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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9 年度上訴字第 238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訴字第2368號                   99年度上訴字第2377號                   99年度上訴字第2378號                   99年度上訴字第2379號                   99年度上訴字第2380號                   99年度上訴字第2381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詹吉忠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58、1205、1206、1241 、1599、1857、1809號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 第24601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99年度偵字第2500 號、99年度偵字第430號、98年度偵字第26147號、 99年度偵字第7931號、99年度偵字第14087號、9 9年度偵緝字第105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詹吉忠之附表丙編號1、2、3、5所示罪刑部分, 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詹吉忠共同犯如附表丙編號1、2、3、5所示之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罪,共四罪,各處如附表丙編號1、2、3、5所示之刑。 其他部分,上訴駁回。 詹吉忠前項上訴駁回部分,及第二項撤銷改判部分,應執行有期 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緣有劉佳福(原名:劉銘棟,業經本院駁回其上訴而確定) 係「林東國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林東公司,址設臺 中市○區○○路○○○號1樓〈起訴書誤植為332號1樓 ,應予更正〉)、「文乾國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文 乾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號1樓,期間自97 年8月21日今)之負責人,黃秋冬(業經原審判決確定 )係文乾公司(期間自96年10月31日起至97年8月 20日止)之負責人,均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負有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之義務。上開林東公司、文乾 公司及墩文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墩文公司,址設臺中市○區 ○○路○○○號3樓)、潤力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潤力 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街○○號1樓)及鐵雲企業有 限公司(下稱鐵雲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號1 樓)、石賢有限公司(下稱石賢公司,址設臺中市○區○○ 路○○○號2樓,公司負責人為張明賢)等公司,雖有實際 營業,但為虛增營業額以便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遂配合詹 吉忠、林博志(業經原審判決確定)、楊朝富(業經原審判 決確定)等人分別或共同為下述犯行: (一)劉佳福、詹吉忠、林博志、楊朝富共同基於反覆幫助納稅 義務人逃漏營業稅捐及共同基於反覆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 犯意聯絡,明知林東公司自96年6月起至97年10月 間止,並未實際向附表一之一所示之營業人進貨,仍由詹 吉忠取得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統一發票共68紙(起訴書 誤植為65紙,應予更正),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2 256萬4971元(起訴書誤植為2045萬5191 元,應予更正),充當林東公司之進項憑證扣抵銷售稅額 ,由林博志交予不知情之會計師事務所成年人員填具不實 之會計憑證代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進項金額及營業 稅額(詳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以規避稅捐稽徵機關之勾 稽查處。復明知林東公司自96年6月起至97年10月 止,並無銷貨之事實,推由詹吉忠、林博志虛開不實之統 一發票共計99紙,銷售額合計2193萬534元,再 由詹吉忠或楊朝富交付予如附表一之二所示之營業人,作 為各該公司之進項憑證以申報作為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 正當方法幫助如附表一之二所示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合計 109萬6529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 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詳如附表一之二所示)。 (二)廖鐵雲(自95年12月18日起至96年10月30日 止擔任文乾公司負責人,業經檢察官追加起訴,由原審法 院另行審結)、黃秋冬(自96年10月31日起至97 年8月20日止擔任文乾公司負責人)、劉佳福(自97 年8月21日起迄今擔任文乾公司負責人)係先後擔任文 乾公司之負責人,均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劉佳福、黃秋冬各於擔任公司負責人期間與詹吉忠、林博 志、楊朝富共同基於反覆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捐及 共同基於反覆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明知文乾公 司自96年8月起至97年11月間(起訴書誤植為97 年10月間)止,並未實際向附表二之一所示之營業人進 貨,仍取得如附表二之一所示之統一發票共85紙,金額 合計3365萬7553元,充當文乾公司之進項憑證扣 抵銷售稅額,交由不知情之會計師事務所成年人員填具不 實之會計憑證代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進項金額及營業稅 額(詳如附表二之一所示),以規避稅捐稽徵機關之勾稽 查處。復明知文乾公司自96年8月起至97年10月間 止,並無銷貨之事實,推由詹吉忠、林博志虛開不實之統 一發票共計157紙,銷售額合計3694萬1144元 ,再由詹吉忠或楊朝富交付予如附表二之二所示之營業人 ,作為各該公司之進項憑證以申報作為扣抵銷項稅額,以 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如附表二之二所示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 合計184萬7068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 稅捐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詳如附表二之二所示)。 (三)詹吉忠、楊朝富另與陳兆鳳(墩文公司負責人,由檢察官 另行偵辦)共同基於反覆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捐及 共同基於反覆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明知墩文公 司自96年11月起至97年12月間止,並未實際向附 表三之一所示之營業人進貨,仍取得如附表三之一所示之 統一發票共29紙,金額合計1807萬5430元,充 當墩文公司之進項憑證扣抵銷售稅額,由陳兆鳳交予不知 情之會計師事務所成年人員填具不實之會計憑證代為向稅 捐稽徵機關申報進項金額及營業稅額(詳如附表三之一所 示),以規避稅捐稽徵機關之勾稽查處。復明知墩文公司 自96年11月起至97年12月間止,並無銷貨之事實 ,仍虛開不實之統一發票共計62紙,銷售額合計197 3萬9317元,再交付予如附表三之二所示之營業人, 作為各該公司之進項憑證以申報作為扣抵銷項稅額,以此 不正當方法幫助如附表三之二所示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合 計98萬6970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 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詳如附表三之二所示)。 (四)詹吉忠另與先後擔任潤力公司負責人之廖家興(94年6 月5日起至96年11月7日止擔任負責人,業經檢察官 追加起訴,由原審法院另行審結)、林政峰(96年11 月8日起迄今擔任名義負責人,業經檢察官追加起訴,由 原審法院另行審結)共同基於反覆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營 業稅捐及共同基於反覆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明 知潤力公司自96年11月起至97年4月間止,並未實 際向附表四之一所示之營業人進貨,仍取得如附表四之一 所示之統一發票共20紙,金額合計738萬2761元 ,充當潤力公司之進項憑證扣抵銷售稅額,交予不知情之 會計師事務所成年人員填具不實會計憑證代為向稅捐稽徵 機關申報進項金額及營業稅額(詳如附表四之一所示), 以規避稅捐稽徵機關之勾稽查處。復明知潤力公司自96 年11月起至97年4月間止並無銷貨之事實,竟虛開不 實之統一發票共計28紙,銷售額合計701萬3080 元,再交付予如附表四之二所示之營業人,作為各該公司 之進項憑證以申報作為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 助如附表四之二所示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合計35萬65 8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管理 之正確性(詳如附表四之二所示)。 (五)詹吉忠、楊朝富與廖鐵雲(鐵雲公司負責人,業經檢察官 追加起訴,另行審結)、鄭慶祥(業經檢察官追加起訴, 由原審法院另行審結)共同基於反覆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 營業稅捐及共同基於反覆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 明知鐵雲公司自96年9月起至97年8月間止,並未實 際向附表五之一所示之營業人進貨,仍取得如附表五之一 所示之統一發票共46紙,金額合計1086萬2519 元,充當鐵雲公司之進項憑證扣抵銷售稅額,由廖鐵雲交 予不知情之會計師事務所成年人員填具不實之會計憑證代 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進項金額及營業稅額(詳如附表五 之一所示),以規避稅捐稽徵機關之勾稽查處。復明知鐵 雲公司自96年9月起至97年10月間止,並無銷貨之 事實,推由廖鐵雲虛開不實之統一發票共計77紙,銷售 額合計1199萬5265元,再由詹吉忠、楊朝富、鄭 慶祥交付予如附表五之二所示之營業人,作為各該公司之 進項憑證以申報作為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 如附表五之二所示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合計59萬976 7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管理 之正確性(詳如附表五之二所示)。 (六)詹吉忠另與張明賢(石賢公司負責人,業經檢察官追加起 訴,另行審結)共同基於反覆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 捐及共同基於反覆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明知石 賢公司於96年11月、12月間並無銷貨之事實,竟虛 開不實之統一發票共計19紙,銷售額合計350萬84 6元,再交付予如附表六所示之營業人,作為各該公司之 進項憑證以申報作為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 如附表六所示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合計17萬5044元 ,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 確性(詳如附表六所示)。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移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此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第2項定有明文。蓋因檢察官與法官同為司法官署,且檢察 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依法有訊問被告、證人鑑定人之權 力,且須對被告有利、不利之情形均應注意;況徵諸實務運 作,檢察官實施刑事偵查程序,亦能恪遵法定程序之要求, 不致有違法取證情事且可信度極高,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 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 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宜以該證人 未能於審判中接受他造之反對詰問為由,即遽指該證人於偵 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方符前揭法條之立法意旨。經查 ,本案證人詹文琪、李隆鈞、楊朝富、張明賢等人於偵查中 經檢察官訊問而為證述之前,業經檢察官告以具結之義務及 偽證之處罰,並由其等具結,而於負擔偽證罪之處罰心理下 所為,經具結擔保其等證述之真實性。上揭證人等於檢察官 訊問時所為之證述,並無證據顯示係在遭受強暴、脅迫詐 欺利誘等外力干擾,或在影響其等心理狀況,致妨礙其自 由陳述等顯不可信之情況下所為。本案上訴人即被告詹吉忠 (以下簡稱為被告詹吉忠)於原審法院審理時,及於本院準 備程序時,均未主張或釋明上開證人在偵查中向檢察官為陳 述之時,其外在之客觀環境或情狀,有何「顯有不可信之情 況」之情事,亦未在本院審理期日言詞辯論終結之前,以 言詞或書面向本院爭議上情。是證人詹文琪、李隆鈞、楊朝 富、張明賢等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證詞,依據上開理 由,自均得作為本案憑斷之證據。 二、再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 59條之1至之4等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審判程序同 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於法 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 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 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核其立法意旨,在 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 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 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 ,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證據資料愈豐富 ,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 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經查 本案下列採為判決基礎之其他「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 述證據」,業經本院於審理時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而檢察官 、被告詹吉忠均未於本院審理期日言詞辯論終結前,以言詞 或書面爭執其證據能力或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 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且此部分證據與本案待證 事實之認定亦有關連性,認以之作為證據亦屬適當,爰均 依據前開規定採為本案證據。 貳、犯罪事實之認定部分 一、本案被告詹吉忠並未在本院審理期日到庭。惟其在原審法院 審理時,已經坦承伊確有本案上開犯行。嗣後被告詹吉忠不 服原審判決所提出之「刑事補附上訴理由狀」,雖有辯稱: 原起訴書中仍有多家公司之發票並非伊開立或收受等語;但 此後其在本院準備程序,對於其被起訴之上開犯罪事實,則 仍再為認罪之陳述(見本院卷宗第89頁),且迄至本院審 理期日言詞辯論終結之前,被告詹吉忠亦未再提出書狀為任 何辯解或證據調查之請求。 二、本案被告詹吉忠之上開犯罪事實,除經其自白在卷之外,並 有下列之證據可資佐證: (一)供述證據部分: 1、同案被告劉佳福、林博志、楊朝富、尹美雲、黃秋冬於原 審法院審理時之自白;同案被告劉佳福、林博志、楊朝富 於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審查四科談話時之供述;同案 被告劉佳福、林博志、楊朝富、尹美雲於偵查中之供述。 2、證人即同案被告楊朝富、證人即另案被告張明賢於偵查中 以證人身分具結之證述。 3、另案被告陳兆鳳於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審查四科談話 時之陳述;另案被告廖鐵雲、林政峰、張明賢於偵查中之 供述。 4、證人林芃萱、詹文琪、游美惠、陳宜謙、李宗保、楊繼德 、李隆鈞於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審查四科談話時之證 述;證人許凱賀、陳榮超、黎紹福、林子豪、陳金溪、黃 金發、黃長成、鄭淑珍、簡淑貞、賴葉秋華、黃博偉、許 珀誠、顏吉田、陳金塗、陳永章、李文騫、吳玲箏、黃碧 珠、詹文琪(具結)、蕭煜弘、陳阿甜、施兪安、劉湘雲 、劉威辰、謝金洲、張俊民、劉俸銘、黃長成、衡秀珍、 何佩芬、楊明水、鄭慶元、鄭慶祥、陳阿甜、施兪安、劉 湘雲、劉威辰、謝金洲、蘇萬林、羅再寶、蘇建綸、陳宜 謙、柯佩伶、柯明謀、李隆鈞(具結)、尹范金蘭等人於 偵查中之證述。 (二)非供述證據部分: 1、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8年4月16日中區國稅四字 第0980016840號刑事案件告發書附件(含林東 公司、福星工程行96年11月至97年10月進銷交易 流程圖、林東公司之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 〉、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申報書查詢 資料、營業稅違章補徵計算表、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逐 筆發票明細〉、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林東公司96年 5月至97年10月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金額明細表 、營業人取得林東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專案申請調 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欠稅總歸 戶查詢情形表、福星工程行96年11月至96年12月 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金額明細表、營業人取得福星工 程行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專案 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資 料、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8年1月7日北區國稅審 四字第0980000302號刑事案件移送書、財政部 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8年2月9日中區國稅四字第098 0010879號刑事案件告發書、旺興達有限公司之營 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資料、申報書查詢資料、營業人進 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證人詹文琪提出之利年億企業 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 〈代收入傳票〉、轉帳收入傳票、彩億印前科技有限公司 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資料、申報書查詢資料、營業 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利年億企業有限公司取得 林東公司等五家公司開立異常發票明細、利年億企業有限 公司與林東公司交易資料(含支票、付款簽單、臺灣銀行 支票類存款戶對帳單、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 元太和石業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補充說明書、承諾書、帳 款簽收單、估價單、福星工程行(劉世昌)名片、統一發 票、訂購合約、源興展業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 作業資料、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函及其檢 附之林東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資料及領用發票購買證等相 關資料、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函及其檢附 之福星工程行申請設立登記及領用發票購買證等相關資料 );林東公司涉嫌虛設行號案情報告、福星工程行涉嫌虛 設行號案情報告、證人林子豪提出之華源國際企業有限公 司變更負責人資料〈含新竹縣政府函、經濟部函、變更登 記表、股東同意書、柯進雄身分證影本〉、華源國際企業 有限公司開立予林東公司之統一發票、華源國際企業有限 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 仁化派出所受理案件登記表、證人黃長成提出之劉銘棟名 片、源興展業有限公司與林東公司交易資料(含銷貨單、 訂購單、帳款簽收單、統一發票)、證人鄭淑珍提出之鄉 林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與福星工程行交易資料(含轉帳 傳票、統一發票影本、付款明細、支出證明單影本、存摺 封面及內頁影本、工程承攬契約、估價單、部門明細分類 帳、進銷日記帳)、證人賴葉秋華提出之新弘陽營造有限 公司與福星工程行交易資料(含轉帳傳票、統一發票影本 、付款明細、支票影本、三聯手開電子發票進項憑證明細 表、進銷日記帳、一般日記帳、總分類帳、工程承攬契約 書、估價單)、證人許珀誠提出之誠展營造有限公司與福 星工程行交易資料(含存摺封面及內頁、統一發票、日記 帳、工程承攬契約書、現金支出傳票、財政部臺灣省南區 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裁處書、違章案件罰鍰繳款書、營業稅 違章核定稅額繳款書、承諾書)、證人陳金塗提出之旭盛 營造有限公司與福星工程行交易資料(含存摺內頁、現金 支付收據、統一發票、承諾書)、福星工程行之工程款支 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申登人資料、同案 被告尹美雲提出之林東公司統一發票明細及付款支票存根 、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 唐企有限公司、辰元企業社、金蘭企業社、金溪企業社已 主動補繳營業稅之證明資料(即營業稅自動補報補繳稅額 繳款書)、金溪企業社分類帳及相關統一發票、唐企有限 公司分類帳及相關統一發票、詹吉忠名片。 