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136號
上 訴 人 謝明月
被
上訴 人 翔鈺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冠佑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9月20日本
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
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
其於10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100年11月9日收受該裁定
正本
,有送達證書存卷
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有本院裁判費或
訴狀查詢表
可稽,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
第2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蔡秉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理由狀(須
按
他造人數附具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紀美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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