼────┼────┼────┼────┼──────┤ │8 │安泰商業│AG082805│97年12月│7萬1429 │何淑姿 │陳原芬 │ │ │銀行台中│9號 │30日 │元 │ │ │ │ │分行 │ │ │ │ │ │ ├──┼────┼────┼────┼────┼────┼──────┤ │9 │玉山銀行│AA051274│97年12月│200萬元 │何淑姿 │楊成福 │ │ │南屯分行│9號 │5日 │ │ │ │ ├──┼────┼────┼────┼────┼────┼──────┤ │10 │玉山銀行│AA051284│97年12月│100萬元 │何淑姿 │楊成福 │ │ │南屯分行│9號 │17日 │ │ │ │ ├──┼────┼────┼────┼────┼────┼──────┤ │11 │玉山銀行│AA051285│97年12月│100萬元 │何淑姿 │楊成福 │ │ │南屯分行│2號 │20日 │ │ │ │ ├──┼────┼────┼────┼────┼────┼──────┤ │12 │玉山銀行│AA051286│97年12月│50萬元 │何淑姿 │楊成福 │ │ │南屯分行│4號 │20日 │ │ │ │ ├──┼────┼────┼────┼────┼────┼──────┤ │13 │安泰商業│AG082805│97年12月│200萬元 │何淑姿 │楊成福 │ │ │銀行台中│6號 │26日 │ │ │ │ │ │分行 │ │ │ │ │ │ ├──┼────┼────┼────┼────┼────┼──────┤ │14 │玉山銀行│AA051275│97年12月│18萬7500│何淑姿 │楊成福 │ │ │南屯分行│1號 │6日 │元 │ │ │ ├──┼────┼────┼────┼────┼────┼──────┤ │15 │玉山銀行│AA051285│97年12月│6萬8750 │何淑姿 │楊成福 │ │ │南屯分行│1號 │18日 │元 │ │ │ ├──┼────┼────┼────┼────┼────┼──────┤ │16 │玉山銀行│AA051285│97年12月│8萬5938 │何淑姿 │楊成福 │ │ │南屯分行│4號 │20日 │元 │ │ │ ├──┼────┼────┼────┼────┼────┼──────┤ │17 │玉山銀行│AA051286│97年12月│4萬2969 │何淑姿 │楊成福 │ │ │南屯分行│5號 │21日 │元 │ │ │ ├──┼────┼────┼────┼────┼────┼──────┤ │18 │安泰商業│AG082805│97年12月│13萬7931│何淑姿 │楊成福 │ │ │銀行台中│8號 │27日 │元 │ │ │ │ │分行 │ │ │ │ │ │ └──┴────┴────┴────┴────┴────┴──────┘ 附表五: ┌──┬────────┬────┬────────────┐ │編號│ 銀行帳號 │用戶名稱│ 出處 │ ├──┼────────┼────┼────────────┤ │ 1 │臺北富邦銀行 │方大實業│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臺中分行│ │ │臺中分行 │有限公司│財富管理101年2月2日北富 │ │ │000000000000 │ │銀臺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 │ │ │ │暨其附件(本院卷㈢第168 │ │ │ │ │頁至第169頁) │ ├──┼────────┼────┼────────────┤ │ 2 │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何淑姿 │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中興│ │ │作社中興分社 │ │分社101年1月12日中二信興│ │ │00000000000000 │ │字第2號函(本院卷㈢第150│ │ │ │ │頁) │ ├──┼────────┼────┼────────────┤ │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何淑茹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臺中分行│ │ │臺中分行 │ │101年2月10日國世臺中字第│ │ │000000000000 │ │47號函(本院卷㈢第183頁 │ │ │ │ │) │ └──┴────────┴────┴────────────┘ 附表六: ┌──┬────────┬────┬────────────┐ │編號│ 銀行帳號 │用戶名稱│ 出處 │ ├──┼────────┼────┼────────────┤ │ 1 │臺北富邦銀行 │方大實業│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臺中分行│ │ │臺中分行 │有限公司│財富管理101年2月2日北富 │ │ │000000000000 │ │銀臺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 │ │ │ │暨其附件(本院卷㈢第168 │ │ │ │ │頁至第169頁) │ ├──┼────────┼────┼────────────┤ │ 2 │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何淑姿 │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中興│ │ │作社中興分社 │ │分社101年1月12日中二信興│ │ │00000000000000 │ │字第2號函(本院卷㈢第150│ │ │ │ │頁) │ ├──┼────────┼────┼────────────┤ │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何淑茹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臺中分行│ │ │臺中分行 │ │101年2月10日國世臺中字第│ │ │000000000000 │ │47號函(本院卷㈢第183頁 │ │ │ │ │) │ ├──┼────────┼────┼────────────┤ │ 4 │臺北富邦銀行 │王淑女 │被告100年7月11日刑事聲請│ │ │臺中分行 │ │調查證據狀之附表一載明此│ │ │000000000000 │ │帳戶之戶名為「王淑女」(│ │ │ │ │本院卷㈡第160頁) │ ├──┼────────┼────┼────────────┤ │ 5 │三信商業銀行 │王淑女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林森分行 │ │101年2月16日三信銀管字第│ │ │0000000000 │ │00000000號函(本院卷㈢第│ │ │ │ │195頁) │ ├──┼────────┼────┼────────────┤ │ 6 │臺北富邦銀行 │王淑女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臺中分行│ │ │臺中分行 │ │財富管理101年2月2日北富 │ │ │000000000000 │ │銀臺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 │ │ │ │暨其附件(本院卷㈢第168 │ │ │ │ │頁至第169頁) │ ├──┼────────┼────┼────────────┤ │ 7 │臺北富邦銀行 │王景祥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臺中分行│ │ │臺中分行 │ │財富管理101年2月2日北富 │ │ │000000000000 │ │銀臺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 │ │ │ │暨其附件(本院卷㈢第168 │ │ │ │ │頁至第169頁) │ ├──┼────────┼────┼────────────┤ │ 8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王金鳳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臺中分行│ │ │臺中分行 │ │101年2月10日國世臺中字第│ │ │000000000000 │ │48號函(本院卷㈢第193頁 │ │ │ │ │) │ ├──┼────────┼────┼────────────┤ │ 9 │臺北富邦銀行 │洪淑慧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臺中分行│ │ │臺中分行 │ │財富管理101年2月2日北富 │ │ │000000000000 │ │銀臺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 │ │ │ │暨其附件(本院卷㈢第168 │ │ │ │ │頁至第169頁) │ ├──┼────────┼────┼────────────┤ │10 │臺北富邦銀行 │洪肇鴻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臺中分行│ │ │臺中分行 │ │財富管理101年2月13日北富│ │ │000000000000 │ │銀臺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 │ │ │ │(本院卷㈢第191頁) │ ├──┼────────┼────┼────────────┤ │1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洪肇鴻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文心分行│ │ │文心分行 │ │101年1月19日國世五權字第│ │ │000000000000 │ │00000000000號函(本院卷 │ │ │ │ │㈢第159頁) │ ├──┼────────┼────┼────────────┤ │12 │臺北富邦銀行 │洪焌翎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臺中分行│ │ │臺中分行 │ │財富管理101年2月2日北富 │ │ │000000000000 │ │銀臺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 │ │ │ │暨其附件(本院卷㈢第168 │ │ │ │ │頁至第169頁) │ ├──┼────────┼────┼────────────┤ │13 │中國信託銀行 │洪焌翎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 │臺中分行 │ │公司101年1月16日中信銀字│ │ │000000000000 │ │第00000000000000號函暨其│ │ │ │ │附件(本院卷㈢第174頁至 │ │ │ │ │第175頁) │ ├──┼────────┼────┼────────────┤ │14 │臺北富邦銀行 │洪焌翎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臺中分行│ │ │中港分行 │ │財富管理101年1月18日北富│ │ │000000000000 │ │銀中港字第0000000000號函│ │ │ │ │暨其附件(本院卷㈢第171 │ │ │ │ │頁至第172頁) │ ├──┼────────┼────┼────────────┤ │15 │臺北富邦銀行 │趙蓉蓉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臺中分行│ │ │臺中分行 │ │財富管理101年2月2日北富 │ │ │00000000000000 │ │銀臺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 │ │ │ │暨其附件(本院卷㈢第168 │ │ │ │ │頁至第169頁) │ ├──┼────────┼────┼────────────┤ │16 │彰化商業銀行 │陳劉阿滿│彰化商業銀行101年1月16日│ │ │00000000000000 │ │彰作管字第00000000號函 │ │ │ │ │暨其附件(本院卷㈢第177 │ │ │ │ │頁至第178頁) │ ├──┼────────┼────┼────────────┤ │17 │彰化商業銀行 │陳劉阿滿│彰化商業銀行101年1月16日│ │ │南屯分行 │ │彰作管字第00000000號函 │ │ │00000000000000 │ │暨其附件(本院卷㈢第177 │ │ │ │ │頁至第178頁) │ ├──┼────────┼────┼────────────┤ │18 │彰化商業銀行 │陳玄昇 │彰化商業銀行101年1月16日│ │ │00000000000000 │ │彰作管字第00000000號函 │ │ │ │ │暨其附件(本院卷㈢第177 │ │ │ │ │頁至第178頁) │ ├──┼────────┼────┼────────────┤ │19 │彰化商業銀行 │陳玄昇 │彰化商業銀行101年1月16日│ │ │00000000000000 │ │彰作管字第00000000號函 │ │ │ │ │暨其附件(本院卷㈢第177 │ │ │ │ │頁至第178頁) │ ├──┼────────┼────┼────────────┤ │20 │京城商業銀行 │盧香伶 │京城商業銀行101年1月19日│ │ │000000000000 │ │(101)京城業務字第0213 │ │ │ │ │號函暨其附件(本院卷㈢第│ │ │ │ │179頁至第180頁) │ ├──┼────────┼────┼────────────┤ │21 │國泰世華銀行 │徐秀滄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臺中分行│ │ │臺中分行 │ │101年1月18日國世臺中字第│ │ │000000000000 │ │21號函(本院卷㈢第157頁 │ │ │ │ │) │ └──┴────────┴────┴────────────┘ 附表七: ┌─┬───────┬─────┬──┬──┬──┬──┬───────┬────┐ │編│付款銀行 │支票號碼 │發票│金額│發票│背書│何人何銀行帳戶│證據出處│ │號│ │ │日期│ │人 │人 │提示 │ │ │ │ │ │ │ │ │ │ │ │ ├─┼───────┼─────┼──┼──┼──┼──┼───────┼────┤ │ 1│安泰商業銀行 │AG0000000 │97年│100 │何淑│ │彰化商業銀行 │本院卷㈡│ │ │臺中分行 │ │7月 │萬 │姿 │ │00000000000000│第197頁 │ │ │00000000000000│ │25日│ │ │ │陳劉阿滿 │、本院卷│ │ │ │ │ │ │ │ │ │㈢第115 │ │ │ │ │ │ │ │ │ │頁、第 │ │ │ │ │ │ │ │ │ │178頁 │ ├─┼───────┼─────┼──┼──┼──┼──┼───────┼────┤ │ 2│安泰商業銀行 │AG0000000 │97年│8萬 │何淑│ │彰化商業銀行 │本院卷㈡│ │ │臺中分行 │ │7月 │3333│姿 │ │00000000000000│第197頁 │ │ │00000000000000│ │29日│ │ │ │陳玄昇 │、本院卷│ │ │ │ │ │ │ │ │ │㈢第115 │ │ │ │ │ │ │ │ │ │頁、第 │ │ │ │ │ │ │ │ │ │178頁 │ ├─┼───────┼─────┼──┼──┼──┼──┼───────┼────┤ │ 3│安泰商業銀行 │AG0000000 │97年│100 │何淑│ │彰化商業銀行 │本院卷㈡│ │ │臺中分行 │ │8月 │萬 │姿 │ │00000000000000│第197頁 │ │ │00000000000000│ │6日 │ │ │ │陳劉阿滿 │、本院卷│ │ │ │ │ │ │ │ │ │㈢第115 │ │ │ │ │ │ │ │ │ │頁、第 │ │ │ │ │ │ │ │ │ │178頁 │ ├─┼───────┼─────┼──┼──┼──┼──┼───────┼────┤ │ 4│安泰商業銀行 │AG0000000 │97年│50 │何淑│ │彰化商業銀行 │本院卷㈡│ │ │臺中分行 │ │8月 │萬 │姿 │ │00000000000000│第197頁 │ │ │00000000000000│ │13日│ │ │ │陳玄昇 │、本院卷│ │ │ │ │ │ │ │ │ │㈢第115 │ │ │ │ │ │ │ │ │ │頁、第 │ │ │ │ │ │ │ │ │ │178頁 │ ├─┼───────┼─────┼──┼──┼──┼──┼───────┼────┤ │ 5│安泰商業銀行 │AG0000000 │97年│7萬 │何淑│ │彰化商業銀行 │本院卷㈡│ │ │臺中分行 │ │8月 │6726│姿 │ │00000000000000│第197頁 │ │ │00000000000000│ │20日│ │ │ │陳玄昇 │、本院卷│ │ │ │ │ │ │ │ │ │㈢第115 │ │ │ │ │ │ │ │ │ │頁、第 │ │ │ │ │ │ │ │ │ │178頁 │ ├─┼───────┼─────┼──┼──┼──┼──┼───────┼────┤ │ 6│安泰商業銀行 │AG0000000 │97年│7萬 │何淑│ │彰化商業銀行 │本院卷㈡│ │ │臺中分行 │ │8月 │5453│姿 │ │南屯分行 │第197頁 │ │ │00000000000000│ │20日│ │ │ │00000000000000│、本院卷│ │ │ │ │ │ │ │ │陳劉阿滿 │㈢第115 │ │ │ │ │ │ │ │ │ │頁、第 │ │ │ │ │ │ │ │ │ │178頁 │ ├─┼───────┼─────┼──┼──┼──┼──┼───────┼────┤ │ 7│安泰商業銀行 │AG0000000 │97年│150 │何淑│ │京城商業銀行 │本院卷㈡│ │ │臺中分行 │ │9月 │萬 │姿 │ │000000000000 │第197頁 │ │ │00000000000000│ │19日│ │ │ │盧香伶 │、本院卷│ │ │ │ │ │ │ │ │ │㈢第115 │ │ │ │ │ │ │ │ │ │頁、第 │ │ │ │ │ │ │ │ │ │179頁至 │ │ │ │ │ │ │ │ │ │第180頁 │ ├─┼───────┼─────┼──┼──┼──┼──┼───────┼────┤ │ 8│安泰商業銀行 │AG0000000 │97年│7萬 │何淑│ │彰化商業銀行 │本院卷㈡│ │ │臺中分行 │ │9月 │5449│姿 │ │00000000000000│第197頁 │ │ │00000000000000│ │5日 │ │ │ │陳玄昇 │、本院卷│ │ │ │ │ │ │ │ │ │㈢第115 │ │ │ │ │ │ │ │ │ │頁、第 │ │ │ │ │ │ │ │ │ │178頁 │ ├─┼───────┼─────┼──┼──┼──┼──┼───────┼────┤ │ 9│安泰商業銀行 │AG0000000 │97年│8萬 │何淑│ │彰化商業銀行 │本院卷㈡│ │ │臺中分行 │ │9月 │3333│姿 │ │00000000000000│第197頁 │ │ │00000000000000│ │6日 │ │ │ │陳玄昇 │、本院卷│ │ │ │ │ │ │ │ │ │㈢第115 │ │ │ │ │ │ │ │ │ │頁、第 │ │ │ │ │ │ │ │ │ │178頁 │ ├─┼───────┼─────┼──┼──┼──┼──┼───────┼────┤ │10│玉山銀行 │AA0000000 │97年│8萬 │何淑│ │彰化商業銀行 │本院卷㈡│ │ │南屯分行 │ │8月 │3333│姿 │ │南屯分行 │第197頁 │ │ │0000000000000 │ │22日│ │ │ │00000000000000│、本院卷│ │ │ │ │ │ │ │ │陳劉阿滿 │㈢第62頁│ │ │ │ │ │ │ │ │ │、第178 │ │ │ │ │ │ │ │ │ │頁 │ ├─┼───────┼─────┼──┼──┼──┼──┼───────┼────┤ │11│第一商業銀行 │YA0000000 │97年│7萬 │何淑│ │彰化商業銀行 │本院卷㈡│ │ │北臺中分行 │ │8月 │5453│姿 │ │00000000000000│第198頁 │ │ │00000000000 │ │29日│ │ │ │陳玄昇 │、本院卷│ │ │ │ │ │ │ │ │ │㈢第50頁│ │ │ │ │ │ │ │ │ │、第178 │ │ │ │ │ │ │ │ │ │頁 │ ├─┼───────┼─────┼──┼──┼──┼──┼───────┼────┤ │12│國泰世華商業銀│EN0000000 │97年│117 │何淑│加勤│臺北富邦銀行 │本院卷㈡│ │ │行臺中分行 │ │4月 │萬 │姿 │物流│臺中分行 │第69頁、│ │ │000000000000 │ │5日 │5000│ │資材│000000000000 │第199頁 │ │ │ │ │ │ │ │股份│方大實業有限公│、本院卷│ │ │ │ │ │ │ │有限│司 │㈢第113 │ │ │ │ │ │ │ │公司│ │頁、第 │ │ │ │ │ │ │ │ │ │169頁 │ ├─┼───────┼─────┼──┼──┼──┼──┼───────┼────┤ │13│國泰世華商業銀│EN0000000 │97年│65萬│何淑│加勤│臺北富邦銀行 │本院卷㈡│ │ │行臺中分行 │ │4月 │ │姿 │物流│臺中分行 │第68頁、│ │ │000000000000 │ │26日│ │ │資材│000000000000 │第199頁 │ │ │ │ │ │ │ │股份│方大實業有限公│、本院卷│ │ │ │ │ │ │ │有限│司 │㈢第113 │ │ │ │ │ │ │ │公司│ │頁、第 │ │ │ │ │ │ │ │ │ │169頁 │ ├─┼───────┼─────┼──┼──┼──┼──┼───────┼────┤ │14│國泰世華商業銀│EN0000000 │97年│49萬│何淑│加勤│臺北富邦銀行 │本院卷㈡│ │ │行臺中分行 │ │4月 │5000│姿 │物流│臺中分行 │第67頁、│ │ │000000000000 │ │26日│ │ │資材│000000000000 │第199頁 │ │ │ │ │ │ │ │股份│方大實業有限公│、本院卷│ │ │ │ │ │ │ │有限│司 │㈢第113 │ │ │ │ │ │ │ │公司│ │頁、第 │ │ │ │ │ │ │ │ │ │169頁 │ ├─┼───────┼─────┼──┼──┼──┼──┼───────┼────┤ │15│國泰世華商業銀│EN0000000 │97年│67萬│何淑│加勤│臺北富邦銀行 │本院卷㈡│ │ │行臺中分行 │ │6月 │5000│姿 │物流│臺中分行 │第70頁、│ │ │000000000000 │ │25日│ │ │資材│000000000000 │第199頁 │ │ │ │ │ │ │ │股份│方大實業有限公│、本院卷│ │ │ │ │ │ │ │有限│司 │㈢第113 │ │ │ │ │ │ │ │公司│ │頁、第 │ │ │ │ │ │ │ │ │ │169頁 │ ├─┼───────┼─────┼──┼──┼──┼──┼───────┼────┤ │16│國泰世華商業銀│EN0000000 │97年│250 │何淑│加勤│臺北富邦銀行 │本院卷㈡│ │ │行臺中分行 │ │7月 │萬 │姿 │物流│臺中分行 │第71頁、│ │ │000000000000 │ │5日 │ │ │資材│000000000000 │第199頁 │ │ │ │ │ │ │ │股份│方大實業有限公│、本院卷│ │ │ │ │ │ │ │有限│司 │㈢第113 │ │ │ │ │ │ │ │公司│ │頁、第 │ │ │ │ │ │ │ │ │ │169頁 │ ├─┼───────┼─────┼──┼──┼──┼──┼───────┼────┤ │17│國泰世華商業銀│EN0000000 │97年│57萬│何淑│加勤│臺中市第二信用│本院卷㈡│ │ │行臺中分行 │ │7月 │5000│姿 │物流│合作社中興分社│第72頁、│ │ │000000000000 │ │20日│ │ │資材│00000000000000│第199頁 │ │ │ │ │ │ │ │股份│何淑姿 │、本院卷│ │ │ │ │ │ │ │有限│ │㈢第75頁│ │ │ │ │ │ │ │公司│ │、第150 │ │ │ │ │ │ │ │ │ │頁、第 │ │ │ │ │ │ │ │ │ │184頁至 │ │ │ │ │ │ │ │ │ │第186頁 │ ├─┼───────┼─────┼──┼──┼──┼──┼───────┼────┤ │18│國泰世華商業銀│EN0000000 │97年│41萬│何淑│加勤│臺北富邦銀行 │本院卷㈡│ │ │行臺中分行 │ │8月 │5000│姿 │物流│臺中分行 │第74頁、│ │ │000000000000 │ │10日│ │ │資材│000000000000 │第199頁 │ │ │ │ │ │ │ │股份│方大實業有限公│、本院卷│ │ │ │ │ │ │ │有限│司 │㈢第113 │ │ │ │ │ │ │ │公司│ │頁、第 │ │ │ │ │ │ │ │ │ │169頁 │ ├─┼───────┼─────┼──┼──┼──┼──┼───────┼────┤ │19│國泰世華商業銀│EN0000000 │97年│68萬│何淑│加勤│臺北富邦銀行 │本院卷㈡│ │ │行臺中分行 │ │8月 │5000│姿 │物流│臺中分行 │第73頁、│ │ │000000000000 │ │20日│ │ │資材│000000000000 │第199頁 │ │ │ │ │ │ │ │股份│方大實業有限公│、本院卷│ │ │ │ │ │ │ │有限│司 │㈢第113 │ │ │ │ │ │ │ │公司│ │頁、第 │ │ │ │ │ │ │ │ │ │169頁 │ ├─┼───────┼─────┼──┼──┼──┼──┼───────┼────┤ │20│國泰世華商業銀│EN0000000 │97年│67萬│何淑│加勤│臺北富邦銀行 │本院卷㈡│ │ │行臺中分行 │ │8月 │5000│姿 │物流│臺中分行 │第76頁、│ │ │000000000000 │ │30日│ │ │資材│000000000000 │第199頁 │ │ │ │ │ │ │ │股份│方大實業有限公│、本院卷│ │ │ │ │ │ │ │有限│司 │㈢第113 │ │ │ │ │ │ │ │公司│ │頁、第 │ │ │ │ │ │ │ │ │ │169頁 │ ├─┼───────┼─────┼──┼──┼──┼──┼───────┼────┤ │21│國泰世華商業銀│EN0000000 │97年│77萬│何淑│加勤│臺北富邦銀行 │本院卷㈡│ │ │行臺中分行 │ │9月 │5000│姿 │物流│臺中分行 │第77頁、│ │ │000000000000 │ │20日│ │ │資材│000000000000 │第199頁 │ │ │ │ │ │ │ │股份│方大實業有限公│、本院卷│ │ │ │ │ │ │ │有限│司 │㈢第113 │ │ │ │ │ │ │ │公司│ │頁、第 │ │ │ │ │ │ │ │ │ │169頁 │ ├─┼───────┼─────┼──┼──┼──┼──┼───────┼────┤ │22│國泰世華商業銀│EN0000000 │97年│51萬│何淑│加勤│臺北富邦銀行 │本院卷㈡│ │ │行臺中分行 │ │9月 │5000│姿 │物流│臺中分行 │第78頁、│ │ │000000000000 │ │30日│ │ │資材│000000000000 │第199頁 │ │ │ │ │ │ │ │股份│方大實業有限公│、本院卷│ │ │ │ │ │ │ │有限│司 │㈢第113 │ │ │ │ │ │ │ │公司│ │頁、第 │ │ │ │ │ │ │ │ │ │169頁 │ ├─┼───────┼─────┼──┼──┼──┼──┼───────┼────┤ │23│國泰世華商業銀│EN0000000 │97年│47萬│何淑│加勤│國泰世華商業銀│本院卷㈡│ │ │行臺中分行 │ │10月│5000│姿 │物流│行臺中分行 │第75頁、│ │ │000000000000 │ │18日│ │ │資材│000000000000 │第199頁 │ │ │ │ │ │ │ │股份│何淑茹 │、本院卷│ │ │ │ │ │ │ │有限│ │㈢第74頁│ │ │ │ │ │ │ │公司│ │、第183 │ │ │ │ │ │ │ │ │ │頁 │ ├─┼───────┼─────┼──┼──┼──┼──┼───────┼────┤ │24│國泰世華商業銀│EN0000000 │97年│67萬│何淑│加勤│臺北富邦銀行 │本院卷㈡│ │ │行臺中分行 │ │11月│3800│姿 │物流│臺中分行 │第79頁、│ │ │000000000000 │ │18日│ │ │資材│000000000000 │第199頁 │ │ │ │ │ │ │ │股份│方大實業有限公│、本院卷│ │ │ │ │ │ │ │有限│司 │㈢第113 │ │ │ │ │ │ │ │公司│ │頁、第 │ │ │ │ │ │ │ │ │ │169頁 │ ├─┼───────┼─────┼──┼──┼──┼──┼───────┼────┤ │25│國泰世華商業銀│EN0000000 │97年│35萬│何淑│加勤│臺北富邦銀行 │本院卷㈡│ │ │行臺中分行 │ │1月 │5000│姿 │物流│臺中分行 │第51頁、│ │ │000000000000 │ │5日 │ │ │資材│000000000000 │第199頁 │ │ │ │ │ │ │ │股份│方大實業有限公│、本院卷│ │ │ │ │ │ │ │有限│司 │㈢第113 │ │ │ │ │ │ │ │公司│ │頁、第 │ │ │ │ │ │ │ │ │ │169頁 │ ├─┼───────┼─────┼──┼──┼──┼──┼───────┼────┤ │26│國泰世華商業銀│EN0000000 │97年│54萬│何淑│加勤│臺北富邦銀行 │本院卷㈡│ │ │行臺中分行 │ │1月 │7500│姿 │物流│臺中分行 │第53頁、│ │ │000000000000 │ │10日│ │ │資材│000000000000 │第199頁 │ │ │ │ │ │ │ │股份│方大實業有限公│、本院卷│ │ │ │ │ │ │ │有限│司 │㈢第113 │ │ │ │ │ │ │ │公司│ │頁、第 │ │ │ │ │ │ │ │ │ │169頁 │ ├─┼───────┼─────┼──┼──┼──┼──┼───────┼────┤ │27│國泰世華商業銀│EN0000000 │97年│23萬│何淑│加勤│臺北富邦銀行 │本院卷㈡│ │ │行臺中分行 │ │1月 │5000│姿 │物流│臺中分行 │第52頁、│ │ │000000000000 │ │10日│ │ │資材│000000000000 │第199頁 │ │ │ │ │ │ │ │股份│方大實業有限公│、本院卷│ │ │ │ │ │ │ │有限│司 │㈢第113 │ │ │ │ │ │ │ │公司│ │頁、第 │ │ │ │ │ │ │ │ │ │169頁 │ ├─┼───────┼─────┼──┼──┼──┼──┼───────┼────┤ │28│國泰世華商業銀│EN0000000 │97年│175 │何淑│加勤│臺北富邦銀行 │本院卷㈡│ │ │行臺中分行 │ │1月 │萬 │姿 │物流│臺中分行 │第54頁、│ │ │000000000000 │ │31日│ │ │資材│000000000000 │第199頁 │ │ │ │ │ │ │ │股份│方大實業有限公│、本院卷│ │ │ │ │ │ │ │有限│司 │㈢第113 │ │ │ │ │ │ │ │公司│ │頁、第 │ │ │ │ │ │ │ │ │ │169頁 │ ├─┼───────┼─────┼──┼──┼──┼──┼───────┼────┤ │29│國泰世華商業銀│EN0000000 │97年│157 │何淑│加勤│臺北富邦銀行 │本院卷㈡│ │ │行臺中分行 │ │5月 │萬 │姿 │物流│臺中分行 │第55頁、│ │ │000000000000 │ │24日│5000│ │資材│000000000000 │第199頁 │ │ │ │ │ │ │ │股份│方大實業有限公│、本院卷│ │ │ │ │ │ │ │有限│司 │㈢第113 │ │ │ │ │ │ │ │公司│ │頁、第 │ │ │ │ │ │ │ │ │ │169頁 │ ├─┼───────┼─────┼──┼──┼──┼──┼───────┼────┤ │30│國泰世華商業銀│EN0000000 │97年│63萬│何淑│加勤│臺北富邦銀行 │本院卷㈡│ │ │行臺中分行 │ │5月 │ │姿 │物流│臺中分行 │第56頁、│ │ │000000000000 │ │26日│ │ │資材│000000000000 │第199頁 │ │ │ │ │ │ │ │股份│方大實業有限公│、本院卷│ │ │ │ │ │ │ │有限│司 │㈢第113 │ │ │ │ │ │ │ │公司│ │頁、第 │ │ │ │ │ │ │ │ │ │169頁 │ ├─┼───────┼─────┼──┼──┼──┼──┼───────┼────┤ │31│國泰世華商業銀│EN0000000 │97年│157 │何淑│加勤│臺北富邦銀行 │本院卷㈡│ │ │行臺中分行 │ │6月 │萬 │姿 │物流│臺中分行 │第57頁、│ │ │000000000000 │ │25日│5000│ │資材│000000000000 │第199頁 │ │ │ │ │ │ │ │股份│方大實業有限公│、本院卷│ │ │ │ │ │ │ │有限│司 │㈢第113 │ │ │ │ │ │ │ │公司│ │頁、第 │ │ │ │ │ │ │ │ │ │169頁 │ ├─┼───────┼─────┼──┼──┼──┼──┼───────┼────┤ │32│國泰世華商業銀│EN0000000 │97年│125 │何淑│加勤│臺北富邦銀行 │本院卷㈡│ │ │行臺中分行 │ │6月 │萬 │姿 │物流│臺中分行 │第58頁、│ │ │000000000000 │ │28日│ │ │資材│000000000000 │第199頁 │ │ │ │ │ │ │ │股份│方大實業有限公│、本院卷│ │ │ │ │ │ │ │有限│司 │㈢第113 │ │ │ │ │ │ │ │公司│ │頁、第 │ │ │ │ │ │ │ │ │ │169頁 │ ├─┼───────┼─────┼──┼──┼──┼──┼───────┼────┤ │33│國泰世華商業銀│EN0000000 │97年│125 │何淑│加勤│臺北富邦銀行 │本院卷㈡│ │ │行臺中分行 │ │7月 │萬 │姿 │物流│臺中分行 │第59頁、│ │ │000000000000 │ │26日│ │ │資材│000000000000 │第199頁 │ │ │ │ │ │ │ │股份│方大實業有限公│、本院卷│ │ │ │ │ │ │ │有限│司 │㈢第113 │ │ │ │ │ │ │ │公司│ │頁、第 │ │ │ │ │ │ │ │ │ │169頁 │ ├─┼───────┼─────┼──┼──┼──┼──┼───────┼────┤ │34│國泰世華商業銀│EN0000000 │97年│52萬│何淑│加勤│臺北富邦銀行 │本院卷㈡│ │ │行臺中分行 │ │10月│7500│姿 │物流│臺中分行 │第60頁、│ │ │000000000000 │ │27日│ │ │資材│000000000000 │第199頁 │ │ │ │ │ │ │ │股份│方大實業有限公│、本院卷│ │ │ │ │ │ │ │有限│司 │㈢第113 │ │ │ │ │ │ │ │公司│ │頁、第 │ │ │ │ │ │ │ │ │ │169頁 │ ├─┼───────┼─────┼──┼──┼──┼──┼───────┼────┤ │35│國泰世華商業銀│HB0000000 │97年│28萬│何淑│ │臺中市第二信用│本院卷㈡│ │ │行西臺中分行 │ │9月 │ │姿 │ │合作社中興分社│第199頁 │ │ │000000000000 │ │7日 │ │ │ │00000000000000│、本院卷│ │ │ │ │ │ │ │ │何淑姿 │㈢第66頁│ │ │ │ │ │ │ │ │ │至第67頁│ │ │ │ │ │ │ │ │ │、第150 │ │ │ │ │ │ │ │ │ │頁 │ ├─┼───────┼─────┼──┼──┼──┼──┼───────┼────┤ │36│臺中商業銀行 │PNA0000000│97年│31萬│何淑│ │臺北富邦銀行 │本院卷㈡│ │ │北屯分行 │ │1月 │5000│姿 │ │臺中分行 │第200頁 │ │ │000000000000 │ │26日│ │ │ │000000000000 │、本院卷│ │ │ │ │ │ │ │ │方大實業有限公│㈢第9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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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0│臺中商業銀行 │PNA0000000│97年│48萬│何淑│海衛│臺中市第二信用│本院卷㈡│ │ │北屯分行 │ │8月 │7000│姿 │企業│合作社中興分社│第50頁、│ │ │000000000000 │ │27日│ │ │有限│00000000000000│第200頁 │ │ │ │ │ │ │ │公司│何淑姿 │、本院卷│ │ │ │ │ │ │ │ │ │㈢第97頁│ │ │ │ │ │ │ │ │ │至第98頁│ │ │ │ │ │ │ │ │ │、第150 │ │ │ │ │ │ │ │ │ │頁、第 │ │ │ │ │ │ │ │ │ │184頁至 │ │ │ │ │ │ │ │ │ │第189頁 │ ├─┼───────┼─────┼──┼──┼──┼──┼───────┼────┤ │41│臺中商業銀行 │PNA0000000│97年│125 │何淑│方大│臺北富邦銀行 │本院卷㈡│ │ │北屯分行 │ │8月 │萬 │姿 │實業│臺中分行 │第40頁、│ │ │000000000000 │ │30日│ │ │有限│000000000000 │第200頁 │ │ │ │ │ │ │ │公司│王淑女 │、本院卷│ │ │ │ │ │ │ │ │ │㈢第99頁│ │ │ │ │ │ │ │ │ │至第100 │ │ │ │ │ │ │ │ │ │頁 │ ├─┼───────┼─────┼──┼──┼──┼──┼───────┼────┤ │42│臺中商業銀行 │PNA0000000│97年│150 │何淑│海衛│臺北富邦銀行 │本院卷㈡│ │ │北屯分行 │ │9月 │萬 │姿 │企業│臺中分行 │第37頁、│ │ │000000000000 │ │5日 │ │ │有限│000000000000 │第200頁 │ │ │ │ │ │ │ │公司│方大實業有限公│、本院卷│ │ │ │ │ │ │ │ │司 │㈢第94頁│ │ │ │ │ │ │ │ │ │、第113 │ │ │ │ │ │ │ │ │ │頁、第 │ │ │ │ │ │ │ │ │ │169頁 │ ├─┼───────┼─────┼──┼──┼──┼──┼───────┼────┤ │43│臺中商業銀行 │PNA0000000│97年│63萬│何淑│海衛│臺中市第二信用│本院卷㈡│ │ │北屯分行 │ │9月 │5000│姿 │企業│合作社中興分社│第41頁、│ │ │000000000000 │ │15日│ │ │有限│00000000000000│第200頁 │ │ │ │ │ │ │ │公司│何淑姿 │、本院卷│ │ │ │ │ │ │ │ │ │㈢第101 │ │ │ │ │ │ │ │ │ │頁至第 │ │ │ │ │ │ │ │ │ │102頁、 │ │ │ │ │ │ │ │ │ │第150頁 │ │ │ │ │ │ │ │ │ │、第184 │ │ │ │ │ │ │ │ │ │頁至第 │ │ │ │ │ │ │ │ │ │189頁 │ ├─┼───────┼─────┼──┼──┼──┼──┼───────┼────┤ │44│臺中商業銀行 │PNA0000000│97年│175 │何淑│海衛│臺北富邦銀行 │本院卷㈡│ │ │北屯分行 │ │9月 │萬 │姿 │企業│臺中分行 │第42頁、│ │ │000000000000 │ │27日│ │ │有限│000000000000 │第200頁 │ │ │ │ │ │ │ │公司│方大實業有限公│、本院卷│ │ │ │ │ │ │ │ │司 │㈢第94頁│ │ │ │ │ │ │ │ │ │、第113 │ │ │ │ │ │ │ │ │ │頁、第 │ │ │ │ │ │ │ │ │ │169頁 │ ├─┼───────┼─────┼──┼──┼──┼──┼───────┼────┤ │45│臺中商業銀行 │PNA0000000│97年│150 │何淑│海衛│臺北富邦銀行 │本院卷㈡│ │ │北屯分行 │ │10月│萬 │姿 │企業│臺中分行 │第43頁、│ │ │000000000000 │ │5日 │ │ │有限│000000000000 │第200頁 │ │ │ │ │ │ │ │公司│方大實業有限公│、本院卷│ │ │ │ │ │ │ │ │司 │㈢第94頁│ │ │ │ │ │ │ │ │ │、第113 │ │ │ │ │ │ │ │ │ │頁、第 │ │ │ │ │ │ │ │ │ │169頁 │ ├─┼───────┼─────┼──┼──┼──┼──┼───────┼────┤ │46│臺中商業銀行 │PNA0000000│97年│137 │何淑│海衛│臺北富邦銀行 │本院卷㈡│ │ │北屯分行 │ │10月│萬 │姿 │企業│臺中分行 │第44頁、│ │ │000000000000 │ │5日 │5000│ │有限│000000000000 │第200頁 │ │ │ │ │ │ │ │公司│方大實業有限公│、本院卷│ │ │ │ │ │ │ │ │司 │㈢第94頁│ │ │ │ │ │ │ │ │ │、第113 │ │ │ │ │ │ │ │ │ │頁、第 │ │ │ │ │ │ │ │ │ │169頁 │ ├─┼───────┼─────┼──┼──┼──┼──┼───────┼────┤ │47│臺中商業銀行 │PNA0000000│97年│215 │何淑│海衛│臺北富邦銀行 │本院卷㈡│ │ │北屯分行 │ │10月│萬 │姿 │企業│臺中分行 │第46頁、│ │ │000000000000 │ │25日│ │ │有限│000000000000 │第200頁 │ │ │ │ │ │ │ │公司│方大實業有限公│、本院卷│ │ │ │ │ │ │ │ │司 │㈢第94頁│ │ │ │ │ │ │ │ │ │、第113 │ │ │ │ │ │ │ │ │ │頁、第 │ │ │ │ │ │ │ │ │ │169頁 │ ├─┼───────┼─────┼──┼──┼──┼──┼───────┼────┤ │48│臺中商業銀行 │PNA0000000│97年│117 │何淑│方大│臺北富邦銀行 │本院卷㈡│ │ │北屯分行 │ │10月│萬 │姿 │實業│臺中分行 │第45頁、│ │ │000000000000 │ │25日│ │ │有限│000000000000 │第200頁 │ │ │ │ │ │ │ │公司│王淑女 │、本院卷│ │ │ │ │ │ │ │ │ │㈢第103 │ │ │ │ │ │ │ │ │ │頁至第 │ │ │ │ │ │ │ │ │ │104頁 │ ├─┼───────┼─────┼──┼──┼──┼──┼───────┼────┤ │49│臺中商業銀行 │PNA0000000│97年│73萬│何淑│裕錩│臺北富邦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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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 │ │8日 │ │ │ │000000000000 │、本院卷│ │ │ │ │ │ │ │ │洪焌翎 │㈢第90頁│ │ │ │ │ │ │ │ │ │、第169 │ │ │ │ │ │ │ │ │ │頁 │ ├─┼───────┼─────┼──┼──┼──┼──┼───────┼────┤ │56│合作金庫銀行 │HK0000000 │97年│19萬│何淑│ │臺北富邦銀行 │本院卷㈡│ │ │美村分行 │ │4月 │5000│姿 │ │臺中分行 │第200頁 │ │ │0000000000000 │ │20日│ │ │ │000000000000 │、本院卷│ │ │ │ │ │ │ │ │方大實業有限公│㈢第90頁│ │ │ │ │ │ │ │ │司 │、第113 │ │ │ │ │ │ │ │ │ │頁、第 │ │ │ │ │ │ │ │ │ │169頁 │ ├─┼───────┼─────┼──┼──┼──┼──┼───────┼────┤ │57│合作金庫銀行 │HK0000000 │97年│35萬│何淑│ │臺北富邦銀行 │本院卷㈡│ │ │美村分行 │ │7月 │7000│姿 │ │臺中分行 │第200頁 │ │ │0000000000000 │ │26日│ │ │ │000000000000 │、本院卷│ │ │ │ │ │ │ │ │方大實業有限公│㈢第90頁│ │ │ │ │ │ │ │ │司 │、第113 │ │ │ │ │ │ │ │ │ │頁、第 │ │ │ │ │ │ │ │ │ │169頁 │ ├─┼───────┼─────┼──┼──┼──┼──┼───────┼────┤ │58│合作金庫銀行 │HK0000000 │97年│47萬│何淑│方大│臺中市第二信用│本院卷㈡│ │ │美村分行 │ │11月│5000│姿 │實業│合作社中興分社│第91頁至│ │ │0000000000000 │ │15日│ │ │有限│00000000000000│第91頁背│ │ │ │ │ │ │ │公司│何淑姿 │面、第 │ │ │ │ │ │ │ │ │ │200頁、 │ │ │ │ │ │ │ │ │ │本院卷㈢│ │ │ │ │ │ │ │ │ │第90頁、│ │ │ │ │ │ │ │ │ │第150頁 │ │ │ │ │ │ │ │ │ │、第184 │ │ │ │ │ │ │ │ │ │頁至第 │ │ │ │ │ │ │ │ │ │189頁 │ ├─┼───────┼─────┼──┼──┼──┼──┼───────┼────┤ │59│合作金庫銀行 │HK0000000 │97年│51萬│何淑│鴻彬│臺北富邦銀行 │本院卷㈡│ │ │美村分行 │ │11月│5000│姿 │膠業│臺中分行 │第92頁至│ │ │0000000000000 │ │21日│ │ │股份│000000000000 │第92頁背│ │ │ │ │ │ │ │有限│方大實業有限公│面、第 │ │ │ │ │ │ │ │公司│司 │200頁、 │ │ │ │ │ │ │ │ │ │本院卷㈢│ │ │ │ │ │ │ │ │ │第90頁、│ │ │ │ │ │ │ │ │ │第113頁 │ │ │ │ │ │ │ │ │ │、第169 │ │ │ │ │ │ │ │ │ │頁 │ ├─┼───────┼─────┼──┼──┼──┼──┼───────┼────┤ │60│永豐商業銀行 │AA0000000 │97年│125 │何淑│鴻彬│臺北富邦銀行 │本院卷㈡│ │ │西屯分行 │ │1月 │萬 │姿 │膠業│臺中分行 │第83頁、│ │ │00000000000000│ │5日 │ │ │股份│000000000000 │第201頁 │ │ │ │ │ │ │ │有限│方大實業有限公│、本院卷│ │ │ │ │ │ │ │公司│司 │㈢第113 │ │ │ │ │ │ │ │ │ │頁、第 │ │ │ │ │ │ │ │ │ │169頁 │ ├─┼───────┼─────┼──┼──┼──┼──┼───────┼────┤ │61│永豐商業銀行 │AA0000000 │97年│125 │何淑│鴻彬│臺北富邦銀行 │本院卷㈡│ │ │西屯分行 │ │1月 │萬 │姿 │膠業│臺中分行 │第84頁、│ │ │00000000000000│ │25日│ │ │股份│000000000000 │第201頁 │ │ │ │ │ │ │ │有限│方大實業有限公│、本院卷│ │ │ │ │ │ │ │公司│司 │㈢第113 │ │ │ │ │ │ │ │ │ │頁、第 │ │ │ │ │ │ │ │ │ │169頁 │ ├─┼───────┼─────┼──┼──┼──┼──┼───────┼────┤ │62│永豐商業銀行 │AA0000000 │97年│121 │何淑│鴻彬│臺北富邦銀行 │本院卷㈡│ │ │西屯分行 │ │3月 │萬 │姿 │膠業│臺中分行 │第85頁、│ │ │00000000000000│ │25日│3000│ │股份│000000000000 │第201頁 │ │ │ │ │ │ │ │有限│方大實業有限公│、本院卷│ │ │ │ │ │ │ │公司│司 │㈢第113 │ │ │ │ │ │ │ │ │ │頁、第 │ │ │ │ │ │ │ │ │ │169頁 │ ├─┼───────┼─────┼──┼──┼──┼──┼───────┼────┤ │63│永豐商業銀行 │QL0000000 │97年│215 │何淑│鴻彬│臺北富邦銀行 │本院卷㈡│ │ │西屯分行 │ │8月 │萬 │姿 │膠業│臺中分行 │第86頁、│ │ │00000000000000│ │5日 │ │ │股份│000000000000 │第201頁 │ │ │(前台北國際商│ │ │ │ │有限│方大實業有限公│、本院卷│ │ │業銀行) │ │ │ │ │公司│司 │㈢第113 │ │ │ │ │ │ │ │ │ │頁、第 │ │ │ │ │ │ │ │ │ │169頁 │ ├─┼───────┼─────┼──┼──┼──┼──┼───────┼────┤ │64│永豐商業銀行 │QL0000000 │97年│125 │何淑│加勤│臺北富邦銀行 │本院卷㈡│ │ │西屯分行 │ │8月 │萬 │姿 │物流│臺中分行 │第87頁、│ │ │00000000000000│ │5日 │ │ │資材│000000000000 │第201頁 │ │ │(前台北國際商│ │ │ │ │股份│方大實業有限公│、本院卷│ │ │業銀行) │ │ │ │ │有限│司 │㈢第113 │ │ │ │ │ │ │ │公司│ │頁、第 │ │ │ │ │ │ │ │ │ │169頁 │ ├─┼───────┼─────┼──┼──┼──┼──┼───────┼────┤ │65│永豐商業銀行 │QL0000000 │97年│125 │何淑│加勤│三信商業銀行 │本院卷㈡│ │ │西屯分行 │ │9月 │萬 │姿 │物流│林森分行 │第88頁、│ │ │00000000000000│ │5日 │ │ │資材│0000000000 │第201頁 │ │ │(前台北國際商│ │ │ │ │股份│王淑女 │、本院卷│ │ │業銀行) │ │ │ │ │有限│ │㈢第69頁│ │ │ │ │ │ │ │公司│ │至第70頁│ │ │ │ │ │ │ │ │ │、第152 │ │ │ │ │ │ │ │ │ │頁、第 │ │ │ │ │ │ │ │ │ │195頁 │ ├─┼───────┼─────┼──┼──┼──┼──┼───────┼────┤ │66│永豐商業銀行 │QL0000000 │97年│157 │何淑│海衛│臺北富邦銀行 │本院卷㈡│ │ │西屯分行 │ │9月 │萬 │姿 │企業│臺中分行 │第89頁、│ │ │00000000000000│ │27日│5000│ │有限│000000000000 │第201頁 │ │ │(前台北國際商│ │ │ │ │公司│方大實業有限公│、本院卷│ │ │業銀行) │ │ │ │ │ │司 │㈢第113 │ │ │ │ │ │ │ │ │ │頁、第 │ │ │ │ │ │ │ │ │ │169頁 │ ├─┼───────┼─────┼──┼──┼──┼──┼───────┼────┤ │67│永豐商業銀行 │QL0000000 │97年│130 │何淑│加勤│臺北富邦銀行 │本院卷㈡│ │ │西屯分行 │ │10月│萬 │姿 │物流│臺中分行 │第90頁、│ │ │00000000000000│ │31日│5000│ │資材│000000000000 │第201頁 │ │ │(前台北國際商│ │ │ │ │股份│方大實業有限公│、本院卷│ │ │業銀行) │ │ │ │ │有限│司 │㈢第113 │ │ │ │ │ │ │ │公司│ │頁、第 │ │ │ │ │ │ │ │ │ │169頁 │ ├─┼───────┼─────┼──┼──┼──┼──┼───────┼────┤ │68│彰化商業銀行 │CI0000000 │97年│69萬│方大│張連│臺中市第二信用│本院卷㈡│ │ │水湳分行 │ │4月 │ │實業│美 │合作社中興分社│第61頁、│ │ │00000000000000│ │1日 │ │有限│ │00000000000000│第201頁 │ │ │ │ │ │ │公司│ │何淑姿 │、本院卷│ │ │ │ │ │ │何淑│ │ │㈢第78頁│ │ │ │ │ │ │姿 │ │ │、第150 │ │ │ │ │ │ │ │ │ │頁、第 │ │ │ │ │ │ │ │ │ │187頁至 │ │ │ │ │ │ │ │ │ │189頁 │ ├─┼───────┼─────┼──┼──┼──┼──┼───────┼────┤ │69│彰化商業銀行 │CI0000000 │97年│68萬│方大│ │臺中市第二信用│本院卷㈡│ │ │水湳分行 │ │6月 │ │實業│ │合作社中興分社│第62頁、│ │ │00000000000000│ │7日 │ │有限│ │00000000000000│第201頁 │ │ │ │ │ │ │公司│ │何淑姿 │、本院卷│ │ │ │ │ │ │何淑│ │ │㈢第79頁│ │ │ │ │ │ │姿 │ │ │、第150 │ │ │ │ │ │ │ │ │ │頁、第 │ │ │ │ │ │ │ │ │ │187頁至 │ │ │ │ │ │ │ │ │ │第189頁 │ ├─┼───────┼─────┼──┼──┼──┼──┼───────┼────┤ │70│彰化商業銀行 │CI0000000 │97年│68萬│方大│ │臺中市第二信用│本院卷㈡│ │ │水湳分行 │ │7月 │ │實業│ │合作社中興分社│第63頁、│ │ │00000000000000│ │5日 │ │有限│ │00000000000000│第201頁 │ │ │ │ │ │ │公司│ │何淑姿 │、本院卷│ │ │ │ │ │ │何淑│ │ │㈢第80頁│ │ │ │ │ │ │姿 │ │ │、第150 │ │ │ │ │ │ │ │ │ │頁、第 │ │ │ │ │ │ │ │ │ │187頁至 │ │ │ │ │ │ │ │ │ │第189頁 │ ├─┼───────┼─────┼──┼──┼──┼──┼───────┼────┤ │71│彰化商業銀行 │CI0000000 │97年│68萬│方大│ │臺北富邦銀行 │本院卷㈡│ │ │水湳分行 │ │7月 │ │實業│ │臺中分行 │第6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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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第84頁│ │ │ │ │ │ │姿 │ │ │至第85頁│ │ │ │ │ │ │ │ │ │、第169 │ │ │ │ │ │ │ │ │ │頁 │ ├─┼───────┼─────┼──┼──┼──┼──┼───────┼────┤ │75│匯豐商業銀行 │JE0000000 │97年│75萬│方大│張連│臺北富邦銀行 │本院卷㈡│ │ │東興分行 │ │7月 │ │實業│美 │臺中分行 │第81頁、│ │ │00000000000000│ │5日 │ │有限│ │000000000000 │第201頁 │ │ │(前中華商業銀│ │ │ │公司│ │洪淑慧 │、本院卷│ │ │行) │ │ │ │何淑│ │ │㈢第84頁│ │ │ │ │ │ │姿 │ │ │、第86頁│ │ │ │ │ │ │ │ │ │、第169 │ │ │ │ │ │ │ │ │ │頁 │ ├─┼───────┼─────┼──┼──┼──┼──┼───────┼────┤ │76│匯豐商業銀行 │JE0000000 │97年│68萬│方大│ │國泰世華商業銀│本院卷㈡│ │ │東興分行 │ │11月│ │實業│ │行臺中分行 │第82頁、│ │ │00000000000000│ │8日 │ │有限│ │000000000000 │第201頁 │ │ │(前中華商業銀│ │ │ │公司│ │王金鳳 │、本院卷│ │ │行) │ │ │ │何淑│ │ │㈢第84頁│ │ │ │ │ │ │姿 │ │ │、第87頁│ │ │ │ │ │ │ │ │ │、第157 │ │ │ │ │ │ │ │ │ │頁 │ ├─┼───────┼─────┼──┼──┼──┼──┼───────┼────┤ │77│萬泰商業銀行 │AD0000000 │97年│67萬│方大│ │臺北富邦銀行 │本院卷㈡│ │ │臺中分行 │ │11月│ │實業│ │臺中分行 │第201頁 │ │ │000000000000 │ │2日 │ │有限│ │000000000000 │、本院卷│ │ │ │ │ │ │公司│ │洪淑慧 │㈢第83頁│ │ │ │ │ │ │何淑│ │ │、第169 │ │ │ │ │ │ │姿 │ │ │頁 │ ├─┼───────┼─────┼──┼──┼──┼──┼───────┼────┤ │78│萬泰商業銀行 │AD0000000 │97年│91萬│方大│ │臺北富邦銀行 │本院卷㈡│ │ │臺中分行 │ │11月│ │實業│ │臺中分行 │第201頁 │ │ │000000000000 │ │5日 │ │有限│ │000000000000 │、本院卷│ │ │ │ │ │ │公司│ │王景祥 │㈢第83頁│ │ │ │ │ │ │何淑│ │ │、第169 │ │ │ │ │ │ │姿 │ │ │頁 │ ├─┼───────┼─────┼──┼──┼──┼──┼───────┼────┤ │79│新光商業銀行 │MB0000000 │97年│232 │方大│ │臺北富邦銀行 │本院卷㈡│ │ │公益分行 │ │10月│萬 │實業│ │臺中分行 │第202頁 │ │ │0000000000000 │ │5日 │6000│有限│ │000000000000 │、本院卷│ │ │ │ │ │ │公司│ │方大實業有限公│㈢第82頁│ │ │ │ │ │ │何淑│ │司 │、第113 │ │ │ │ │ │ │姿 │ │ │頁、第 │ │ │ │ │ │ │ │ │ │169頁 │ ├─┼───────┼─────┼──┼──┼──┼──┼───────┼────┤ │80│玉山銀行 │AA0000000 │97年│37萬│何淑│ │臺中市第二信用│本院卷㈡│ │ │南屯分行 │ │6月 │5000│姿 │ │合作社中興分社│第202頁 │ │ │0000000000000 │ │29日│ │ │ │00000000000000│、本院卷│ │ │ │ │ │ │ │ │何淑姿 │㈢第111 │ │ │ │ │ │ │ │ │ │頁、第 │ │ │ │ │ │ │ │ │ │150頁 │ ├─┼───────┼─────┼──┼──┼──┼──┼───────┼────┤ │81│玉山銀行 │AA0000000 │97年│33萬│何淑│ │臺中市第二信用│本院卷㈡│ │ │南屯分行 │ │9月 │7000│姿 │ │合作社中興分社│第202頁 │ │ │0000000000000 │ │5日 │ │ │ │00000000000000│、本院卷│ │ │ │ │ │ │ │ │何淑姿 │㈢第111 │ │ │ │ │ │ │ │ │ │頁、第 │ │ │ │ │ │ │ │ │ │150頁 │ ├─┼───────┼─────┼──┼──┼──┼──┼───────┼────┤ │82│玉山銀行 │AA0000000 │97年│14萬│何淑│ │臺中市第二信用│本院卷㈡│ │ │南屯分行 │ │9月 │5193│姿 │ │合作社中興分社│第202頁 │ │ │0000000000000 │ │7日 │ │ │ │00000000000000│、本院卷│ │ │ │ │ │ │ │ │何淑姿 │㈢第111 │ │ │ │ │ │ │ │ │ │頁、第 │ │ │ │ │ │ │ │ │ │150頁 │ ├─┼───────┼─────┼──┼──┼──┼──┼───────┼────┤ │83│玉山銀行 │AA0000000 │97年│87萬│何淑│ │國泰世華商業銀│本院卷㈡│ │ │南屯分行 │ │9月 │5000│姿 │ │行文心分行 │第202頁 │ │ │0000000000000 │ │25日│ │ │ │000000000000 │、本院卷│ │ │ │ │ │ │ │ │洪肇鴻 │㈢第111 │ │ │ │ │ │ │ │ │ │頁、第 │ │ │ │ │ │ │ │ │ │159頁 │ ├─┼───────┼─────┼──┼──┼──┼──┼───────┼────┤ │84│玉山銀行 │AA0000000 │97年│200 │何淑│ │中國信託銀行 │本院卷㈡│ │ │南屯分行 │ │11月│萬 │姿 │ │臺中分行 │第202頁 │ │ │0000000000000 │ │15日│ │ │ │000000000000 │、本院卷│ │ │ │ │ │ │ │ │洪焌翎 │㈢第111 │ │ │ │ │ │ │ │ │ │頁、第 │ │ │ │ │ │ │ │ │ │174頁至 │ │ │ │ │ │ │ │ │ │第175頁 │ ├─┼───────┼─────┼──┼──┼──┼──┼───────┼────┤ │85│玉山銀行 │AA0000000 │97年│18萬│何淑│ │臺北富邦銀行 │本院卷㈡│ │ │南屯分行 │ │11月│7500│姿 │ │中港分行 │第202頁 │ │ │0000000000000 │ │15日│ │ │ │000000000000 │、本院卷│ │ │ │ │ │ │ │ │洪焌翎 │㈢第111 │ │ │ │ │ │ │ │ │ │頁、第 │ │ │ │ │ │ │ │ │ │172頁 │ ├─┼───────┼─────┼──┼──┼──┼──┼───────┼────┤ │86│玉山銀行 │AA0000000 │97年│100 │何淑│ │國泰世華銀行 │本院卷㈡│ │ │南屯分行 │ │8月 │萬 │姿 │ │臺中分行 │第202頁 │ │ │0000000000000 │ │20日│ │ │ │000000000000 │、本院卷│ │ │ │ │ │ │ │ │徐秀滄 │㈢第111 │ │ │ │ │ │ │ │ │ │頁、第 │ │ │ │ │ │ │ │ │ │157頁 │ ├─┼───────┼─────┼──┼──┼──┼──┼───────┼────┤ │87│國泰世華商業銀│VW0000000 │90年│100 │方大│海衛│臺北富邦銀行 │本院卷㈡│ │ │行五權分行 │ │4月 │萬 │實業│企業│臺中分行 │第121頁 │ │ │000000000000 │ │25日│ │有限│有限│00000000000000│、第133 │ │ │ │ │ │ │公司│公司│趙蓉蓉 │頁、本院│ │ │ │ │ │ │何淑│ │ │卷㈢第 │ │ │ │ │ │ │姿 │ │ │118頁、 │ │ │ │ │ │ │ │ │ │第169頁 │ └─┴───────┴─────┴──┴──┴──┴──┴───────┴────┘ 附表八: ┌──┬────┬────┬────┬────┬────┬──────┐ │編號│付款銀行│支票號碼│發票日期│金 額│發票人 │受款人 │ │ │ │ │ │ │ │ │ ├──┼────┼────┼────┼────┼────┼──────┤ │1 (│萬泰商業│00000000│98年3月 │51萬5000│何淑姿(│ │ │即起│銀行台中│1號 │17日 │元 │起訴書誤│ │ │訴書│分行 │ │ │ │為方大實│ │ │附表│ │ │ │ │業有限公│ │ │一編│ │ │ │ │司) │ │ │號4 │ │ │ │ │ │ │ │部分│ │ │ │ │ │ │ │) │ │ │ │ │ │ │ ├──┼────┼────┼────┼────┼────┼──────┤ │2 (│第一銀行│00000000│97年12月│31萬5000│何淑姿 │ │ │即起│北台中分│4號 │16日 │元 │ │ │ │訴書│行 │ │ │ │ │ │ │附表│ │ │ │ │ │ │ │一編│ │ │ │ │ │ │ │號5 │ │ │ │ │ │ │ │部分│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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