2、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8年10月2日中區國稅四字 第0980051466號刑事案件告發書附件(含文乾 公司96年7月至97年12月進銷交易流程圖、營業稅 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 銷項去路明細〉、申報書查詢資料、文乾公司96年7月 至97年12月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金額明細表、營 業人取得文乾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專案申請調檔統 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營業稅稅籍資 料查詢作業資料、虛設行號查核管制建檔及調查、移送、 判決建檔資料、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8年9月15 日中區國稅四字第0980048220號刑事案件告發 書、宏瑞開發有限公司之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文乾公司 之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財政部臺灣省中區 國稅局大智稽徵所函及其檢附之文乾公司設立、變更及停 業登記、統一發票購票證領用書、稅務代理人等相關資料 );文乾公司涉嫌虛設行號案情報告、證人尹美雲手寫自 白及檢附之金溪企業社已主動補繳營業稅之證明資料(即 營業稅自動補報補繳稅額繳款書)、證人詹文琪提出之利 年億企業有限公司與文乾公司交易資料(含統一發票、付 款簽單、訂貨契約單、臺灣銀行支票類存款戶對帳單、文 乾公司出貨單、估價單、支票)、證人衡秀珍提出森業營 造股份有限公司已主動補繳營業稅之證明資料(含營業稅 自動補報補繳稅額繳款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統一發票、估價單、估驗請款單、文乾公司函、切結書、 合約追加減明細表、材料採購合約書、工程採購發包申請 單、議價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 783號判決書、證人尹美雲提出之金蘭企業社、辰元企 業社已主動補繳營業稅之證明資料(即營業稅自動補報補 繳稅額繳款書)、證人楊明水提出之專利權共同持有書、 大瑞開發有限公司財產清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證人鄭慶祥提出之映崙企業有限公司與文乾公司交易資 料(含統一發票、送貨單、訂貨契約單、應付帳款&明細 表、日記帳影本)、宗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 料、證人尹美雲提出唐企有限公司、金溪企業社、金蘭企 業社、辰元企業社向楊朝富取得之統一發票明細及各該公 司分類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352號 判決書。 3、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8年6月24日中區國稅四字 第0980036517號刑事案件告發書附件(含墩文 公司96年11月至97年12月進銷交易流程圖、營業 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 〈銷項去路明細〉、申報書查詢資料、墩文公司96年1 1月至97年12月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金額明細表 、營業人取得墩文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專案申請調 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營業稅稅 籍資料查詢作業資料、證人陳兆鳳提出之墩文公司所取得 及開立統一發票影本、交易資料〈含訂貨單、出貨單、帳 款簽收單、訂貨契約單、付款簽單、估價單、銷貨單、臺 灣銀行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全國進口報單總細項資 料清單、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8年2月9日中區國 稅四字第0980010879號刑事案件告發書、吉吉 工業有限公司涉嫌虛設行號案情報告、證人詹文琪提出之 利年億企業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 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轉帳收入傳票、利年億企業 有限公司取得林東公司等五家公司開立異常發票明細、利 年億企業有限公司與墩文公司交易資料〈含付款簽單、支 票、臺灣銀行支票類存款戶對帳單、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往 來明細表〉、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8年4月16日 中區國稅四字第0980016840號刑事案件告發書 、林東國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涉嫌虛設行號案情報告、財 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函及其檢附之墩文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統一發票購票證領用書暨相關資 料、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函及其檢附之墩 文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暨股東名冊、領用發票購買證領用 書等相關資料);墩文公司涉嫌虛設行號案情報告、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98年 度偵緝字第984號)、被告尹美雲提出之辰元企業社已 主動補繳營業稅之證明資料(含墩文公司所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自動補報補繳稅額 繳款書、分類帳)、證人詹文琪提出之利年億企業有限公 司與墩文公司交易之訂貨契約單、證人施兪安提出之亞洲 巨星事業有限公司與墩文公司交易資料(含華南商業銀行 帳戶及華泰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出貨單、帳款 簽回單)、證人劉湘雲提出之佳士得企業有限公司與墩文 公司交易資料(含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及內頁、葉振華 名片、統一發票、出貨單、進貨帳)、證人詹文琪提出之 利年億企業有限公司與墩文公司交易資料(含統一發票、 出貨單、付款簽單)、證人陳兆鳳名義申請之行動電話資 料。 4、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8年6月18日中區國稅四字 第0980035053號刑事案件告發書附件(含潤力 公司96年11月至97年4月進銷交易流程圖、營業稅 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 進項來源明細〉、申報書查詢資料、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 作業資料、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市分局函及其檢 附之潤力公司設立及變更登記申請書、統一發票管制檔建 檔查詢畫面資料、潤力公司之變更登記資料、統一發票購 票證領用書及委託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8年1 月7日北區國稅四字第0980000302號刑事案件 移送書、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8年2月9日中區國 稅審四字第0980010879號刑事案件告發書、財 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8年3月10日北區國稅審四字 第0980003669號刑事案件移送書、利年億企業 有限公司取得林東公司等五家公司開立異常發票明細、利 年億企業有限公司之付款簽單、支票、臺灣銀行支票類存 款戶對帳單、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證人詹文琪 提出之利年億企業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存摺類存款取款 憑條、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轉帳收入傳票、源展 興業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資料、營業稅年 度資料查詢、申報書查詢資料、潤力公司96年11月至 97年4月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金額明細表、營業人 取得潤力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 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潤力公司開立之不 實統一發票、潤力公司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潤力公司涉 嫌虛設行號案情報告、證人張俊民提出之公力科技有限公 司變更登記資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98年度偵緝字第984號)、證人黃長 成提出之源展興業有限公司與潤力公司交易資料(含存摺 封面及內頁、統一發票)、證人詹文琪提出之利年億企業 有限公司與潤力公司交易資料(含統一發票、估價單、付 款簽單、支票、訂貨契約單、臺灣銀行支票類存款戶對帳 單)、被告林政峰之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 金溪企業社之分類帳及取得之統一發票、唐企有限公司之 分類帳及取得之統一發票。 5、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8年9月22日中區國稅四字 第0980048238號刑事案件告發書附件(含鐵雲 公司96年9月至97年10月進銷交易流程圖、營業稅 年度資料查詢、申報書查詢資料、鐵雲公司96年9月至 97年10月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金額明細表、營業 人取得鐵雲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 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營業稅稅籍資料 查詢作業資料、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函及 其檢附之鐵雲公司設立、變更登記、統一發票購票證領用 書、稅務代理人等相關資料、虛設行號查核管制建檔及調 查、移送、判決建檔資料、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8 年9月15日中區國稅四字第0980048220號刑 事案件告發書、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鐵 雲公司涉嫌虛設行號案情報告、另案被告羅再寶提出之正 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與鐵雲公司交易資料(含轉帳傳票、 日記帳、統一發票、帳款簽收單、訂購合約書、鐵雲公司 之出貨單)、證人柯佩伶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二份、財 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函、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楊梅 稽徵所函、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函及其檢 附之金溪企業社、金蘭企業社、唐企有限公司及辰元企業 社已主動補繳營業稅之證明資料(含營業稅自動補報補繳 稅額繳款書、統一發票明細、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唐企有限公司營業稅查核報告、辰元企業社營業稅查核 報告)、鐵雲公司之設立登記及所有變更登記資料(含設 立登記表及歷次變更登記表所附章程、股東同意書)、映 崙企業有限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彙總)資料 。 6、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8年4月15日中區國稅四字 第0980016837號刑事案件告發書附件(含石賢 公司96年11月至96年12月進銷交易流程圖、石賢 公司之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營業稅年 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申報書查詢資料、石賢公 司96年5月至97年10月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金 額明細表、營業人取得石賢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專 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資料、虛設行號查核管制建檔及 調查、移送、判決建檔資料、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 8年2月9日中區國稅四字第0980010879號刑 事案件告發書、利年億企業有限公司取得林東公司等五家 公司開立異常發票明細、利年億企業有限公司與石賢公司 交易資料〈含付款簽單、支票、臺灣銀行支票類存款戶對 帳單、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證人詹文琪提出 之利年億企業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 、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轉帳收入傳票、證人李隆 鈞提出之李隆鈞建築師事務所與石賢公司交易資料〈含支 票、合作金庫銀行存款往來對帳單、統一發票、室內設計 複委託契約書、景觀設計複委託契約書〉、石賢公司之進 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 所函及其檢附之石賢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暨股東名冊、發 票購買證領用人及負責人到案說明書等資料);石賢公司 涉嫌虛設行號案情報告、證人尹美雲提出之金蘭企業社與 石賢公司交易資料(含張明賢名片、送貨單、現金支出傳 票、訂購單、石賢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證人羅再寶提 出之正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與石賢公司交易資料(含訂購 合約書、支出證明單、統一發票、帳款簽收單、存摺內頁 、張明賢名片)、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申登 人資料。 三、綜上證據,本案被告詹吉忠之自白認與事實相符。事證明 確,被告詹吉忠之上開犯行堪以認定。 參、論罪及法律適用部分 一、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 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 證所根據之憑證,計有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三類 。其中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 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有收入傳票、支出傳票及轉帳傳票三 類,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16、17條之規定自明。 又按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 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 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一款所稱之 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最高法院87年度臺非 字第389號判決參照)。復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 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 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 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 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 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 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 第6792號、94年臺非字第98號判決參照)。 二、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所處罰者,係商業負責人、主 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行為。 商業會計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依公司法第 八條、商業登記法第九條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而公司法 第八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 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為董事」,足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所處罰者,僅限 於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 會計事務之人員。如未具上開身分者,應與有該身分者共犯 ,始有依該法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73 34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雖 為一獨立之犯罪型態,為獨立之處罰規定,此所謂幫助,乃 犯罪之特別構成要件,有別於刑法上之幫助犯,並非逃漏稅 捐者之從犯。故如二人以上者同犯該條之罪,應不排除共同 正犯之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2159號判決意 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7年11月法律座談會討論 意見參照)。 三、核被告詹吉忠上開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 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 捐罪。被告詹吉忠與同案被告劉佳福、林博志、楊朝富就上 開犯罪事實一之(一)所載幫助他人逃漏稅及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之犯行間(即林東公司部分),被告詹吉忠及同案被告 林博志、楊朝富分別與證人即另案被告廖鐵雲、被告劉佳福 、黃秋冬就上開犯罪事實一之(二)所載幫助他人逃漏稅及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間(即文乾公司各任職負責人部分 ),被告詹吉忠及同案被告楊朝富與證人陳兆鳳就上開犯罪 事實一之(三)所載幫助他人逃漏稅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 犯行間(即墩文公司部分),被告詹吉忠分別與另案被告廖 家興、林政峰就上開犯罪事實一之(四)所載幫助他人逃漏 稅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間(即潤力公司部分),被告 詹吉忠及同案被告楊朝富與另案被告鄭慶祥、廖鐵雲就上開 犯罪事實一之(五)所載幫助他人逃漏稅及填製不實會計憑 證之犯行間(即鐵雲公司部分),被告詹吉忠與證人張明賢 就上開犯罪事實一之(六)所載幫助他人逃漏稅及填製不實 會計憑證之犯行間(即石賢公司部分),各具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詹吉忠雖不具商業負責人 身分,惟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規定,與屬於商業負責 人之被告劉佳福、黃秋冬、證人廖鐵雲、陳兆鳳、廖家興、 林政峰、張明賢各就上揭犯行間,仍成立共同正犯。被告詹 吉忠所犯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及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等犯行 ,均係利用不知情之會計師事務所成年人員為之,均為間接 正犯。 四、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 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 素,則行為人基於單一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 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 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 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 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 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 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 79號裁判意旨參照)。故是否集合犯之判斷,客觀上應斟 酌法律規範之本來意涵、實現該犯罪目的之必要手段、社會 生活經驗中該犯罪必然反覆實行之常態及社會通念等;主觀 上則視其反覆實行之行為是否出於行為人之單一犯意,並秉 持刑罰公平原則,加以判斷之。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其規範之犯罪主體及行 為樣態,係商業負責人之業務活動,而商業負責人為達經營 事業之目的,客觀上反覆填製會計憑證當屬必然結果,在取 得、開立不實統一發票虛增營業額之案件中,行為人主觀以 單一犯意反覆為申報營業稅、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行為,亦 屬常態。職是,被告詹吉忠所犯如附表所示各次申報及開立 不實統一發票之犯行,各係於同一集合犯意下,在密集期間 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該等犯行具有反覆 、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上開公司行號在 密接時間內有多次逃漏營業稅捐、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舉動 ,仍應評價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而各論以一罪。又被告詹 吉忠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交付他人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依社 會通念,應認為係基於同一犯罪故意,而實行一個犯罪行為 ,屬一行為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等罪 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重之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被告詹吉忠所犯如附表丙所示6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 肆、原審判決就被告詹吉忠所犯之附表丙編號1、2、3、5所 示四罪予以論罪科刑,固屬有見。惟犯罪之量刑應符合比例 原則。被告詹吉忠之附表丙編號1、2、3、5所示犯行, 其以不正當之方法分別幫助表列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合計各 為109萬6529元、184萬7068元、98萬69 70元、59萬9767元,其犯罪情節與所生危害均與附 表丙編號4、6(分別幫助逃漏之營業稅合計各為35萬6 58元及17萬5044元)有別。原判決就被告詹吉忠所 犯之附表丙編號1、2、3、5所示四罪,均與附表丙編號 4、6同處有期徒刑三月,此部分尚有量刑過輕而不符合比 例原則之不當。此部分亦屬檢察官上訴所指摘之事項。是本 案被告詹吉忠上訴指摘原判決就附表丙編號1、2、3、5 所示四罪之量刑過重,其就此部分之上訴雖無理由,但檢察 官就部分上訴指摘原判決量刑過輕,其就此部分之上訴則為 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原判決關於被告詹吉忠之附表丙編號1 、2、3、5所示罪刑部分,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予以撤 銷改判。爰審酌被告詹吉忠之品行,其為圖私利而以前揭方 式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罪動機、手段、行為分工、逃漏稅 捐之期間與數額等犯罪情節與所生危害,以及被告詹吉忠犯 後均已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犯罪情狀,分別量處 如附表編號1、2、3、5所示之有期徒刑,並均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被告詹吉忠所犯之附表丙編號4、6 所示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二罪,其分別幫助逃漏之營業稅合 計各為35萬658元及17萬5044元,相較於上開經 本院撤銷改判之上開四罪,其犯罪情節尚屬較為輕微。原判 決審酌被告詹吉忠之品行,其為圖私利而以前揭方式幫助他 人逃漏稅捐之犯罪動機、手段、行為分工、逃漏稅捐之期間 與數額等犯罪情節與所生危害,以及被告詹吉忠犯後均已坦 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犯罪情狀,並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第454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 、第55條、第31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等 規定,就被告詹吉忠所犯此部分二罪,分別量處有期徒刑3 月,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應以1000元折算1日,其認事 用法均無不合,量刑亦無過重或過輕之不當。本案公訴人上 訴指摘原判決就此部分之量刑過輕,被告詹吉忠上訴指摘原 判決就此部分之量刑過重,其等就此部分之上訴均無理由, 均應駁回。又就被告詹吉忠前開經本院上訴駁回部分及撤銷 改判部分,因合於刑法數罪併罰之規定,本院爰依法定其應 執行刑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伍、被告詹吉忠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未於本院審理期 日到庭,本院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陸、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 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71條、商業會計法第 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 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31條第1項前段、第41 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文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曾 佩 琦 法 官 廖 柏 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妙 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附表一之一:林東公司取得不實進貨發票明細表 ┌──┬────────┬─────┬─────┬──────┬──────┐ │編號│ 營業人名稱 │ 發票年月 │ 張 數 │ 銷售金額 │ 營業稅額 │ │ │ │ │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 1 │旺興達有限公司 │96年11月至│7張(起訴 │ 400萬9780元│ 20萬489元│ │ │ │12月 │書誤植為4 │(起訴書誤植│(起訴書誤植│ │ │ │ │張) │為190萬元) │為9萬5000元 │ │ │ │ │ │ │) │ ├──┼────────┼─────┼─────┼──────┼──────┤ │ 2 │華源國際企業有限│96年12月 │ 4 │ 190萬元│ 9萬5000元│ │ │公司 │ │ │ │ │ ├──┼────────┼─────┼─────┼──────┼──────┤ │ 3 │鐵雲企業有限公司│96年6月 │ 1 │ 10萬元│ 5000元│ ├──┼────────┼─────┼─────┼──────┼──────┤ │ 4 │亨昌股份有限公司│96年12月 │ 1 │ 10萬950元│ 5048元│ ├──┼────────┼─────┼─────┼──────┼──────┤ │ 5 │吉吉工業有限公司│96年11月至│ 7 │ 340萬4500元│ 17萬226元│ │ │ │97年2月 │ │ │ │ ├──┼────────┼─────┼─────┼──────┼──────┤ │ 6 │亞洲巨星事業有限│97年7月至 │ 17 │ 229萬1200元│ 11萬4560元│ │ │公司 │10月 │ │ │ │ ├──┼────────┼─────┼─────┼──────┼──────┤ │ 7 │建歷股份有限公司│97年7月至8│ 2 │ 45萬9825元│ 2萬2991元│ │ │ │月 │ │ │ │ ├──┼────────┼─────┼─────┼──────┼──────┤ │ 8 │普立美實業有限公│97年4月至8│ 9 │ 100萬556元│ 5萬28元│ │ │司 │月 │ │ │ │ ├──┼────────┼─────┼─────┼──────┼──────┤ │ 9 │暐智實業有限公司│97年3月 │ 1 │ 36萬9960元│ 1萬8498元│ ├──┼────────┼─────┼─────┼──────┼──────┤ │10│國璽有限公司 │97年5月至6│ 2 │ 60萬7600元│ 3萬380元│ │ │ │月 │ │ │ │ ├──┼────────┼─────┼─────┼──────┼──────┤ │11│東霖開發貿易有限│97年5月至6│ 2 │ 60萬4370元│ 3萬219元│ │ │公司 │月 │ │ │ │ ├──┼────────┼─────┼─────┼──────┼──────┤ │12│文達貿易有限公司│97年5月至6│ 3 │ 109萬7220元│ 5萬4861元│ │ │ │月 │ │ │ │ ├──┼────────┼─────┼─────┼──────┼──────┤ │13│寶倉企業有限公司│97年2月 │ 1 │ 100萬9260元│ 5萬463元│ ├──┼────────┼─────┼─────┼──────┼──────┤ │14│訊亞資訊工程有限│97年1月至4│ 8 │ 505萬6035元│ 25萬2802元│ │ │公司 │月 │ │ │ │ ├──┼────────┼─────┼─────┼──────┼──────┤ │15│墩文企業有限公司│97年9月至 │ 3 │ 55萬3715元│ 2萬7686元│ │ │ │10月 │ │ │ │ ├──┴────────┼─────┼─────┼──────┼──────┤ │ 合 計 │ │68張(起訴│2256萬4971元│ 112萬8251元│ │ │ │書誤植為65│(起訴書誤植│ │ │ │ │張) │為2045萬5191│ │ │ │ │ │元) │ │ └───────────┴─────┴─────┴──────┴──────┘ 附表一之二:林東公司開立不實銷貨發票並經提出扣抵明細表 ┌──┬────────┬─────┬──┬──────┬──────┐ │編號│ 營業人名稱 │ 發票年月 │張數│ 銷售金額 │ 營業稅額 │ │ │ │ │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 1 │華宥建材有限公司│96年6月 │ 1 │ 8萬7500元│ 4375元│ ├──┼────────┼─────┼──┼──────┼──────┤ │ 2 │墩文企業有限公司│96年6月至9│ 2 │ 22萬25元│ 1萬1001元│ │ │ │月 │ │ │ │ ├──┼────────┼─────┼──┼──────┼──────┤ │ 3 │利年億企業有限公│96年9月至 │ 26 │ 421萬7543元│ 21萬877元│ │ │司 │97年8月 │ │ │ │ │ │ │(起訴書誤│ │ │ │ │ │ │植為96年9 │ │ │ │ │ │ │月至12月)│ │ │ │ ├──┼────────┼─────┼──┼──────┼──────┤ │ 4 │甫俊企業有限公司│96年10月 │ 2 │ 8萬3970元│ 4199元│ ├──┼────────┼─────┼──┼──────┼──────┤ │ 5 │源興展業有限公司│97年1月至2│ 9 │ 449萬7500元│ 22萬4875元│ │ │ │月 │ │ │ │ ├──┼────────┼─────┼──┼──────┼──────┤ │ 6 │正鈺興業股份有限│96年9月至 │ 2 │ 17萬6124元│ 8806元│ │ │公司 │11月 │ │ │ │ │ │ ├─────┼──┼──────┼──────┤ │ │ │97年1月 │ 3 │ 43萬9915元│ 2萬1996元│ ├──┼────────┼─────┼──┼──────┼──────┤ │ 7 │資電實業股份有限│96年10月 │ 2 │ 8萬9970元│ 4499元│ │ │公司 │ │ │ │ │ ├──┼────────┼─────┼──┼──────┼──────┤ │ 8 │元太和石業股份有│96年11月至│ 4 │ 235萬元│ 11萬7500元│ │ │限公司 │12月 │ │ │ │ ├──┼────────┼─────┼──┼──────┼──────┤ │ 9 │合償有限公司 │97年9月至 │ 11 │ 114萬1175元│ 5萬7059元│ │ │ │10月 │ │ │ │ ├──┼────────┼─────┼──┼──────┼──────┤ │10│金溪企業社 │97年5月至8│ 13 │ 203萬3800元│ 10萬1691元│ │ │ │月 │ │ │ │ ├──┼────────┼─────┼──┼──────┼──────┤ │11│唐企有限公司 │97年5月至8│ 13 │ 212萬2937元│ 10萬6147元│ │ │ │月 │ │ │ │ ├──┼────────┼─────┼──┼──────┼──────┤ │12│辰元企業社 │97年3月 │ 3 │ 47萬75元│ 2萬3504元│ ├──┼────────┼─────┼──┼──────┼──────┤ │13│福星工程行(起訴│96年12月 │ 8 │ 400萬元│ 20萬元│ │ │書贅載「虛設行號│ │ │ │ │ │ │,無逃漏稅捐」,│ │ │ │ │ │ │應予刪除) │ │ │ │ │ ├──┴────────┼─────┼──┼──────┼──────┤ │ 合 計 │ │ 99 │ 2193萬534元│ 109萬6529元│ └───────────┴─────┴──┴──────┴──────┘ 附表二之一:文乾公司取得不實進貨發票明細表 ┌──┬───────────┬─────┬──┬──────┬──────┐ │編號│ 營業人名稱 │ 發票年月 │張數│ 銷售金額 │ 營業稅額 │ │ │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 1 │宏瑞開發有限公司 │96年8月 │ 6 │ 746萬1000元│ 37萬3052元│ ├──┼───────────┼─────┼──┼──────┼──────┤ │ 2 │甫俊企業有限公司 │96年8月 │ 1 │ 41萬元│ 2萬500元│ ├──┼───────────┼─────┼──┼──────┼──────┤ │ 3 │弘山國際企業有限 │96年9月 │ 8 │ 300萬3600元│ 15萬182元│ │ │公司 │ │ │ │ │ ├──┴───────────┴─────┼──┼──────┼──────┤ │編號1至3為廖鐵雲擔任文乾公司負責人期間取│合計│合計 │合計 │ │得不實進貨發票明細 │15張│1087萬4600元│ 54萬3734元│ ├──┬───────────┬─────┼──┼──────┼──────┤ │ 4 │旺興達有限公司 │96年11月、│ 2 │ 123萬5250元│ 6萬1763元│ │ │ │12月 │ │ │ │ ├──┼───────────┼─────┼──┼──────┼──────┤ │ 5 │鑫和興業有限公司 │96年11月、│ 3 │ 49萬9792元│ 2萬4990元│ │ │ │12月 │ │ │ │ ├──┼───────────┼─────┼──┼──────┼──────┤ │ 6 │亨昌股份有限公司 │96年11月、│ 4 │ 266萬8000元│ 13萬3400元│ │ │ │12月 │ │ │ │ ├──┼───────────┼─────┼──┼──────┼──────┤ │ 7 │鋒寶科技工業有限 │96年12月、│ 5 │ 45萬7800元│ 2萬2891元│ │ │公司 │97年3月、4│ │ │ │ │ │ │月 │ │ │ │ ├──┼───────────┼─────┼──┼──────┼──────┤ │ 8 │吉吉工業有限公司 │96年12月至│ 5 │ 316萬1150元│ 15萬8058元│ │ │ │97年2月 │ │ │ │ ├──┼───────────┼─────┼──┼──────┼──────┤ │ 9 │寶倉企業有限公司 │97年1月、2│ 4 │ 227萬2446元│ 11萬3622元│ │ │ │月 │ │ │ │ ├──┼───────────┼─────┼──┼──────┼──────┤ │ 10 │正鈺興業股份有限 │97年2月、6│ 9 │ 134萬9580元│ 6萬7480元│ │ │公司 │月 │ │ │ │ ├──┼───────────┼─────┼──┼──────┼──────┤ │ 11 │訊亞資訊工程有限 │97年3月、4│ 4 │ 169萬2070元│ 8萬4604元│ │ │公司 │月 │ │ │ │ ├──┼───────────┼─────┼──┼──────┼──────┤ │ 12 │暐智實業有限公司 │97年3月、4│ 6 │ 178萬0810元│ 8萬9042元│ │ │ │月、7月 │ │ │ │ ├──┼───────────┼─────┼──┼──────┼──────┤ │ 13 │國璽有限公司 │97年5月、6│ 3 │ 101萬6950元│ 5萬848元│ │ │ │月 │ │ │ │ ├──┼───────────┼─────┼──┼──────┼──────┤ │ 14 │東霖開發貿易有限 │97年5月、6│ 3 │ 86萬2800元│ 4萬3141元│ │ │公司 │月 │ │ │ │ ├──┼───────────┼─────┼──┼──────┼──────┤ │ 15 │文達貿易有限公司 │97年5月、6│ 4 │ 202萬5340元│ 10萬1268元│ │ │ │月 │ │ │ │ ├──┼───────────┼─────┼──┼──────┼──────┤ │ 16 │亞洲巨星事業有限公司 │97年7月 │ 4 │ 82萬5800元│ 4萬1290元│ ├──┼───────────┼─────┼──┼──────┼──────┤ │ 17 │德暉國際有限公司 │97年7月 │ 2 │ 91萬5600元│ 4萬5780元│ ├──┴───────────┴─────┼──┼──────┼──────┤ │編號4至17為黃秋冬擔任文乾公司負責人期間 │合計│合計 │合計 │ │取得不實進貨發票明細 │58張│2076萬3388元│ 103萬8177元│ ├──┬───────────┬─────┼──┼──────┼──────┤ │ 18 │亞洲巨星事業有限公司 │97年8月至 │ 7 │ 108萬6365元│ 5萬4319元│ │ │ │10月 │ │ │ │ ├──┼───────────┼─────┼──┼──────┼──────┤ │ 19 │德暉國際有限公司 │97年8月、9│ 4 │ 91萬4570元│ 4萬5729元│ │ │ │月 │ │ │ │ ├──┼───────────┼─────┼──┼──────┼──────┤ │ 20 │暐智實業有限公司 │97年11月 │ 1 │ 1萬8630元│ 932元│ ├──┴───────────┴─────┼──┼──────┼──────┤ │編號18至20為劉佳福擔任文乾公司負責人期間│合計│合計 │合計 │ │取得不實進貨發票明細 │12張│ 201萬9565元│ 10萬980元│ ├──────────────┬─────┼──┼──────┼──────┤ │ 合 計 │ │ 85 │3365萬7553元│ 168萬2891元│ └──────────────┴─────┴──┴──────┴──────┘ 附表二之二:文乾公司開立不實銷貨發票並經提出扣抵明細表 ┌──┬───────────┬─────┬───┬──────┬──────┐ │編號│ 營業人名稱 │ 發票年月 │張數 │ 銷售金額 │ 營業稅額 │ │ │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 1 │墩文企業有限公司 │96年8月 │ 1 │ 41萬元│ 2萬500元│ ├──┼───────────┼─────┼───┼──────┼──────┤ │ 2 │映崙企業有限公司 │96年8月、9│ 7 │ 102萬7307元│ 5萬1365元│ │ │ │月 │ │ │ │ ├──┼───────────┼─────┼───┼──────┼──────┤ │ 3 │岦杰有限公司 │96年8月、9│ 4 │ 69萬9528元│ 3萬4976元│ │ │ │月 │ │ │ │ ├──┼───────────┼─────┼───┼──────┼──────┤ │ 4 │森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96年9月 │ 3 │ 745萬7428元│ 37萬2871元│ ├──┼───────────┼─────┼───┼──────┼──────┤ │ 5 │利年億企業有限公司 │96年9月 │ 1 │ 6萬9984元│ 3499元│ ├──┼───────────┼─────┼───┼──────┼──────┤ │ 6 │弘光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96年9月 │ 1 │ 10萬9458元│ 5473元│ ├──┼───────────┼─────┼───┼──────┼──────┤ │ 7 │茂琳營造有限公司 │96年9月 │ 6 │ 260萬3142元│ 13萬159元│ ├──┼───────────┼─────┼───┼──────┼──────┤ │ 8 │奇美室內裝修有限 │96年9月 │ 1 │ 20萬元│ 1萬元│ │ │公司 │ │ │ │ │ ├──┴───────────┴─────┼───┼──────┼──────┤ │編號1至8為廖鐵雲擔任文乾公司負責人期間開│合計 │合計 │合計 │ │立不實銷貨發票並經提出扣抵明細 │24張 │1257萬6847元│ 62萬8843元│ ├──┬───────────┬─────┼───┼──────┼──────┤ │ 9 │映崙企業有限公司 │96年10月、│ 23 │ 341萬9844元│ 17萬994元│ │ │ │97年1月至 │ │ │ │ │ │ │4月、97年6│ │ │ │ │ │ │月 │ │ │ │ ├──┼───────────┼─────┼───┼──────┼──────┤ │ 10 │金蘭企業社 │96年10月至│ 28 │ 434萬4361元│ 21萬7222元│ │ │ │12月、97年│ │ │ │ │ │ │1月、3月至│ │ │ │ │ │ │7月 │ │ │ │ ├──┼───────────┼─────┼───┼──────┼──────┤ │ 11 │利年億企業有限公司 │96年11月至│ 14 │ 197萬3088元│ 9萬8654元│ │ │ │97年2月、 │ │ │ │ │ │ │97年5月 │ │ │ │ ├──┼───────────┼─────┼───┼──────┼──────┤ │ 12 │森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96年11月 │ 2 │ 123萬5154元│ 6萬1758元│ ├──┼───────────┼─────┼───┼──────┼──────┤ │ 13 │景崋工業有限公司 │96年11月 │ 1 │ 2萬2000元│ 1100元│ ├──┼───────────┼─────┼───┼──────┼──────┤ │ 14 │旭盛營造有限公司 │96年11月、│ 2 │ 117萬6340元│ 5萬8817元│ │ │ │12月 │ │ │ │ ├──┼───────────┼─────┼───┼──────┼──────┤ │ 15 │辰元企業社 │96年12月、│ 25 │ 417萬6604元│ 20萬8831元│ │ │ │97年1月至7│ │ │ │ │ │ │月 │ │ │ │ ├──┼───────────┼─────┼───┼──────┼──────┤ │ 16 │合信工業社 │97年1月 │ 7 │ 110萬8元│ 5萬5001元│ ├──┼───────────┼─────┼───┼──────┼──────┤ │ 17 │天富洋行國際企業 │97年1月、2│ 4 │ 154萬3850元│ 7萬7193元│ │ │有限公司 │月 │ │ │ │ ├──┼───────────┼─────┼───┼──────┼──────┤ │ 18 │金溪企業社 │97年1月、2│ 5 │ 82萬4931元│ 4萬1247元│ │ │ │月 │ │ │ │ ├──┼───────────┼─────┼───┼──────┼──────┤ │ 19 │車馳有限公司 │97年4月 │ 3 │ 35萬5430元│ 1萬7772元│ ├──┼───────────┼─────┼───┼──────┼──────┤ │ 20 │涉谷有限公司 │97年5月 │ 1 │ 9萬7500元│ 4875元│ ├──┼───────────┼─────┼───┼──────┼──────┤ │ 21 │精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7年6月 │ 1 │ 147萬6500元│ 7萬3825元│ ├──┴───────────┴─────┼───┼──────┼──────┤ │編號9至21為黃秋冬擔任文乾公司負責人期間 │合計 │合計 │合計 │ │開立不實銷貨發票並經提出扣抵明細 │116張 │2174萬5610元│ 108萬7289元│ ├──┬───────────┬─────┼───┼──────┼──────┤ │ 22 │精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7年8月 │ 2 │ 3萬6457元│ 1823元│ ├──┼───────────┼─────┼───┼──────┼──────┤ │ 23 │金蘭企業社 │97年8月 │ 3 │ 65萬0180元│ 3萬2510元│ ├──┼───────────┼─────┼───┼──────┼──────┤ │ 24 │辰元企業社 │97年8月 │ 4 │ 79萬9930元│ 3萬9997元│ ├──┼───────────┼─────┼───┼──────┼──────┤ │ 25 │岦杰有限公司 │97年9月 │ 1 │ 7萬2900元│ 3645元│ ├──┼───────────┼─────┼───┼──────┼──────┤ │ 26 │映崙企業有限公司 │97年9月、 │ 7 │ 105萬9220元│ 5萬2961元│ │ │ │10月 │ │ │ │ ├──┴───────────┴─────┼───┼──────┼──────┤ │編號22至26為劉佳福擔任文乾公司負責人期間│合計 │合計 │合計 │ │開立不實銷貨發票並經提出扣抵明細 │17張 │ 261萬9830元│ 13萬993元│ ├──────────────┬─────┼───┼──────┼──────┤ │ 總 計 │ │總計 │總計 │總計 │ │ │ │157張 │3694萬1144元│ 184萬7068元│ └──────────────┴─────┴───┴──────┴──────┘ 附表三之一:墩文公司取得不實進貨發票明細表 ┌──┬────────┬─────┬──┬──────┬──────┐ │編號│ 營業人名稱 │ 發票年月 │張數│ 銷售金額 │ 營業稅額 │ │ │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 1 │駿美工程有限公司│96年12月 │ 3 │ 150萬元│ 7萬5000元│ ├──┼────────┼─────┼──┼──────┼──────┤ │ 2 │鑫和興業有限公司│96年11月至│ 3 │ 39萬9940元│ 1萬9997元│ │ │ │12月 │ │ │ │ ├──┼────────┼─────┼──┼──────┼──────┤ │ 3 │吉吉工業有限公司│96年12月 │ 1 │ 92萬5000元│ 4萬6250元│ ├──┼────────┼─────┼──┼──────┼──────┤ │ 4 │航綺興業有限公司│97年10月、│ 6 │ 643萬1000元│ 32萬1550元│ │ │ │12月 │ │ │ │ ├──┼────────┼─────┼──┼──────┼──────┤ │ 5 │永而利有限公司 │97年10月、│ 8 │ 565萬280元│ 28萬2514元│ │ │ │11月 │ │ │ │ ├──┼────────┼─────┼──┼──────┼──────┤ │ 6 │德暉國際有限公司│97年10月 │ 1 │ 18萬2250元│ 9113元│ ├──┼────────┼─────┼──┼──────┼──────┤ │ 7 │訊亞資訊工程有限│97年1月 │ 1 │ 4萬1500元│ 2075元│ │ │公司 │ │ │ │ │ ├──┼────────┼─────┼──┼──────┼──────┤ │ 8 │京舟實業有限公司│97年10月 │ 4 │ 292萬4000元│ 14萬6200元│ ├──┼────────┼─────┼──┼──────┼──────┤ │ 9 │鐵雲企業有限公司│97年3月、6│ 2 │ 2萬1460元│ 1073元│ │ │ │月 │ │ │ │ ├──┴────────┼─────┼──┼──────┼──────┤ │ 合 計 │ │ 29 │1807萬5430元│ 90萬3772元│ └───────────┴─────┴──┴──────┴──────┘ 附表三之二:墩文公司開立不實銷貨發票並經提出扣抵明細表 ┌──┬────────┬─────┬──┬──────┬──────┐ │編號│ 營業人名稱 │ 發票年月 │張數│ 銷售金額 │ 營業稅額 │ │ │ │ │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 1 │辰元企業社 │96年11月、│ 6 │ 111萬5990元│ 5萬5801元│ │ │ │12月 │ │ │ │ ├──┼────────┼─────┼──┼──────┼──────┤ │ 2 │潤力國際實業有限│96年11月、│ 2 │ 19萬1680元│ 9584元│ │ │公司 │12月 │ │ │ │ ├──┼────────┼─────┼──┼──────┼──────┤ │ 3 │利年億企業有限公│96年11月、│ 9 │ 150萬9976元│ 7萬5499元│ │ │司 │12月 │ │ │ │ ├──┼────────┼─────┼──┼──────┼──────┤ │ 4 │岦杰有限公司 │96年11月 │ 1 │ 11萬9970元│ 5999元│ ├──┼────────┼─────┼──┼──────┼──────┤ │ 5 │亞洲巨星事業有限│97年10月 │ 3 │ 68萬450元│ 3萬4023元│ │ │公司 │ │ │ │ │ ├──┼────────┼─────┼──┼──────┼──────┤ │ 6 │逸盛實業有限公司│97年10月 │ 6 │ 78萬5680元│ 3萬9284元│ ├──┼────────┼─────┼──┼──────┼──────┤ │ 7 │佳士得企業有限公│97年10月 │ 4 │ 296萬3680元│ 14萬8185元│ │ │司 │ │ │ │ │ ├──┼────────┼─────┼──┼──────┼──────┤ │ 8 │華品科技工程有限│97年12月 │ 2 │ 346萬4286元│ 17萬3214元│ │ │公司 │ │ │ │ │ ├──┼────────┼─────┼──┼──────┼──────┤ │ 9 │車馳有限公司 │97年10月 │ 3 │ 74萬4590元│ 3萬7230元│ ├──┼────────┼─────┼──┼──────┼──────┤ │10│偉宏實業有限公司│97年10月、│ 23 │ 760萬9300元│ 38萬465元│ │ │ │11月、12月│ │ │ │ ├──┼────────┼─────┼──┼──────┼──────┤ │11│林東國際開發企業│97年10月 │ 3 │ 55萬3715元│ 2萬7686元│ │ │有限公司 │ │ │ │ │ ├──┴────────┼─────┼──┼──────┼──────┤ │ 合 計 │ │ 62 │1973萬9317元│ 98萬6970元│ └───────────┴─────┴──┴──────┴──────┘ 附表四之一:潤力公司取得不實進貨發票明細表 ┌──┬────────┬─────┬──┬──────┬──────┐ │編號│ 營業人名稱 │ 發票年月 │張數│ 銷售金額 │ 營業稅額 │ │ │ │ │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 1 │公力科技有限公司│96年11月 │ 1 │ 45萬4381元│ 2萬2719元│ ├──┴────────┴─────┼──┼──────┼──────┤ │編號1為廖家興擔任潤力公司負責人期 │合計│合計 │合計 │ │間取得不實進貨發票明細 │ 1張│ 45萬4381元│ 2萬2719元│ ├──┬────────┬─────┼──┼──────┼──────┤ │ 2 │墩文企業有限公司│96年11月、│ 2 │ 19萬1680元│ 9584元│ │ │ │12月 │ │ │ │ ├──┼────────┼─────┼──┼──────┼──────┤ │ 3 │元景興業有限公司│96年11月、│ 5 │ 40萬5500元│ 2萬275元│ │ │ │12月 │ │ │ │ ├──┼────────┼─────┼──┼──────┼──────┤ │ 4 │暐智實業有限公司│97年3月 │ 2 │ 43萬6060元│ 2萬1803元│ ├──┼────────┼─────┼──┼──────┼──────┤ │ 5 │寶倉企業有限公司│97年1月 │ 1 │ 40萬6000元│ 2萬300元│ ├──┼────────┼─────┼──┼──────┼──────┤ │ 6 │訊亞資訊工程有限│97年2月、3│ 7 │ 464萬9140元│ 23萬2457元│ │ │公司 │月、4月 │ │ │ │ ├──┼────────┼─────┼──┼──────┼──────┤ │ 7 │吉吉工業有限公司│97年1月、2│ 2 │ 84萬元│ 4萬2000元│ │ │ │月 │ │ │ │ ├──┴────────┴─────┼──┼──────┼──────┤ │編號2至7為林政峰擔任潤力公司登記負│合計│合計 │合計 │ │責人期間取得不實進貨發票明細 │19張│ 692萬8380元│ 34萬6419元│ ├─────────────────┼──┼──────┼──────┤ │ 合 計 │總計│ 738萬2761元│ 36萬9138元│ │ │20張│ │ │ └─────────────────┴──┴──────┴──────┘ 附表四之二:潤力公司開立不實銷貨發票並經提出扣抵明細表 ┌──┬────────┬─────┬──┬──────┬──────┐ │編號│ 營業人名稱 │ 發票年月 │張數│ 銷售金額 │ 營業稅額 │ │ │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 1 │利年億企業有限公│96年11月、│ 2 │ 18萬7050元│ 9353元│ │ │司 │12月 │ │ │ │ │ │ ├─────┼──┼──────┼──────┤ │ │ │97年1月、2│ 9 │ 141萬9012元│ 7萬953元│ │ │ │月、3月、4│ │ │ │ │ │ │月 │ │ │ │ ├──┼────────┼─────┼──┼──────┼──────┤ │ 2 │鐵雲企業有限公司│96年11月、│ 3 │ 41萬230元│ 2萬512元│ │ │ │12月 │ │ │ │ │ │ ├─────┼──┼──────┼──────┤ │ │ │97年1月、 │ 4 │ 71萬8088元│ 3萬5905元│ │ │ │2月、4月 │ │ │ │ ├──┼────────┼─────┼──┼──────┼──────┤ │ 3 │車馳有限公司 │97年4月 │ 3 │ 30萬9700元│ 1萬5485元│ ├──┼────────┼─────┼──┼──────┼──────┤ │ 4 │源興展業有限公司│97年2月 │ 7 │ 396萬9000元│ 19萬8450元│ ├──┴────────┼─────┼──┼──────┼──────┤ │ 合 計 │ │ 28 │ 701萬3080元│ 35萬658元│ └───────────┴─────┴──┴──────┴──────┘ 附表五之一:鐵雲公司取得不實進貨發票明細表 ┌──┬───────┬──────┬────┬──────┬──────┐ │編號│ 營業人名稱 │ 發票年月 │張數 │ 銷售金額 │ 營業稅額 │ │ │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 1 │合償有限公司 │97年7月、8月│ 2 │ 54萬元│ 2萬7000元│ ├──┼───────┼──────┼────┼──────┼──────┤ │ 2 │國璽有限公司 │97年6月 │ 1 │ 17萬9400元│ 8970元│ ├──┼───────┼──────┼────┼──────┼──────┤ │ 3 │東霖開發貿易有│97年5月 │ 2 │ 57萬3150元│ 2萬8658元│ │ │限公司 │ │ │ │ │ ├──┼───────┼──────┼────┼──────┼──────┤ │ 4 │文達貿易有限公│97年5月 │ 2 │ 61萬1820元│ 3萬0592元│ │ │司 │ │ │ │ │ ├──┼───────┼──────┼────┼──────┼──────┤ │ 5 │寶倉企業有限公│97年1月、2月│ 3 │ 184萬0850元│ 9萬2043元│ │ │司 │ │ │ │ │ ├──┼───────┼──────┼────┼──────┼──────┤ │ 6 │潤力國際實業有│96年11月、12│ 3 │ 41萬0230元│ 2萬0512元│ │ │限公司 │月 │ │ │ │ │ │ ├──────┼────┼──────┼──────┤ │ │ │97年1月、2月│ 4 │ 70萬8088元│ 3萬5905元│ │ │ │、4月(追加 │(追加起│(追加起訴書│(追加起訴書│ │ │ │起訴書漏載)│訴書漏載│漏載) │漏載) │ │ │ │ │) │ │ │ ├──┼───────┼──────┼────┼──────┼──────┤ │ 7 │利年億企業有限│96年9月 │ 2 │ 15萬1538元│ 7577元│ │ │公司 │ │ │ │ │ │ │ ├──────┼────┼──────┼──────┤ │ │ │97年2月至6月│ 20 │ 189萬0453元│ 9萬4523元│ ├──┼───────┼──────┼────┼──────┼──────┤ │ 8 │運勝工業有限公│96年11月、12│ 2 │ 127萬5100元│ 6萬3755元│ │ │司 │月 │ │ │ │ ├──┼───────┼──────┼────┼──────┼──────┤ │ 9 │吉吉工業有限公│96年12月 │ 2 │ 181萬6890元│ 9萬0845元│ │ │司 │ │ │ │ │ ├──┼───────┼──────┼────┼──────┼──────┤ │ │ │97年1月、2月│ 3 │ 85萬5000元│ 4萬2750元│ ├──┴───────┼──────┼────┼──────┼──────┤ │ 合 計 │ │ 46 │1086萬2519元│ 54萬3130元│ └──────────┴──────┴────┴──────┴──────┘ 附表五之二:鐵雲公司開立不實銷貨發票並經提出扣抵明細表 ┌──┬───────┬──────┬──┬──────┬──────┐ │編號│ 營業人名稱 │ 發票年月 │張數│ 銷售金額 │ 營業稅額 │ │ │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 1 │暐智實業有限公│97年7月(追 │ 4 │ 31萬5000元│ 1萬5750元│ │ │司 │加起訴書誤植│ │ │ │ │ │ │為97年7月至9│ │ │ │ │ │ │月 │ │ │ │ ├──┼───────┼──────┼──┼──────┼──────┤ │ 2 │金溪企業社 │97年1月、2月│ 7 │ 88萬9315元│ 4萬4466元│ │ │ │、4月(追加 │ │ │ │ │ │ │起訴書誤植為│ │ │ │ │ │ │97年1月至4月│ │ │ │ │ │ │) │ │ │ │ ├──┼───────┼──────┼──┼──────┼──────┤ │ 3 │金蘭企業社 │96年10月、11│ 12 │ 208萬4452元│ 10萬4223元│ │ │ │月、12月 │ │ │ │ ├──┼───────┼──────┼──┼──────┼──────┤ │ 4 │唐企有限公司 │97年2月 │ 3 │ 44萬9925元│ 2萬2497元│ ├──┼───────┼──────┼──┼──────┼──────┤ │ 5 │辰元企業社 │96年11月、12│ 7 │ 111萬0468元│ 5萬5524元│ │ │ │月 │ │ │ │ ├──┼───────┼──────┼──┼──────┼──────┤ │ 6 │車馳有限公司 │97年8月(追 │ 1 │ 11萬9925元│ 5996元│ │ │ │加起訴書誤植│ │ │ │ │ │ │為97年8月至 │ │ │ │ │ │ │9月) │ │ │ │ ├──┼───────┼──────┼──┼──────┼──────┤ │ 7 │映崙企業有限公│97年1月至3月│ 14 │ 227萬9970元│ 11萬3999元│ │ │司 │、5月至10月 │ │ │ │ │ │ │(追加起訴書│ │ │ │ │ │ │誤植為97年1 │ │ │ │ │ │ │月至10月) │ │ │ │ ├──┼───────┼──────┼──┼──────┼──────┤ │ 8 │墩文企業有限公│96年9月 │ 1 │ 3萬3982元│ 1699元│ │ │司 ├──────┼──┼──────┼──────┤ │ │ │97年3月、6月│ 2 │ 2萬1460元│ 1073元│ ├──┼───────┼──────┼──┼──────┼──────┤ │ 9 │華佑實業有限公│97年2月、5月│ 3 │ 48萬5800元│ 2萬4290元│ │ │司(追加起訴書│、7月(追加 │ │ │ │ │ │誤植為華祐實業│起訴書誤植為│ │ │ │ │ │有限公司) │97年2月至7月│ │ │ │ │ │ │) │ │ │ │ ├──┼───────┼──────┼──┼──────┼──────┤ │10│正鈺興業股份有│97年1月、2月│ 5 │ 85萬9989元│ 4萬2999元│ │ │限公司 │ │ │ │ │ ├──┼───────┼──────┼──┼──────┼──────┤ │11│長虹工業社 │96年11月 │ 1 │ 2萬5375元│ 1269元│ ├──┼───────┼──────┼──┼──────┼──────┤ │12│岦杰有限公司 │97年3月、6月│ 6 │ 91萬9200元│ 4萬5960元│ │ │ │至8月(追加 │ │ │ │ │ │ │起訴書誤植為│ │ │ │ │ │ │97年3月至10 │ │ │ │ │ │ │月) │ │ │ │ ├──┼───────┼──────┼──┼──────┼──────┤ │13│合信工業社 │97年1月、2月│ 5 │ 90萬元│ 4萬5001元│ ├──┼───────┼──────┼──┼──────┼──────┤ │14│天富洋行國際企│97年1月、2月│ 3 │ 145萬6150元│ 7萬2808元│ │ │業有限公司 │ │ │ │ │ ├──┼───────┼──────┼──┼──────┼──────┤ │15│冠銳科技股份有│96年10月 │ 3 │ 4萬4254元│ 2213元│ │ │限公司 │ │ │ │ │ ├──┴───────┼──────┼──┼──────┼──────┤ │ 合 計 │ │ 77 │1199萬5265元│ 59萬9767元│ └──────────┴──────┴──┴──────┴──────┘ 附表六:石賢公司開立不實銷貨發票並經提出扣抵明細表 ┌──┬────────┬─────┬──┬──────┬─────┐ │編號│ 營業人名稱 │ 發票年月 │張數│ 銷售金額 │ 營業稅額 │ │ │ │ │ │ (新臺幣) │(新臺幣)│ ├──┼────────┼─────┼──┼──────┼─────┤ │1 │金蘭企業社 │96年12月 │1 │ 177,240│ 8,862│ ├──┼────────┼─────┼──┼──────┼─────┤ │2 │利年億企業有限公│96年12月 │10 │ 1,641,993│ 82,101│ │ │司 │ │ │ │ │ ├──┼────────┼─────┼──┼──────┼─────┤ │3 │鑫和興業有限公司│96年12月 │3 │ 181,620│ 9,081│ ├──┼────────┼─────┼──┼──────┼─────┤ │4 │正鈺興業股份有限│96年11月 │1 │ 199,993│ 10,000│ │ │公司 │ │ │ │ │ ├──┼────────┼─────┼──┼──────┼─────┤ │5 │李隆鈞建築師事務│96年12月 │4 │ 1,300,000│ 65,000│ │ │所 │ │ │ │ │ ├──┴────────┼─────┼──┼──────┼─────┤ │ 合計 │ │19 │ 3,500,846│ 175,044│ └───────────┴─────┴──┴──────┴─────┘ 附表丙:被告詹吉忠部分 ┌──┬──────┬───────────────┬────────────────────┐ │編號│ 犯罪時間 │ 犯罪事實摘要 │ 宣告刑 │ ├──┼──────┼───────────────┼────────────────────┤ │ 1 │96年6月起至 │被告劉佳福、林博志、詹吉忠、楊│詹吉忠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 │97年10月間止│朝富取得不實統一發票充當林東公│,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 │ │司之進項憑證,並開立林東公司不│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 │ │ ├──┼──────┼───────────────┼────────────────────┤ │ 2 │96年8月起至 │被告林博志、詹吉忠、楊朝富分別│詹吉忠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 │97年11月間止│與各時間文乾公司負責人廖鐵雲、│,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黃秋冬、劉佳福取得不實統一發票│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充當文乾公司之進項憑證,並開立│ │ │ │ │文乾公司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 │ │ │ │漏稅捐。 │ │ ├──┼──────┼───────────────┼────────────────────┤ │ 3 │96年11月起至│被告詹吉忠、楊朝富與墩文公司負│詹吉忠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 │97年12月間止│責人陳兆鳳取得不實統一發票充當│,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 │ │墩文公司之進項憑證,並開立墩文│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公司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 │ │ │ │捐。 │ │ ├──┼──────┼───────────────┼────────────────────┤ │ 4 │96年11月起至│被告詹吉忠分別與各時間潤力公司│上訴駁回(詹吉忠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 │ │97年4月間 │負責人廖家興、林政峰取得不實統│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叁│ │ │ │一發票充當潤力公司之進項憑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並開立潤力公司不實統一發票幫助│。 │ │ │ │他人逃漏稅捐。 │ │ ├──┼──────┼───────────────┼────────────────────┤ │ 5 │96年9月起至 │被告詹吉忠、楊朝富與鄭慶祥、鐵│詹吉忠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 │97年10月間止│雲公司負責人廖鐵雲取得不實統一│,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發票充當鐵雲公司之進項憑證,並│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開立鐵雲公司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 │ │ │ │人逃漏稅捐。 │ │ ├──┼──────┼───────────────┼────────────────────┤ │ 6 │96年11月、12│被告詹吉忠與石賢公司負責人張明│上訴駁回(詹吉忠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 │ │月間 │賢共同開立石賢公司不實統一發票│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叁│ │ │ │幫助他人逃漏稅捐。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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